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地补偿的政治价值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
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房屋征收拆迁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是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并分析其对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首先,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体现在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当城市需要进行城市更新、交通拓展、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征收拆迁成为必要的手段。
通过征收拆迁,可以为城市规划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状况,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
其次,房屋征收拆迁服务对社会效益的贡献在于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征收拆迁过程中,除了为公共利益服务外,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例如,征收拆迁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商业、住宅和办公等用途,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同时,拆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物流运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为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有助于降低城市的失业率,改善居民的就业状况。
此外,房屋征收拆迁服务还对社会效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环境。
在征收拆迁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或商业区往往提供更现代化、更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拆迁服务也促使了城市的绿化和环保工作,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
同时,征收拆迁服务还提升了社区服务设施、教育资源和医疗条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医疗保障。
然而,要真正实现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仍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权益,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避免因征收拆迁而导致的社会不稳定。
其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确保征收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征收拆迁工作的认可度和参与度,推动征收拆迁服务的顺利进行。
总之,房屋征收拆迁服务中的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是巨大而重要的。
征地拆迁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征地拆迁中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一、引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征地拆迁问题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而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探讨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征地拆迁的背景与问题1. 征地拆迁的背景征地拆迁是指国家组织征用占用土地并对其进行拆迁的过程。
在中国,征地拆迁是国家实现城市化的必要手段,其背后是城市发展、工业建设和重大国家项目的需要。
2. 征地拆迁所带来的问题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于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2.1 不合理的赔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往往导致被拆迁人收到的赔偿款不足以维护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2.2 强制拆迁在很多情况下,拆迁行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而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常常遭到忽视和侵害。
2.3 其他问题征地拆迁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问题,例如拆迁面积不够、物业安置不周等问题。
三、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1. 政府职责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承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
这包括出台合理和公正的赔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拆迁后的保障措施等。
2. 司法保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居住权和其他权益。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也应当对征地拆迁的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合法、公正、公开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征地拆迁中问题的途径1. 出台更为详细的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更为详细的政策来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例如规定更为合理的赔偿标准、增加拆迁安置面积、完善补偿措施等。
2.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征地拆迁的管理,防止强制拆迁和不合理拆迁的发生,同时也应该做好对于被拆迁人的引导和安置工作,确保其能够顺利转移居住地点。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延迟出台背后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延迟出台背后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然而,这一重大的改革却迟迟未能出台,反复推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议论和质疑。
征地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土地,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于土地是国家的资源,因此土地征用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其中包含对土地产权人的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一项制度性安排,旨在保障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但是,在现行的征地制度中,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赔偿时效太长,让很多农民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遭受了不少的困难和不公。
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推进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完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提高农民的收益。
