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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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

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

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长久的朝代,从1644年到1912年,划时代的改革也对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重大变化。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地位和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在清朝社会,女性虽然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但相比以往,她们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地位和机会。

一、家庭地位在清朝社会,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对较高。

家庭是清朝社会的基本单位,而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繁育后代、管理家务,也参与到家族业务的管理之中。

一些富裕家庭的女性甚至可以接受教育,学习文化知识。

妇女的家族地位往往与丈夫和儿子的社会地位挂钩,因此,如果有了丈夫或子女在官方或商业上取得了成就,妇女的地位也会相应提升。

二、教育和文化女性的教育和文化程度在清朝也逐渐有所提高。

虽然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相较男性仍然较少,但清朝中期以后,尤其是在城市中,女性教育逐渐兴起。

一些家庭开始重视女性的教育,使她们接受更多的知识和文化。

女性的文化素养有助于她们提升社会地位,更好地为家庭和社会做贡献。

三、婚姻和家庭生活婚姻制度在清朝社会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女性的地位往往与婚姻紧密相关。

女性在婚姻中要遵守家族的规矩,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安排。

然而,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

尤其是在一些富有的家庭,女性可以通过管理家务、抚养子女等方式来展现她们的能力和才华。

此外,清朝的一些女性也通过纺织、刺绣等手艺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支柱。

四、职业和社会参与女性在清朝社会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职业和社会参与。

尽管大部分女性仍然以婚姻和家庭为主要职责,但一些女性从事了各种各样的工作。

在城市中,女性可以从事商业、染织、制药等行业,也有些女性成为娼妓。

而在农村地区,女性的劳动力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一些禀性高尚、才华出众的女性也可以涉足政治、文化领域,影响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五、社会地位和影响女性在清朝社会的地位也与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关。

富贵人家的女性通常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她们的言行举止、仪态举止备受重视。

清末民初的中国女性地位与妇女运动

清末民初的中国女性地位与妇女运动

清末民初的中国女性地位与妇女运动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动荡而又转折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包括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动。

同时,中国女性地位与妇女运动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以及妇女运动的兴起。

一、传统封建观念下的女性地位在清朝时期,封建社会的严重压迫使得女性地位处于极低的水平。

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物,她们的主要作用被局限在家庭和儿女之上。

女性缺乏教育机会,只能接受有限的家庭教育,无法在社会中发声和发展。

此外,女性地位受到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的束缚,男子承袭家业,女子嫁人成家,这种观念使得女性在经济上依赖于男性,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

二、新思潮对女性地位的影响随着现代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思想启蒙与变革。

一些新思潮开始冲击传统的封建观念,提倡男女平等与女性独立。

在这个时期,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关注女性地位的问题,并开始尝试解放女性。

在这个时期的报刊上,出现了一系列有关女性权益与教育的文章。

同时,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推崇女性独立精神的观念。

他们认为女性应该接受教育,独立思考,并参与社会活动。

三、妇女运动的兴起清末民初时期,妇女运动逐渐兴起,成为中国社会变革的一部分。

这个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女性的平等权益和解放。

妇女运动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来推动女性地位的改善,包括组织妇女社团、开展教育运动、倡导女性参政等。

一些妇女社团在中国各地相继成立,这些社团旨在为女性提供教育机会、传播妇女权益观念并推动社会改革。

这些社团在倡导女性独立和平等的同时,也积极参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改良家事法律等。

同时,一些妇女开始积极争取参政权利。

她们为女性参政权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包括发起请愿活动、联名上书等。

虽然当时并未实现女性的参政权,但妇女运动为女性争取平等权益奠定了基础。

四、社会变革对女性地位的影响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变革,这些变革也对女性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

育儿风俗

育儿风俗
福建在历史上是一个流行溺婴习俗的地区,从唐宋延续 至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溺婴习俗尚存在于福建一些地区。 宋代闽人溺女婴,也溺男婴,但溺女婴多,溺男婴少。明清 时期,闽人溺女婴而不溺男婴。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会男多 女少的自然构成,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许多男子无 法娶妻,家庭中女性掌权,童养媳习俗流行。 民国时期,随着童养媳制度与高聘金习俗的流行,以及 战争对男子数量减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渐趋缓和。
“报喜”,也叫“报生”。婴儿诞生后,男方遣人具礼 向产妇的娘家(外家)及其他亲友乡邻通报喜讯。往娘家报喜 的主要由女婿去;亲友乡邻则多由其余家人去通告。娘家和 亲邻闻讯后要回送礼物,以示祝贺,即“贺喜”, 小孩出生后,女婿要带着鸡、蛋、米酒(有的带几十斤) (“姜酒”)到岳家去报喜,外婆家要请客,至亲友好都会 来参加,以表示祝贺。外公、外婆会回赠鸡和红蛋。
饮食禁忌:
1、不吃姜,以免将来婴儿长出姜似的第六只分叉手指; 2、不吃田螺,免得将来孩子像田螺爬行时流涎般爱流鼻涕; 3、不吃蛇肉,免得孩子皮肤起蛇皮似的皱纹; 4、不吃羊肉,免受羊肉的热毒,带来孩子将来爱烂嘴唇; 5、不吃甲鱼,免得分娩时像甲鱼似的伸头缩头,带来婴儿娩出后又缩回去 6:孕妇忌吃兔肉,怕胎儿长兔唇(三瓣嘴); 7:忌吃狗肉,以免将来孩子爱咬人,吃奶时爱咬奶头; 8:忌吃牛肉,恐怕难产; 9:忌吃螃蟹,以免胎儿横生难产或所生小孩横行不法; 凡此种种,多属借某物的特性引伸出来的饮食禁忌,实为古代感应巫术的遗 俗。不过,像忌吃姜、羊肉一类的热性食物,免得胎儿上火,积下热毒,那是有 一些道理的。
在重子嗣的中国社会中,怀孕是一件喜事,俗称“有喜”。然而, 在科学落后的旧时代,怀孕现象总是显得神秘莫测。因此,从受孕时起, “带身”的妇女就成了周围人们关注的对象。 怀孕本为“有喜”,但民间却有“喜冲喜”的忌讳,诸如婚嫁迎娶、 生日寿诞、孩子满月、祭祀祖先、建造新屋、乔迁新居等等,孕妇皆不 得出席或到场观看。民间甚至将孕妇视为不洁的“四目人”,身带邪气, 因而处处设禁回避。例如,孕妇不要去抚摸和抱别人的孩子,以免“惊 吓”了这孩子,令孩子夜卧不宁,惊醒啼哭。路遇孕妇,行人还得主动 避让一侧,以免让“四目人”冲犯了行人自己。自然,孕妇也不能参与 或路遇办丧事的,免得“凶冲喜”,冲犯胎神,影响了胎儿的发育。

