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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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卫生院的所有放射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并要求全体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第三条卫生院放射科室是进行医疗放射诊疗的地方,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卫生院应当加强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校准,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卫生院应当开展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放射事故的突发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八条卫生院应当定期开展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放射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医务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卫生院对放射工作中的优秀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处理。

第十条卫生院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放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院放射科室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出厂前必须配备放射防护设备,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卫生院应当严格按照放射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时必须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确保人员的放射防护。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院放射科室应当配备放射监测设备,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剂量和时间进行放射性治疗,严禁超过安全剂量范围。

第五章废弃物处理第十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正确进行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类、包装和标识,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放射性废弃物应当专门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垃圾混合处理。

医院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辐射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二)对辐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四)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五)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提高公众对辐射安全的认识。

第三章辐射安全设施管理第六条医院辐射安全设施包括:(一)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二)辐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屏、防护门、防护罩等;(三)辐射监测设备:包括个人剂量计、辐射监测仪等。

第七条医院应确保辐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

第八条辐射安全设施的管理要求:(一)射线装置应设有专用工作室,工作室应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二)射线装置应正确使用,专人专管专用,严禁擅自操作;(三)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笔,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四)辐射防护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防护效果;(五)辐射监测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辐射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辐射事故时,医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条辐射事故的处理程序:(一)立即停止辐射作业,隔离事故现场;(二)调查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三)采取补救措施,减轻事故影响;(四)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医院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单位辐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保护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单位内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设备、场所和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决策。

2.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 各科室设立辐射安全员,负责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辐射防护设施建设(1)医院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符合要求的辐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防护效果。

(2)辐射防护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经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

2. 辐射源管理(1)医院应建立辐射源登记、使用、储存、转移、报废等管理制度。

(2)辐射源的使用者应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培训证书。

(3)辐射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辐射安全。

3. 辐射防护培训(1)医院应定期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其辐射安全意识。

(2)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辐射监测与评价(1)医院应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1)医院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程序。

(2)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6. 辐射防护设施维护与检修(1)医院应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与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维护与检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五、监督检查1. 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科室辐射安全员应定期对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二、辐射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医院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医院放射科主任为辐射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辐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辐射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六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辐射防护设施和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拆除或损坏。

四、辐射工作人员管理第九条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辐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人员应熟悉辐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五、辐射防护措施第十二条医院应制定辐射防护措施,包括:(一)射线装置应设置在专用工作室,工作室应设有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射线装置操作时应配备辐射防护用品,如铅围裙、防护眼镜等。

(三)射线装置操作时,应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

(四)射线装置操作后,应及时清理工作场所,消除放射性物质污染。

六、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医院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理、事故调查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保护人员安全和环境。

七、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医院应定期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辐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安全,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储存、处理辐射源及产生辐射的医疗设备和场所。

第三条我院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保卫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辐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保卫科负责组织实施辐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修订辐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2. 负责辐射源及医疗设备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退役等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3.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4. 负责辐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5. 负责辐射安全保卫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储存、处理辐射源及医疗设备的科室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执行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辐射源及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2. 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有效;3. 对辐射事故及时报告、处理,并配合保卫科进行调查;4. 加强科室内部辐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第三章辐射源及医疗设备的管理第七条采购辐射源及医疗设备时,应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辐射源及医疗设备入库前,应进行验收、登记,并建立档案。

第九条辐射源及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十条辐射源及医疗设备退役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第十一条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保卫科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保卫科应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辐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第十四条保卫科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医院应将辐射安全保卫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内容,确保职工掌握辐射安全操作技能。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辐射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组织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对医院辐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3)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4)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5)负责辐射监测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维护及报废等工作。

三、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2. 医院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辐射安全职责。

3. 医院应设立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4. 医院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5. 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场所的防护,确保辐射场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 医院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7. 医院应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免受辐射危害。

四、辐射事故处理1.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2. 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辐射事故受害者进行救治,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

4. 对辐射事故进行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1. 医院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2. 医院应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辐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医院应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条例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条例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条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条例辐射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应该重视安全防护工作。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医院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全院职工和病人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 6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449 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3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本院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具体情况,医务科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医务科负责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

各涉源科室需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各科室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医院公章)等,报医务科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涉源科室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根据卫生部第 55 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医院正式聘任职工、年满 18 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科室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之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一、法定代表人为医院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安全设备科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部门.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三、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贯彻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辐射安全。

四、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严格遵守射线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辐射工作场地位置设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

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六、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辐射照射剂量,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如穿戴铅帽、铅围裙、铅围脖等。