然而,近几年来,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却屡次被推迟,拖延了改革的进展。
而其背后,有诸多复杂的现实和政治因素。
第一,政府财政压力大。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而目前国内财政压力巨大,各级政府陷入财政赤字,改革的资金难以保证。
支持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财源渠道未能为政府所接受。
第二,农民利益和地方官员的利益不能互相协调。
地方官员一直是征地补偿的主要执行者,他们如果推进改革,将会对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地方官员对征地补偿改革的态度不一,省级权力机构和县级权力机构视角不同,陷入了官员与农民利益矛盾的局面。
第三,保护市场利益。
在征地补偿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将会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因为补偿标准的提升,必然会对他们的利益形成威胁,因此他们将以保护市场利益为优先目标,于是抵制着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阻碍了改革的推进。
征地补偿制度改革虽然有许多的困难和阻力,但是其必然会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背景应是必须的。
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投入,加强农民利益的保护,使农民在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试析提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试析提高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李建春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做出修改,并决定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部分专家推测,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此消息一出,立即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各种声音纷纷见诸各类媒体,兴文县项目的征地,立即出现农民串联、从网上打印相关内容散发、禁止对土地进行测量等动向。
笔者以为,大幅提高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而言是好事,可是各种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
一、补偿标准提高10倍说法的可靠性毫无疑问,提高补偿标准是势在必行的,因为近年来因土地补偿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正在日益激化,政府必须设法缓和这一矛盾,而缓和矛盾的最直接做法就是提高土地补偿。
按照网上媒体和专家推测,至少提高10倍。
姑且不说专家是按照什么标准推测出来的,是否有必要一下子提高10倍?温总理上任以来,都如他的姓一样温和执政,没有出特别厉害的狠招,就是提高也可以逐步的提高,就像我们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说一下子增加三倍五倍。
还有就是一般一届政府在即将换届时是不会出大动作的,这种做法有悖常理。
如果真正出台提高10倍政策,不仅是对地方政府,对下一届中央政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二、地方政府财政将很难承受压力目前,各地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大多是以土地的农作物前三年平均收益的20倍、最高不超过30倍进行测算。
从补偿金额来看,兴文县每亩补偿4.5万元到5万元左右(不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
一旦补偿标准增加10倍,即意味着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每亩补偿最高将达100万元,对于那些财政投入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言,将大幅增加财政压力。
已经批准了的项目,有的项目因为投资差距太大,资金筹集问题,根本无法实施。
比如新坝水库,可研批复总投资11.41亿元,计算用地3790亩,按照现行标准征地补偿约2亿元,提高之后如果以50万元/亩计算,征地至少需要19亿元,是什么概念?投资增加1.7倍,可以说根本无法筹集建设资金。
市领导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上的讲话
市领导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上的讲话同志们:在时近年末、各项工作都非常繁忙的时候,市委、市政府决定再次专题召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议,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市前阶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简要的回顾总结,进一步统一认识,下定决心,找准差距,增添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今天会上市委书记李向志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胥健同志还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强调。
同志们务必深刻领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前阶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一通报,对下步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书记、省长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花了极大的精力来抓这项工作。
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情况汇报,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8月11日,市委二届二次全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安排。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要求。
市委、市政府和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工作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纪检监察部门还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台了专门的纪律规定,对推进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在前阶段的工作中,全市各级党政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识统一,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整个工作顺利推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各地各部门按照市上统一制发的统计表,采取逐宗土地、逐户、逐人、逐项清理登记的办法,对全市1999年特别是1月1日以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调查,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
征地工作的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就征地工作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征地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重要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征地工作谈几点意见。
首先,我们要充分认识征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征地工作是国家实施发展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征地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征地工作既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
