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邹兵建内容摘要根据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
其中,刑法逃逸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入罪逃逸和加重逃逸。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严格区分刑法逃逸和行政法逃逸,避免将行政法逃逸升格认定为刑法逃逸。
刑法逃逸以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为此,刑法逃逸要求行为人具有“两次违规性”,并且要求其在事故发生前的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逃逸的本质是逃避法律责任,而非逃避救助义务。
刑法逃逸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跑。
其中的“逃跑”是一个规范性概念,而非事实性的空间概念。
刑法逃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刑法逃逸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刑法逃逸行政法逃逸逃避法律责任说逃避救助义务说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多发的一类事故。
据统计,在2014-2018年五年间,我国平均每年发生20万起交通事故,平均每年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
①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比重很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在所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出现“逃逸”一词的判决书占据45%左右。
②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而且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因而需要认真对待。
然而,关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误区,理论研究中也存在很多分歧。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做专题研究,以期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合理的标准。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本文系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TJFXQN18-002)阶段性成果+感谢张文教授、白岫云老师、孙运梁教授、王华伟博士对本文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另,邹宏建、侯艳婷、焦璇、陈月、赵星天、熊秦敏、吴梦涵、刘明昱、王雨欢、刘懿丹、张昕怡、龚科羽、余怡、薛碧洁等14位同学协助笔者研读整理了3457份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重要的案例素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①参见《中国统计年鉴'015年至2019年的数据,载“国家统计局官网”,http://www.stats,/tjsj/?Isj/.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为344357份,其中,出现了“逃逸”一词的判决书数量为154977份,后者占据前者的45%,检索日期:2020年6月14日+107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6U一、逃逸的分类逃逸的基本含义是逃跑,它不一定与交通事故有关。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 路交通安全法 》及 《 道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均 明确 规定交通肇 事者肇事 之后具有救助 伤者的义务 ,而这
种 义务是否属 于刑法不作 为犯罪的义务来 源?笔者认 为 ,
当前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 为主观 目的,围绕 最高人 民法 院的这 一司法解释 ,在我国形成 了两种观点 。一种 观
重大损失 的,处3 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交 通肇事后逃 年
逸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恶 劣 情 节 的 ,处 3 以 上 7 以下 有 期 徒 年 年 刑 ;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的 ,处 7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 对 于 其 年 中第 二 档 和 第 三 档 的 “ 逸 ” 如 何 理 解 ,在 理 论 上 存 在 争 逃
规定 的严重 程度 ,那么 ,案 例一 中的行为 人构成交通肇 事
逃 逸 没 有 疑 问 ,因 为 逃 逸 行 为 导 致 被 害人 最 终 死 亡 的 ,则 应 该适 用交 通肇 事 罪 的第 3 即 逃 逸致 人 死 亡 。 案例 二 中 , 档 按 照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行 为 人 乙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的 同 时 ,
符 合交 通肇事后 逃逸 的情节 ,应该适 用交 通肇事 罪 的第 2 档 。案例l 一中行 为人丙则不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 ,仅构成基
本 的 交 通 肇 事 罪 。但 是 ,分 析 案 例 二 和 案 例 三 我们 可 以发
标 明位置 ),并迅 速报告公安机关 或者执勤 的交 通警察 , 听候处理 。”该条 明确 规定 了交通肇 事人在肇事后 负有立
而 这是 在造 成 他人 人身 伤 亡 的情况 下行 为 人必 须履 行 的 义务 。此 外 ,19 年 国务 院颁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 法 》第7 条亦 规定 : “ 发生交通事故 的车辆必须立 即停车 ,
交通肇事中“肇事后逃逸”问题浅析
一
、
典 型案 例
证 据证 实, 就本案交 通事故本 身而 言 , 江某 仅违 反高法 解释 中的
一
( ) 件事 实及责 任认 定 一 案
项 规定 , 而被害 人梁 x广则违 反 了高法解 释 中第四项 规定 , 从
20 年 3 2 09 月 3日凌 晨 l 时许 , 告人江某 驾驶达 到报废 标 公平 原则 和责任平衡 方面分 析 ,梁 x 广在 本案 中的过错 远大于 被 应 江某 承担 事故 的次要责 准 的( 牌号 : A 3 1) 车 粤 V 12 白色 丰 田小 货车沿 S 1 线 由西 往 东行 江某 的过错 , 当承担 事故 的主要责 任 , l8 使至京 塘村路 口 (5K 8o 路段 时, O 4 M+0 M) 与被害 人梁 X 东驾驶 任 , 江某 在本 案中并没有 承担刑 事责 任 的前提基 础 , 由于 其先行
酒后驾 驶未经 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 门登 记且载 人超 过核定 人数