除重危重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同人员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八、辐射工作场所应悬挂警示灯、辐射标志,射线装置机房要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并明确告知无关人员不得在照射室附近逗留。

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

九、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现场,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十、任何与辐射检测无关的人员未经辐射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辐射工作区域。

十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不得把个人生活品带入曝光室,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或存放食物,不得在曝光室做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以后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检测、辐射工作场所检测等,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为保存.十四、经常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声光报警设置及警示标识、防护用具、门机联锁装置、告知提示标识等、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遵循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实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设备维护制度等。

二、放射防护责任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放射防护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 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放射防护措施的落实。

3. 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对本科放射防护工作负主要责任,组织放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定期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4. 设备维修人员负责放射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放射防护操作规程,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培训。

三、放射防护安全培训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3. 放射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放射防护再培训,确保放射防护知识的更新。

四、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2.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按照要求记录监测数据。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

五、设备维护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维修人员应按照放射设备维护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放射设备的安全防护性能。

3.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设备维护档案,记录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情况。

六、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制度1.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放射工作单位应接受上级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患者在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放射防护责任与组织:明确医疗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负责人,制定放射防护的工作责任和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2. 放射防护设备与设施:确定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设备和设施的要求和规范,包括诊断设备的辐射防护装置、剂量监测仪器、防护屏障的布置要求等。

3. 放射防护培训与教育:制定放射防护培训与教育的计划和内容,包括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考核等,确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4. 放射防护操作程序:规定医疗机构的各项放射诊疗操作程序,包括剂量限值、辐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射线装置的操作要求等,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放射诊疗。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医疗机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和实施步骤,包括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报告和通报等。

6. 放射防护监测与评估:建立放射防护监测和评估的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7. 放射防护记录与报告: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剂量监测记录、事故报告等,为各级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以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持续和有效性。

放射诊疗防护制度

放射诊疗防护制度

放射诊疗防护制度1. 前言本医院作为一家放射诊疗单位,为确保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订立本放射诊疗防护制度。

此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放射诊疗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辐射防护措施的实施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2. 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管理2.1 医院必需经过合法授权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设备的法规和要求。

2.2 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调试、操作或维护和修理放射诊疗设备。

2.3 放射诊疗设备必需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辐射剂量的准确性。

2.4 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培训,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操作、辐射防护知识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3. 辐射防护设施和措施3.1 辐射防护措施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患者、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3.2 辐射区域必需进行标识和限制,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3.3 辐射防护设施必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3.4 全部与辐射相关的工作场合必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剂量掌控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3.5 工作人员必需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辐射防护装备,并依照要求进行使用和清洗。

4. 放射诊疗工作流程管理4.1 放射诊疗工作必需进行严格的工作流程管理,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2 患者必需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依据医嘱进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需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和诊疗计划,确保正确操作。

4.3 放射诊疗操作必需记录认真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患者信息、放射剂量和仪器参数等,确保放射诊疗的可追溯性。

4.4 放射诊疗工作中的辐射事故必需立刻上报,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包含疏散患者和工作人员、进行紧急辐射监测等。

5.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5.1 医院必需建立健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5.2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必需定期进行,以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组织的响应本领。

5.3 辐射事故发生后必需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含但不限于疏散人员、隔离污染区域和供应紧急治疗等。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辐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辐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成立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二)对医院辐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辐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四)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五)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三章辐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第七条医院使用的辐射源、射线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使用辐射源、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辐射源、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十条辐射源、射线装置的存放场所必须符合辐射防护要求,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辐射源、射线装置的维修、保养、报废等环节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个人防护与培训第十二条使用辐射源、射线装置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笔,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接触辐射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五条医院组织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安全意识。

第五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医院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 设立辐射安全防护办公室,负责日常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3. 各科室设立辐射安全防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三、辐射安全防护要求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辐射安全防护知识。

3. 定期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5. 加强辐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四、人员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其辐射安全防护意识。

2. 对新入职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掌握辐射安全防护知识。

3. 定期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辐射安全防护能力。

五、辐射监测与报告1. 定期对医院辐射环境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 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如发生辐射事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应急预案1. 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3.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各科室、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落到实处。

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防止辐射对人体的危害,我院制定了以下的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一、基本原则1.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和控制制度。

2.对辐射工作者进行必要的防护和监测,严格控制放射源使用数量和放射源辐射源的曝光时间。

3.有计划、有纪律地进行职业健康防护和医护团队培训,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协作,加强辐射安全技术的应用与研究。

二、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辐射安全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和培训工作。

2.医院领导、辐射管理组、职业卫生部门、医学影像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辐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医院内禁止擅自使用放射源进行工作或者自行维护放射设备。

