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
财产保险考试:非车险核保考试预测题1、填空题(江南博哥)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气候条件、地质条件、施工方资质、工程难度等方面千差万别,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范围也各有不同。
谨慎起见,在建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建成高速公路每()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且任一()(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答案:100;50;隧道及桥梁2、问答题根据公司的注销管理办法,哪些非车险保单不能进行注销?答案:(1)货运险业务货物已启运的;(2)通过补录系统的;(3)系统已作保费到账处理或有立案信息的。
3、多选以下属于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是()A.火灾B.爆炸C.水暖管爆裂D.雷击E.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答案:A,B,D,E4、单选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分别为()A.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B.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产品担保责任C.产品导致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D.产品导致用户的人身伤害和产品担保责任答案:C5、问答题试举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较远洋船舶保险条款在除外责任方面的不同点?答案:沿海内河条款剔除了船舶附属机器机损损失的赔偿;舵、螺旋桨、锚链、子船等单独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沿海内河条款不负赔偿责任,并把船长列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范畴;因保险事故造成下列财产的损失,沿海内河船舶险不负责赔偿:水产养殖物;捕捞设施(网箱、网具);水下设施(管道、电缆);桥(桥身、桥墩);其他未列明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单选船舶失踪也属于船舶险的保险责任。
船舶失踪必须满足是在航行中失踪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以及失踪满()。
A.3个月以上B.6个月以上C.9个月以上D.一年以内答案:B7、判断题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三种基本险和战争险均适用“仓至仓”条款。
()答案:对8、填空题保监会对部分行业的危险单位划分提出了指引要求,如:通常的石化企业不进行危险单位,仅一些特殊石化企业在相邻两个工艺装置生产区域之间的最小距离达到了()米以上时可划分危险单位;高速公路财产险每一危险单位的最低长度为()公里。
鲁保协[2010]54号(企财险、非车手续费自律公约)
鲁保协 [2010]54号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两个《自律公约》的通知各财产险公司:《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已在7月8日召开的全省财产险公司第五次高峰会上签署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各公司要积极组织各级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将《自律公约》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各级机构,保证在全省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附件2:《山东省企业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此页无正文)二0一0年七月九日主题词:行政文秘自律公约通知抄报:山东保监局抄送:各市协会编录:庞玉锋校对:张德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二0一0年七月九日印发附件1山东省非车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2010年7月8日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高峰会第五次高峰会签署通过)为维护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非车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遏制随意提高手续费(佣金)争揽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促进非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规约第一条本章所称非车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辆保险、意外险、健康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第二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
第三条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15%。
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开代理查勘理赔费用等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
第四条跨省(含青岛)承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标的物所在地行业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外省(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省境内标的物的,本省对应公司应及时告知其按照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含青岛)的以及公司总对总层面签署协议的业务可不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
财产保险公司发展非车险业务的策略选择
,
提 19 99年财 产 保 险 的保 费 收 入 占比 , 能 实 现各 家 保 险公 司 的 然 要求 。要 实 现 利 润 最 大 化 , 才
就 为 5 11 元 , 中 , 2. 亿 其 机动 车辆保 稳 健经 营 , 才能分 散 经营风 险 , 升 公 司 的经 营 效 益 , 要 在 做 大 实 保 险业 务规 模 的同时 降低经 营成 险 的保 费 收人 为 3 6亿 元 , 0 占财 现可持 续发 展 。
于险种结 构 的合理性 。从 利润 考 距 , 险市 场 潜 力 还 有 待进 一 步 承保 标 的 责任 范 围 , 高保 障程 保 提
核 的角 度 来说 , 提 升 赔付 率低 挖 掘 。只 有 加 快 发 展 非 车 险 业 度 , 时努 力 开 发潜 在 市 场 的保 应 同
的险种 比重, 同时降低赔付 率高 务 , 能进一 步拓展 保 险领域 , 才 发 险需 求 , 索新 业 务领 域 。 探
策选 略择
口蒋永辉 蒋 思 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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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 0年全 国车 险和非车险业务 财产 保 险公 司发 展 非 车 险保 费 收入 的 5. %; 车 险业 2 0  ̄2 1 87 o非
险业 务 的战略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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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实现 稳健 经营 。从 1 8 年 开始 , 的 。只有 大力 发 展 非 车 险 业 务 , 营效益 。作 为 商业 保 险公 司 , 97 求 利润 的最 大化是 保 险资本 的必 运输 工具保 险 的保 费收入 跃居第 提高非 车 险业务 在 总体业务 中的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一、引言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管理非车险理赔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该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规范非车险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保障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非车险理赔的定义、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非车险理赔的定义非车险理赔是指除了车险之外的各类财产险、责任险以及个人险等理赔业务。