清朝时期缠足陋习大起底

清朝时期缠足陋习大起底

清朝时期缠⾜陋习⼤起底三⼨⾦莲的背后隐含的是古代男⼈对⼥⼈视为玩物,对⼥性极其蔑视的有⼒证据。

下⾯,我们⼀起来看看三⼨⾦莲发展到清以后的⼀些状况。

中国妇⼥裹脚最早出现于宋朝,流⾏于明清。

⼈们把裹过脚的称之为“莲花”,不同⼤⼩的脚也分为不同的等级,据记载,⼤于四⼨的称为“铁莲”,四⼨的称为“银莲”,⽽极品裹脚的尺⼨是三⼨,便是我们熟知的“三⼨⾦莲”。

根据清朝乾隆时期民间习俗《清俗纪闻》所说,民间的⼥孩⼦在七⼋岁时,就要⽤缠脚布将脚的前部紧紧包裹起来,防⽌继续⽣长。

因此,⼥孩⼦七⼋岁以后就不能轻易出门了。

平时活动总是需要侍⼥的搀扶才⾏,要是出远门就得做轿⼦,步⾏是万万不能的了。

⼥⼦的⼀⽣,缠⾜是最重要的事,不缠⾜的⼥孩被叫做“天⾜”,⽽当时是“夫以为耻,母以为辱”,甚⾄会因此⽆法出嫁。

俗话说“裹⼤脚嫁瞎⼦,要吃馍馍背褡⼦;裹⼩脚嫁秀才,要吃馍馍拿⾁来”,所以脚越⼩越受追捧。

⼥⼦缠⾜这事对⼤户⼈家来说是⾄关重要的,⼀般⼈家也给⼥⼉缠⾜,但是对于贫困⼈家来说,缠⾜的规矩就不那么严格了,因为⼥⼦需要⼲活持家。

每⼀个民族都有⾃⼰的审美观,汉族⼥⼦追求窈窕曼妙的⾝姿,这种传统就是⼥⼦缠⾜习俗形成的最原始动因。

除此以外,缠⾜似乎还有另⼀个⽬的。

由于脚⼩不便于⾏⾛,让⼥⼈缠了⾜就可以防⽌“红杏出墙”。

就如同中世纪的欧洲男⼈为⼥⼈制作了贞操带。

清朝⼊关之前,皇太极就曾下令,不准关外妇⼥缠⾜。

⼊关后,顺治⼆年(1645年)即下令,严禁⼥⼦缠⾜并试图改变汉族妇⼥缠⾜之风。

顺治到康熙时期,清廷曾多次发布禁⽌⼥⼦缠⾜的命令。

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康熙元年以前所⽣⼥⼦的缠⾜不再追究。

元年以后所⽣的⼥⼦禁⽌缠⾜,违者严惩:对于⽗亲有官职的就由吏部、兵部处置;没有官职的平民家由刑部责打40⼤板,并流放10年;对失察的官员,也要由吏部等部门处理。

康熙七年(166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认为这种规定太过严厉,会造成民间诬妄举报,以致牵连⽆辜,他建议放宽禁⽌缠⾜的法令。

从人口调节看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

从人口调节看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

形式 。 永州“ 家 妇多童养 ” , 贫 。 常德府 “ 郡人 子女襁 褓 论婚 …郡 中 夫贪财 礼而弃妻 , 慕家 资而失节 ” 。人 贩 子主要 拐卖妇 女, 妻 。 不
此 风俗沿 先 民未之有 易 ”。 据《 史稿 ・ 0根 清 地理 志》 至清 末 , 及 全 论是卖给 妓院还是光棍汉 , 都与性别 比例 失调有直接 的因果 关系 。 国除蒙 古 、 海 、 青 西藏 及土府州 县并土 司不 计 , 共有 州县 厅 14 72 个, 查到有重养 媳记载 的 5 1 约占全 国州 县厅总数 的 3. %, 6 个, 24 5 实 际存在 数要 高于这 个 百分数 。
多” 。由此 可见 , @ 溺女 习俗的普 遍性 与持 久性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留抚蓄 , 或卖之 郝舟” 稍长 , 句眉敷 粉 , 管调丝 , 习俗相沿 , “ 辄 撅 盖
童养 媳 婚姻 在清代 已成 为一 种流行 面广 且经 常 可见 的婚姻 有不 能不为娼 之势 ” 。“ 永州风俗 每 因饥寒窘 迫即行休 卖其妻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7—2 10 —522 1)5180 客观 上 两者 成为人 口调 节的一 种 自动机制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3 C 1
以往 清代 的溺女婴 和童养 媳现象被 看做是 社会 的陋习 , 者 海 、 州 、 学 扬 杭州 等 2 个地 区 的娼妓 行业盛 况进 行 了描 述 。江 宁 5 的研究 角度 多侧 重在其 存在 的社会 背景 、 行原 因 、 盛 溺婴 的残 忍 “ 隆末 , 自利涉 桥至武 定桥 , 岸河 房 皆有 妓居之 ” 、 乾 则 两 0 上海 娼 以及 童养媳 的婚 姻状 况和 个人 命运 。近来 有学 者认 识到 这是 严 妓 院“ 绪初 , 中 多至三 百余 家” 。 光 城 上等 妓院 是统 治阶级 、 有钱 重 的社 会 问题并 予 以探索研 究 。本文试 从 人 口调 节 的角 度来 探 阶层 贪欲 放纵 的场所 。咸丰 时 , 妓风 大炽 “ 每过 午 , 香车络 绎 , 游 析 清代 的溺 女婴 和童养 媳现象 。