三、放射源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源台账,并实行分类管理与定期检查。

2.对各类放射源杂乱无章的积存,要及时清理,分类存放,标记警示。

3.未经批准或未经专业人员操作或未进行必要的辐射防护,禁止使用放射源进行工作。

四、辐射防护设施1.在辐射源容器和遮蔽屏等易开启设备上设置门禁控制和道闸,保证任何一名医务人员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出入。

2.对较为危险的放射源,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墙和透视窗以及其他适当的措施。

3.遵循防护化“三线制”:一线防护要求操作者尽量减少对辐射源进行直接操作。

二线防护要求必须戴上适合防护的防护衣、手套、鞋套等放射性防护用品。

三线防护即安装透视设备,从而避免低偏差误的操作。

五、职业卫生及医护团队的健康监测1.按规定定期进行医护人员和明显受污染或曝露可能时间较长的患者的辐射健康检查。

2.加强对职业健康保护的教育和宣传,使医护人员养成良好的辐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

总之,辐射安全防护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求职业卫生、技术管理、设备维护、预防保健、安全设施等各方面环节都要同步、有序、全面。

辐射防护管理不是临时性的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有计划、有纪律的系统性规划,需要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努力,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医院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放射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放射辐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 放射科设立放射辐射安全小组,负责本科室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三、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放射源管理(1)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放射源储存、使用、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3)放射源报废、废弃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

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1)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放射诊疗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放射诊疗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3. 放射防护(1)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

(2)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放射科工作人员在操作放射诊疗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患者安全。

4. 辐射监测(1)放射科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放射科对辐射监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应急处理(1)放射科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辐射泄漏应急处理等。

(2)放射科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四、人员培训1. 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

2. 医院对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监督检查1. 医院放射辐射安全委员会定期对放射科放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 放射科对放射诊疗设备、放射源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放射辐射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安全,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医院辐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辐射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2)组织编制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对医院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辐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4)组织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5)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6)负责辐射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辐射安全管理要求1. 医院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 医院应建立辐射设备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和报废的档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3. 医院应制定辐射防护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辐射防护意识。

4. 医院应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5. 医院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6. 医院应加强辐射事故的预防,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7. 医院应加强辐射废物的管理,确保辐射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四、辐射安全教育与培训1. 医院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医院应对新入职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3. 医院应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持续提升。

五、辐射事故处理1. 医院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2.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减少事故损失。

3. 医院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目录

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目录

医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放射检查和治疗工作,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放射检查和治疗的科室,包括放射科、核医学科等。

第三条医院放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放射防护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二章放射防护责任第四条放射科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放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放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医院放射科室领导应当履行放射防护管理责任,制定放射防护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工作人员遵守放射防护规定。

第三章放射设备管理第六条放射科室应当配备合格的放射设备,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放射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进修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放射设备使用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前,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四章个人防护措施第九条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放射防护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时,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护目镜等。

第十一条放射科室工作人员在接触放射性药物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时间,避免辐射过量。

第五章患者防护措施第十二条医院放射科室应当制定患者放射检查和治疗的操作规程,确保患者接受辐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放射科室应当对患者进行放射医学风险评估,根据患者的情况确定合适的放射检查和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院放射科室在对患者进行放射检查和治疗时,必须采取有效的辐射减少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

第六章废弃物处理第十五条医院放射科室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分类和处置,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六条放射废弃物必须专门设立存放点和处理点,并由专门人员进行分类和处理,确保安全和环保。

第七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七条医院放射科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演练和准备,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理。

人民医院影像科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影像科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影像科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设备计量合格证》。

认真遵守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不论是接受诊疗还是操作机器都是安全的。

一、管理机构:常设以科室主任为组长、专职副主任为副组长、专职主管技师的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二、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卫生、环保、质检部门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

三、设备和设施监测:按要求接受卫生、环保、质检主管部门对机器设备和防护设施的监测,确保设备性能良好,放射剂量准确,屏蔽防护安全。

监测不合格的要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四、健康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档案,符合健康标准方能上岗。

五、个人计量监测:工作人员上岗必须配戴个人剂量仪,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计量监测档案。

六、实践正当化:对各项检查要认真复核检查对象,检查目的,禁忌和适应症等,对于不适合检查人员,重复性检查等要依法退回。

七、防护最优化:辐射场所要设置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警示指示灯和防护安全连锁装置,从根本上避免类似机房四门大开辐射公众的状况。

辐射区内不准有闲杂人员,确因病情需要陪人时,
要对陪护人员有效防护。

辐射区要常备铅衣、铅帽等防护器材,以方便工作人员、陪人和病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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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

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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