的加重 情节 。因为高法 解释 的第三 条 的明确规 定 , 只要 的机动车上道 路行驶 , 违反 了《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 路交通 安全法》 后逃逸 ”
第 八条 、 十九条第 一款 、 第 第二 十二条第 二款和 第 四十九条 之规 行为人 具有 该解 释第二 条第二 款第 ( ) ( ) 一 至 五 项规 定 的情形之
东省道 路交通 安全 条例》 第十 四条和 第 四十 二条第 一款 之规 定 ,
同一行 为进行 的双 重评价 , 故本案应 以交通 肇事 的一般情形 予以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江某 的行为构成 交通肇 事罪 , 属于“ 且 肇事
是造成 事故 的主要 原因 ; x东没有 依法取 得机动 车驾驶 证 、 梁 醉 认定 。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
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内容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
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对交通肇事罪划分的三个量刑档次,与旧刑法相比该规定提高了惩处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个量刑档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严惩该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笼统、简单,且忽视了逃逸情形的复杂情况,致使实践中产生了不应有的操作模糊;理论界产生了很多分歧。
其中,按照“罪责等价相当原则”解释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问题应当有不同的罪刑与之相适应”,也就是说,该原则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指向和相应的处罚范围。
从“人人生而平等”的基点看,该情况的出现,确是文明社会中公正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罪责等价相当原则逃逸不作为犯罪情节某作家在文章中写到:汽车是个危险的东西,交通运输中超过50%的危险都是它的“杰作”。
参考有关资料,如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数字,则会更深刻地意识到这些危险的潜在性。
尽管,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怪胎”最终“流产”;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和抚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叹“失去的毕竟不能重新拥有”啊!那些惨状和教训是轻易不能忘却的。
反思此类情况,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对重大交通事故进行防控和震慑,从而达到减少损失和保护利益的目的,那么,现在能做的或许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内容,并进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笔者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从“罪责等价相当原则”出发,结合有关资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获。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0年 1 5日颁布的《 1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致 命 或极 有可 能 得 到他 人 的救 助 等情 况下 ,行 为 人 即使 有 间接 故 意 件具应体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指 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 的 心理 , , 其逃 逸 不 管 的 不作 为也 不 宣 论 之 以故 意 杀 人罪 论 处 , 应仅 而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构成 交通肇事罪一罪,至于其逃 逸行 为,则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
我认 为应遵循 以下原则 : ①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 即受 罪 ,因为只是被害人 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有刑法上的因果关 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 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 系。如果受害 系 , 以行 为 人 应 以 交 通 肇 事 罪 对被 害 人 的 死 亡 结 果 负 责 。 处 7年 所 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 为人 已制造 的危 险结果范 围,则这一死亡结 以上有期徒刑” 。 果 客 观上 不 能 归 责于 交 通 肇 事 者 ,但 要 令其 对 肇 事 的 普 通 结 果 负刑 234 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 ( .. 包括轻伤和 重伤 ) 同时具有致其 事责任。应排除以下情况: a行为人肇 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 , 被撞人 死亡 的现 实 危 险性 , 为人 逃 逸 , 引外 界 原 因介 入 。 这 种 情 形下 , 行 并 在 被他 人送 至 医 院 过程 中 , 外 界 因素 介入 。 有 这种 结 果 不 能 单 纯 归责 于 交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与被 害 人 死 亡 的 因果 进 程 因其 他 因素 的 介入 而 中 行 为人 , 为人 只 应对 被 撞 者 的 重 伤结 果 负直 接 的刑 事 责 任 。 行 b行 为 断 ,行 为 人 的 防果 责 任 已经 转移 到 其 他 因素 的责 任 范 围 中故 不 能 让 人 肇事 后 致 他 人重 伤 后 为逃 避 罪 责 而 杀 人 灭 口之 后 逃 逸 的 ,此 情 况 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而只能令其对现行 的肇事行 下受害者的死亡 并非 由肇事者 交通肇事所直接 引起 ,是由行 为人实 为 负责 。 施了另一个单独 的故意杀人行 为所造成 的,则行为人应 当构成交通 235 前 提 同 四但 被 害 人 因而 未 得 到 及 时 抢 救 而 死 亡 ,或 者 虽 .. 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C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 I ' f即因在前果在 被抢救仍未能免予死亡的。 对此 , 实行交通 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 应 后, 交通 肇 事 逃 逸 致人 死 亡 应 当 是逃 逸 行 为 在 先 而死 亡 结 果在 后 。 如 罪并罚。 果 是 行 为 人 交通 肇 事 当场 致 受 害 人 死亡 而后 逃 逸 的 ,这 种 情 况 下 受 236 行 为 人 肇 事 逃 逸 过 程 中再 次 发 生 交 通 肇 事 致 他 人 死 亡 ..
