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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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法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21日法发[2006]17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常抓不懈。

对带有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层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1.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

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温中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温州在新一轮城市大洗牌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温州兴衰、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温州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温州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温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2.准确把握“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目标任务。

锁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深化改革优环境”“执纪监督治怠政”两大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法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3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总体要求1.正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深刻认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20〕37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案件实行随机分案的规定(试行)为完善案件分配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随机分案是指根据审判领域类别,运用电脑自动分案平台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条员额法官的随机分案比例及不同类型案件的折算按照本院《关于院庭长办案的规定》《员额法官办案基数和辅助人员参办基数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案件工作量相关折算规则执行。

第四条为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特定类型案件指定专业法官审理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送立案和审判管理部门备案施行。

专业审判案件数量达不到分案比例的,专业法官仍应承办随机分配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提出本部门具体随机分案规则,经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全院公开,在自动分案平台上落实。

各审判业务部门随机分案规则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指定分案:(一)重大职务犯罪、集资诈骗案件;(二)请示、信访评查、信访终结案件;(三)本院提审的案件、再审案件;(四)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五)当事人、诉讼地位、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或者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六)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温司发〔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温司发〔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结合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现就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及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及裁定不予执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包括为保障实现债权的担保文书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对约定的担保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包括担保合同或含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发文字号】法发[2008]3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2.03【实施日期】2008.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一)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党的农村政策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决定》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顺应各族人民特别是亿万农民过上美好新生活的新期待,在认识上有新突破,在理论上有新发展,在政策上有新举措,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针对性,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全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
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6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推动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自2022年5月16日起,调整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下列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含本数)起诉,具有关联因素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管辖权下放案件。

二、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具体对应关系见附表)。

三、涉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仍按照《关于完善温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制的规定(试行)》(温中法〔2018〕42 号)的规定,统一由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温中法[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八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执行部门在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如下因素:1.时间因素:优先选择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在近几年的案件;2.财产因素:优先选择能实质上减轻执行工作量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分配率的案件;二、破产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查控破产财产的,经破产审判部门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

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申请;基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报所在法院执行部门,由其向中院执行局申请。

三、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在预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务人涉执情况,并及时与有关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情况,尤其是有无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处置中。

如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18日通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

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

审判站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

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

审判点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第六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111社会发展规律

111社会发展规律

11.1 社会发展的规律教学设计通州区刘桥中学黄春鸿【教学目标】1.知识与能力:识记并理解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含义、两大社会基本矛盾、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培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能力以及辩证思维能力。

2.过程与方法:综合运用探究法、情景分析法、讨论法和讲解法,在平等、民主、和谐的气氛中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的。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本课的学习,认识社会的物质性,积极投身实践与群众实践相结合。

【重点与难点】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2、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发展规律【教学方法】探究法、情景分析法、讨论法和讲解法的综合运用。

【教学思路】本框题从辩证唯物主义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入手,分析历史领域的辩证法,得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

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最终得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发展的过程是曲折的的结论。

整个教学和过程中遵循从一般到个别的分析思路。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仅要认识自然界的奥秘,还要追索社会生活的本质,探究社会历史的规律,寻觅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社会发展有何规律?我们这一框题就来共同探究这一问题。

自主学习检测:旧的社会历史理论的局限性及其原因?什么是社会存在?什么是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如何?社会生活的本质是什么?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什么?*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什么?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什么?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怎样实现的?(途径)展开新课(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1、以往社会历史理论陷入唯心主义的原因合作与探究一:朱熹认为,决定历史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人心的好坏,特别是帝王心术的好坏。

他认为人的本心是一切社会现象的决定因素。

请问朱熹的观点正确吗?2、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基本含义3、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合作与探究二:材料一:鲁迅先生说:“穷人绝无开交易所折本的懊恼,煤油大王哪会知道北京拣煤渣老婆子的辛酸,饥区的灾民,大约总不去种兰花,像阔老太爷一样-------”材料二:医生:“一个残废!”艺术家:“真美!”顽固派:“有伤风化!”材料三:下雪了秀才:大雪纷纷落地官员:这是皇家瑞气财主:下它三年何妨穷人:放屁以上三则材料共同反应了什么哲学道理?结论:材料四: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农村进城务工者的认识发生了变化:盲流→北佬→打工仔、打工妹→民工→城市建设者以人为本的社会要求我们观念更新,给农民工、异乡人、乞讨者以更多的宽容和爱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温中法[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3〕72号)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1•【字号】温中法[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温中法〔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日温州法院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等振兴实体经济系列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实体经济安全、公正的发展软环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一、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两级法院“阳光司法”工作,实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做到应当公开的全部公开,其中应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自 2014 年 1 月1 日起全部上互联网公布,尤其要确保涉企审判执行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把全市法院的司法公开公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全力护航实体经济发展。

