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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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能和效益;第三条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

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四条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的收入包括:(一)会费收入:包括小我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四)利息;(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协会收入的原则:(一)各项收入,必需严格遵照和履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规模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三)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正式,并交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财务支出范围:1、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等;3、管理费开支: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教诲费等;4、创办实体的成本费开支;5、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6、其他合理开支。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手册2024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手册2024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手册2024一、总则1、目的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特制定本制度手册。

2、适用范围本制度手册适用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编制等。

3、财务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2)效益性原则: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安全性原则: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应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保障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

(4)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应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财务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1、财务机构设置企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设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出纳、会计等岗位。

2、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严守企业财务机密。

3、财务人员培训与考核(1)企业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企业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三、财务核算制度1、会计核算基础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会计科目设置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实际业务需求设置会计科目,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调整。

3、会计凭证与账簿(1)企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2)企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登记和核算。

4、财务报表编制(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镇政办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0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

(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健全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参与人才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面向全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完善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相关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3篇)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3篇)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审批权限(一)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审批权限。

1、5,____元以下(含5,____元)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2、5,____元以上20,____元以下(含20,____元),由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会签审批。

3、20,____元以上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超出部门年度预算费用和新增费用的审批权限1、100,____元以内(含100,____元)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

2、100,____元以上由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三)公务借款审批权限1、30,____元(含30,____元)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2、50,____元(含50,____元)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领导会签审批。

(四)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含公费医疗、养老保险金)审批权限1、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由组织人事办主任和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2、各类工作人员的奖金及中心专项工作补贴由组织人事办拟定后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值班补助由党政办每个季度汇总,报分管党政办和分管组织人事办领导会签审批。

(六)每月计划内财政资金的拨付以及预算内转拨资金由财政办主任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一律坚持先批后用的原则,每月使用的资金须在上一个月的____日前填写申请表,按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交财政办安排。

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2)一、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风险控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1.3 具体财务管理事项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镇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6〕6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千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决算;(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项目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全面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软件”,并依托资产管理软件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4日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以及《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财政资金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

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合称预算部门)。

规范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财务活动应遵循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坚持效益优先、风险控制、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财务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升其财务管理意识和专业水平,做到熟悉业务、遵守规章制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股东、经营者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情况。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设立财务风险应对专项工作组,及时应对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九条公司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巡检和审计。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组织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对财务报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应当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报送财务报表给相关部门及股东,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各项费用的管理和操控,降低各项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应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周转和盈利。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防范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资金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流转和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定期对资金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观、公正、规范的财务审批流程,规范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规则和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

服务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服务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服务行业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

第三条服务行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3. 及时性原则:财务报告要及时、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 节约性原则:在保证财务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财务管理成本。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服务行业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修订、实施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3. 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4. 负责企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5. 负责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和控制。

6. 负责企业税务申报、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防范。

7. 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服务行业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1. 会计科目设置合理,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特点。

2. 会计凭证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变造。

3. 会计账簿设置规范,账簿记录清晰、准确。

4. 会计报表编制及时、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特点。

第七条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分析报告: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 税务申报材料:按照税法要求,及时、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服务行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九条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金筹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筹集资金,确保资金需求。

协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协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协会财务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协会经费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协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的全体财务工作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财务活动应当服务于协会的宗旨和发展目标。

第五条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独立性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分为总务部和会计部两个部门,各负责不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审核和核算各项财务支出,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工作。

第八条会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账目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为协会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九条协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预算管理(一)协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财务预算包括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各项支出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计划金额。

(三)协会应当根据预算编制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和透明。

二、会计核算(一)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记账方法和程序记录。

(二)协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向理事会报告审议。

(三)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资金管理(一)协会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杜绝资金盲目投资和挪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镇政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镇江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以下来源:(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益;(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缴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进驻新行政中心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指导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负责加强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单位报账制度。

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转移资金至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加强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实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行政单位按《镇江市市级机关财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联络员工作规则》要求设置财务联络员。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定期分析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对纳入核算中心的行政单位财务实施集中核算,分户建账.第六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集中办理行政单位的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编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分析工作;(二)协助行政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负责完成部门决算的编报工作;(三)配合、督促行政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定期向行政单位反映会计信息,保证行政单位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五)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财务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财务部在分管常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具体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制度,组织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知识,会计核算知识以及相关专业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2.拟订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应由财务部拟定的管理制度,经公司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3.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编制月份、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分管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审查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4.根据批准后的财务收支预算,协助公司领导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5.负责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建设项目建造成本控制以及公司的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6.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为财务决算),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7.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定期参与物资管理部门对存货的盘点,使存货存量与财务帐面数字相符;8.负责公司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资产抵押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对外财务承诺文件等的拟订、审查和管理。

