浅议我国死刑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合集下载

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

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

废除死刑的世界趋势
废除死刑的全球趋势正在逐渐增长。

自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不再执行死刑。

以下是一些支持废除死刑的趋势:
1.减少执行数量:自1990年代以来,每年执行死刑的国家数量在逐渐减少。

一些国家已经停止执行死刑,或者只在极少的情况下才执行。

2.国际压力:随着现代社会对人权的普遍关注,国际社会对死刑的批评和反对日益增加。

国际组织和人权机构不断呼吁废除死刑,并将其视为侵犯人权的形式。

3.改变刑事政策:许多国家正在逐渐转向对犯罪的更加综合和细化的处理方法,而不仅仅依赖于死刑作为严厉惩罚的手段。

这包括改善司法系统、加强犯罪预防和康复措施以及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等。

4.公众舆论:公众对死刑的支持也在下降。

一些调查显示,公众逐渐认识到死刑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存在执行错误的风险,可能导致对无辜人士的死刑。

5.国际法的变化: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批准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相关法律来废除死刑。

这些法律要求尊重人权,并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

尽管废除死刑的趋势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增长,但仍有一些国家坚持执行死刑。

因为不同国家的文化、宗教、法律和道德观念差异,废除死刑的速度和方法在各个
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

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

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分析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

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

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

谈谈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有特殊的威慑效果。

虽然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极快,但仍与西方社会的管治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有一段距离,需要不断完善。

因此,中国必须暂时保留死刑,维持拥有13亿庞大人口的社会秩序。

近年,中国已逐步实现「少杀、慎杀」的政策,错杀良民的情况已尽力避免。

反对死刑的一些观点很多国家还保留或者部分保留死刑,要不要废除死刑一直是大家争论的话题。

人们从伦理学对死刑的道德意义展开了辩论。

主流的,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主要有下面一些观点。

1.违反生命价值此观点认为死刑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凶杀。

结束人的生命是错误的,是非人道的。

2.无法阻止犯罪通常大家都认为杀一儆百是一种有效的警醒、威慑和遏制犯罪的方法。

但是事情却不是所想的那么简单。

在李*瑾的著作《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一书中,李*授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她引用了一段记者与一名罪犯的对话,揭示这样一个事实:死刑对于一些一心求死的亡命之徒是毫无意义的。

以下是他们的对话:问:孩子都懂得“杀人偿命”,你没想到这一点吗?答:这我知道,我已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问: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答:是!几乎所有的故意犯罪,罪犯都知道自己要付出的代价,死刑的威慑力微乎其微。

很可笑的是,“死刑具有威慑力”的反对者们还抓住了拥护者的一条把柄,声称:既然你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但为什么死刑都是秘密进行的,不让人们看呢?还有些情况是,罪犯犯罪之前,并不会想到他的行为对受害人和自己带来的严重的后果,死刑的威慑力此时也无法发挥作用。

对死刑的观点综合反对死刑的观点有如下几点:1)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2)要维护生命的权利,不管他犯的什么错,人的生命权利应该受到尊重;3)把犯罪分子留在这个社会,当作一个典型,这样有在的教育意义;4)外国基本都在废除死刑,美国没有死刑。

在我看来,这纯粹是用屁股想问题的典型。

我们看第一点,认为死刑无助于犯罪的减少,但是反问一句,难道废除死刑就可以让犯罪分子良心大发都跑到自首然后改过自新了吗?死刑作为一个犯罪的震慑力量,起到了对犯罪分子的不可估量的震慑作用。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问题一直是社会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死刑的看法和态度各不相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对死刑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思考。

本文将探讨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严肃话题的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

死刑的实施意味着夺走了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极端的措施。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犯罪的性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罪犯是否有悔改的可能,以及刑罚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等等。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思考,依据法律和伦理的原则来做出判断。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的执行是一个由人来决定的过程,因而可能存在误判和错误。