二、为企业探索创新构建宽松的发展环境。

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宽松环境和氛围,宽容企业在探索、创新和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行为。

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不能作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划清的,也不作犯罪处理;对于涉及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可依法从宽处理。

温州法院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典型案例

温州法院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典型案例

温州法院适老助残扶弱型诉讼机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其他正文1“共享法庭”院际联动,便捷处理老年人纠纷【基本案情】家住苍南马站的黄老汉在转账时不慎将5000元误转入他人账户,心急如焚求助当地人民法庭。

立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开通老年人绿色服务通道。

因对方当事人开户行在平阳,无法调取相关纠纷证据及个人信息,法官将黄老汉带到就近村居共享法庭,与平阳法院共享法庭取得联系,获取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及相关资料。

在法官耐心劝说下,对方当事人退还了5000元。

【典型意义】共享法庭作为群众触手可及、迅捷可感的数字空间,将司法定制式服务送到了老年当事人家门口,让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普惠均等。

2方言引导、上门审理为老年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基本案情】王老太是一名年过八旬的独居老人,生育一子。

2022年8月,其子车祸身亡。

去世时,留有两笔案件执行款,未留遗嘱。

后继承人因该执行款发生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鉴于王老太年事已高,且术后刚出院,不便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采取方言引导、上门审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并当庭宣判。

【典型意义】老年当事人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与诉讼的,应当采取定制化的诉讼服务方式,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3 成立“百姓评议团”,听取公众意见,辨析情理断家事【基本案情】潘某与沙某等四人系同胞兄妹,均逾花甲之年。

其父生前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以100万元价格与其中二子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价款未实际支付,诉争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

潘某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经查,四兄妹因父亲遗产存在多起纠纷,各方积怨已久,多种法律关系交织。

鹿城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库随机抽取5人组成“百姓评议团”,建立百姓评议团微信群,以发送调查问卷方式,设置与案情有关的选择题及开放式问答,并将问卷调查反馈意见统计结果,作为裁判参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的通知-温中法〔2017〕5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的通知-温中法〔2017〕5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的通知温中法〔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市基层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司法不严、司法不公”专项整治活动,中院党组依照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制定了《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全市法院干警要熟记“十条禁令”“三个一律”内容,自觉规范审判执行等行为;要以落实“十条禁令”“三个一律”为契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改进作风;要把“十条禁令”“三个一律”作为警示明界、风纪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强调、上墙张贴、LED显示、编入手册等形式宣传推广,形成良好氛围,方便群众监督。

特此通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从严治院“十条禁令”“三个一律”“十条禁令”一、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司法制度的言论;二、严禁在办案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有其他不正当交往行为;三、严禁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或接受其它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四、严禁充当诉讼掮客,为利益相关人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非履职过问案件,通风报信;五、严禁选择性司法、随意性司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六、严禁在办案过程中有“冷横硬推”等漠视群众利益、损害法院形象的行为;七、严禁违反党组会、院务会、审委会、合议庭等议事和内部程序保密规定,跑风漏气、失密泄密;八、严禁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中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以及挟私滥告;九、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十、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与职业身份不符的娱乐社交场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温中法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现将《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情况,贯彻实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关于建立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域内人民法庭交流协作,促进法庭工作创新发展,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经请示温州中院领导同意,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为原则,特制定人民法庭交流协作工作机制若干意见。

一、关于法庭交流工作1、确立法庭工作联席会议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中院民一庭负责召集,各法庭轮流承办,主要通报法庭工作情况、交流经验亮点、确定法庭工作重点、协定法庭交流协作事宜等。

2、确定法庭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一般由法庭庭长指定副庭长或者其他相当固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联络、衔接法庭交流协作等事宜。

联络员报中院民一庭备案。

3、推动“互看互学找短板”活动常态化。

中院民一庭视情况或因法庭主动申请,组织法庭负责人实地参观考察相关法庭建设、管理,互相交流学习。

4、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中院民一庭负责编撰《民事审判动态》,各法庭积极撰写稿件并投稿,及时展示工作亮点、分享审判、管理经验。