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另一种观 点认为 , 非机动 车驾驶 员 、 人不 属于 交通肇事 罪 行
的行为加 重情 节 , 于 “ 别恶 劣情 节” 一 , 以直接适 用三 年 属 特 之 可
情况, 其损 害范围 也极其 有限 , 足 以危及到 不特 定 多数 人 的生 成犯 罪为前 提 。 不 命、 健康 和财产 安全 。 因此 , 把非 机动 车驾驶 员 、 人也视 为交通 行
第三种 观 点认为 : 如果 行为人 的先 行为构 成交通 肇事 罪的 ,
肇事 罪主体 的做 法有悖 于立法 原意和 罪责相适 应 的原则 , 也不合 行为 人有逃逸 情 节的 , 以适 用 “ 可 交通运 输肇 事后逃 逸 ” 加重情 乎逻 辑与 常理 。 笔者个 人的倾 向性 意 见: 节: 如行 为人 的先行 为不 构成交通 肇事 罪 , 行为人 的事 后逃逸 则 行为可 以作为其 构成交通肇 事罪 的一项依 据 , 但不 可再 次认定其
国道路交 通安全 法》 以下简称 《 全法》第 二条 、中华人 民共和 罪 , ( 安 ) 《 只要其 具有交通 事故发 生后逃逸 的行为 , 即构成 该加重情节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第二条明确: ) 车 主 要理 由 : 刑法规 定 , 交通 运输 肇事后 逃逸 或者有 其它特 别恶 劣
笔者拟就交通肇事中一些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 : 非机动车 驾驶 员 、 人能 否成为 交通肇 事罪 的犯罪 差 异 。 目前 创建和 谐社会 的大 环境 下 , 于弱势 群体犯 罪司法 行 在 对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探析-法学学士毕业论文AbstractKeywords: escape behavior;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escape behavior;Death Caused by Escape; independent crime II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
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然而从该规定争议颇多。
人们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识、定性和处理不一,交通肇事罪内容不尽合理,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极不统一、于是,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问题的研究具有迫切性。
一、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研究价值(一)有利于预防和惩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日趋发达,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撞事故依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形态,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4.9%。
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从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交通肇事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国家采取了相应举措,而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成为制裁此类行为最严厉的惩罚,针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由于其肇事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法律更是给予了重上加重的刑罚。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有种害怕和抵抗法律处理的心理。
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导致更多人民财产和人民安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
正因如此,交通肇事中对逃逸行为的研究和规范化,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质。
预防事主们的逃逸行为,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二)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及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逃逸行为的认定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刑法》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是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院发布的《解释》来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安全隐患,其中逃逸行为更是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危害。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研究,探讨逃逸行为背
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有助于增强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研究将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条解读;
2.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特点和危害;
3. 交通肇事罪逃逸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
4.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打击措施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的目标在于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框架、犯罪特征和社会问题,并对逃逸行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
提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通过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探讨遏制逃逸行为的有效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思路,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探析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当事人逃离
现场或不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和道德风尚,也直接挑战了国家法律和司法公正。
针对交通肇事
逃逸行为,人们普遍呼吁加强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
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根源和影响因素,探讨
相关社会和法律机制的实施效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防范和减少交通
肇事逃逸行为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进行回顾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同时,结合相关法
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探讨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提供一定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指导,为加强
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浅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它给人们带来了方便,也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了不良后果。
特别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性的,是没有准备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紧急情形,因此人员受伤、死亡和车辆损坏以及道路、桥梁、建筑物等财物损坏是必然的结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一、具体类型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发生事故后,肇事人未抢救或者未报告公安机关,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2、发生事故后,肇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的。
3、车辆驾驶人事后得知本人发生事故,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通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未能及时报警,履行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逃避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后果将不堪设想,社会危害和造成后果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如果涉及伤人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由于肇事者逃逸现场未能及时报警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抢救和帮助,就会造成伤势加重和恶化。
比如说,受伤人员伤口流血不停而不能得到帮助止血,随时间的流逝身体血液不断流失,伤情必然随之加重或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特别是在车来车往繁忙的路段,或早、晚无灯光雾多视线不好的时间段,以及遇到雨雪恶劣天气影响,伤者在不能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或救治会加重伤情,还有事故现场没有及时设置、警示、告知、提醒等安全防护措施,很容易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严重的伤害和损失,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丧失生命。
(二)加大加重警方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当发生逃逸交通案件以后,为了侦破肇事逃逸案件,打击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警方将会耗时、耗财、耗力地去办理此案件,过程艰难、曲折可想而知。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探讨
致人 死 亡 的 , 7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 处 年 立
