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温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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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平、叶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志平、叶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志平、叶美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29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庆建潘海津李劼【审理法官】曾庆建潘海津李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志平;叶美月;金美翠;谢双燕【当事人】方志平叶美月金美翠谢双燕【当事人-个人】方志平叶美月金美翠谢双燕【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志平【被告】叶美月;金美翠;谢双燕【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执行和解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叶美月与被执行人方志平、金美翠、谢双燕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因方志平、金美翠、谢双燕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叶美月有权就该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此,前诉执行案件未结案事实不影响本案诉讼案件的受理,且未结案原因也非叶美月所致,故方志平以此主张诉争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可诉性,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一审判决载明叶美月身份信息错误情况,一审法院已作出裁定予以补正,另案涉债务产生执行费用和本案诉讼费用系因方志平未依约清偿债务所致,不存在对方志平不公平之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温中法[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温中法〔2013〕164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依实际情况,并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为解决如下问题应当而需召开庭前会议:(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庭审理前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重大分歧意见的初步交换,以便法庭归纳争点。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庭审不公开审理;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及其他和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程序性等事项,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第四条庭前会议因下列情形而决定召开:(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三)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第五条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第六条下列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一)公诉人;(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全部或部分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为了深化诉源治理效果,推进民事案件在立案、审判阶段移送破产程序,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突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立案、审判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与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情况,纪要如下:第一条【主体范围】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中,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的,可以适用本纪要。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等,可以参照适用本纪要。

第二条【立案甄别条件】立案、审判人员发现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优先申请被告进入破产程序:1. 被告为被执行人且因无履行能力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 被告对债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缺乏清偿能力的;3. 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两年但未注销的;4. 有证据证明被告停止经营且近期无力恢复经营的;5. 其他反映被告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第三条【立案审查方法】立案人员收取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要主动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以审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诉前调解审查】在立案检索基础上,诉前调解人员发现被告存在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要主动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等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选择进入破产程序。

第五条【强化诉前调解】全市法院要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理念,加强员额法官参与诉前调解的力量配置,以加大诉前调解中引导当事人选择移送破产程序的工作力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温司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温司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现就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及裁定不予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包括为保障实现债权的担保文书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对约定的担保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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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浙温知初字第404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浙温知初字第404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
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旭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张正友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1X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
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陈锋
代理审判员蔡卓森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戚雯晶。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3民终2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顺县桃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樱花路3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8291274XL。

法定代表人:高启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康欣名邸16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0842960986。

法定代表人:李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北平,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启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3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69355299U。

法定代表人:朱国芳,执行董事。

·1·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旭,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顺县桃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因与上诉人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鸿公司)、上海启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策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园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请求全额支持桃园公司一审诉请;2.致歉声明应由新华鸿公司、启策公司共同发布。

新华鸿公司辩称:1.桃园公司请求新华鸿公司、启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但一审判决则是按照代理关系认定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桃园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与一审认定的不同,且桃园公司并未就共同侵权进行举证,新华鸿公司不应对启策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一审判决并未采信桃园公司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酌定判赔200万不当。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
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温中法[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4]法办字第5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84]法办字第5号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正文:----------------------------------------------------------------------------------------------------------------------------------------------------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18日通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

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

审判站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

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

审判点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第六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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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浙温知初字第166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浙温知初字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浙温知初字第166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根奥拉克(Herzogenaurach)。

诉讼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ieter)。

诉讼代表人保尔·克劳斯(Bauer Klaus)。

诉讼代表人列德希格·约亨(Lederhilger Joche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崇钢。

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黄崇钢(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X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X年5月31日、6月4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X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于1948年依据德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目前为全球最大的运动鞋、服饰及其用品制造商之一,在全球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并通过赞助世界杯足球赛、借力奥运会等进行品牌宣传,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拥有1200多个专卖店等,拥有大量喜爱原告产品的消费者。

1991年,原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在第25类、第18类以及其他相关类别上大量注册包括“PUMA”、“跳豹图形”、“PUMA及图”等在内的系列商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毛某某。

上诉人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在青海省德令哈市。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苍南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晓勇
审判员李莉红
审判员陈莉萍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祥敏。

2018年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2018年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导语】根据2018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作⼈员)⼯作安排,经笔试、⾯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温州市中级⼈民法院拟录⽤黄晓凯等3⼈为公务员,现予以公⽰,征求⼴⼤⼲部、群众的意见。

⽆忧考的⼩编为您整理了有关事项通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相关公务员考试内容需要了解,请关注⽆忧考的公务员考试频道,我们会为您实时更新相关信息,为您成公之路助⼀臂之⼒。

1、反映问题的⽅式 在公⽰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反映公⽰对象存在的问题。

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

以个⼈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真实姓名。

2、要求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3、公⽰时间 从2018年5⽉23⽇起到5⽉29⽇⽌,共7天。

4、公⽰联系处室和受理电话温州市中级⼈民法院⼲部⼈事处联系电话:88018032派驻温州市中级⼈民法院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88018270温州市中级⼈民法院招考单位名称招考职位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码毕业院校或⼯作单位拟录⽤单位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司法警察黄晓凯男***********瓯海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民法院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司法警察⾕益霄男***********永嘉县传媒集团温州市中级⼈民法院温州市中级⼈民法院司法⾏政林雷⼒男***********⾦华银⾏温州分⾏温州市中级⼈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温中法〔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4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庭:《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实践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中院民二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是指对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期限的快速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机制。

第三条【人员配备】为实现小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集中快速审理,各法院应结合工作需要,配置骨干员额法官带领专业审判、执行团队负责办理。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诉讼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小额买卖合同类案诉讼模板、诉讼要素表(参见附件1)、诉讼风险告知等文书,并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智慧法院等平台为当事人联系法官、查询案件信息、提供诉讼咨询等服务,引导当事人便捷、高效行使诉权。

第五条【立案渠道】运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机制,实现小额买卖合同纠纷“一次不用跑”;对于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的,应在三日内审核处理;对于当事人向就近的法院申请跨域立案的,登记起诉信息并推送至受诉法院,受诉法院应及时处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3]148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3]148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3〕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为规范全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赃物的方法。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全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主导进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协调和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同时合理调配并明确人员,负责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书制作,视频、照片等展示资料制作,接受咨询及看样等事务性工作。

相关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查清财产权属及瑕疵状况等;(二)腾空房产;(三)提出建议保留价;(四)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五)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确定保留价;(四)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五)接受咨询及展示看样;(六)监督网上拍卖活动;(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八)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九)移交网拍资料及成交确认书;(十)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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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浙03执135号之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2200-0)、南京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0084-5)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52200-0)、南京赑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0084-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28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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