参与其他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拟定与谈判,加强经济合同订立、履行的监督;9.根据国家的税收管理法规和政策,正确计税,依法纳税;10.编写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估报告。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凡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人员,应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对外披露,因涉密导致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原始记录是公司进行经济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管理是公司搞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内部自制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真实、日期吻合、数字吻合、字迹清楚。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和签单;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利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更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更情况。

(四)按照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

月财务报表别离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记录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下班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和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成立和管理。

(八)××××××。

第三条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依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

每一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

凡一符合法报销凭证必需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

协会日常开支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协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在×××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

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工作。

(三)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对国有资金项目投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奖惩,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指导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协会各级组织和全体财务人员。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收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财务收支要及时反映,不得拖延。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核、汇总财务报表。

(三)负责办理财务收支、资金拨付、报销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保管财务凭证、账簿等。

(五)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财务制度第六条财务收支制度(一)协会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收支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的原则。

(四)财务收支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拖延。

第七条资金管理制度(一)协会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协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不得用于非协会业务活动。

(三)协会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四)协会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协会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报销制度(一)报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

(二)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三)报销程序:报销人填写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审核、支付。

(四)报销时限:报销单据应在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销。

第九条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一)财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完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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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行业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办)财务收支行为,强化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结合行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办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资产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保障资产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使用效率。

第三条行办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决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根据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各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精神,财务部门为归口于综合处内的相对独立的部门。

行办财务收支活动在单位负
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行办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会人员管理、财务分析与检查监督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办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行办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收支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七条行办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下达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视资金来源情况,按照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八条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范围,并编制全口径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没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应采取集中统一、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行办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咨询服务费收入,房租收入等)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行办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和坐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帐外设帐、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行办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统一领取,集中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行办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资金渠道列支,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

禁止报销礼品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行办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的支出预算,不得多头开支和预算外开支。

(一)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应遵循“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同人数,由综合处扎口管理。

招待费报销必须按事项“一事一结”。

各行办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严格按制度执行的,全年业务招待费控制在财政部
门核定的合理水平内可按实列支,若超支则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内经费;对没有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的,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部门预算定额标准的部分全额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内经费。

(二)会议费:各行办应根据收入预测情况,结合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科学合理地核定会议费开支额度。

在使用时,对有经费预算和文件通知的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审批权限经行办相关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否则视同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三)车辆使用和维修:行办配备的车辆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严禁公车私用。

综合处应对各车辆建立燃油费、修理费等统计台帐。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修理,不得到非定点维修单位修理。

各行办应对维修费用设定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或行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投厂修理。

车辆行使和维修费用必须控制在定额标准内,不得超支。

(四)办公设备及用品:充分提高现有办公设备的利用率。

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统筹安排购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及日常用品。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比价或招标采购。

在设备购置上也应设定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管领导或行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

办公设备及用品的购置、领用、维修,由综合处扎口管
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序使用,各行办资金应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并应明确资金的审批权限,除工资以外的单项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对财政性的专项资金必须设立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由各行办综合处统一登记管理。

凡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部门预算中编制的资产购建项目以及经费的落实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采购。

各行办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台帐,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办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镇财统[2005]12号)等
有关规定。

各行办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及车辆等固定资产,由行办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各行办发生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应严格按《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镇财统[2005]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行办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市财政局后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情况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记帐、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管,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印鉴不得一人保管,建立结算凭证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网上结算需经相关人员审核后支付。

第八章财务分析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行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报表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印章齐全,
日期填写无误。

第二十三条行办财务部门应按季对预算执行、资产使用与管理、非税收入的收支等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行办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断提升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条行办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对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根据《会计法》以及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检查各类财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对违规票据、审批手续不全、无预算、超预算和无经费来源的开支有权拒报。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按照职权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行办财务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和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对行办财务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度。


于每年年初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行办预算执行、非税收入的收支、费用开支标准、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行办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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