只有做好征地工作,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我们要严格执行征地政策,确保征地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征地政策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征地工作的基本准则。
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确保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征地政策,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是严格审查征地项目。
要加强对征地项目的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免盲目扩张、重复建设。
三是规范征地程序。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征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我们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是征地工作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我们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补偿安置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一是提高补偿标准。
要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损失,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当。
二是完善安置方式。
要结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置换土地、安置就业等,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三是加强后期保障。
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长效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后续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于征地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
下面是一篇超过1200字的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征地补偿成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
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确保农民利益和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方法,对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评估目标评估目标是对征地补偿价值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土地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农作物和树木价值以及其他财产价值。
三、评估方法1. 土地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比较周边同类土地交易价格,确定土地市场价值。
2. 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参考相似房屋的成交价格和修建成本,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年限、使用状况、折旧等因素,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3. 农作物和树木价值评估:根据农作物和树木的类别、品种、生长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对农作物和树木进行评估。
4. 其他财产价值评估:对其他财产价值,如井水、管道、道路等进行评估,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其使用年限、折旧率等因素。
四、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方法的实施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评估结果:1. 土地价值评估:根据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价值为xxxx万元。
2. 房屋建筑物价值评估:综合使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为xxxx万元。
3. 农作物和树木价值评估:根据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农作物和树木的价值为xxxx万元。
4. 其他财产价值评估:根据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确定被征地其他财产的价值为xxxx万元。
五、合理补偿标准根据评估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补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标准:依据评估结果,按照“原地补”的原则,将被征地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工作总结
征地补偿工作总结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者其他权利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依规依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征地补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现将总结报告如下:首先,征地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次,征地补偿工作的程序规范有所改进。
在过去的工作中,征地补偿的程序规范不够完善,导致了一些纠纷和矛盾。
但是在最近的工作中,我们加强了程序规范的管理和落实,加强了对征地补偿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使得征地补偿工作的程序规范得到了改进。
再次,征地补偿工作的资金保障得到了加强。
在过去的工作中,由于资金不足,导致了征地补偿工作的推进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但是在最近的工作中,我们加强了资金的保障,确保了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征地补偿工作的社会效益得到了提高。
在过去的工作中,征地补偿工作的社会效益不够明显,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但是在最近的工作中,我们注重了征地补偿工作的社会效益,加强了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使得征地补偿工作的社会效益得到了提高。
总的来说,征地补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征地补偿工作的一些进步和改进。
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工作,为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 谭子砚
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谭子砚摘要: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社会向新历史时期发展,随着发展进程的不断深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成为国有土地重新规划使用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但就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矛盾暴露的越来越多,其中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更是存在有许多突出问题。
在此,本文将着重介绍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完善建议措施。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一、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重要性在国家合理规划土地的过程中,是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前提下,实现人民合法权益作为规划土地的总体目标。