尽管司法系统经过了多重审查和程序,但人为的因素总是无法完全避免。

许多案例表明,曾经有一些无辜的人因为错误的定罪而被处以死刑。

这是一件极其悲惨和不幸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尽一切可能避免误判和错误的执行。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死刑并非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

死刑本身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它只是一种应对犯罪行为的手段。

而要解决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从社会和制度上入手,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改善人们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成效后,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社会犯罪率。

在新的认识和思考下,我们还认识到死刑对于罪犯家属以及社会的影响。

死刑不仅对罪犯本人造成影响,更会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对于罪犯的家属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社会的舆论和歧视。

这种影响会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浅议我国死刑的适用限制

浅议我国死刑的适用限制

国刑法 典偏 重实 务之绩 效 , 分则 中呈 现 出死 刑刑种 繁 多、 罪名 分 心 的刑罚价 值理念 , 也与 现阶 段我 国国情 相适应 。
布广泛 的特 点。第 二 , 非 暴力犯 罪适 用死刑 比例 显著 , 死刑 配置
的罪 名多种 多样 , 其中, 经济犯 罪适 用死刑 的情况 更为 突 出, 第 三, 虽然我 国实行 死刑 保 留政策 , 死刑 立法上 , 坚 持“ 少杀 、 慎杀 ”
◆理论 新探
制 占乎 ▲ 金
2 0 1 3 ・5 ( 上)
浅议我 国死刑 的适用 限制

摘 要

死刑 是一 种最 古老 、 最久远 的刑 罚 , 处 于刑罚金 字塔 的顶 端。1 8 世纪, 近 代资 产阶级 刑法 学鼻祖 贝卡里 亚在( ( 论 犯
罪与刑 罚 中首 次公开 反对 死刑 , 主张严 格适 用并逐 渐废 止 , 拉 开 了反死 刑的序 幕。 而这一举 动也 引发 了几百年 来世界 范 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近年来,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以及民主法治的发展, 大多数国家对于死刑采取的是逐步缩小适用范围, 最终废 除的政 策 。我 国刑法修 正案 ( 八) 也 折射 出这一 理念 : 对 死刑加 以限制 直至废除 。废除 死刑是 一个循 序渐 进的过程 , 特别是 正处 于社会 主 义初 级阶段 的我 国。目前我 国还 不适 宜立 即废 除死刑, 但 应严格 限制 死刑 。 如何 走 适合 中国的废 除死 刑 道路 , 成 为 了社会 各界 广 泛关注和 政府 高度 重视 的司法课题 。本 文 旨 在 分析 当下 死刑适用 状况 , 探 寻 限制 死刑适 用的对 策, 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 ,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抛砖引玉, 从而使法治成为国人 习惯的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

废除死刑趋势的原因

废除死刑趋势的原因

废除死刑趋势的原因
废除死刑的趋势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些主要原因如下:
1. 人权意识的提高: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识到死刑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特别是违背了生命权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2. 科学证据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对犯罪证据的分析和鉴定更加准确,这也揭示了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错误判决的可能性。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无辜人被判处死刑,这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被认为是无法容忍的。

3. 社会改革和法律改革:政府和社会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以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程序。

这包括改善律师辩护和被告权利保护,消除司法腐败和政治操纵等问题。

这些改革有助于减少刑罚的滥用以及死刑的执行。

4. 犯罪预防和矫正的改革:废除死刑的国家通常更加注重犯罪预防和犯罪分子的矫正,通过投入更多资源和努力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通过更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刑法制度来对待犯罪分子。

这种转变的观念认为,将资源投入到预防和矫正上比将资源投入到执法和惩罚上更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5. 国际压力和影响: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死刑的废除提出了强烈的压力,通过宣传和游说等方式推动全球废除死刑。

一些国际条约和协议也明确规定了对死刑的限制和废除的目标。

总的来说,废除死刑的趋势是社会进步和人权意识提高的结果,通过改革司法制度、改善犯罪预防和矫正等措施,旨在保护人权、减少冤假错案,并推进更公正和人道的刑罚制度。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