清朝的人口与人口迁移移民贫民与贩奴

清朝的人口与人口迁移移民贫民与贩奴

清朝的人口与人口迁移移民贫民与贩奴清朝的人口与人口迁移:移民、贫民与贩奴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期间人口与人口迁移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清朝时期的人口现状以及与之相关的移民、贫民与贩奴问题。

一、清朝的人口状况清朝的人口在其统治期间经历了明显的增长。

据史书记载,康熙皇帝时期(1661年-1722年),全国总人口约为1.31亿人左右。

到了乾隆皇帝时期(1736年-1795年),全国总人口已经增长至2.91亿人。

这一增长主要得益于清朝的扩张政策,如疆域的拓展、户籍制度的改革等。

然而,在人口增长的同时,清朝也面临着一系列人口迁移问题的挑战。

二、移民与贫民现象1. 内地移民清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大量的内地移民现象。

一方面,这与国家的治安和生活水平改善有关。

清朝秉持着治理国家、安抚民众的理念,因此各地的治安情况大体上相对稳定,生活水平相对较高,这吸引了一些人主动迁移。

另一方面,内地移民还与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有关。

一些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如自然灾害频发、资源紧缺等,导致当地经济不发达。

为了生计,一些人不得不选择迁徙到其他地方,尤其是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 满洲移民满洲人口在清朝时期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清朝建立之初,满洲人自然迁移到中原各地,这是由于满洲人是清朝的创建者。

然而,满洲人口自康熙时期开始出现衰退的趋势。

尽管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如满洲八旗制度、满洲军籍制度等,但满洲人口仍未恢复到较高水平。

三、贩奴现象贩奴是清朝时期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

贩奴指的是非法买卖人口,将他们贩卖到外国作为奴隶。

贩奴活动在清朝的东南沿海地区较为猖獗,导致许多人口被迫离开家乡,成为贫困的人民。

贩奴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外国势力的介入。

早在17世纪,欧洲列强开始入侵中国沿海,进行贩奴活动。

清朝政府一开始采取了限制外贸和限制移民等措施,但这并未解决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贩奴现象逐渐加剧,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清朝的女性教育及其意义探析

清朝的女性教育及其意义探析

清朝的女性教育及其意义探析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政权,在文化教育方面,清朝进行了不少改革。

其中,在女性教育方面,清朝也开创了先例。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索清朝的女性教育及其意义。

一、清朝女性教育的兴起清朝最初对女性教育的态度也是限制的,因为清朝的社会风气保守,女性要按照传统思想被束缚的生活。

但清朝后来发生了变化,加强了对女性教育的支持,特别是在男子学校无法招收更多学生的情况下,推广女子教育更能迎合社会需求。

清朝最初在北京开设了女子学堂,该学堂为女孩子提供了初等学习的机会。

以后又在其他地方建立了女子学堂。

除此之外,清朝还于1872年建立了女子中学——西学教院,在整个清朝历史中,女子中学的建立创造了先例。

二、清朝女性教育的意义1.提高女性地位通过女性教育,女性开始意识到自己的价值,提高了自身地位。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较低,受到男性的限制和剥削。

通过女性教育,女性可以接受更多知识,成为独立自主的人。

2.培养优秀人才清朝加强对女性教育的支持,推广女子教育,为社会培养了一批优秀女性,其中许多在文化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

比如,林则徐的女儿林旭,是清朝的著名文学家,她的作品在现代依旧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3.推动女性解放通过女性教育,女性开始接受现代思想,认识到自己可以做出更多成就。

这促进了女性的自我解放。

尽管现代女性的权利和地位仍有很多需要争取的地方,女性教育的兴起确实为女性解放的历程提供了助力。

4.推广现代教育清朝时期的女子教育,虽然在质量上相对有限,但在当时,已经比其他社会实现女子教育更早了。

由于清朝以后在对女性教育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女子教育更受寻求现代化的人士推崇,成为中国现代教育实施的一个实例。

三、总结清朝对女性教育的支持,可以看作是封建社会末期对现代化不断尝试的一个例证。

虽然对女性教育的投资全靠政府,而且女子教育所得的资源相对不足,但是清朝的女性教育意义深厚,虽然影响力有限,但的确成为了中国现代化——包括现代女性教育——的一个重要先例。

清朝的户口与人口统计

清朝的户口与人口统计

清朝的户口与人口统计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时间跨越了约267年,从1644年至1912年。

在这个时间段内,清朝的户口与人口统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清朝的户口和人口统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的背景清朝建立之初,国土广阔、人口众多。

为了有效统治这个庞大的国家,清朝开始实施户口和人口统计制度。

清代户口和人口统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了解国家人口分布和构成,为政府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安排提供依据;二是征收税赋和人头税,以维持国家财政;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防止逃亡和非法活动的发生。

二、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的方法清代户口和人口统计主要采用户籍制度。

按照户口簿的记载,统计每个地区的人口数量、家庭结构和人口构成等。

同时,还采用人头税制度,依据人口数量征收税赋。

此外,清朝还进行了一些抽样调查,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的局限性尽管清朝实施了户口和人口统计,但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和技术手段的不完善,统计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和局限性。

一是由于交通不便和信息不畅,一些边远地区的统计数据可能不准确;二是由于统计方法的不完善,一些流动人口、外来人口或边民可能未被完全统计;三是由于人口众多,统计工作的难度较大,有可能存在统计数据的遗漏或错误。

四、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的意义清朝的户口和人口统计为研究清代社会经济、人口流动、地域分布等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

通过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到清朝时期人口的总量、性别比例、年龄结构、职业分布等情况,对于研究清代社会历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户口和人口统计还为清朝政府提供了决策依据,为税收征收和社会管理提供了支持。

五、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的影响清朝户口和人口统计对于统治者的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通过对人口分布和构成的统计和分析,清政府能够了解到不同地区的人口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管理。

同时,统计数据还为政府征收赋税提供了依据,维持了国家的经济稳定和财政收入。

明清时期社会地位低微女性的生活状况分析

明清时期社会地位低微女性的生活状况分析

明清时期社会地位低微女性的生活状况分析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极为低微。

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应该隐居在家,服从男性的支配,因此在社会上缺乏主动权和话语权。