从社会实际出发,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也是人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不仅可以保障人民对于国有土地征收过程的支持,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保障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权益的最大化。
当然,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其工作重点在于在最大程度上妥善处理对房屋业主合理补偿中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在过去的工作中可发现,常常会发生因房屋价值补偿的不合理、不科学而导致房屋业主拒绝配合的现象,这对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人民的利益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党和社会在新时期的发展进程[1]。
因此,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有利于捍卫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保障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新时期的社会国有土地建设规划进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1、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内容欠缺我国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中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其内容大致包括有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补贴和奖励等[2]。
但在实际征收中,由于征收补偿这一活动带有一定程度的被迫交易性质,导致被征收人原有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邻里关系等被打乱,并进一步致使生活成本、精神损失等各方面的成本相应增加。
征地拆迁工作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交流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心得体会。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
近年来,我国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
同时,要注重与群众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繁琐的工作,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如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征地拆迁工作的全程跟踪管理。
四、注重人文关怀,维护群众利益征地拆迁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人文关怀,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一是要合理补偿,确保群众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要妥善安置,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三是要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五、加强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我们要加强廉洁自律,严守纪律规矩,树立良好形象。
一是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二是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
总之,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这项工作。
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
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近年来,土地征收问题持续受到关注,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也备受争议。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征收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土地征收的背景和现状,分析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土地征收背景和现状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居民的土地进行合法征用的过程。
在中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收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大规模的土地征收不仅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失去了土地这一生活基础,虽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补偿不足以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此外,农民长期以来的人身依赖关系也被打破,农村社会结构遭受到了冲击,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扰。
二、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土地征收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然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定义和权衡往往是模糊的。
政府和企业通常倾向于强调经济发展利益,征收土地进行工业、商业等用途的开发和建设。
而农民则关注自身利益,希望得到足够的补偿和重置条件。
此外,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的不公平也是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和征收单位往往安排合理合法的工作流程,但一些地方政府和地产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合法的方式变相压低土地征收的价格,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解决建议为了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要加强土地征收的监管和制度建设。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征收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约束力度,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优化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
政府和企业应该合理评估土地的实际价值,并根据农民的实际损失和贡献,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摘要】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可以提高他们对整个过程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只有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的根本利益,良好的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认同感,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将成为发展的动力。
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只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工作成果和关怀,党的执政基础才会更加牢固。
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征地拆迁、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意识、合法权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党的执政基础、重要性。
