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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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2006年5月18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8日生效日期:2006年05月18日失效日期:2006年12月19日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温政发〔200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起草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

起草小组成员名单在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先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初审并提请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防止和避免通过制定文件强化部门利益。

三、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核的函;(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三)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合同履行【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15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8.28【实施日期】2013.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3〕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进度,切实降低金融债权不良率,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清理刑民交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项活动。

根据市委《关于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及市委领导批示的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当前,全市两级法院为数不少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抵押物因刑民交叉问题迟迟得不到实现,导致该类执行案件“堰塞”现象,已经严重影响到法院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努力。

经中院汇总统计,截止今年 6 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有 155 件案件的执行标的物因涉及刑事查封而无法处置,涉及不动产 182 处,涉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达 13 亿余元。

鹿城法院最多,占据其中的 127 件案件。

刑事查封机关中,跨县、区公安机关刑事查封的有 18 件,被温州市外的公安机关刑事查封案件有 1 件,被本地公安机关刑事查封又被外省市法院在先查封的有 17。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20号【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1.24【实施日期】2013.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温中法[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现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中院和市国土资源局反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3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会议纪要为加强法院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完善查控工作机制,推进司法查封的无缝对接,2013 年 9 月 12 日,市中院、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国土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专题协调会。

参会人员有市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办公室、执法监察局、利用处、地籍处、土地登记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及各国土分局分管局长与地籍科长。

会议就协助法院查询、查封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并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国土部门协助法院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工作流程问题(一)为提高协助法院查询反馈时效,简化环节,集中办理,经两单位共同研究同意,法院向国土部门发送协助查询通知书时,应尽量提供详尽的被执行人相关房地产信息,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市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统一办理法院对市区的土地使用权网上点对点协助查询事项并及时反馈工作。

反馈时间认真遵照市委、市综治委文件规定执行,手工操作三个工作日内反馈。

同时,国土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发批量查询软件,建成后应当日反馈查询信息。

(二)国土部门协助查询以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为准,一般不再查对土地登记实体档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9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9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并根据当前宏观政策调整和增收节支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盘子,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法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6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20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八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执行部门在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如下因素:1.时间因素:优先选择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在近几年的案件;2.财产因素:优先选择能实质上减轻执行工作量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分配率的案件;二、破产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查控破产财产的,经破产审判部门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

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申请;基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报所在法院执行部门,由其向中院执行局申请。

三、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在预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务人涉执情况,并及时与有关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情况,尤其是有无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处置中。

如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 19 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执行程序中企业资不抵债需转入破产清算所引起的执破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规范企业退出机制。

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生产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作原则。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协作,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破产企业相关审判执行工作。

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沟通案件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涉诉、涉执情况,引导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转化。

2、严格审查原则。

执行案件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应当统筹兼顾本地区尚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情况,不应待己查明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温中法〔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温中法〔201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已经我院第二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民五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借贷行为规制,维护社会公信和司法权威,护航金融经济秩序稳步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丰富资本市场,推动金融市场竞争,具有积极的意义。

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

民间职业放贷群体盲目追求不当高额利益,通过变造填空式借据、制造走账流水、转贷平账、假借现金给付、虚构债权人、他人收款收息、恶意制造违约事实、收取高额费用、预收利息保证金等手段,制造证据链闭环,虚增债务金额,规避法院对虚假诉讼和违法高息的司法审查(以下统称“套路放贷行为”),是当前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合规审查的重点。

二、在民事审判中甄别与防范“套路放贷行为”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或具有职业放贷人及名义借款人特征;(二)采用格式合同,通常借贷合同中出借人身份、利率标准等要素采用填空方式;(三)存在高利贷表象;(四)存在有意规避款项交付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现金交付、制造走账流水等;(五)存在有意隐匿还款付息事实审查的表象,如假借他人账外收款收息等;(六)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本付息等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前后矛盾;(七)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八)有因实施虚假诉讼、套路贷等不诚信行为受司法惩戒或刑罚记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温中法办〔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温中法办〔2017〕59号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中院第二十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为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本院设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分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破产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破产审判部门法官代表;(二)司法技术部门人员;(三)监察部门代表。