在这个时期,女性的生活状况受到了种种限制和束缚。

首先,女性在明清时期非常受到家庭的束缚。

男性是家庭的主导者,女性则被期望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

她们负责照顾孩子、准备食物、缝纫补衣等家庭琐事。

女性要努力维持家庭的生计,却没有获得劳动或经济的自主权。

她们的劳动价值被忽视,常常无法掌控家庭资源。

与此同时,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也是低下的。

家庭决策往往由男性来决定,女性在婚姻和家族事务上往往需要听从于男性长辈的安排和意见。

其次,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失去了很多权益。

在明清时期,婚姻被视为一种产权的转移。

女性在结婚时被视为男方家庭的财产,被女性家庭视为摆脱赡养的责任。

因此,女性的婚姻往往是由父亲来安排,她们的意愿和感受很少能得到尊重。

一旦结了婚,女性通常需要服从丈夫的支配和领导,并要生育孩子维持家庭的血脉。

婚后,女性的地位也往往受到丈夫家庭的掌控和压迫。

她们要服从丈夫的家规,包括贞节、忠诚和勤俭。

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女性很少有能力主张自我利益,往往受到社会贬损和家庭排斥。

此外,女性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也面临很大的限制。

在明清时期,女性接受教育是不被鼓励的,甚至在某些地方被禁止。

女性被认为应该专注于家务和婚姻,不应该过多涉足文化和学问。

这进一步削弱了女性的话语权和自我实现的机会。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女性在文化圈和社会舞台上的代表性几乎为零。

他们失去了对知识和文化的控制,远离了社会上的公共事务。

然而,尽管明清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低微,但仍有一些女性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权益和改变。

例如,在一些富庶的家庭中,女性有机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和培训。

她们可能学习文化知识,如绘画、文学和音乐等,这使她们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文化自我认同,并在社交场合中展现自己的才艺。

此外,一些女性也通过做生意或经营自己的商业来获得经济独立性。

清朝时期的妇女教育

清朝时期的妇女教育

清朝时期的妇女教育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朝代,它伴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而逐渐兴盛,这个时期也是中国妇女教育的缩影。

在这个时期,妇女教育的发展一直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自身成长也受到了阶级和性别的限制。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革,妇女教育的火炬也开始逐渐传递,为后面的妇女教育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封建礼教束缚了妇女教育的发展在清朝时期,妇女处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地位,她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等各个方面都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

从小的时候,女孩们就受到了祖辈们世代相传的教育,这种教育方式一直都没能摆脱传统的束缚,继续着基于封建道德的教育方式。

女孩子一般都是在家里学习纺织、缝纫等家务技能,学校方面,女孩子则很少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教育,在那个时候是根本不可能的。

这是因为女孩子的职责就是负责家务和生养后代,而情况则是在承袭。

这种教育模式对于女孩子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她们失去了获取知识的渠道,无法接触外界知识。

二、女子书院的出现在清朝的妇女教育中,最重要的开始出现了女子书院。

这些书院是封建统治者们为了扩大统治的力量而开设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女孩子都被视为家庭的劳动力,而文化的熏陶又是以男性为主,因此女子书院的开设就成为了一个新的尝试。

女子书院主要的教育内容是诗词、文学、乐曲和掌法,只要筛选好素质高的女子,严格按照封建礼仪来教育,最终培养出一批诗人、书画家及歌唱家等各类艺术家。

女子书院的出现为当时的妇女教育带来了新气象,为女性走入知识世界打开了一扇门。

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还不完全成熟,很多的女子书院只注重培养女子的文学底子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文化修养,因此,当时的女子书院的教育依然是无法与今天的教育相比较的。

三、女性身份角色的转变清朝时期,女性的身份角色得以改变,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自我认识和提升。

在清朝时期,妇女知识分子和平民女子也逐渐开始走出家门,参与到社会中来。

她们的参与其实也是对封建制度和旧有思想的一种挑战。

在家庭方面,女性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权利,例如收取部分田产租金、抚养外孙子、女孙子等,同时,女性的地位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女子的生产和家族继承权也相应得到了改善。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教育状况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教育状况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教育状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它持续了近300年,从1644年开始,直到1912年清朝的灭亡。

这个时期的女性地位与教育状况,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清朝女性的地位以及她们的教育状况,以展现这个时期女性生活的一面。

首先,在清朝,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封建社会的家族观念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尤其是对女性。

女性在传统观念中被视为家庭的贤淑之人,她们的角色主要是侍奉丈夫和照顾子女。

因此,女性的社会地位受到了很大限制,她们缺乏独立的思想和发展机会。

然而,尽管女性的地位受限,清朝女性在家庭内部的影响力却是重要的。

尤其是在一些贵族家庭中,女性担任了教育孩子和管理家务的重要角色。

她们通常会受到家族规章制度的管束,必须符合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期望。

然而,这种角色也限制了她们在社会和职业领域中的发展。

至于教育方面,清朝女性的教育状况相对较差。

封建社会的价值观认为女性的教育应该局限于家务技能和传统美德的培养。

因此,女性往往被禁止接受正式的学校教育。

学院学堂等教育性机构也不欢迎女性学生。

女性接受的教育主要是家庭教育,她们从年幼时就接受家人传授的知识和技能。

这些知识主要包括繁重的家务劳动和传统文化、礼仪方面的学习。

然而,尽管清朝女性教育受限,一些富有的家族会为女儿提供私人导师,或者选择在家中设立私塾进行教育。

这些私塾通常只对一些贵族家庭开放,女孩在这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一些传统课程,如经史子集、诗词和书法。

但这些机会相对较少,大多数女性仍然没有机会接受正规的教育。

这导致了清朝女性整体上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然而,还是有一些女性能够在清朝受到更广泛的教育。