1. 引言1.1 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在征地拆迁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是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征地拆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形象。
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征地拆迁中,必须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
只有让群众站在主动参与、监督的角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也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决策不透明而引发的矛盾激化。
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
要做到诚信守信,依法行政,确保拆迁过程中所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合理的补偿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受影响的群众身上。
维护社会稳定是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
通过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促进经济发展,需要在征地拆迁中充分考虑群众利益,避免因为拆迁导致贫困人口增加,从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
加强党的执政基础,需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向好的方向发展,确保党的形象在群众心中树立起来。
浅谈在征地拆迁的工作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浅谈在征地拆迁的工作中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摘要:被征拆迁房屋的归属关系问题将影响到每个被征拆迁人重要的经济权利收益,如何既能实现中国整个社会城市化改造升级进程和发展战略,又能保证维护一个公共群体在原则上最充分合理的利益实现,显然做好稳定移民迁居群众的思想工作,是现阶段如何做好移民拆迁征地补偿及社会拆迁工作的关键问题。
做好征地工作与安置搬迁群众思想工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关键字:征地拆迁、群众、思想工作一、引言在省市征地与搬迁相关工作报道中,可以深刻体会到切实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引导疏通,对落实征地及拆迁工作顺利推进至关重要。
结合到各地近年来探索的相关实践,现着重就如何在当前征地或搬迁时扎实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引导疏通相关部门与群众的良性交流沟通谈谈看法。
二、必须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征地与房屋改造拆迁两项工程都是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安身立命的重要大事。
征地之后的拆迁与安置补偿过程,其实说到底也就是一次群众利益的调整分配、再调整分配转化利益的过程。
因此,在深入开展城镇征地建设与安置拆迁,开展相关公共服务工作进程实践中,要充分确保工作得到广大当地拆迁群众真正无条件的参与和理解、认可及有力支持,必须要坚持站在广大被征地群众的立场基础,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来考虑这个问题,做好准备工作。
对了解每个正在被征收拆迁、征地的单位和安置拆迁对象、居民群众对自己未来的所思所想、所愿冀盼、所需苦虑,要时刻尽量地做到心中有数。
既有力有效解决与保障、改善了当前大部分农村被国家政府直接征地后,安置困难农民子女造成的城镇住房资金实际收入分配来源困难,也将极大的增进干部和人民群众,党员与广大当地居民群众之间建立一种朋友间的真挚感情,大大有力推动并加快保障该项目和征地,与补偿安置拆迁及相关的工作项目计划的有效实施及顺利有效推进。
1.做到以保证依法公额得到补偿为前提,以引导群众积极转变投资观念为重点征地与补偿及拆迁管理工作实质也应是个有目的,一个涉及集体利益关系合理调整过程的复杂过程,必须长期坚持,依法科学规范组织进行。
中国式乡村政治中的征地利益格局与征地制度改革分析
② 方福前 : 《 公共选择理论——政治 的经济学》, 中 国人民出版社 , 2 0 0 0年 , 第1 0 7—1 0 9页。
③ D e r e k J . C l a r k ,“ P r e s s u r e a n d t h e Di v i s i o n o f a P u b l i c B u d g e t , ”P u b l i c C h o i c e ,v o 1 . 9 3, 1 9 9 7 .
④ 汤玉刚 、 赵大平 : 《 论 政府供 给偏好 的短期决定 : 政治均衡与经济效率》 , 《 经济研 究1 2 0 0 7年第 1 期。
/ 、
. ≥ 2 0 1 4 年 第1 期
上受集体经济运行惯例和村庄道德 因素 的制约 。村委会 的双重代理 角色对我 国征地活动 的具体影 响如何 ? 在该 问题 的回答上 , 斯 蒂格勒 、 贝克尔 和克拉克 的理论 ( 下文简称 “ 斯 蒂格勒传统 ” ) 提供 了重要启示 。
W = 0 M
。
( b 。 )+ ( 1一 。 ) M ( b )
在上式 中 , W为 政 府 的福 利 函数 ; “ 1 ” 、 “ 2 ” 分 别 表示 第 一个 利 益集 团和 第 二 个利 益 集 团 ; u , ( b , )和 u : ( b ) 分 别表示 利益集 团 1和利益集 团 2的效用 函数 ; b 和b 分别表示利益集 团 1 和利益集 团 2所 获得 的
2 .中国式 乡村政治下 的征地 实践
在我 国的征地活动 中 , 征地补偿不仅 包括 与土地 自身价值相 关 的直接补偿 , 还应 该包 括被征 地村 民的 安置 、 就业或社会保 险等 问接补偿 。直接补偿取 决于被 征地块 的客观 情况 ( 地 理位置 和肥 沃程度 ) , 但是不 同地块的地理位置具有 唯一性 , 不 同地块 的肥 沃程度 也很难精 密测度 , 因此不 同地块 的补 偿定 价具有 不确 定性 ; 另一方面 , 间接补偿也具有较大 的主观性 , 如对被征 地村 民的社 保基金补偿 , 老人 、 青壮 年和儿 童是 同
论征地补偿的政治价值
可见 ,土地征 收的实 质不是 经济行 为而是政 治行 为 。其 中 ,…政治 ’就是 :争 取分 享权 力或 者争 取
对权力 分配施 加影 响 ,不 管是 国家之 间的权力 分配也好 ,也 不管 是 国家所 包 括 的人 的群 体之 间的权力 分 配也好 ” 3 ”而 “ 。[ 1 权力 意味着 在一种 社会关 系里 哪怕是遇 到反对 也能贯 彻 自己意志 的任何 机会 ,不 管
规定对 土地 实行征 收或征 用并 给予补偿 ” 。可 见 ,土地 征收是 国家 在土 地公有 制 的框架 内 ,为了实 现公 共 利益需 要 ,依法 律规定 的程序 ,在 给予农村集 体组织及农 民公 正补偿 的前提 下 ,将 土地集 体所有 变为 国家所有 的政治行 为 。它 与改变农村土 地用途 的 “ 流转 ”不 同。土地流转 只是 土地使用 权 而不是所有权 发 生 变化 ,是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 民 )与开 发商 在意 思 自治 的基 础上 ,以市场 价值 为杠 杆 的经 利润 。但是 ,“ 以经 济为取 向 ”的行 为并 不一 定都 是经 济行 为 。如果 一 种行 为 主要 以其 他 目的 为 取 向 ,在行 为过 程 中考 虑 到 “ 济情 况” 经 ,或者 一种 行为 主要 以经 济为 取 向却 应用 现实 的暴 力 手段 ( 直
接强加 一种 外来 的举 止 ) ,就不 属于 经济行 为 。虽然 在现 代经 济条 件下 ,经济 行为 者或 经济 行 为者 们所 拥 有 的支配权力 ,需要 国家 的法律强 制来保 证 ,但 这种 由暴力保 护 的经 济本 身却不 是暴力 。[㈣ 2 由此可 1
浅谈土地征用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
此条件下 , 政府土地征用公共政策极易丧失以公平为 目标的价值导向。 2 政 府作 为土地 产权 交易 的主导 力量 . 2 土地 征用 中的政 府行 为 分析产 权是 由社 会强 制执行 的 对资源 的 多种 用 途进行 选择 的权 利 。 由于产 权的本 质是排 他 } 生的权利 , 现实 的世界 里 , 在 国家 由于是一 种 “ 在暴 力方 面具 有 比较 优势 的组 织 ”因此 它“ 于界定 和 行使 产 , 处 权的地位” 。但作为规则制定和维护者的国家 , 一旦成为产权交易的主体, 情 况可能完全不同。在我国, 地方各级政府既是国土资源——包括集体土地的 宏观管理者 , 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能的重 叠, 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 目标 , 而这 种目标在短期内又体现出相互促进的特质, 从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寻租成为