第二条【评审委员会职能】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一)编制管理人名册,包括管理人的编入及除名;(二)对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案件进行评议,指定管理人(具体操作按省高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三)负责对管理人年度履职情况评价;(四)对管理人重大处罚事项作出决定;(五)其他应由评审委员会行使的职能。

第三条【评审委员会的召开】管理人评审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或由其授权的成员召集。

第四条【名册编制】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的增加或者除名,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决定。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廉洁自律情况、执业业绩、能力、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以及管理人受处罚情况,综合评定是否编入或除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温中法办〔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7〕58号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已经中院第二十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管理人考核参考内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主体)温州两级法院对温州市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原则)履职评价遵循全面、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方式)履职评价的方式采用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个案评价)个案履职评价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作出。

评价时,可向债权人、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发放管理人履职评价表征求意见,亦可邀请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加评价会议。

个案履职评价注重管理人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

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个案履职评价一般在破产清算案件程序终结后、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或和解案件的和解计划通过后作出;如有必要,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后续工作情况或重整计划、和解计划的监督执行情况,追加评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温中法[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3〕72号)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现将《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罚金;(三)个人、单位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卡、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项、物资;无主财物包括无主款项和物资。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追回赃款、无主款项以及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视同罚没收入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温政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38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9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7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1│《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温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号)│├───┼────────────────────────────────────┤│3│《温州市环境噪声达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4│《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5│《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6│《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7│《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8│《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9│《温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10│《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11│《温州市区烟尘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2│《温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13│《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1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5│《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16│《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17│《温州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18│《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9│《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温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21│《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2│《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3│《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5│《温州市教育督导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26│《温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8号)│├───┼────────────────────────────────────┤│28│《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29│《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30│《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31│《温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32│《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33│《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34│《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35│《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36│《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37│《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38│《温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39│《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40│《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7号)│├───┼────────────────────────────────────┤│42│《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43│《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44│《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45│《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46│《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47│《温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48│《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49│《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50│《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51│《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市政府令第87号)│├───┼────────────────────────────────────┤│52│《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8号)│├───┼────────────────────────────────────┤│53│《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54│《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5│《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56│《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57│《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58│《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59│《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60│《关于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施行细则》(温政〔1992〕10号)│├───┼────────────────────────────────────┤│61│《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温│││政〔1993〕21号)│├───┼────────────────────────────────────┤│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建房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温政〔1994〕4号)│├───┼────────────────────────────────────┤│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珊溪水库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房的通│││告》(温政〔1995〕20号)│├───┼────────────────────────────────────┤│64│《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65│《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温政〔1998〕12号)│├───┼────────────────────────────────────┤│66│《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江滨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46号)│├───┼────────────────────────────────────┤│6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7〕51号)│├───┼────────────────────────────────────┤│6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45号)│├───┼────────────────────────────────────┤│6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轻集体企业改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78号)│├───┼────────────────────────────────────┤│7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7〕188号)│├───┼────────────────────────────────────┤│7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8〕132号)│├───┼────────────────────────────────────┤│7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温│││政发〔1998〕202号)│├───┼────────────────────────────────────┤│7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温政发〔1999〕14号│││)│├───┼────────────────────────────────────┤│74│《温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9〕37号)│├───┼────────────────────────────────────┤│7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温政发〔1│││999〕60号)│├───┼────────────────────────────────────┤│7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1999〕80号)│├───┼────────────────────────────────────┤│7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9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198号)│├───┼────────────────────────────────────┤│7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温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204号)│├───┼────────────────────────────────────┤│7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名牌兴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 │││〕217号)│├───┼────────────────────────────────────┤│8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外来人口购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32号)│├───┼────────────────────────────────────┤│8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0〕43号)│├───┼────────────────────────────────────┤│8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8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110号)│├───┼────────────────────────────────────┤│84│《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8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五马街沿街房屋保护性修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132号)│├───┼────────────────────────────────────┤│8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0〕135号)│├───┼────────────────────────────────────┤│8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助残疾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231号)│├───┼────────────────────────────────────┤│8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1│││号)│├───┼────────────────────────────────────┤│8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1〕8号)│├───┼────────────────────────────────────┤│9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温州港集装箱运输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48号)│├───┼────────────────────────────────────┤│9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78号)│├───┼────────────────────────────────────┤│9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温政办〔2001〕13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1〕85号)│├───┼────────────────────────────────────┤│9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的批复》(温│││政发〔2001〕102号)│├───┼────────────────────────────────────┤│9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 │││〕133号)│├───┼────────────────────────────────────┤│95│《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国外智力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38号)│├───┼────────────────────────────────────┤│9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57号)│├───┼────────────────────────────────────┤│9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危险房屋改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93号)│├───┼────────────────────────────────────┤│9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号)│├───┼────────────────────────────────────┤│9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2〕12号)│├───┼────────────────────────────────────┤│ 10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温政发〔2002〕18 │││号)│├───┼────────────────────────────────────┤│ 10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7号)│├───┼────────────────────────────────────┤│ 10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4│││4号)│├───┼────────────────────────────────────┤│ 10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温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2〕55号)│├───┼────────────────────────────────────┤│ 10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2〕58号)│├───┼────────────────────────────────────┤│ 10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 10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3〕23号)│├───┼────────────────────────────────────┤│ 10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5号)│├───┼────────────────────────────────────┤│ 10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4〕8号)│├───┼────────────────────────────────────┤│ 10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 11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14号│││)│├───┼────────────────────────────────────┤│ 11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年审(检)项目的通知》(温政发│││〔2004〕16号)│├───┼────────────────────────────────────┤│ 11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26号)│├───┼────────────────────────────────────┤│ 11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 1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 11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37号)│├───┼────────────────────────────────────┤│ 11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39号)│├───┼────────────────────────────────────┤│ 11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0号)│├───┼────────────────────────────────────┤│ 11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1号)│├───┼────────────────────────────────────┤│ 11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 12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 12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4号)│├───┼────────────────────────────────────┤│ 12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5号)│├───┼────────────────────────────────────┤│ 12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6号)│├───┼────────────────────────────────────┤│ 12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4│││8号)│├───┼────────────────────────────────────┤│ 12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 12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55号)│├───┼────────────────────────────────────┤│ 1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 12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 12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4〕60号)│├───┼────────────────────────────────────┤│ 13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意见》│││(温政发〔2004〕61号)│├───┼────────────────────────────────────┤│ 13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实行安全生产自律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4〕62号)│├───┼────────────────────────────────────┤│ 132│《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温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4〕64号)│├───┼────────────────────────────────────┤│ 13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诸暨至永嘉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4〕66号)│├───┼────────────────────────────────────┤│ 13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69号)│├───┼────────────────────────────────────┤│ 13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 13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7│││7号)│├───┼────────────────────────────────────┤│ 13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79号)│├───┼────────────────────────────────────┤│ 13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81号)│├───┼────────────────────────────────────┤│ 13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号)│├───┼────────────────────────────────────┤│ 14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18号)│├───┼────────────────────────────────────┤│ 1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23号)│├───┼────────────────────────────────────┤│ 14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乐清永嘉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4号)│├───┼────────────────────────────────────┤│ 14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14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 14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5〕34号)│├───┼────────────────────────────────────┤│ 14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36 │││号)│├───┼────────────────────────────────────┤│ 14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44号)│├───┼────────────────────────────────────┤│ 14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45号)│├───┼────────────────────────────────────┤│ 14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5〕49号)│├───┼────────────────────────────────────┤│ 15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运航道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54号)│├───┼────────────────────────────────────┤│ 15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 15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58号│││)│├───┼────────────────────────────────────┤│ 15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61号)│├───┼────────────────────────────────────┤│ 15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2号)│├───┼────────────────────────────────────┤│ 15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15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05〕65号)│├───┼────────────────────────────────────┤│ 15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区闲置荒弃地利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8号)│├───┼────────────────────────────────────┤│ 15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党政机关住房制度加强职工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5〕77号)│├───┼────────────────────────────────────┤│ 15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27号)│├───┼────────────────────────────────────┤│ 16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纲要的通知》(温政发〔2006 │││〕30号)│├───┼────────────────────────────────────┤│ 16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40 │││号)│├───┼────────────────────────────────────┤│ 1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5号│││)│├───┼────────────────────────────────────┤│ 1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06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6〕46号)│├───┼────────────────────────────────────┤│ 16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9号)│├───┼────────────────────────────────────┤│ 16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 16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55号)│├───┼────────────────────────────────────┤│ 16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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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
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
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三、赃款、赃物的分类
第五条为了便于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根据赃款、赃物的性质,对赃款、赃物进行以下分类:赃款类
(一)货币(人民币、外币);
(二)银行存款及孳息;
(三)有价证券
赃物类
(一)违禁品;
(二)贵重物品;
(三)机动车辆;
(四)不动产;
(五)其他物品。