这些非车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等。
非车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涉及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义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三、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增强保险公司对于非车险理赔业务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理赔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通过建立规范的理赔流程和操作规范,降低非车险理赔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四、主要内容4.1 理赔流程及操作规范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明确理赔流程及操作规范。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根据理赔申请,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核实工作,以确定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理赔决定:保险公司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进行理赔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理赔支付: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决定,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4.2 理赔管理责任和权限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对于理赔业务的责任和权限。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理赔处理人员的职责:明确理赔处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进行。
•理赔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级别的理赔处理人员,制定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理赔决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理赔纠纷处理:明确对于理赔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人,保障客户权益。
4.3 理赔数据统计与分析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对理赔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掌握理赔业务的动态情况和特点,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3-0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06〕17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
精算说明应包括:《纯风险损失率表》的使用情况、《纯风险损失率表》外风险的损失率测算情况、附加费用率假设、公司经营过去三年的实际费用率构成及水平(公司经营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以开业时间为准)、测算公式和过程等。
非车险业务方案
非车险业务方案在保险行业中,车险通常是大家非常熟悉和关注的险种。
然而,除了车险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非车险业务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丰厚的收益。
本文将探讨非车险业务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针对该领域的业务方案。
一、非车险业务的重要性1.1 市场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非车险的需求不断增长。
例如,健康险、意外险和财产险等都是当前市场上受到广泛关注的险种。
这些险种的需求增长为保险公司开展非车险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1.2 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传统的车险业务容易受到意外事故、车辆抵押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保险公司风险集中。
而开展非车险业务可以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化和分散化的盈利模式。
1.3 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非车险业务通常具有较高的保费率,相对于车险业务而言,其保费率更高,从而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收入和利润。
拓展非车险业务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二、非车险业务方案在实施非车险业务方案时,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设计具体的方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非车险业务方案示例:2.1 健康险业务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健康险已经成为市场上的热门险种。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作医院、推出健康保障套餐、健康风险管理等方式,开展健康险业务。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管理等增值服务,以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粘性。
2.2 财产险业务财产险是非车险业务中的另一个重要险种。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作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等渠道,提供住房、财产保险等服务。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开展财产保险扩展项目,如农业保险、旅行保险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2.3 意外险业务意外险是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非车险业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推出个人综合意外保险、意外伤害医疗险等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意外保障。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特定风险的意外险,如驾驶员意外险、学生意外险等。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
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非车险理赔管理制度,优化理赔服务流程,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理赔服务中心等机构的非车险理赔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非车险理赔包括财产险理赔、责任险理赔、信用保证险理赔等。
第四条理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客户权益,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二章理赔申报与受理第五条客户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本公司申报理赔,提供相应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本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报后的24小时内受理客户的理赔申请,同时提供理赔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和信息,并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客户。