比如,有一些受过教育的女性能够进入宫廷成为嫔妃或者贵族子弟的妻子。

她们会接受更加全面的教育,熟悉文化艺术、音乐舞蹈等领域。

她们的文化素养相对较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更多自由和权力。

总的来说,清朝女性的地位和教育状况受封建社会的影响,尤其是对女性角色的传统观念的影响。

清朝“雷人提案”:让尼姑还俗提高出生率

清朝“雷人提案”:让尼姑还俗提高出生率

清朝“雷人提案”:让尼姑还俗提高出生率雷人提案其实古今中外都有,北宋年间曾有人提出让尼姑还俗以提高人口出生率。

美国有的地方则规定: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3块。

雷人提案古已有之比如说,北宋庆历年间,鉴于蜀中有一种罗江狗忠勇无比,有言官建议以此狗替代宫中卫士。

南宋时,因为天旱,有言官奏请皇帝禁止天下宰杀鸭鹅,理由是鸭和鹅都需要水,如果人间存在着大量鸭鹅,老天爷考虑到牠们的生存需要就会酌情尽快下雨。

无独有偶,为解决天旱问题,明朝的一位言官则建议百姓禁吃青蛙,其逻辑依据同上。

雍正年间,为了提高人口出生率,一位言官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让尼姑还俗,结婚生子;二是凡有民女二十未嫁的地方,政府一定要提供速配服务。

雍正时还有一位言官针对社会上一些人横骑骆驼的现象,建议政府出台一份《关于禁止横骑骆驼、以防堕地的决定》的文件。

据张鸣《古代言官可笑言论》一文的考证,古代言官这种雷人提案的提出,与他们需要履行职责以保住饭碗有关。

但依作者看来,雷人提案就是人类局限性的证明,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再聪明、精明的人群中也有笨蛋。

美国的雷人提案更雷人文章中还提到,不过,中国的雷人提案与美国的雷人提案相比,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可能许多人都在网络或者报纸上看到过一篇《笑死人不偿命的美国搞笑法律》,文章辑录了许多雷人的法律条款,比如说,在西弗吉尼亚州尼古拉县,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幽默故事。

波士顿一条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

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禁止长颈鹿主人将长颈鹿系在电线杆上。

在加利福尼亚州《熊权法规》里有十几条保护熊的条文,其中一条规定:熊有权以牠自己的方式来观察你,如果牠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请你尽快走开。

加利福尼亚州的帕洛阿尔托市一条法律规定:在墙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违法的行为。

勿吉-靺鞨人以溺洗手面之俗的历史人类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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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霖
【期刊名称】《学习与探索》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勿吉和靺鞨是中国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生活在亚洲东北部原始森林地带以渔猎为生的部族.其操通古斯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文化习俗,其名称的差异只是中国史书对同一族体在不同时期用不同的称谓所形成的.要想知晓其古代文化习俗事项,必须在汉文文献关于他们的记载中去探求,方能知其大概.《魏书》卷一00《勿吉传》载勿吉"俗以人溺洗手面";《隋书·靺鞨传》亦云"俗以溺洗手面,于诸夷最为不洁";《北史》亦载有相同之内容.面对传世文献的记载,我们虽然不能排除有传录之可能,但亦可确信并非是个案的记载,亦从中感受到这一习俗诚足令中国古代史家的惊异.同样亦让现代史学家困惑不解,①或视之为传说,②或引述而不作分析与考证.
【总页数】3页(P232-234)
【作者】陈伯霖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黑龙江流域文明史研究所,哈尔滨150080;哈尔滨学院人文学院,哈尔滨15008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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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

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

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清代溺女行为之所以如此普遍盛行,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就清代溺女习俗产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一、溺女习俗盛行原因清代溺女婴习俗现象具有普遍性,分布地区广泛。

清代有十二省均有溺女婴习俗,而且江西、湖南、浙江、福建数省溺女风气最盛。

①溺女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的陋俗,在清代如此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贫穷应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颁布的各种不同名目的人头税负曾是流行溺婴的主要因素。

然而,清代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下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虽然废除了长达几千年的人头税,但社会土溺女婴的现象并未减缓,反而却有愈演愈严重之势,其根本原因是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迟缓的矛盾造成巨大人口压力。

以江西为例,从顺治十八年到乾隆三十二年,106年的时间内,江西人丁增加五倍、嘉庆十七年至咸丰元年,人口增加了一百多万②,同时,清代农业生产低下,整个生产发展极其缓慢,以至于土地及粮食生产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的需求,导致生活日渐贫困化。

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至于唯一的办法是溺婴。

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③。

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

其次,清代的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清代社会风气竞尚著华,造成因奁费高,婚嫁难的现象。

“贫中人之家,平时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负债”,土族则“鬻祭因而治妆奁”,“每嫁一女凡破中家之产”,可见嫁女已成为每个家庭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④。

清代溺女之风盛行,不仅贫困家庭往往为之,而且在富裕家庭中也非常普遍,比之贫困人家甚至有过之而无有及。

南昌府靖安县“溺女之习,其始于贫户,……婚嫁其后,虽大户亦往往为之”⑤袁州府“生女多不育……贫者曰艰于养,富者曰艰于嫁,遂隐忍而致之死地。

清朝的妇女地位与家庭制度

清朝的妇女地位与家庭制度

清朝的妇女地位与家庭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家庭制度和妇女地位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清朝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清朝家庭制度的运作。

一、妇女地位的变迁清朝妇女地位与前朝相比有所变化。

在明朝,封建礼教约束下,妇女地位相对较低,主要围绕着三从四德的道德准则展开,被归类为附庸地位。

然而,在清朝初期,汉族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

部分文人学士对妇女的尊重态度趋于普遍,比如康熙帝和雍正帝都对妇女权益有所重视,致力于取消女子的童养媳制度。

这种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改变。

然而,清朝后期基于满族傣族的地方制度,妇女地位有所下降。

清朝实行的宗法制度对妇女权益施加了一定限制。

按照宗法制度,家族中男性拥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女性在婚姻和继承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清朝时期的足户制度也限制了妇女地位的发展。

这种制度决定了人的社会地位和职责,女性被赋予了“包办茶米”、“养育儿女”等相对被动的角色。

二、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清朝的家庭制度也影响了妇女的地位和社会角色。

清朝时期男性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封建家长制度,父亲和丈夫作为家庭的掌握者,有着家法的最高权限。