我国死刑制度现状评析内容摘要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罪名的等价性、死刑复核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死刑执行方式的文明程度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的刑罚方法。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我国虽然历来对于死刑政策都是表面的软化处理,提出“不可不杀”、“尽量少杀”、“防止错杀”等口号。

其中“尽量少杀”又可具体化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但是真正到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候,却往往是360度的大转弯。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历次严打活动中看,在乱世必用重典的刑事指导思想下,原来“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口号却演变为“可杀可不杀的,杀”、“为了不放纵犯罪,要多杀”等重刑思想口号。

浅议死刑的废止

浅议死刑的废止

浅议死刑的废止作者:岳长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人权的思想观念在全世界得到普及。

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据维基百科统计,如今70%的国家实质上已经废止死刑,废止死刑将是国际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

关键词死刑废止法制民主作者简介:岳长虹,中国人民解放军72395部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20-02一、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几个世纪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成为法学界天空中最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200年之久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对死刑的废止与限制表示认可,废止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9年4月30日,在全球197个国家中,有92个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10个废止普通死刑,36个国家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死刑的记录。

综上所述,已经有138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仅有59个国家在法律上保留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体制建设不够健全,对于死刑的规定也不够全面,仅有几部单行刑法对此作出规定。

1979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的将全部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种加以规范,此时有27种罪名列入可判处死刑的范围。

一直到1997年我国再次修改刑法之前,共有71种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为精确的描述;分则部分,则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构成要件提出更为严格、细化的要求。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8岁以下,75岁以上的罪犯规定可做缓刑处理,并取消了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种总数的19.1%,这就意味着部分罪行在我国将不再以处死作为惩罚。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

浅论死刑限制(一)论文摘要]死刑问题是学界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共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死刑扩大论;一种是死刑限制论;还有一种是死刑废除论。

其中,死刑限制论是多数人支持的观点,笔者也持这种观点。

限制死刑分配的标准是死刑只可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据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死刑加以限制。

从理论上讲,刑罚的人道性是刑罚的首选价值,但死刑不具有人道性。

因此,保留和扩大死刑都是不合理性的。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凡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适用的范围主要限于致人死亡的犯罪,非致人死亡的犯罪,不论造成多大的财产损失,一般不适用死刑。

在我国现阶段,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全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

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与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限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才是一种合理而且现实的选择,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成为当今世界一大趋势。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罚的有限性与死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的不得已性,不但使死刑的适用严格控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判处死刑,即使判处也尽量不予执行。

树立正确的死刑意识,由对死刑的迷信与滥用转向对死刑理性认识与慎用,使死刑的价值取向真正符合刑罚的理性。

关键词:死刑限制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及分析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一共有68种罪名配置有死刑,这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是首屈一指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可以将这些死刑罪名分为三个部分,即政治类犯罪、军事类犯罪和普通犯罪。

所谓政治类犯罪,即那些侵犯国家政权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基本上都属于这个范围,共有7个罪名可适用死刑。

军事类犯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大致类似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的违反军职罪,该两章共有14个罪名可以适用死刑。

无论是政治类犯罪还是军事类犯罪,其死刑适用的范围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

对我国现阶段死刑政策的若干思考(一)“摘要”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该政策包括三层含义:1、我国现阶段有必要保留死刑;2、我国当前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3、彻底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应当努力的方向。

当前应切实贯彻这一死刑政策,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刑事政策,思考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可以说,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和指针,而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

深入并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正确适用死刑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少杀慎杀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长期以来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科学的,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反映了我国执政党对死刑的性质和作用的理性认识。

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和“严打”斗争的进行,有学者对于“少杀慎杀”是否仍是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提出了异议。

他们针对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死刑立法不断扩展,死刑适用人数骤然增多的现状,指出我国的死刑政策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少杀慎杀、限制死刑”转向“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适用死刑”,并将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概括为“强化死刑”。

1]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

尽管自1983年“严打”开始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中确有扩大死刑适用的倾向,但据此反推我国的死刑政策有了根本变化并无充足理由。