四、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保管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于刑事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制作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和接收的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卷保存。

第七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赃款、赃物清点、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协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进
行保管。

对临近到期的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及时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手续。

下列涉案财物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先行处理:
(一)经所有人申请,已查明与案件无关、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返还财产所有人;
(二)经当事人申请,需要先行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涉众案件因维稳需要先行处理的;
(三)易腐烂、变质、贬值、季节性、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在进行证据固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八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现金及时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存单或回执附卷。

对接收的银行存款应在执行实施处的协助下划拨至我院指定银行帐户或继续冻结。

第九条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禁品及其他物品,在案件审理期间,由案件经办人员保管并放置专门的证物室内。

证物室按不同的经办人员进行分隔管理,做到一人一柜,由案件经办部门内勤和案件经办人员保管。

必要时,案件经办人员应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固定。

第十条贵重物品(如文物、名贵字画、珠宝、玉石、金银、奢侈品等)应当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

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贵重物品后应会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人员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对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拍照、封存、交接,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及其他大件物品,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存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

机动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维护。

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机动车辆后应将车辆钥匙移交车队,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五、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人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至迟在一个月内提出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赃款、赃物处理意见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被害人,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返还案外人,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合法财物,依法予以返还;
(二)除依法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以外的财物,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依法移交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作销毁处理;
(四)不属于原物返还被害人的物品应当进行拍卖、变卖后处理;
(五)没有使用价值的其他物品,作报废回收或者销毁处理;
(六)应当没收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查明系没收财产前被告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偿还债权人。

第十三条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赃款、赃物,由负责案件记录的书记员通知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领取,被告人正在服刑的,通知其家属领取。

发还赃款、赃物时,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应当没收的赃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上缴国库。

应当没收的赃物经拍卖、变卖变现后上缴国库。

执行到位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应当拍卖、变卖的贵重物品、机动车辆、机器设备、房产等涉案物品,应移交执行部门,由司法鉴定处共同参与,依照相关程序处理。

案件经办部门出具相应的司法文书,赃物保管部门协助执行。

拍卖、变卖变现后的财产根据处理意见分别返还当事人和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应当销毁的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设置赃物室统一保管,并作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应作报废回收处理的机动车辆及其他物品,在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保管,并作报废回收处理。

机动车辆的报废回收,应当由车队填写车辆报废处理单并附相关的车辆报废证明,交车队队长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

车队应将车辆报废材料移交案件经办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对于作销毁或报废回收处理的物品可以进行个案处理,也可以定期集中处理。

定期集中处
理的,一年内不少于二次。

第十九条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销毁、报废回收处理的,应当通知监察室到场监督。

发现不应当作销毁或报废处理的,到场的监察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其他方式处理赃款、赃物进行监督的,可以派员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通知监察部门到场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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