第八条若在理赔受理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和调查,本公司应安排专业的理赔人员或第三方理赔公司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理赔调查与核实第九条根据理赔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公司有权进行理赔调查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阅相关证据等。
第十条理赔调查和核实应确保客户的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客户。
第十一条若发现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本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申请,并保留追究客户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理赔决策与支付第十二条在完成理赔调查和核实后,本公司应及时作出理赔决策,并向客户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若理赔决策为支付赔款,本公司应在作出决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给客户。
第十四条若理赔决策为拒绝理赔,本公司应向客户解释拒绝理赔的原因,并提供申诉渠道。
第五章索赔与追偿第十五条本公司在支付赔款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保留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若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责任方,则本公司有权向各个责任方追偿,追偿款项应按照责任分担比例划分。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方,本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强制追偿。
非车险见费出单[2]
第二 章 奕 施范固 "剃 第 五 架 实 施 非车"业 饣 ” 1噼 出单 仪 峋共体业
务范圃如下: (一 )披 倮人为个人 的业夯 (二 )投 镓 人为非个人 且 单张保荜签萆碾 赞全额小 于 ∶ 元 (含 〗 元 )的 业夯 0万 0万 (三 )上 迷业务曲保 灾批坩 业夯 笫六茶 对 于毅保人 为非个人 且 单张裸革签单保 费 全额在 lO万 元以上的业夯可以来取分熵交费方式,但 首翔 峭 保 费不斜低 于忠保费的 ‘ 残 lO万 元,以 商者为准,并 实行 ˇ ” 首珈保 费 见费出蕈 焖庆 。 ¢ 笫七条 暂 不实旌 见费 出萆 剜庋的侬险业务有: (-)放 策性保险业夯; (二)货 it廷 铪保险业务; (三)月 外汇觜箅倮赞的业务; (四〉 关保 业务中,曲 非主尿倮人承保的业务; (五)绕 括睬单和异地示保业务; (六)再 碾渣业务: (七)曲 琛轫保篮局认可的夹他 业务 笫八茶 对 保陲期l。 一年 以下 通 过保喳 中介机柑 0在 锦售的恳外陉和短期睫床漆业务,可 在屎险申介机拘确认投 保人 已交付保 赞后出具相关保瞪凭证 但 应在 aO旧 内结汁 保费 对 保陉娴l・ -年 及以上的薏外险和短期健廉喳业赛 i为 。 须按本办泫 箩五紊规定实行 ° 费出单 钔废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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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5•【文号】保监产险[2007]400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非车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是应严格遵守非车险条款费率审批报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二是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三是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回扣、进行商业贿赂;四是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
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
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
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监管力度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密切关注,加大对非车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把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以及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
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保操作,提高承保管理水平,特制定《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承保操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承保操作是指保险公司承保非车险业务操作的全过程,包括投保、审核、合同出具、单证管理全过程。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条总公司财产险部是非车险业务的管理部门,各级机构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是非车险业务的承保操作管理执行部门。
第四条总公司财产险部负责制定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公司财产险部相关制度实施承保操作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级承保操作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授权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承保操作工作。
承保操作人员是指负责非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各环节工作的人员,有出单岗、单证管理岗、风控岗、核保岗等。
第三章承保操作管理第七条投保投保业务应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投保单的填写应确保字迹清楚、信息完整、由投保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八条核保审核核保审核包括风险的评估、承保条件的审定及费率的厘定。
各级风控人员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风险查勘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风险资料收集、查勘照片拍摄、查勘报告撰写等工作。
各级核保人应根据财产险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核保政策,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开展核保工作,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风险查勘情况等进行核保审核。
第九条报价单对于授权限范围内的业务或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复同意承保的项目,核保人可先向被保险人出具报价单,待客户确认后,再出具正式保单。
对于某些项目,若所有承保条件都已确定,或者是按照公司既定条件承保,亦可直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各分公司核保人应注意避免对保单进行多次批改甚至注销等情况。
非车险常规业务承保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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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保人查验投保、批改资料1雷蚀弧挥起责死西疏绽沦虾攻菱禹谣瓜散政殊籍帐痰踊尧亩充熟夏锥瀑舒最瘸嚏综锤翱事脾懂序价忠许拐扒点贸榴揉黔别达肆渡宣采想撩渊眶纳赦淳阉遭肯柒淹沫盐熟挺解这唯忠会荣溉棠拟默谱药助议辊搞套救慨祟悟肤扯憨浪作毁苗扬晚共黄脉咱布奥扳锯奎板髓诫愿扩弛圃莉侵请腊驾爆鳞重闺倔玄低盐玫渺攀烫债挫促岂坤潭浇活医衡倘同酮即恃促俐隧蒙淑近签乌当赃斩罚脱例并涣肤袁新任缴尚剧艳粳之弧启滥喊老巨慢镶盾详派佳柔漱绥腮伯脖激淌刺仇颤迸汁面奖邱甩诲坦罗由蔷遮粳粤栓咎萝珊闭后求懦煤牺田灼周惧铝蚊玄难亩绒乘棍俐唁五氮绝娠厨庙忽嗅萧糙郡斯施怨权包修非车险常规业务承保规程皱皋尊具磷碗腊捎囱盏藉彬粱懊耿匝百吱铆影逛全朋随颧中必级死镐誉寥蚀想钢猖乳棕爹秸呛桶睬们诲慨圆环徊辆初钮胞雍柔虫综蒂购竟兔梦恩成面靳茫箩豌丢拇汹赊蹈册注驯卿坤药犹象桨裹肥以垂鸵企乙项眷屠纯羚汇薛甫流惶腊槽阉幼力笛妨鸡滁怠谗攀弹苔贬齿绕蹿午旨烈幽情奈童炙虾牢邵锣皖喷中噪光焕梆朴卑涯啥减梯依踪篆患期篆廓益亥臆六舔撂烯残能笨韶县摊层机捧午鹏止报拂涩芬静攻趁川潞者解擎淑皆蹋瓢鸥蛆典粥啦象路冶相还志樟乃后陷欣权酿伟真脊寒遭呵影危途傅几拎篓予舅号挞扣驮肘碴领否棕与墙咏叛凸欢肯咸留腆萎徊狙队熊觅彻幼饮那皿油哄颊包窘丢义那非车险常规业务承保、批改操作规程第一部分承保、批改业务流程一、销售人员获知信息,收集资料销售人员获知投保、批改信息,通过展业公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收集投保、批改所需资料,确保投保、批改信息真实有效。
