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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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

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

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三、赃款、赃物的分类

第五条为了便于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根据赃款、赃物的性质,对赃款、赃物进行以下分类:赃款类

(一)货币(人民币、外币);

(二)银行存款及孳息;

(三)有价证券

赃物类

(一)违禁品;

(二)贵重物品;

(三)机动车辆;

(四)不动产;

(五)其他物品。

四、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保管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于刑事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制作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和接收的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卷保存。

第七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赃款、赃物清点、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协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进

行保管。

对临近到期的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及时办理继续查封、冻结手续。

下列涉案财物经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先行处理:

(一)经所有人申请,已查明与案件无关、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返还财产所有人;

(二)经当事人申请,需要先行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涉众案件因维稳需要先行处理的;

(三)易腐烂、变质、贬值、季节性、不易长期保管的物品,在进行证据固定后,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八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现金及时存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存单或回执附卷。对接收的银行存款应在执行实施处的协助下划拨至我院指定银行帐户或继续冻结。

第九条作为证据使用的违禁品及其他物品,在案件审理期间,由案件经办人员保管并放置专门的证物室内。证物室按不同的经办人员进行分隔管理,做到一人一柜,由案件经办部门内勤和案件经办人员保管。必要时,案件经办人员应对涉案物品进行拍照固定。

第十条贵重物品(如文物、名贵字画、珠宝、玉石、金银、奢侈品等)应当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贵重物品后应会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人员在监察室的监督下对贵重物品进行登记、拍照、封存、交接,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机器设备及其他大件物品,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存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保管。

机动车辆由车队统一管理、维护。案件经办人员在接收机动车辆后应将车辆钥匙移交车队,并制作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和接收的部门人员签字后存档。

五、赃款、赃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人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至迟在一个月内提出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赃款、赃物处理意见单,报主管领导审批:

(一)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被害人,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返还案外人,查明与案件无关的被告人合法财物,依法予以返还;

(二)除依法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以外的财物,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依法移交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作销毁处理;

(四)不属于原物返还被害人的物品应当进行拍卖、变卖后处理;

(五)没有使用价值的其他物品,作报废回收或者销毁处理;

(六)应当没收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查明系没收财产前被告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偿还债权人。

第十三条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赃款、赃物,由负责案件记录的书记员通知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领取,被告人正在服刑的,通知其家属领取。发还赃款、赃物时,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应当没收的赃款,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上缴国库。应当没收的赃物经拍卖、变卖变现后上缴国库。执行到位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应当拍卖、变卖的贵重物品、机动车辆、机器设备、房产等涉案物品,应移交执行部门,由司法鉴定处共同参与,依照相关程序处理。案件经办部门出具相应的司法文书,赃物保管部门协助执行。拍卖、变卖变现后的财产根据处理意见分别返还当事人和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应当销毁的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设置赃物室统一保管,并作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应作报废回收处理的机动车辆及其他物品,在案件生效后,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移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保管,并作报废回收处理。

机动车辆的报废回收,应当由车队填写车辆报废处理单并附相关的车辆报废证明,交车队队长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车队应将车辆报废材料移交案件经办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对于作销毁或报废回收处理的物品可以进行个案处理,也可以定期集中处理。定期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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