妇女在家庭中承担着养育子女、管理家务的责任,妇女的权力和自主性受到限制。

然而,清朝的家庭制度也存在一些对妇女有利的方面。

例如,在某些家庭中,妻子可以管理一些家族财产,有权利分配农田和房产。

此外,某些妇女还可以经商和织布等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自主性。

三、丧葬制度对妇女的影响在清朝,丧葬制度对妇女地位和家庭制度也有重要影响。

根据清朝的丧葬制度,妇女在丈夫去世后需从婚家离开,不得再嫁。

这种制度对于妇女来说是一种限制,因为她们失去了再婚的机会,身处社会地位低下的境地。

尽管有此制度限制,然而并不是所有妇女都完全遵守,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妇女在生计压力下会再婚。

四、教育与妇女地位与前朝相比,清朝对于女性的教育有所改善,女子的教育逐渐被重视。

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在清代社会等级结构中,奴婢属于贱民等级中最低下的一个等第㊂①清代有关户籍编审㊁考试㊁选军㊁婚姻等各方面的定例,以及‘大清律“通过犯罪处刑的差等,都表明了奴婢的这种法律身份地位㊂清律中有关奴婢的律文大抵承袭明律;所以,明清两代奴婢的法律身份有其共同之处㊂但这不是说清代的奴婢制度和明代的完全相同㊂保留浓厚奴隶制残余的满族人关统治中国后,给明代留下的奴婢制度带来了某些变化,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㊂这些变化和问题,明显地反映在自顺治朝以来陆续制定的有关奴婢的繁多条例之中㊂本文主要通过对清代有关奴婢的各种律㊁例的分析,从制度方面对清代奴婢的等级地位㊁各类奴婢身份上的差异,人口买卖方式㊁赎身制度,庄头的等级地位,以及从事生产的奴仆壮丁的身份特点等几个问题进行初步研究㊂一清代准许庶民拥有奴婢(一)明代庶民无权拥有奴婢我们知道,明代存在着大量官㊁私奴婢㊂明中叶以后,用奴仆㊁僮奴㊁家奴耕种㊁纺织㊁经商㊁服役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在明代文献记载中屡见不鲜㊂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并非任何人都有蓄奴的权利㊂庶民之家是不准存养奴婢的㊂明律户律中 立嫡子违法 律的最后部分规定,如果庶民之家①关于清代社会等级结构,请参阅拙作‘试论清代等级制度“(见‘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6期)一文㊂存养奴婢,不但把他拥有的奴婢放出从良,而且还要刑杖一百,①这是相当严厉的惩罚㊂其所以如此,‘琐言“一书的作者雷梦麟注释说: 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力作,故不准存养奴婢 ㊂②‘大明刑书金鉴“上写着: 存养奴婢者,重在 庶民 二字 , 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安得存养?故以禁之 ㊂③在这里, 庶民 是被作为一个等级处理的,属于这个等级的人,不论其财产状况如何,都应自食其力,自我服务,没有价买和役使奴婢的资格㊂明代建国初期,朱元璋就曾赏赐给功臣许多奴婢㊂因之,相对于庶民之家不准蓄奴的规定而言,功臣之家得以蓄奴,又是不言而喻的㊂嘉靖间曾任兵部尚书的苏佑说: 今祖制,惟公 功 臣家有给赏奴婢 ,④万历间的左都御史吴时来说: 功臣家方给赏奴婢 ㊂⑤可见,当时得到国家正式认可的私奴婢只有赏给功臣之家的奴婢㊂这部分奴婢和官奴婢的来源,主要是战俘㊁罪臣㊁犯人及其妻孥家属㊂至于功臣㊁庶民以外的官僚缙绅之家是否有权蓄奴呢?这个问题,法典既未规定,又没有赐奴的事例说明,因此是含糊不清的㊂‘大明刑书金鉴“说, 若有官而上者,皆所不禁也 ㊂该书作者认为,法律中诸如奴婢殴家长㊁奴婢为家长首㊁冒认他人奴婢等有关规定, 岂尽为功臣之家言哉 ! 但功臣之家有给赐者,而有官者皆自存养耳㊂问刑者每于奴婢之罪,遂引雇工人科之,其差误甚矣 ㊂⑥但这也只是一家之言,在法典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还是必要的㊂在蓄奴盛行的情况下,吴时来认为,不许存养奴婢的条文是针对庶民之家而言, 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 ㊂他看到了官僚缙绅实际上大量蓄奴,但又不具有法律根据的情况,指出, 缙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存养家人,势所不免 ㊂同时,他显然也注意到那些既非功臣又非官僚缙绅的庶民有力之家也在 财买 奴婢役使㊂这些现象应该得到法律的承071经君健选集①②③④⑤⑥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12,万有文库版(下同),第238页㊂转见‘唐明律合编“卷12,第240页㊂上海图书馆藏钞本,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辨议㊂‘逌旃璅官“,转自‘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卷94,律令部㊂影印本(下同)第773册,第23页㊂转见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历代刑法考,分考15,影印本(下同),第16页㊂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律,辨议㊂认,但又不能把功臣㊁官僚缙绅和庶民放在具有同等的役使奴婢特权的地位上㊂于是,这位左都御史想出了一条办法来解决这个矛盾㊂他提出如下条例草案: 无论官民之家, 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㊁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庶人之家以雇工人论,在缙绅之家比照奴婢论㊂ ①这一提案得到明万历朱翊钧的批准,定为 新题例 人律㊂但正式人律的条文对草案有所修改: 今后,官民之家 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年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论㊂ ②用吴时来的建议草案和正式通过的 新题例 相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㊂第一, 新题例 中的 义男 一词,是原建议中所没有的㊂原建议中只称官民之家 财买 十五以下 ㊁ 十六以上 的人,根据不同情况, 照例同子孙论 ㊁ 以雇工人论 或 比照奴婢论 ㊂ 比照 是比附的意思, 比照奴婢论 的人并非就是奴婢㊂至于财买而来的这种人叫什么名称,原建议并未明确指出㊂ 新题例 把这种人称为 义男 ㊂由此可见, 义男 乃是非功臣之家用价买进的人口,是为了区别庶民和功臣㊁缙绅的差别而给价买人口所起的另一名称㊂第二,原建议中 恩养未久不曾配合 的义男,在 庶人之家 依雇工人论,在 新题例 中改为在 士庶之家 依雇工人论㊂这说明 新题例 的制定者考虑到除功臣㊁缙绅和庶民之外,还有 士 ,即 衿 ,那些有功名(学衔)而未仕的人物,他们的地位问题在原建议中也未加以确定㊂ 士庶之家 的提法,把 衿 和 缙绅 区别开来,放在和 庶民 同等的地位上了㊂第三,原建议中把财买对象 十五以下恩养已久㊁十六以上配有室家 作为 同子孙论 的界限,这是以年龄大小㊁在主家服役时间长短,以及主人为之婚配的情况等三个条件作为标志的㊂ 新题例 改为不论年龄,只以后二者为标志㊂这可能是考虑到年龄因素在这里并无意义的缘故吧㊂171关于清代奴婢制度的几个问题 ①②转自‘沈寄簃先生遗书“,历代刑法考,分考15,第16页㊂参阅谈迁‘国榷“卷74,古籍出版社,第4571页㊂‘明律集解附例“卷20㊂。