应当说,实践中一度出现的死刑过度扩张的倾向是不正常的,它是“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的结果,而并不意味着这一政策本身有了根本变化。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这一基本死刑政策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同刑罚发展的国际趋向也是基本吻合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特别强调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倡导各国应将废除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在一时不能废除死刑的国家,应将判处死刑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

论死刑的废除

论死刑的废除

论死刑的废除[摘要]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对其存在产生怀疑。

时至今天,废除死刑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废除死刑这一项存在数千年的重要制度,不能只基于一种单纯的理性愿望,还需要考虑本国国情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从这种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揭示我国在废除死刑方面存在的阻碍,并提出相应意见。

[关键词] 死刑废除;人道主义;和谐社会死刑的存废这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一直争执不下,各方都坚持自身的意见。

然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与很多其他问题不一样,不能采用中庸模糊态度,因为死刑的废除已经驶进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单行道,毫无退路,剩下的,只是用什么方式走下去。

一、死刑废除的演进史相对于死刑制度的创建,死刑废除的概念出现的比较晚,一般认为,死刑废除运动分三个阶段。

首先是18世纪的萌芽阶段。

死刑的废除这一概念始于意大利,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在这本专著中,他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

其对死刑的反对意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死刑作为一个具有威慑性作用的刑罚方式,执行的时间却如此短,而永久性的奴役作为刑罚方式,却可以持续相当长时间。

第二,死刑是野蛮的一种表现。

[ 1]从此,一场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序幕拉开,贝卡利亚的观点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激起轩然大波,而且还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第二个是19世纪的逐渐发展阶段。

同样是意大利,其在1899 年的刑法典中废除了死刑。

在德国,死刑在普鲁士和巴伐利亚州基本上已被废除,萨克逊州的死刑于1868年被废除。

在法国,死刑鲜有被执行,一年中,126个被定死罪的案例中只有4 个被实际执行。

在英国、印度、及其殖民地,1824-1829 年中,绝大多数的案例中都废除了死刑;1861 年的《刑法联合法令》中,除了故意杀人罪和叛国罪外,死刑被废除,以终身监禁代替之;1865 年,死刑委员会建议过失杀人罪适用徒刑。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道主义、⼈⽂关怀冲突的结果。

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之刑罚,取之有理⽽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那么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依法适⽤死刑,坚持少杀,实⾏对可杀可不杀者,坚决不杀的“两可”政策,是我国的原则⽴场和⼀贯⽅针。

我国⽬前以⾄将来⼀段时间都不可能废除刑法中的死刑,这很⼤⼀⽅⾯是由我国的国情来决定的,但是死刑的存废,取决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国死刑制度的改⾰⾮常必要。

它不但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履⾏我国国际义务的要求,更重要的也是为了我国⾃⼰的刑事法治以及⼈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需要。

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普及、发达、进步的程度,可以说是社会⽂明、发达、进步的⼀个重要指标。

死刑在我国的国情中当属⽚⾯之刑罚,取之有理⽽弃之有道,但在未来我国的刑法发展过程中,死刑终究会被“⼈性”所取代,中国应该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

中国于1998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表明我国政府逐渐以开放性姿态顺应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并努⼒融⼊国际社会之鲜明⽴场。

我国的死刑制度终将会被取,但跟社会主义的发展是⼀样的,是⼀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未来的5年,10年,20年就能废除的,这将是⼀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我国未来的死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什么”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
个方向:反对死刑和支持死刑。

我的观点是反对死刑,以下是我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风险。

司法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人们难免会犯错。

一旦错误
导致了错误的死亡判决,就再也无法弥补。

我们不能忽视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也不能让无
辜的人为错误付出生命的代价。

正因为如此,死刑被许多国家所废除,因为他们认识到无
论如何的完美和公正的司法系统,都无法避免错误的发生。

死刑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一些支持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够起到威慑的作用,
阻止其他人犯罪。

