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扣押规定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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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

关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处理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当事人财产的一些处理措施,小编在此整理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知识一、法院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需要制作清单列表吗?是的。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由谁保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三、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在案件终结时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四、出于公务需要法院可以暂时借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吗?不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五、查封不动产需要通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吗?需要。

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部门的查封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六、扣押的物品需要登记吗?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七、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放在什么地方保存?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 2010年5月9日(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

对涉案单位私设帐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款物转移。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实必须相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

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在处理刑事涉案财物方面,我国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通过这套程序,可以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一、查封、扣押和冻结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冻结是非常常见且重要的程序。

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

其中,查封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封闭,禁止任何人接触和使用;扣押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使用和保管;冻结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限制转移和处置。

这些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安全、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没收和追回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没收和追回也是非常重要的程序。

在一些严重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可能非常高,如果不进行没收或追回,就会对社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我国对于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等罪行,都有明确的没收和追回程序。

例如,最近曝光的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副局长吴某涉嫌受贿案中,抢救回来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已全部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督促吴某退赃近300万元。

三、保全和监管在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保全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全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保护,如对文物、艺术品等进行保护;监管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严格的管控和监督,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移和处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未能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保全和监管,可能会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失和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江苏省安保部门查获一起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树种乌头树的案件中,查获的物品被全部移交给森林公安部门,森林公安部门启动涉案财物保全,对于已萎缩或者失去活性的乌头树进行了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无论是查封、扣押和冻结,还是没收和追回、保全和监管,都需要依法严格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被害人的权益。

除了以上所提及的程序以外,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程序。

赃款赃物到底都去哪儿了?

赃款赃物到底都去哪儿了?

赃款赃物到底都去哪儿了?今天看到,针对两会期间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在网上解读腐败分子涉案巨额去向,说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均上交国库。

数据显示,最近5年内,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可谓数额巨大,这还不包括其他部门追缴的可能更多的数额。

上交国库的说法,是与目前法律规定相符合的,但可能上面的领导并不知道,根据笔者对大量司法实践的了解,上交国库经常只是一个程序性形式而已,在地方上,很多赃款赃物实际上都以预算外资金的方式,在财政上绕一个圈,最后归办案机关所有了。

所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相当一部分赃款赃物都上交给办案机关了。

去年代理山东济宁一黑社会性质案件,发现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对嫌疑人抄家,对嫌疑人所经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总金额达到两亿多元。

黑社会性质的罪名,是过了两个月才立案的。

公安局还为了2000万元,抓了5名案外人员,过了一个月,才发现抓错了,2000万元是案外人的,只好放人、还钱。

对嫌疑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公安局则要求其他股东帮助变现,将股权对应的现金交给公安局。

无独有偶,这些年大量的反腐案件中,落马官员的家庭财产也成了办案主要目标之一。

多地的反贪机关在办案中往往查封、扣押几倍于涉案数额的财产。

在查封扣押数额不够时,反贪人员会使用各种方法要钱,甚至,某地反贪局在办理一央视人员腐败案时,从家属那里要不来钱,就不断给嫌疑人的同学打电话,让同学们替嫌疑人垫上赃款。

有的地方,即使反贪机关对事实早已查清,但因为赃款不到位,案件也就不审结,一次两次三次地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耐心等待家属交款。

还有,变现的方法也像济宁公安机关一样,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好几起都是检察院已经查封了房子,但要求家属借钱去交现金,赎回被查封的房子。

为什么办案机关这么热衷于追赃、变现?这不是上交国库、挽回国家损失能够完全解释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实实在在的部门经济利益。

不知是谁在多年前发明了一个政策,就是办案机关对追缴来的财产,可以在象征性地走一下财政手续后,由财政全部或者大部分返还给办案机关,成为办案机关在已有财政预算之外的额外收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高检发研字[2001]1号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高检发研字[2001]1号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正文:----------------------------------------------------------------------------------------------------------------------------------------------------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高检发研字[20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款物,可以先予扣押、冻结,并列明清单,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八条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册与款物必须相符。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各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内部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5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五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09 扣押和调取证据0902.调取证据3.执行调取。

(1)执行主体。

执行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取前告知。

向被调取人出示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件,告知其调取理由、依据以及如实提供证据、配合调取的义务和责任。

(3)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

侦查人员向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证据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4)清点调取的物品、文件。

对于调取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物、原件。

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取得原件的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证据保管人员,一份与《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一并存入诉讼卷。