民营科技
21 0 0年第 7期
浅谈 土地征用 的
政策 价值 取 向 考 实・ 践 思
(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征地事务 中心 , 新疆 乌鲁木 齐 8 00 ) 3 0 2
摘 要 : 于 土地 征 用公 共 政 策 的价 值 定位 , 讨 了公 共 政 策 作 为 政 府 干 预 市 场 的 主 要 手段 , 主要 价 值 目标 应 以 效 率为 基 础 , 力 于追 求 和 基 探 其 致
维护 社 会 公平 。 关键词: 土地 供 应 ; 共 政 策 ; 值 取 向 公 价
计 划经 济体 制与 市场 经济 体制 下 的土地 征H 公共 政策 的基 本价 值 目标 j 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目前 也 初步建 立 了具有 中国特 色的社 会主 义市 场经济 体制 。 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探讨土地供应公共政策价值取 向的理论前提 , 市 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征用公共政策功能的重新定位是我们正确选择公共政策 价 值取 向的理 论依据 1 公 共政 策理论 初探 市场机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能够有效 解决效率问题。 但是, 市场并不是万能的, 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也会产生其 自身无法 克服 的缺 陷 , 就是 所 谓的“ 场失 灵” 它既有 损 于经济效 率 , 破 这 市 。 也 坏 了社会公平。因此现代各国的市场经济大多是“ 市场机制+ 公共政策” 的混 合经济, 即一方面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 , 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 同 时又因市场缺陷的存在而不能缺少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干预。有鉴于此 ,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公共政策, 就具有如下的双重功能 , 即一方面, 政府要 通过宏观经济调控, 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以克服和矫正市场的固有 缺陷, 解决那些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 ; 另一方面, 政府的公共政策 必须保障、 促进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充分、 有效的发挥 , 而不是人为地改变乃至 扭 曲这种 作用 市场 经济 条件下 土地 征用 公共政 策 的主要 价值 目标 : 土地 征用 公共政 策 的主要 价值取 向应 是效 率基础 上 的公平 。这 是 因为 : 1在市 场经济 条件 下 , ) 市场机 制 与公共政 策作 用范 围 的要价 值 月标 。但 在经 济领域 中, 政策 调节毕 竟 是以市 场 调节为基础的, 是市场机制的保障和补充。 因此, 效率也就成为公平的价值前
征地拆迁领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4思想政治教育征地拆迁领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思想政治工作没到位,很容易导致各种纠纷问题的出现,针对出现的相关问题,工作人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举措,对我国的房屋征收工作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目前我国房屋拆迁工作中仍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征地拆迁领域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尚未健全。
针对征地拆迁方面的规定,我国制定的法律中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有所涉及,但是对具体的规范并没有详细阐述,这就导致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缺少依法执行的规范准则,导致征地拆迁领域下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同时,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涉及到征地方以及被征地方之间的交流沟通,如果征地方没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会导致双方矛盾频出,征地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职能配置不尽合理。
在我国的宪法中,对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的配置,要求征地拆迁由法定的政府来执行,属于政府行政职能,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很多地方都缺少相应的管理,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相关事业单位甚至是企业,但是很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在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往往是以自身的利益为主要考量点,往往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当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职能配置不够合理时,很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就会忽略相应的法律法规,依靠自身的权力行使有害于他人利益的拆迁方式,进而导致很多问题出现,而问题一旦出现后,问责难、追责难的情况导致问题无法及时的得到解决。
宣传解释支撑乏力。
征地拆迁工作是以高度专业理论和政策为导向的。
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和标准也较为复杂,补偿的内容还比较模糊,难以理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众必须有知情权,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通常是成功征地拆迁的关键。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重视征地拆迁的实践,而不是注重宣传和政策解释是征地拆迁的普遍问题。
土地征收论证会发言材料
土地征收论证会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参加这次土地征收论证会,与大家共同探讨土地征收这一重要议题。
在此,我代表我个人以及我所代表的群体,发表一些我们的看法和建议。
我想谈谈土地征收的意义。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实行征收的行为。
这是一项涉及到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利益的重大举措。
从国家层面来看,土地征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国防建设等。
从个人层面来看,土地征收意味着他们可能会失去生活的保障,可能会面临重新安置的问题。
因此,土地征收是一个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审慎处理的问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不能忽视土地征收所带来的问题。
征收土地可能会导致被征收人的利益受损。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可能会忽视被征收人的权益,甚至出现强制征收、补偿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土地征收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存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认为,我们要明确土地征收的原则。
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滥用征收权。
我们要提高土地征收的透明度。
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让征收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我们要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机制。