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清代“收留迷失子女律”研究
王晓斐
【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9)3
【摘要】收留迷失子女律源于汉唐时期的略人略卖人律,明朝时单独设立,并延续至清。

该律条主要惩治收留迷失或在逃之人、冒认良人或他人奴婢为自家奴婢、私自收养四岁以上遗弃儿童、故意遗弃子女且待其成年又试图将其认回,以及出征官员
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等犯罪行为。

与略人略卖人律相比,收留迷失子女律惩治的
人群更加多样,且多激情犯罪,两者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存在一定转换的可能。

此外,清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政务流程和奖惩机制用于解决收留迷失子女此类案件。

研究收留迷失子女律,有利于深化对我国古代有关惩治人口犯罪法律体系的认识,可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总页数】9页(P85-93)
【作者】王晓斐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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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

清朝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

清朝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清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其复杂且变化多端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妇女的地位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在此,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清朝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

一、传统观念下的地位在传统观念下,妇女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早期的清朝时期,封建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女子的命运都是被父亲、兄长、丈夫等男性决定的。

古代儒家经典“三从四德”中,女性要顺从于自己的父亲、夫君、儿子,而在古代社会中,女性的“三从”也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在这种专制气息十分浓厚的传统观念下,妇女地位的变化是困难重重的。

二、女性教育的逐渐开展随着清朝时期科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女性教育逐渐开展起来。

清朝雍正年间,由于皇帝的倡导,女性的教育出现了一波热潮,一些富裕的家庭也会为女儿请一些专门的家教。

然而这种方法貌似只能为少数富家女效果很好,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只是有点唯一的学习机会。

在乾隆年间,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开办了一些女子学校,这也标志着女性教育的发展迈开了重要的一步,女性的文化层次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妇女从康熙时期仅仅被允许看戏,到雍正年间开始接受臣民女子“别业”,到乾隆年间社会出现了一些女校,呈现出一个逐渐开放的趋势。

女性的教育逐渐得到了重视和发展,但是由于对女性的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是非常流行,这种变化的进度非常缓慢,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很多限制和困难。

三、女性地位的法律保障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女权运动的发展,社会开始逐渐重视女性的权利和地位。

清朝时期,尤其是嘉庆、道光年间对于女性权利的保障明显增强。

于嘉庆年间开始颁布的法律,在其它方面除了禁止劳役、禁止杖刑、减缓罚金等逐渐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在嘉庆五年(1800年)《通文钞略》中,便对女性权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女性可以继承遗产,女儿们婚姻下嫁不得伤及亲产公产以及公章价物,确保了女性在生命中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社会地位的改善除了法律保障,女性在社会地位也逐渐发生了改善。

在清朝时期,一些优秀的女性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存在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多变革。

在这个时期,妇女地位受到了很多束缚,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受到了封建礼教的限制。

然而,清朝妇女不甘于现状,奋起反抗,争取自身权益,努力寻求突破。

本文将从家庭、教育和社会三个方面探讨清朝妇女地位受到的束缚以及她们如何突破的历程。

一、家庭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地位主要还是围绕家庭展开。

她们被嫁入豪门或者农村家庭,作为妻子的角色,往往要顺从丈夫的支配,无法自主决策。

另外,家族制度也使得妇女失去独立地位,她们要服从婆婆的安排,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

这些束缚阻碍了妇女的自主发展,限制了她们的潜能的发挥。

然而,在这种束缚的背后,也存在着妇女们努力突破的努力。

一些有追求的妇女学会借助丈夫的权力,来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和影响力。

她们通过密谋帮助丈夫晋升,间接地提升自身地位。

还有一些妇女积极参与家族事务,通过善于利用家族关系和资源,使自己在家族中扮演重要角色。

这些妇女的努力使得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逐渐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和地位。

二、教育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严重限制。

传统观念认为女子读书是不合适的,女性应该侧重于婚姻家庭和对丈夫孩子的侍奉。

因此,大多数妇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无法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文化修养。

尽管如此,有一些妇女并不甘心被束缚在家庭中。

她们积极寻求教育的机会,在限制的环境中自学成才。

私塾和家庭教育成为她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一些有机会的妇女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偷偷去参加男子学堂,以获取更多的知识。

她们通过自我努力,突破了封建社会对妇女受教育权利的限制。

三、社会地位的束缚清朝时期,妇女在社会地位上受到的束缚更为突出。

她们往往被视为家庭的财产,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观念下,妇女应该服从三从四德,并且没有继承权和参政权等权益。

这使得妇女无法参与社会事务,无法主动为自己争取利益。

然而,清朝的妇女并不满足于这种束缚。

一些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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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溺女习俗对人口的影响
清代溺女行为之所以如此普遍盛行,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就清代溺女习俗产生的原因以及产生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一、溺女习俗盛行原因
清代溺女婴习俗现象具有普遍性,分布地区广泛。

