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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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的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对纳税人计税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九府厅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规划、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权。

市城市规划违法违章认定中心具体行使违法建设的认定权和对已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的日常管理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10]54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0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保障范围(一)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按年龄。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10-01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九府发26号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府办字120号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城市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的管控,规范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有序进行,城市管理依法规范,为“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为《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子镇、港口街镇、城门乡、狮子镇、马回岭镇、岷山乡的全域;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沿双瑞路以北区域。

根据我县实际,分为三类区域进行管理:一类区:东至福银高速、南至沙河220千伏变电站、西至京九铁路、北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的区域,以及赤湖工业园核心区和沙城工业园区域。

二类区: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一类区以外区域;港口街镇集镇规划区、马回岭镇新集镇规划区以及其他重点乡镇集镇规划区;港湖大道、九码快线、大机线、狮城大道及其与杭瑞高速连接线、环湖路、双瑞大道沿线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类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三、管理办法(一)一类区建房管理:1、一类区内的县城新区一律不准建私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试题 --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试题 --答案

2012学年第二学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小题1分,共10小题,共10分)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错误的是(D )。

A.行政法具有极广泛的内容B.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C.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于一部法律文件之中D.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2、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 C )。

A.行政机关 B.行政组织C.行政主体 D.公务员3、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 C )。

A.行政管理相对人B.被委托的组织C.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民主党派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 D )。

A.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B.单行法律、法规授权某特定的行政机构行使某项特定行政职能C.法律、法规授权某特定的社会公权力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D.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5、关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

A.法律可以任意设定行政许可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C.某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时,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进出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等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D.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省人民政府发布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不允许外地企业在本地市场销售同类产品6、下列行为属于即时强制的是( D )。

A.强制收购B.划拨财产C.执行罚D.“扫黄打非”中执法人员直接进入住宅进行检查、搜查7、有关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 A )规定。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C.公安部 D.省级以上政府8、下列选项中( B )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9、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相比( D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九府发[2005]16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30【实施日期】2005.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的贯彻实施,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对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九府厅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8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1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2015年9月7日附件1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

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九府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是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规划引领、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一户一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鼓励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有条件的地区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及时受理、限时审批的原则。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公告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
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


体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
的依据。

第九条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安全和生活秩序,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第十条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
履行或者依法申请赔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
处违法拆迁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九江市作为江西省的重要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利益。

因此,本文将就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九江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

具体来说,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其结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对于砖混结构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使用年限越长的房屋,其结构补偿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而对于简易房屋,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补偿标准,一般来说,简易房屋的结构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房屋的地理位置和市场价值等因素。

在确定结构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房屋所处位置的市场价值,以及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九江市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对九江市拆迁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00年26号文件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2000年26号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九府发(2000)26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浔阳、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十月一日九江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改造和房地产业发展,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完善各项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并遵循”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拆迁户、后销售商品房”的总体原则,予以货币还房或异地安置(特殊情况也可就地还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由市房屋拆迁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七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本市建设、规划、土管、教育、公安、工商、商业、供电、供水、电信、税务、物价、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材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方可拆迁.(一)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三)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五)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六)1:200标有拟拆迁范围及道路红线的现状地形图;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九府厅字〔2014〕16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促进九江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对中心城区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城乡规划编制。

除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九江市规划局和所在区共同编制外,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一律由九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二、统一规划审批管理。

九江市规划局负责对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统一管理,各区规划分局按职责分工做好切块用地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九江市中心城区切块给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县管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具体切块范围附后),由各区(县)规划部门受理和初审、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审查,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批。

经营性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市规划局出具,其它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各区(县)规划部门出具。

“一书两证”在市规划局统一编号、盖章后,由各区(县)规划部门核发。

批后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由各区(县)规划部门负责。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九江规划区内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7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九江规划区内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7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九江规划区内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大九江规划区内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76号)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依法依规建房,科学编制农房规划,正确引导农民建房,推进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6月16日起,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大九江规划区内开展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的原则,对大九江规划区内所涉及的乡镇、行政村及所属自然村开展农房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

各地在组织编制中,重点是做好农房建设中的规划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在这次大九江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使有合法需求建房的农民可依照规划要求申报,疏通农民建房的绿色通道,使农民建房有具体的公寓式居民小区点可以统规统建、有农民集中居住点可以统规自建、有农民适宜散建的宅基地可以统规改建,做到农民合法申报建房有规可循、有图可查、有地可建。

二、时间步骤2011年7月16日前,全面完成大九江规划区内乡镇、行政村及所属自然村的农房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并按规划编制工作所要求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张榜予以公示、专家评审、完善规划编制成果、完成规划报批等六个步骤进行。

三、工作要求(一)领导要重视。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对辖区村镇农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这是推进科学发展、依法行政,改善和提高群众生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暂行办法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暂行办法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审批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规范建设行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程序,依据上述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一条建设单位对项目所需用地,应持计委的批复文件,依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依法向市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

大型建设项目应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工业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航空、通信、航运、堤防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条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意见和用地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条确定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后,由市规划局对该建设用地下达规划设计条件:(一)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二)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第四条市规划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持证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六条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建设用地,凭计委批复、规划设计条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公开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评估后提出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该用地后,凭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一)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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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
行办法
某府发〔2009〕6号
九江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第十四届九江某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
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坚持不让群众利益受损原则。

第三条安置对象
因城市建设需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区开发、旧城改造),在2008年县城规划修编后的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居民(含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安置地建房的农村户籍的拆迁户)。

第四条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
方式拆迁户自行选择。

第五条货币补偿方式
由拆迁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实行同类地段住宅补偿面积“拆一还一”,找结构差价(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2),不找成新差价。

面积确认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考虑区位因素,拆迁房屋的区位与安置房屋的区位有差异的,调换面积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按照一个区位档次修正10%的面积进行调整(例如:拆二类地段房屋安置到三类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增加10%,反之面积减少10%以此类推)。

第七条安置房面积超过拆迁房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内部装修(铝合金窗除外)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附属建筑物按重置成本价折旧货币补偿。

第九条安置房楼层差价实行本栋平衡原则。

具体楼层差价为:一层-20元/m2、二层±0、三层+20元/m2、四层+25元/m2、五层+5元/m2、六层-30元/m2。

第十条安置房户型面积:60-8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20%)、100-12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50%)、120-14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30%)。

第十一条被拆迁户选择安置房按照拆迁面积就近套户型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房只提供给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进行安置,一律不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的最低标准,产权人房屋面积少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之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36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结算:超过拆迁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拆迁价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十五条相关说明
租住公房的拆迁户可以按综合成本价申请购买安置房,其特困户提供廉租住房。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合法建筑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确认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户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按市场价供给。

综合成本价为:成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相关规费+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税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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