补偿不仅要公平,还要及时,不能让被征收人因为补偿问题而生活陷入困境。
我们要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管。
对于违法征收、暴力征收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土地征收并非一无是处。
在合理的范围内,通过土地征收,我们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权益,尽量减少土地征收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我们要相信,只要我们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来处理土地征收问题,我们就能够赢得广大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内容提要公共利益是与征收征用权密切联系的一个词语,土地征收征用中公益性的认定是判断行政征用权合法性的核心,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准确界定能够促进行政主体对行政征用的公正、有效的实施,更进一步来说,也为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
本文从公共利益的语义分析入手,通过解读国外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的立法例,试图提出界定公共利益的实体法认定和程序法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以期对完善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公益性认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符合客观实际发展的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物权法草案轰轰烈烈起草,到提案被搁置,始终牵引着社会大众的目光。
“如何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防止征收征用的权力被滥用”作为老百姓关注的九大热点之首,公共利益再次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由此可知,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唯一合法性理由,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但很明显,草案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
土地征收征用的实际操作中,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决定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做出自由裁量,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和宽泛性,使得行政机关往往对公共利益做出扩大性或偏离性解释,造成土地征收征用权力被滥用,行政权力膨胀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使得一些行政征收征用行为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
特别是当前我国农村响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口号,某些行政机关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大肆拆迁旧房以及征收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把之当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法律缺乏对扩大公益概念范围的行政权必要的立法和司法限制,成为老百姓忧心的焦点所在,同样也为实践操作带来困惑,长此以往不仅损害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还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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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行政垄断与滥用征地权而引发诸多社会冲突,对此,有学者提出,应以经济行为或市场价值的视角思考和解决土地征收问题,[1]这无疑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积极实践意义。
但是,在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实质及其蕴涵的基本价值尚未明确的前提下,急于应用市场价值,并将土地征收视为经济行为,有可能在解决已有冲突的同时,又增添新的矛盾,而无助于征地补偿的公正解决。
土地征收及其补偿的行为实质上是政治行为,政治行为不排除利用经济运作、市场价值等手段,但是,市场价值只有嵌入到政治行为所内涵的社会公正的政治价值之中,即在效率与平等的动态均衡中,才能真正发挥自身应有的功效。
而且,征地补偿的政治价值之实现,也必须依赖“政治行为制度化”或“政治制度化”———权力(利)结构化的有力保障。
如果离开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前提,无法形成权力(利)的支持、制约与监督系统,也就难以避免行政征收权滥用市场价值手段的情况发生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
一、政治行为:土地征收的实质所在土地征收行为的实质到底是政治行为还是经济行为?这是土地征收及其补偿需要明确回答的前提性问题。
按照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土地征收是国家在土地公有制的框架内,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给予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政治行为。
它与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流转”不同。
土地流转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发生变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开发商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市场价值为杠杆的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
[2](P85)“以经济为取向”,就是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它既包括满足个人自身的物质或精神需求,也包括控制与支配短缺物品2010年第3期论征地补偿的政治价值*李保平*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排斥的公共政策机制问题研究”(07JA8400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保平,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广东广州,510521)。
[摘要]征地补偿的实质是政治行为,所以应将市场价值手段嵌入政治价值之中,即在效率与平等的动态均衡中达成社会公正。
征地补偿的政治价值之实现,需要以政治行为制度化,即权力(利)结构化为前提保障。
离开国家权力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社会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难以形成权力(利)的支持、制约与监督系统,也难以避免行政征收权滥用市场价值手段而导致征地补偿的非公正性。
[关键词]征地补偿政治行为政治价值政治制度化〔中图分类号〕C913;F301.0;D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0)03-0080-05以获取利润。
但是,“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经济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在行为过程中考虑到“经济情况”,或者一种行为主要以经济为取向却应用现实的暴力手段(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就不属于经济行为。
虽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者或经济行为者们所拥有的支配权力,需要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但这种由暴力保护的经济本身却不是暴力。
[2](P86)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虽然可能考虑“经济情况”或利用经济运作手段,但其目的却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满足个人自身需求或控制稀缺资源以获取利润。