法对 行 为 的 规 定 很简 单 。 是在 量刑 上 只 作 了不 同 的 规 定 。2 0 年 l 月 1 日 最 O0 1 O
其 定 罪 量 刑 , 在 很 大 的 局 限 , 需 要 存 还 进一步完善。
对《 释》 3 解 第 条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的理 解 。 理论 界存 在 很 大 的 争 议 , 代 表 性 的 有 以 下 几种 观 点 。 一种 观 点 认 第 为 : 通 肇 事 逃 逸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交
( ) 破 手 段 科 技含 量 不 高 , 破 四 侦 侦 率不 高 。 目前 , 交 通 肇 事 逃 逸 案 的 侦 对 破 不 仅 缺 少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而 且 科 技 含 量也 不 高 。 以对 现 场 痕 迹 进 行 准确 的 难
为逃 避 法 律 追 究 而逃 跑 . 使被 害人 因 致
者 主 要 责 任 ,并 具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以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处 罚 : 一 ) 后 、 ( 酒 吸 食 毒 品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 二 )无 驾 (
、
交通 肇事 逃逸 的原 因
事 故 , 逃 避 法 律 追 究逃 离 事故 现 场 的 为
财 产 安 全 。据 统 计 , 国每 年 交 通 事 故 中
大 约 5 万 起 。因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数 超 0 过 1 万 人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达 数 百 0 亿 元 。 其 中 , 近 4 7 肇 事 司 机 在 发 有 0o 的 生 交 通事 故 后 逃 逸 。 致 危 害 结 果 进 一 导
行 为 。 ” 种 观 点 认 为 ,交 通肇 事 的 逃 这 “ 逸” 是一 种 逃 避 法 律 追 究 的行 为 。第 二
肇事逃逸讲座心得体会范文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肇事逃逸的讲座,主讲人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法规,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肇事逃逸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无尽的痛苦,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肇事逃逸者逃避法律责任,是对法律的亵渎;从道德角度来看,肇事逃逸者缺乏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警惕,坚决抵制肇事逃逸行为。
其次,肇事逃逸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方面,肇事逃逸者往往在逃离现场时采取危险的驾驶方式,极易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多的人员伤亡;另一方面,肇事逃逸者逃避法律责任,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此外,肇事逃逸行为还会导致社会风气败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再次,讲座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我深感震撼。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不仅是对肇事逃逸者的警示,也是对全体驾驶员的提醒。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
在讲座中,主讲人还通过实际案例向我们展示了肇事逃逸的危害。
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肇事逃逸并非偶然,而是肇事者道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因此,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心中有法、行为有度。
最后,讲座让我明白,预防肇事逃逸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社会各界要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总之,这次肇事逃逸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时刻牢记讲座内容,以身作则,为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将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肇事逃逸的危害,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肇事逃逸的严重性,共同抵制这一恶劣行为。
领导发言稿关于肇事逃逸的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严肃地谈论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话题——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仅是对受害者的极大伤害,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破坏。
在此,我代表公司对肇事逃逸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并就如何预防和打击肇事逃逸进行发言。
首先,我们要明确肇事逃逸的定义。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却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损害了他人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其中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屡见不鲜。
这些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使社会道德风气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遏制肇事逃逸现象,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肇事逃逸的危害性,提高广大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让他们明白肇事逃逸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肇事逃逸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逃逸者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环节的规范,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高效、公正。
三、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成本,让逃逸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四、加强路面管控。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路段、时段的巡逻管控,提高路面见警率,及时发现、制止肇事逃逸行为。
五、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肇事逃逸的行动中来,对发现的逃逸案件及时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共同打击的良好氛围。
各位同事,肇事逃逸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努力,为打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此,我呼吁大家: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二、关心身边的人,提醒他们不要肇事逃逸。
三、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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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xl,干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江献军1,曹根堂2(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2.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河北高邑051330)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一定的认识因素和目的要素;交通肇事可按不同的标准用二分法分成四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离开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孤立地进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试图做到毕其功于一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概念;司法认定中图分类号:D F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31—03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嵋J。
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口1。
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H J。
笔者认为,交通逃逸行为概念的界定应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对抢救的缺乏,二是责任认定的逃避。
这两方面规定了逃逸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
据此,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必须明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的后果的严重性有一定的认识。
如果不是明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则缺少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方面。
二是,其逃离现场的动机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
一般情况下逃避法律追究和逃避抢救义务互为一枚硬币的两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分离,比如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逃离。
三是,逃离了事故现场。
逃逸一词含义为“逃跑,即为躲避不利为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H】。
对在犯罪现场既不逃跑、又不报警和抢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
同时,现场也不仅局限于交通肇事的现场,包括把被害人送入医院后或接受调查过程中逃离的。
