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蛟龙代理院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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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温中法〔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5〕7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会议纪要为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考虑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的除外。

第二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简化流程,充分保障各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破产审理部门、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管理人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现工作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法院与管理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法院受托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技术服务;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委托人的职责,并根据处置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破产财产应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一)机动车;(二)产权明晰的不动产(包括异地);(三)适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处置的其他财产。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温中法〔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助力加快打造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高站位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产业升级的引领者、改革开放的弄潮儿,是温州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

民营企业家是温州各类人才中最重要的人才之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是温州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定扛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路者”的使命担当,继续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鲜活经验和生动素材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塑造引领新时代潮流的企业家精神,树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标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温中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温州在新一轮城市大洗牌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温州兴衰、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温州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温州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温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2.准确把握“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目标任务。

锁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深化改革优环境”“执纪监督治怠政”两大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温中法[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温中法〔2013〕164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依实际情况,并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为解决如下问题应当而需召开庭前会议:(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庭审理前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重大分歧意见的初步交换,以便法庭归纳争点。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庭审不公开审理;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及其他和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程序性等事项,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第四条庭前会议因下列情形而决定召开:(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三)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第五条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第六条下列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一)公诉人;(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全部或部分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中法【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根据市委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破产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纠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第四条【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鼓励创新。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7年6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亚农院长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执行案件剧增态势,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执行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仍时有发生,法院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联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全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汇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法院全面、快速查找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惩戒。

加快推进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建成有关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资产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相对接。

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联动单位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实现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对接与常态化运行,依法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评先评优、机关或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享受、融资性经营等项目审批以及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的各项限制措施,并强化信用体系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规范失信名单退出和惩戒措施解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18日通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

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

审判站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

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

审判点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第六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 19 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4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促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更好地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解决执行程序中企业资不抵债需转入破产清算所引起的执破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规范企业退出机制。

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效生产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作原则。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协作,加强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破产企业相关审判执行工作。

审理部门与执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沟通案件信息,及时掌握相关企业涉诉、涉执情况,引导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转化。

2、严格审查原则。

执行案件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应当统筹兼顾本地区尚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情况,不应待己查明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影响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温中法办〔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7〕58号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已经中院第二十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管理人考核参考内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的办法(试行)为规范管理人工作,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主体)温州两级法院对温州市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原则)履职评价遵循全面、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方式)履职评价的方式采用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个案评价)个案履职评价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作出。

评价时,可向债权人、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发放管理人履职评价表征求意见,亦可邀请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加评价会议。

个案履职评价注重管理人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

个案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个案履职评价一般在破产清算案件程序终结后、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或和解案件的和解计划通过后作出;如有必要,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后续工作情况或重整计划、和解计划的监督执行情况,追加评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温中法[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3〕72号)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19)浙03行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作武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作武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张雅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作武张雅杨梦云【代理律所】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合同系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民事合同,仅凭此不能倒推认定中标合法,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明通公司认为坤宇公司曾有骗标行为,其中标无效而引发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明通公司认为坤宇公司曾有骗标行为,其中标无效而引发的诉讼。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具体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坤宇公司2016年的串标行为能否认定为招标文件1.4.3(12)所述的“骗取中标"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井喷挑战法院审理

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井喷挑战法院审理

温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井喷挑战法院审理作者:来源:《金融周刊》2012年第09期今年“两会”期间,民间借贷立法问题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

民建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应适时制订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从立法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关系。

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也提出,要及时研究出台加强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浙江省人大代表周德文也通过民进中央及其他全国人大代表递交了民间借贷法和民间投资促进法草案。

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日渐活跃,积累的金融风险也备受关注。

2011年,浙江温州因民间借贷危机而频频出现企业倒闭潮和老板“跑路”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本报视点版将以温州为典型样本,刊发系列报道,对民间借贷现状和监管、立法等问题作深入剖析,以期寻找到破解民间借贷困境和纠纷的良策。

“2011年,温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陶蛟龙近日透露。

“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4倍多。

”一位来自企业界的温州市人大代表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一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间借贷在温州的涉及面之广、影响程度之深。

民间借贷纠纷5年增4倍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二审审理,庭长鞠海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07年之前,温州民间借贷相对还是比较平稳的。

2007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2896件、审结2775件。

从2008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大幅度增加,至2011年,高达12052件,比2007年增加4倍多。

温州地处我国东南沿海,血缘、地缘、业缘等非制度安排的地方文化发达,民间借贷一直是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解决生活生产困难的重要救济途径。

但从2008年开始,民间借贷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温州市中院的一份研究资料表明,2007年,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为2.05亿元。

刘月红、周福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月红、周福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月红、周福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跃玲白海玲邓习军【审理法官】吴跃玲白海玲邓习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月红;周福权;任玉琴;周和钦;周建和;温州市瓯海仙岩仙南村卫生室;孙小东;丁利玲;李容【当事人】刘月红周福权任玉琴周和钦周建和温州市瓯海仙岩仙南村卫生室孙小东丁利玲李容【当事人-个人】刘月红周福权任玉琴周和钦周建和孙小东丁利玲李容【当事人-公司】温州市瓯海仙岩仙南村卫生室【代理律师/律所】方志威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夏海玲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志威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夏海玲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志威夏海玲秦锋【代理律所】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月红;周福权;任玉琴;周和钦;周建和;温州市瓯海仙岩仙南村卫生室【被告】孙小东;丁利玲;李容【本院观点】双方对专家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客观性质证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陈洪龙、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洪龙、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洪龙、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6【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2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楼缙东唐维琳周进海【审理法官】楼缙东唐维琳周进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洪龙;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洪龙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洪龙【当事人-公司】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大伟【代理律所】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洪龙【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重点是,瓯海区政府同意《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重点是,瓯海区政府同意《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瓯海区政府根据娄桥街道办事处的报请作出同意《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的《抄告单》。

从《抄告单》的内容看,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造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并不直接对外创设权利义务,仅系整个城中村改造的一个程序性环节;从《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看,并未直接对陈洪龙创设权利义务,对陈洪龙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是后续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行为,陈洪龙如对安置补偿相关行为不服,应直接针对安置补偿相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陈洪龙的起诉,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陈洪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7:56:20【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21日,娄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瓯娄政[2017]50号《关于要求对〈娄桥街道玕南村(三浃片)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与补偿实施方案〉给予批复的请示》,上报被告瓯海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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