而且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还内含着强制(暴力)的成分,所以,土地征收显然不属于经济行为之列。
可见,土地征收的实质不是经济行为而是政治行为。
其中,“‘政治’就是:争取分享权力或者争取对权力分配施加影响,不管是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好,也不管是国家所包括的人的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好”。
[3](P731)而“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
[2](P81)但是,“一种社会行为,尤其包括团体行为,只有当它旨在以非暴力方式影响一个政治团体的领导,尤其是支配权力的占有,或剥夺,或重新分配或委派时,才应该叫做‘以政治为取向’”。
[2](P82)而政治行为却是“政治团体”本身的团体行为。
这种“‘团体行为’应该称之为:a)行政管理班子本身依据支配权力或代表权力为了实施制度而采取的合法行为,b)由它通过命令领导的参加者的(与团体有关的)行为”。
[2](P77)政治团体包括国家行为的性质表现为他们所固有的有形的暴力手段。
所不同的是,现代国家在一定区域之内,“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
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所有其他的团体或个人以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这是自不待言的——暴力‘权利’的唯一的源泉”。
“当然,暴力不是国家正常的或唯一的手段——但是,是它特有的手段”。
[3](P731)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行为,只有在其他手段失灵的情况下,才能选择有形的暴力手段,才应该叫做“政治的强制机构”。
在现代社会,“土地所有权,因内含着‘义务’成分,因而所有人于行使权利时,自应注意所有权本身之内在限制”。
[4](P7)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土地权已经不是绝对的了,而是具有了某种共同的关系;土地权个性行使的目的越来越少,社会性却越来越多。
但是,“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5](P2)也就是说,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需要获得权利人的土地时,作为“理性人”、“经济人”的土地权利人,并非总会自愿地将自己的土地交由国家处置,况且,土地上还有可能负载着权利人的非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土地权利人也有可能存在着利用资源稀缺哄抬价格来获取“租金”的动机。
所以,征收在事实上要求必须有排除自愿协商空间的国家强制力的存在,通过向土地权利人征收土地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强制征收土地,其中“强制”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公共权力。
与私权利相比,公权力显然缺少自然法上的价值基础,其存在的合法性依然要通过私权利来证明。
可以说,公权力不仅来源于私权利,同时,其价值也是通过更好地实现私权利来体现的。
一般情况下,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通过权利主体间的相互协调来解决的,只能凭借外在强制力量(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此时,公权力(国家)就成了责无旁贷的承担者。
而且,国家作为一个抽象实体,本身并没有什么独立的目的或特殊利益,它的利益存在于社会成员的具体利益之中。
土地征收的政治行为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不过是个体利益的集合,或者是个体利益实现的手段。
所以,国家公权力运行及其对私权利进行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就是取得了社会上诸多私权利自愿性的认同,其存在的最高价值就是保护私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也即维护社会公正。
二、政治价值:征地补偿的公正内涵土地征收的焦点和难点是如何实现征地补偿的公正性。
而关于公正补偿,到底是“完全补偿”还是“不完全补偿”,是直接补偿还是间接补偿,是“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农”,是以征收前的土地价值还是以征收后的土地价值为标准等等类似的重要问题,通过市场价值是难以回答和无法解决的。
不仅如此,就市场价值本身来说,由于被征收的土地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进入销售市场,会遇到一些不容易掌握的因素,如土地在最佳使用方式下的价值、政府规制影响和征地时的市场状况等等,所以,市场价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之间也存在着偏差。
[6](P31)况且,征收也只是模仿自愿交易,实质却是特定产权的强制性交易,这就决定了在政府与被征收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土地市场价格比较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所以,征地补偿采用市场价值,不是落实征地补偿公正性的惟一手段,也不是“最优”选择。
而且,市场价值只有依托于征地补偿的政治行为所内涵的政治价—社会公正,即效率与平等的动态均衡,才能减少自身局限性而具有手段的合理性。
否则,市场价值——值手段的技术细分越复杂,越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征地补偿是一种理性的政治行为,这不仅表现在手段的合理性上,更表现在目的合理性上。
而且,—社会公正的政治价值。
因为,征地补无论是目的合理性还是手段合理性,都必然包含着价值合理性——偿的目的选择首先涉及的是对客观利益的认知,其次参照的是价值标准,最后才是考量手段与后果的可能性。
[7](P75)其中,社会公正的价值标准是一种更具普遍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利益,公共利益的目的选择就是依据社会公正的价值标准和现实可能性,对各种客观利益关系的取舍和轻重缓急的排列。
征地补—效率与平等的动态均衡,通过征地补偿的公共利益目的和市场价值手段,对政府偿内涵的政治价值——征收权力和公民财产权利,分别发挥着“抑制器”和“稳定器”的作用。
[8](P293)从政治价值层面来看,征地补偿首先是追求效率价值,即可持续地有效开发与合理利用稀缺的土地资源。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之所以补充了征收给予补偿的条款,其深层内涵就是:约束政府将征地成本内部化,以消除给被征地者带来的负外部效应;激励政府促进和提供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以对社会产生尽可能多的公共物品的正外部效应。
一般来说,土地征收是与公众的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的,但是,即使有“公众要改善公共条件的强烈兴趣或愿望,并不允许为了实现这种愿望而走捷径,因为合宪的渠道是必须为了这种改善付出代价”。
[9]征地补偿的效率内涵,可以促使政府考量成本与收益,即通过市场价值手段,比较征收的机会成本与征收后的土地价值,只有当土地资源因公共项目产生了比补偿更高的价值时,政府才应该决定征收,其行为才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是,土地征收在获得利益的前提—完全补偿与不完全补偿,以及每一种类型所包括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对于下,征地补偿的类型不同——效率的意义也不一样。
完全补偿如果包括间接损失,或者是以征收后的土地价值为标准,政府是否还会有通过征收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动机?不完全补偿无论是补偿等于成本还是补偿低于成本,对于政府来说,都会有征收土地的动机。
但是,不完全补偿,特别是补偿低于成本,同样也会激励政府作出违背公共利益的征收决定。
如果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机会成本很低,即政府补偿小于给被征收者带来的损失,极易导致非理性决策和过度征收,这不仅会直接侵害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也会造成土地资源的错置和浪费。
对于完全补偿与不完全补偿所带来的不经济、非效率问题,还需要政治价值的平等内涵来纠正,并在与效率的动态均衡中,实现公正补偿。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权利人财产的一种剥夺,或者说,是被征收者对于社会所做出的特别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