事实并不支持这一观点。

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而是一时冲动或情绪爆发导致的。

对于那些犯下罪行的人来说,死刑并没有什么真正的威
慑力。

一些调查研究甚至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有可能造成逆效果。

对死刑问题的思考和认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讨论和辩论。


的新认识和思考让我坚定地反对死刑,因为死刑违背了人权和尊严、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以及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我们应该秉持人道主义的精神,追求一种更加人道和温和的惩罚方式。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死刑生命权传统内容概要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因为其特殊性,历来受到重视。

它剥夺了犯罪人最重要的权利,造成其最大的痛苦,具有不可逆性;在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死刑存废近年来成为争议的焦点,现在主流的观念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

存在的都有其合理性,但存在的也是会消亡的。

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意识的提升,死刑废除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中国虽然有她特殊的国情,但是死刑的废除仍然是可行的而且能取得成功的。

本文正是要通过对死刑制度的介绍和剖析,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进而对现行死刑制度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以为某种借鉴。

本文的结构包括三部分:首先从死刑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上论述死刑的基础理论;接着,通过对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其存废争议的描述勾勒了目前我国死刑制度的轮廓;最后,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论及实践进行思考,提出死刑废除的一些理由。

学识所限,欠缺之处在所难免,望不吝赐教。

一、死刑的定义及基本特征:1、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中Capital亦取最大、最重之意。

作为关系一个人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 2、死刑的基本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

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

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

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

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我国死刑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作者:陈景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
摘要在中国的刑罚历史上最悠久、最残酷的刑罚方法是死刑。

死刑是我国当代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也是现代刑法理论研究和国际刑法所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

死刑存废之争是个历久弥新的问题。

对死刑存废两派的观点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派争论所植根的价值取向与前提基础并不相同。

当今我国死刑政策之制定必须以国情为基础,对于改善我国死刑政策的现状,不是单纯地提倡保留或者废除死刑,而是重点关注死刑政策的改革发展之趋势。

关键词刑罚死刑政策死刑废除
作者简介:陈景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76-02
一、死刑概述
我国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刑罚体系并不是简单拼凑,而是立法者按照各自的严厉程度依次由轻到重依次排列的。

死刑是剥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前四種刑法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由于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现行刑罚中最严厉的刑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二、我国死刑的司法状况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达到能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的要求,不然就无法解释我国社会何以能基本安定,经济建设何以能照常运行。

但单就死刑司法而言,情况不能令人乐观。

首先,当前死刑司法中最大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司法干部的素质不高,存在于法官头脑中的观念错误。

我国几千年沉淀下来的报复观念、在实践中形成的重刑观念,崇尚死刑的观念,极大地妨碍了少杀、慎杀政策地贯彻。

法官在判案过程中要转变观念,正确评价死刑的效益和价值,注意和防止因适用死刑而产生的负作用。

其次,对死刑的司法解释权作必要的限制。

在我国当代,立法可以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具体适用法律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然司法解释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但在长期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甚至还高于法律本身。

同样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对死刑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在实践中把具体本不能适用死刑的罪名,“解释”成可以适用死刑,或者,降低适用死刑的标准,事实上扩大了死刑的适用,从而违背了死刑的刑事政策。

再次,在司法活动中强化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案。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树立法的权威,严格依法办案是执法机关的应有之意,在死刑司法活动中仍然要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问题。

刑法对能适用死刑的罪名及情节已经作了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既不能在法外加“恩”,也不能在法外加“恨”。

三、死刑存废两派观点争议略览
(一)对死刑经济效率的看法不同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是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死刑比无期徒刑节约经济成本,是一种一劳永逸的刑罚方法;执行无期徒刑则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财政去支持监狱机关,则意味着要让国家养犯罪人一辈子。

而死刑废除论者却认为死刑是一种高成本的刑罚方法,因为杀害犯罪人也就是剥夺了犯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补偿被害人和社会的机会,死刑消灭的是社会生产力,不利于发展国家的经济。