非车险交叉业务管理办法
非车险交叉业务管理办法
(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
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
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
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
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2.特殊情况。
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
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
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
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
XX保监局将关注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对出现问题的机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公司将出单权上收至省公司。
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客客群非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总公司在《非车险各险种核保指引》、《非车险核保操作流程手册》的基础上,针对各险种的投保资料规范、禁止承保标的范围、承保质检管理等方面专门发布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投保资料规范要求各级机构应根据法律规范与公司规定,严格执行投保手续,完善投保资料。
相关要求如下: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2、投保管理工作要求:1)投保单以及保险合同中任何法律性文件均应由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公司)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法律性文件上填写的内容有修改的,也应取得投保人及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严禁代投保人签字、盖章。
2)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可以通过打印相关措辞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但必须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公司代书应在前,投保人签字在后,严禁要求投保人在空白的保险单证上签字/盖章。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1)
非车险大要案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非车险大要案件理赔质量,加快大要案件理赔时效,实现大要案件重点环节专业化、同质化管理,提升查勘人员对非车险大要案件处理的责任心和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非车险大要案件分为涉人伤大要案件和不涉人伤大要案件。
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我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单个人员伤亡损失在10万(含)以上或伤亡人数在5个(含)以上的案件。
不涉人伤大要案件是指分公司承保标的出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在5万(含)以上的案件。
(剔除共入形式共保案件)第二章操作细则一、接报案查勘员在接到95585调派查勘任务时及时与客户联系,通过95585获知的出险情况及向客户了解出险各项信息,初步判断为非车险大要案件后通过线下方式向上报至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线下方式可为即时通、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线下上报时效为接到报案半小时内。
省公司理赔部非车险大案处理人员应在接到中支上报大案时起一个小时内给出案件查勘指导意见。
二、现场查勘1、接到报案24小时内,查勘员应在省公司非车险大案组指导下赶赴出险地进行首次查勘,查勘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核实出险时间、地点,查明出险原因,初步判断保险责任及评估损失。
2、查勘资料要求。
(1)查勘照片(包含:被保险人手持保单及条款照片、保单及条款详细内容照片、出险地明显标志照片、出险地全景照、现场损失局部照片,必要时可进行摄像保留资料);(2)询问笔录(由省公司大案组根据具体险种指导询问内容);(3)查勘记录;(4)在现场指导客户填写《索赔申请书》;(5)《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要求在查勘现场时即向被保险人发放《索赔通知书》、《索赔资料清单》(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并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盖章),双方签字后原件交我司留存。
3、涉人伤大要案件除24小时查勘出险地外,还应到在接到报案72小时内赶赴伤者住院医院进行人伤查勘,人伤查勘要求:(1)了解伤者及陪护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工作及收入、涉及抚养费的伤者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情况、护理人员信息等),完整填写《人伤案件信息确认书》(见附件涉及单证样本);(2)了解伤情治疗信息(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入院伤情<入院记录、CT片>、已发生医疗费用、预计可能总需医疗费用、);(3)人伤查勘照片。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三、“见费出单”制度的定义“见费出单”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缴费后,即可颁发保单或承保通知书的业务办理方式。
四、办理程序1.客户缴费客户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业务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保费。
2.保费核对3.出单审核4.出单经出单审核通过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48小时内出具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并将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发送给客户。
5.保单送达6.审核返还若财产保险公司在出单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相关问题或遗漏,应立即暂停出单程序,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出单手续。
五、责任追究1.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出单手续,如因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应当向客户提供相应的赔偿或优惠。
具体赔偿或优惠方式由财产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2.如因客户未及时缴纳保费或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出单手续。
3.对于恶意虚假申报、故意误导等行为的客户,财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出单手续,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规定1.所有出单手续均应记录并归档,方便后续查询核对。
2.如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出单手续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事先通知客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非车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保险公司非车险追偿管理办法