09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1.保管。

对于扣押、调取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原始设备品牌型号、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侦查人员应当将所扣押物品、文件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员,当场查验、清点,登记在册后签收。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装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处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能装入保管袋的,应当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状态的方式存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鄂检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鄂检发[2010]4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已经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湖北省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处理办法》(鄂检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现就执行高检院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扣押、冻结款物的范围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帐外资金,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对与职务犯罪无关的帐外资金,不得扣押、冻结,确属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不得扣押、冻结涉税款项,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公安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涉嫌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涉税款项,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者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非税收入,不得扣押、冻结,但应当写出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及时移送非税收入地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机关经审批办理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逃避应当缴纳的非税收入,可以扣押、冻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诉讼终结后,依法上缴、移送、发还或者返还。

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关于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并不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965年至1998年,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办法、通知、批复等就达19个之多。

规定虽多,交叉、重复、矛盾的地方也不少。

⒈立法主体庞杂。

赃款赃物的移送本质上是诉讼行为,应该在诉讼法规中进行规定。

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却只字未提,直至1996年新修订时才在第198条中进行了规定。

上述19个规定中,立法、司法部门作出的少,大多数是财政部门作出的,而只有在赃款赃物上交国库时,这种诉讼行为才可以同时看成是财政行为。

事实上,司法机关之间移送赃款赃物以及未上交国库的赃款赃物的移送都不应在财政法规中进行规定。

除财政部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参与了这些规定的制定。

立法主体的复杂化,直接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如1998年1月19日“两高”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赃款赃物问题,且明确公、检、法部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于这六个部门不包括财政部,它制定的有关规定今后能否继续适用就是个未知数。

⒉内容互相矛盾。

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7年1月26日,最高检察院在《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重申按1965年的规定办理。

但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有的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交国库,引发许多纷争。

由于各执一词,发生争议时,即使请求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协调也很困难。

就是在1998年1月19日最新公布的规定中,也存在矛盾。

该规定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

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有限等问题。

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

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置等)、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未按规定呈报销毁违禁品及管制刀具、未按规定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国库,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成了我局涉案财物管理中“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等大量的执法“怪现象”,反映我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

由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很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有关。

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物随案走”是原则,可是在实践中,“物随案走”却很难坚持到位。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结合起草制定《规定》的有关情况,就《规定》的出台背景、把握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出台背景和把握的原则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准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相对薄弱,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规定》的起草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财产执行的规律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仅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二、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关于赃款赃物的继续追缴。

对于判决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长期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追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判后应由侦查机关继续执行;侦查机关享有刑事侦查权,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案件执行的措施、手段有限,难以承担继续追缴任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均有继续追缴的责任和义务,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情况下,承担继续追缴任务不具现实性,适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贪官赃款赃物如何处置

贪官赃款赃物如何处置

贪官赃款赃物如何处置作者:王婷婷蔡月悦张莹来源:《人民文摘》2015年第03期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官员涉贪腐的行为也不断被曝光,其赃款赃物价值惊人,有的甚至达数亿元。

那么,贪官被没收的财产最终究竟如何处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介绍,对涉贪官员的查处有其特殊性。

赃款赃物经过移交后,最终由法院上缴国库。

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补充表示,对贪官的财产可以拍卖,也可捐到博物馆,供人参观。

公、检逐层移交最终由法院上缴查处涉贪官员,需要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

赃款赃物也需要逐层移交。

陈春龙同时也表示,在具体的操作中,公安、检察院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能将犯罪嫌疑人“财产”按时随案移送。

“犯罪嫌疑人的随案移交是没问题的,但是赃款赃物是否能完全地、彻底地、及时地移交,在司法过程中好像还有些困难。

”据了解,早在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6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缴国库。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5.07•【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4号•【施行日期】1986.05.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第三章保管与处理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追缴和妥善处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属赃款赃物。

第三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

赃款赃物不在本省境内的,商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和处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赃款赃物或有嫌疑的物品,严禁买卖或窝藏,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组织报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第六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

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价退赔。

已经挥霍或腐烂变质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已卖出的赃物,按下列情形追缴:(一)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无偿追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责令买主按买价退赔;原物又买出的,收缴变价款;(二)买主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按卖价赎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原物又卖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卖出者按原卖价赎回原物。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扣押物品、涉案证据等。

第三条本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接收、登记、保管涉案财物;(三)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估价;(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拍卖、销毁等;(五)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财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六条涉案财物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接收,并填写《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状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八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应当立即将《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报送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保管涉案财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二)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四)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变质、灭失。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置,确保涉案财物合法、合理处置;(二)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包括:(一)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无使用价值或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销毁。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怎样的?