根据上面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我们可确切地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第一,明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二,交通事故行为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第三,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的。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第五,交通事故行为人现场接受调查时逃匿的。
但是如果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而逃离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具体而言,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第三,交通事故行为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第四,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第五,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二、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如下分类:1.程序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和实体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这是按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证明犯罪中的起的是程序还是实体作用进行分类的。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证明责任的分担中起决定作用的情况。
<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收稿日期:2010—04一12作者简介:江献军(1964~),男,河北高邑人,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从事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研究;曹根堂(1963一),男,河北高邑人,副检察长,从事刑法学研究。
3l可以减轻责任。
”因为在交通肇事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这需要控方加以证明,但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则直接推定行为人负全责。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指的是在实体意义上对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起证明作用的情况。
刑法第133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交通肇事逃逸一词的。
2.定罪意义上的逃逸行为和量刑意义上的逃逸行为,这是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进行划分的。
3.转化逃逸行为和延续的逃逸行为,这是按逃逸行为带来的危害结果是否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罪质来划分的。
转化逃逸行为,是指肇事后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从现场逃离的行为,而且在从现场逃离前或逃离过程中还实施了其他相关的不利于被害人的积极行为,从而使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的情况。
最典型的表现是移置后逃逸的行为,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不易察觉的地方,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已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
所谓延续的逃逸行为,是指逃逸行为所带来的危害结果在交通肇事罪的罪质容纳的限度之内,其性质没有发生转化的情况。
其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行为人在肇事后仅仅实施了从现场消极逃离的行为;二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形。
4.弃置的逃逸行为和移置的逃逸行为,这是按逃逸人是否移动被害人的位置来划分的。
弃置的逃逸行为,也称为单纯逃逸行为,是指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的动机,把被害人弃置在现场而进行逃逸的情况。
移置的逃逸行为,是指即肇事者在肇事致伤他人后.明知伤者不及时抢救有生命危险,而肇事者不但不采取抢救措施,反而将被害人移至其他地方进行藏匿,或者肇事者迫于压力已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准备送往抢救,但在途中又将其抛弃的行为。
这种情况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一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
三、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逃逸”一词总共出现了四次,但指示他人逃逸以共罪处理这种情况的“逃逸”又可指其他三种情况的任一种。
因此,可把交通肇事后逃逸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
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而言,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离开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孤立地进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试图做到毕其功于一役。
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上述三种情况从32法律规定和法理的角度具体分析其性质o(一)关于定罪情节的逃逸——罪与非罪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第2款第六项的规定把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罪构成之一界定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法理支持。
首先,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即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的权限,留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仅限于解释什么是“重大事故”、“重伤和死亡的人数”以及“重大损失”的数额等具体标准。
<解释>明确规定的重大事故,是指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的情况下,又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犯罪基本构成要索之一,明显不妥。
属于越权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次,如果把“逃逸”作为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逃逸”情节势必符合刑法第133条中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的规定,这样就对一个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背了“不得对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
这样,也就违背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再次,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其他过失犯罪,也没有司法解释把犯罪后的逃跑行为作为定罪的构成要件。
这样就造成了罪群之中的罪刑失衡。
(--)关于加重情节的逃逸——是否应兼顾司法成本和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大多论者对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档次的讨论仅限于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设立刑法第133条的第二个量刑档次,是因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是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救济。
<解释>把其异化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似乎更加关注的是遏制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性。
为了更加准确界定加重情节的逃逸的性质,有必要对逃逸的几种情形加以分析。
就发生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表现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1)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
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或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
(4)没有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但既不报警,又不救助,消极等待他人报警。
(5)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投案的。
笔者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是最常见、多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又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生命权和健康权处于危险状态,法律不得已才规定了行为人额外的法律义务。
但这种义务应以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救济为中心,对“逃避法律责任”的评价,因为和自首制度相竞合,所以如在交通肇事罪立法时再次加以评价,似乎有重复评价之嫌。
对于第一种情形,不应追究行为人的逃逸责任,因为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对于第二种情形,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是当然的,但不能因其逃逸而排除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对第三种情形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没有任何问题。
同题最大的是第四种情形,有必要详细地加以讨论。
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逃逸”一词,很明显,逃逸是一个积极的动作,消极地在现场等待不能认定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