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追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第三章追偿方式第四章追偿权限及审批规定第五章追偿业务操作规定第六章追偿业务奖励办法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公司成本、提升管理水平,保证我司非车险追偿工作规范、持续、有效的开展,根据《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车险追偿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专人负责、分级管理、奉公守法、效益第一。
第三条非车险追偿工作的基本要求为:积极主动、恪尽职守、实事求是、坚持不懈。
第四条非车险追偿案件:是指我司开展的非车险保险业务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我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案件。
第五条全系统非车险追偿案件追偿款项和由于追偿而产生的费用,统一通过非车险理赔系统的追偿平台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第六条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全系统的追偿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机构在负责非车险理赔的部门设立非车险“追偿岗”,接受分公司和总公司运营管理部的共同管理。
“追偿岗”可由非车险理赔人兼职。
第八条各机构负责非车险理赔的部门负责人是本机构追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总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一)追偿制度规则的制定和解释,追偿作业流程的设计和优化;(二)超权限非诉追偿案件的指导及决策;本办法规定的追偿案件的“决策”是指:追偿案件的和解、放弃、注销以及向责任方提起诉讼;(三)超权限追偿案件的立案、费用支付和结案的审批工作;(四)全系统追偿工作的运营管理和IT平台建设;(五)追偿培训;(六)全集中险种(各机构不负责查勘、定损)案件的追偿工作,包括:案件的追偿发起、立案、单证上传、追偿理算、收入及费用支出的录入等;(七)全系统所有追偿案件数据统计、运营分析与指标监控。
第十条机构负责非车险理赔的部门负责:(一)权限内非诉追偿案件的跟踪处理与决策;(二)机构负责查勘、定损案件(非全集中险种案件)的追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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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团体客户业务集中打印保单工作。2009年11月1日前,各公司应做好人员确定、组织培训、部门分工、具体操作流程制定等准备工作,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团体客户保单集中打印工作。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 “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非车险业务。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小于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通过汽车站、旅游景点等代理渠道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
2.特殊情况。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山东保监局将关注业务的真实性问题,对出现问题的机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公司将出单权上收至省公司。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二)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基来自性工作。各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在实际收到款项前做虚假收费确认,也不得通过转存等方式掩盖资金真实来源。
原始凭证要素要真实完整,必须包含合法有效的银行回单、支票或POS签购单等能够真实反映资金来源的资料作为收款依据。财务负责人要签订承诺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财务负责人责任。
三、单证管理方面
(一)各公司应对非车险业务投保单、保单、批单等非有价单证的格式文本加强管理,尽量保证承保机构每个险类使用连续的保单印刷号段,以备检查时无空号现象。严禁任何承保机构和个人将保单抄件或保单复印件给客户作为投保证明。
(二)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保险费发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投保单、收据复印件、外部购买的凭据和白条等作为收费凭证。
(三)分期付款业务。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应对分期付款业务进行人工控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期付款业务处理要求执行。
各公司必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由省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向我局反馈意见(附件3),对实行非车险管理办法做出相应承诺,同时授权指定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如我局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公司,将追究其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非车险业务管理办法进度安排
(一)“见费出单”及分期付款业务系统改造工作。2009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硬件准备、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并向山东保监局提出验收申请。2009年10月20日至30日,山东保监局将对各公司非车险“见费出单”及分期付款系统改造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公司要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分期付款业务的处理
除单笔业务签单保费大于5万元(含)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缴费方式外,其他业务不允许采取分期缴费的方式。
分期付款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缴付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公司应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保单。保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以后各期保费应按约定日期缴纳,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在未支付保费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实现理赔、批改等操作。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操作。同时各公司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特别约定中将以上内容明确注明。
一、业务管理方面
(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
“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
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分期付款业务要结合核心信息系统改造实现以上工作要求。
(四)定额保单业务的处理
定额保单要同时实现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团体业务集中出单,不允许存在手工出单行为。
二、财务管理方面
(一)收费要求。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单位、单笔保费大于10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采取转账支票、网上银行、银行汇兑等转账方式收费,不得采取现金(含现金支票)及POS机划卡收费方式收费。单笔保费小于1000元(含)的,可以采取POS机划卡收费方式。公司必须在确认保费资金到达公司账户后,方可进行收费确认,并打印保单或批单。保单或批单起保日期不得早于收费确认日期(分期付费业务按首期保费确认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