清代有十二省均有溺女婴习俗,而且江西、湖南、浙江、福建数省溺女风气最盛。

①溺女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的陋俗,在清代如此盛行,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贫穷应是女婴被溺的直接原因。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颁布的各种不同名目的人头税负曾是流行溺婴的主要因素。

然而,清代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下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虽然废除了长达几千年的人头税,但社会土溺女婴的现象并未减缓,反而却有愈演愈严重之势,其根本原因是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迟缓的矛盾造成巨大人口压力。

以江西为例,从顺治十八年到乾隆三十二年,106年的时间内,江西人丁增加五倍、嘉庆十七年至咸丰元年,人口增加了一百多万②,同时,清代农业生产低下,整个生产发展极其缓慢,以至于土地及粮食生产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的需求,导致生活日渐贫困化。

由于缺乏抚养子女的必要经济条件,而又没有控制生育的观念和手段,至于唯一的办法是溺婴。

河南邓州“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③。

通过这种原始的野蛮的控制手段,来减轻生存压力。

其次,清代的婚姻论财习俗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清代社会风气竞尚著华,造成因奁费高,婚嫁难的现象。

“贫中人之家,平时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负债”,土族则“鬻祭因而治妆奁”,“每嫁一女凡破中家之产”,可见嫁女已成为每个家庭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④。

清代溺女之风盛行,不仅贫困家庭往往为之,而且在富裕家庭中也非常普遍,比之贫困人家甚至有过之而无有及。

南昌府靖安县“溺女之习,其始于贫户,……婚嫁其后,虽大户亦往往为之”⑤袁州府“生女多不育……贫者曰艰于养,富者曰艰于嫁,遂隐忍而致之死地。

”⑥可见富家溺女现象亦非常普遍。

清代“婚嫁论财”是当时奢靡之风的反映,“婚嫁论财,丧葬逾礼,饮食衣服取悦妻儿,宫室器皿见夸仆隶,贫富相耀,彼此相薄,习为固然。

”“婚姻论财”之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清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去着传统的等级制。

“婚姻不论财”逐渐转变为“婚姻论财”男女双方的结合带有浓厚的商品色彩。

商品经济越发达地区、如浙江、福建、湖南、广东等各省,嫁资亦很昂贵,广东省“婚嫁之费,动逾千金,甚或不惜破产以为美观,因之以女为累,至有弱之而不举者。


⑦福建省古里嫁女,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往往典卖田宅,负债难偿。

……他邑弱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⑧李中清对于清代皇族人口研究给我们以下启示:在控制人口以保持生活水准不下降方面,经济环境较好的人们比起经济环境较差的人们来,前者愿望更为强烈,所采用的手段也更为充分。

在同一家族内,家长家庭中的女溺杀率也大大高于其他家庭,家庭在家族中地位越高,家庭中女
孩子比例越低,这已成为规律。

⑨李伯重失生也认为清代前中期江南人民进行人口控制最重要原因在于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准。


二、弱女引发社会问题
1、溺女最直接导致了人口性比例的严重失调
人口性比例是人口性别结构的重要指标,是指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的比例,其基本含义为平均每100个女性所相应男性人数,计算公式:性比例=男性人数/女性人数×100。

如果性比例大于100,表明男性人数多于女性人数;反之,则表明男性人数少于女性人数。

总人口性比例在98—105之间,出生人口性比例在103—107之间属基本正常。

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记载清未人口普查数据,北京、顺天府、吉林、直隶、浙江、四川、贵州等省的男口都比女口多15%以上,最高者四川则多25%以上。

清代,因溺女盛行所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的状况,甚是严重。

虽然,清代人口统计数字不准确,误差严重。

但从清代相关文献记载,清代男性婚娶困难的历史状况同样可以证明由于溺女造成人口性别比例失调。

2、溺女引致男性婚娶困难及一系列恶劣婚俗
溺女盛行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由此引致男性婚娶难。

如浙江温州,“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11}浙江台州府临海县,据该县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的人口资料显示,在所有的51155名男子成丁中,有妻室的24658人,占48.2%,无妻室的26497人,占51.8%。

{12}16—60岁男子成了中竟有一半以上是单身汉。

同时,溺女出引一系列恶劣婚俗。

由于,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结构,从而引发两种结果,一是早婚流行,一是买卖婚盛行。

其次随溺女婴陋俗而起是童养媳妇的盛行。

这种童养婚姻,对于女方家庭而言,将女儿从小抱于男方童养,可以省去抚养费和嫁妆;对男方而言,可省去聘财和结婚费用。

童养媳在客观上缓和了溺弃女婴的矛盾。

但,须看到此举的另一方面,即童养媳之制对幼女身心摧残。

童养媳属婚姻制度的畸形产物。

在旧制度下遇见泼悍之公婆,童养媳就会备受虐待、凌辱。

时人有云,“人家抱幼女作童养媳原以配子承祧,理宜视同已出,何妇人性多狠毒,男子气复萎靡,任其凌辱,每致摧残。

”{13}不少童养媳实际上论为奴婢,过着相当悲惨的生活。

第三,性别比例失调,导致男性无偶率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妻、典妻、租妻以及收继婚等恶劣婚俗出现和长期存在。

三、结语
清代的溺女盛行直接导致了清代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男多女少导致男性婚娶困难,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溺女还直接减少了清代人口数量,溺女对清代人口急剧增长的人口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口控制的消极方式。

但这种以溺婴为特征的人口控制是一种落后而且残忍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
[2]王先谦.东华录,乾隆朝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3]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C] 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
[4]肖倩.清代江西民间弱女与童养,无锡轻工业大学学报2001(9)
[5]同治.《南昌府志》卷十二建置养育所附
[6]同治.《袁州府志》卷一之二“地理、风俗”
[7]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土”,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8]陈盛韶、问俗录[M] 台北:武陵出版公司1991
[9]李中清.帝国晚期中国的历史人口学,新近的研究成果及意义[A]
[10]李伯重.清代前中期江南人口的低速增长及其原因[J],清史研究1996[2]
[11]《温州府志》卷14(乾隆)
[12]民国《台州府志》卷四“户口表”和卷六“风俗志”
[13]同治《新化县志》卷9《食货、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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