5、试行法庭干警交流机制。

经双方法庭协商并经所在法院同意,可互派干警到对方法庭担任法官助理,进行学习交流。

二、关于法庭协助工作1、庭际协助工作包括:(1)法律文书送达(包括张贴公告);(2)证据调取;(3)协助调解(一般指代为召集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4)协助保全(包括冻结、查封等);(5)其他协助事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大对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现就我市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从2020年12月1日起,我市低保标准与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且不得高于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3。

挂钩后全市各地按标准分二档执行,第一档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按公布低保标准的100%确定执行;第二档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按不低于公布低保标准的90%确定执行。

以后每年12月,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以国家统计局温州调查队提供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为依据,根据需要制定我市低保标准调标方案,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机制调整后,本次低保调整的标准按照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来确定,其中第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86元/人·月;第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低保标准由804元/人·月调整到814元/人·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试行)为了深化诉源治理效果,推进民事案件在立案、审判阶段移送破产程序,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突出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切实防止程序空转,实现立案、审判与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与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情况,纪要如下:第一条【主体范围】在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程序中,发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且法院对其破产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的,可以适用本纪要。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等,可以参照适用本纪要。

第二条【立案甄别条件】立案、审判人员发现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优先申请被告进入破产程序:1. 被告为被执行人且因无履行能力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 被告对债务明确表示无异议且缺乏清偿能力的;3. 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两年但未注销的;4. 有证据证明被告停止经营且近期无力恢复经营的;5. 其他反映被告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第三条【立案审查方法】立案人员收取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要主动在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以审查确定被告是否存在本纪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诉前调解审查】在立案检索基础上,诉前调解人员发现被告存在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要主动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等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选择进入破产程序。

第五条【强化诉前调解】全市法院要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理念,加强员额法官参与诉前调解的力量配置,以加大诉前调解中引导当事人选择移送破产程序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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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明确司法保障工作指导思想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的核心任务,以服务推进“三分三改”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重点,以保障我市在农村经济体制、资源要素配置、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户籍改革等方面改革为内容,坚持依法司法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服务改革与规范改革相结合、促进发展与保障民生相结合,做到既保障农村民主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又维护农村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强化审判职能,促进农村改革发展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

要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

同时,要遵循农民自愿、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功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优化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要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2.保护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覆盖工程。

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推进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土地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多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要着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聚集,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保驾护航。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3.依法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流转市场规范运营。

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对非法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意见》和市委“三分三改”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界定出租、转让、转包、联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努力规范交易秩序。

4.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加大对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障力度,做好相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依法保护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严格按照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执行,不轻易宣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法保护在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农房集聚改造,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住房,促进我市农房改造制度的建立健全。

5.妥善处理好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的案件,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

要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

在审理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又要处理好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

密切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配套情况,促进全市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和规范。

6.依法保障二、三产返回地各项权益。

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二、三产返回地安置权益的互换、调剂等民事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对返回地建设用地尚未供地、建房指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分配到户、房屋尚未开建而发生的返回地流转纠纷,依法不予受理和保护。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受让方为城镇居民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返回地安置权益,已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在诉讼辩论终结前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保护。

7.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

要以司法手段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重点支持农村资金互助会、村级扶贫资金互助会的实施和农村保险互助会的试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涉农企业和单位,参股农村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和支持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抵押等各类合法抵押担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支农服务水平。

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

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对于农业装备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要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8.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

符合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观念,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9.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农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识别,科学准确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加强在册农业户口的“农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等人群的合法权利保护,使其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10、注重保护“农嫁女”合法权益。

“农嫁女”户口在本村且在承包时拥有土地的,其请求对征地补偿费享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嫁女”请求享有除征地补偿费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农嫁女”与城镇居民、外村村民结婚,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其请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强化司法保障,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11.依法保障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

依法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保障农业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依法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司法保护,支持和引导农业向规模化和产业化的方向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

坚决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等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12.依法保障和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建立健全涉及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城乡产业结构共接等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

对于因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点建设引发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案件,要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保护失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妥善处理农民因置换股权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支持农村土地依法流转,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强化司法运作,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13.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

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多发性纠纷,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民风和煦。

加强对农村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诚实守信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

14.提升农村民主管理水平。

依法支持农村社会自治管理,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依法审理涉及村民自治的案件,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股改、户改、地改”协议或方案无效的,经审理,协议或方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

通过对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村民自治范围不断扩大,推动村民自治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15.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机制。

妥善处理涉农涉诉信访,全力支持和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

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依法及时审判。

对不服生效裁判的信访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加强涉农申诉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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