(二)对死刑的威慑力的看法不同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其它四种主刑所不具有的威慑性,死刑除了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从而产生阻止其再犯的可能性的作用,还有警醒的作用,提醒人们在犯罪前都会认真考虑犯罪的后果,在权衡了犯罪的利弊大小之后做出正确选择,从而放弃犯罪。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威慑性,死刑意味着放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并不符合刑法教育改造的目的,另外死刑并不能产生警醒作用,对于激情犯罪人,他们在犯罪前没有机会做利弊分析,而对于因宗教、政治原因犯罪的人,死刑也没有威慑作用,因为他们把宗教信仰或者政治理念看得比生命还要珍贵。

(三)对死刑的不可挽回性看法不同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人的活动,误判是无法避免的,不可撤销性并非死刑所独有。

任何刑法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能补偿。

而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具有不可撤销性,如果误判,其后果将是无法挽回。

(四)对死刑涉及的人权理论看法不同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犯人在犯死罪时,其生命的神圣性就丧失了,国家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可以根据法律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在社会契约里,公民选择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行使,则意味着公民也应当遵守改社会契约,但他们违反时应当自愿承受法律责任。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人
权绝对神圣,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够被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剥夺和转让,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论。

四、我国死刑政策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的“少杀、慎杀”死刑政策
限制、减少乃至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刑事法治潮流。

但以“杀人者死”为代表的传统死刑文化仍然影响着我国当代死刑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尚难以从立法上完全废止死刑。

但应当以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为指导,贯彻“少杀、慎杀”的死性政策,对死刑立法进行重新配置。

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沿用至今,本身就说明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实现刑罚目的中的特殊作用,但我们在适用死刑是不能给过高地期望这种威胁效果,否则,就不能贯彻争取的死刑政策,不能准确地把握死刑标准,从而走进“死刑万能”的误区,与死刑目的背到而驰。

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关键在于转变法官的观念。

首先,刑事法官应当树立“少杀、慎杀”的思想,严格按照《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来适用死刑。

绝不可以把并非最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拔高适用死刑。

其次,刑事法官应当坚持死刑适用的原则,那就是死刑只有在罪行均衡、体现公正和合乎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最后的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后使用,即罪刑相适应。

最后,刑事法官应当依法办案,不能因时因事、因外界干扰而动摇了贯彻死刑政策的决心。

(二)确立“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1.厘定死刑适用标准
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中所规定“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表明了立法者想从死刑的使用标准上限制死刑的初衷。

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2.确定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目前的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这也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改对死刑的限制的具体体现。

在实践中,因对“审判的时候”有不同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更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审判的时候”包括审前羁押在内,而不包括审前未羁押的情况。

“怀孕的妇女”应当包括正在怀孕的妇女、流产的妇女和分娩的妇女,其中“分娩的妇女”应当包括刚刚分娩的妇女和在哺乳期的妇女。

这一规定注重对未成年和孕妇的保护,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符合我国的当今形势政策下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精神。

3.确立死缓制度
1997年《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

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不应当适用死刑,也就不能适用死缓。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与死刑属于同一刑种,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相同的。

二是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条件,也是适用死缓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好评。

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制度具有诸多优点,不仅能够满足民众的报复心理,而且比死刑立即执行更能发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目的,更充分地表达了人权观念,并能合理地淡化社会反应,等等。

因此由于该制度能够阻却死刑的实际执行,从而具有了强大的限制死刑实现功能。

4.司法制度的改革
如同温总理强调的在司法程序上进行控制,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有死刑的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也意味着每个省的高级法院都有自己判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权利。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当慎之又慎,然而将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是的死刑复核程序在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大为削弱,而在事实上也导致死刑判决的不负责任。

因此将死刑核准权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更符合程序上的要求,更体现了限制死刑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周勇.死刑废除之我见.沙棘:教育纵横.2010(9).
[2]余向栋.我国现行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华律网./channel/lawarticle/2006-07-03/1143. aspx.
[3]彭浩.中国死刑废存的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医科大所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4]孙廷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控制研究.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0(1).
[5]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6]叶慰.论我国死刑政策的改革及其路径对策.大众商务.2009(11).
[7]刘宁.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7(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