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怎样的?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刑法》之中明确规定赃款赃物追缴后需要上缴国库,在上缴之前需要确定刑事案件是否有受害人,若是有受害人,且追缴获得的违法犯罪者的赃款赃物,有些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合法部分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受害人。

一、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是怎样的?1、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赃款赃物的主要特征:(1)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2)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

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

二、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62.07.23•【文号】•【施行日期】1962.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65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65年12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

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

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

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

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

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

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

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指在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羁押、扣押等措施时,对其携带、使用或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暂时保管的规定。

一、扣押物品的种类:1. 违禁品: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携带、使用或出售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赌具等。

2. 违法犯罪工具:指用于实施或准备实施犯罪行为的器具或工具,如锤子、刀具、撬棍等。

3. 所得款物:指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活动获得的财物。

4. 证据物品:指与犯罪案件或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如现场物证、书证、证明文件等。

二、扣押物品的程序和要求:1. 原则上,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羁押、扣押等措施后,应当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并制作物品清单。

2. 物品的清点和登记应当由公安机关民警与当事人共同参与,并由公安机关民警签名确认。

3. 在清点和登记时,公安机关民警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等进行详细描述,并在物品清单上进行注明,以便日后查验使用。

4. 对于枪支、弹药、毒品、赌具等情节严重的违禁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给专门机关进行鉴定、处理和销毁;对于证据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并在适当的时候依法及时提供给检察机关和法院。

5. 所得款物应当及时登记并予以保管,处理时应当依法进行追缴、冻结或扣押。

三、扣押物品的保管和返还:1.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保管措施,确保扣押物品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2. 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或易损坏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存期限和质量。

3. 在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扣押物品返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人放弃物品的所有权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或销毁。

四、扣押物品的监督和申诉:1.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

2.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进行申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尽快予以答复。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置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

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有限等问题。

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

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置等)、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未按规定呈报销毁违禁品及管制刀具、未按规定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国库,现金与实物、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混合保管、涉案财物因缺乏专人保管容易丢失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形成了我局涉案财物管理中“有单无物”、“有物无单”、“有案物”、“无案物”等大量的执法“怪现象”,反映我局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二)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沟通不足、配合与协调机制薄弱等问题。

由于涉案财物的管理存在于办案过程中,很多管理中产生的问题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有关。

如: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物随案走”是原则,可是在实践中,“物随案走”却很难坚持到位。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扣押物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扣押权的单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的扣押管理。

第三条扣押物品是指被有关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财物暂时保管在执法机关或其他指定地点,以确保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

第四条扣押物品的性质、数量、价值和保管地点应当明确登记在案,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扣押物品的管理第五条扣押后应当及时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检查,登记清单,并逐一加封。

第六条对扣押物品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特点、数量和价值,采取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损措施。

第七条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易损坏、易丢失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处理妥善保管。

第八条严禁扣押物品私自开启、擅自使用或转借,确需使用时,应当履行相应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对扣押物品的转递、接收、保存等环节,应当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扣押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条对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依法返还或者处理。

第三章扣押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扣押物品的处置应当依法、合法、稳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应当依法查明其来源、性质、数量和价值,并在法定期限内报请审批,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财物的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依法通报的扣押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其到场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扣押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的监督,定期对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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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扣押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程序。

要求反贪、反渎、公诉等部门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案结后凡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由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说明扣押、冻结的理由及范围,经检察长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承办人、见证人、被扣人在开具的《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签名。

二是严格对赃款赃物进行登记核对。

办案部门在暂扣、没收、追缴款物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及暂扣款票据,填写要齐全、完整。

赃款、赃物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的代扣代缴账户,由专人负责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保管,移交、收缴填写扣押清单、登记入账。

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办案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实行分离保管,由专职财务人员依照法律和财务纪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该上缴国库的及时足额上缴,该返还的一律返还,确保案结物清,不留隐患。

该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做到“三定”,即定期检查,定期清点,定期上缴。

四是严格督查。

纪检监察部门对赃款赃物进行督查的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所扣押的款物进行逐案检查,做到一案一帐,帐明物清,帐款相符,手续完备,管理规范。

对于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私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严格处理。

办案部门可以通过内网获取案件款物的处置信息,从而减少库存积压和呆账问题。

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入网络系统查阅所有案件涉案款物的明细,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改正。

五是严格落实责任。

在责任认定上,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明确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对于不捕不诉的案子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反贪、反渎两局在办案中对于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必须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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