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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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赃款赃物暂扣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管理,确保扣押物品、赃款赃物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作用,保障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及物证,或者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依法予以扣押。

2、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款项坚决禁止扣押。

3、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扣押清单内容填写要清楚、完整。

4、凡扣押的物品、赃款赃物,不得在承办人手中保存,原则上不准过天,必须及时交保管人进行管理。

5、凡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鲜活等不易保存的物品,要会同财政、物价、烟草、工商等部门,登记造册,及时处理。

6、需要退还扣押物品、赃款赃物的,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7、凡需随案移交的物品、赃款赃物,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准确、及时移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8、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及罚没物品,要有专人管理,要遵循管帐不管物、管物不管帐的原则,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

9、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缴、扣押、查封的赃款赃物、罚没物品,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损坏、挪用、调换、占有或使用,不得擅自变卖或拍卖。

对无主款物应及时上交分局财务室,统一组织登记上交市局行政科。

10、上述各项必须严格执行,违者按目标管理扣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案财物的六种处理方式

涉案财物的六种处理方式

涉案财物的六种处理方式
1. 返还:被盗财物找到后可以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2. 拍卖:涉案财物如无法返还给受害人,则可进行拍卖,将所得的收入上缴国库。

3. 鉴定并赔偿:对于不能返还给受害人或拍卖的财物,可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

4. 按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某些涉嫌非法或危害社会的物品,如武器、毒品等,应当依法进行销毁或禁止流通。

5. 收归国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非法占有、违法活动等,涉案财物可被收归国有。

6. 其他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庭裁定等,涉案财物可能会有其他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62.07.23•【文号】•【施行日期】1962.07.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发布日期:1965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65年12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

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

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

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

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

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

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

违反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

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

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

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没收财物时,由检察院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裁决没收,可不经法院判决。

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3篇)

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追缴。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犯罪分子的追赃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主动退赃作为一种犯罪分子悔罪的表现,不仅能够体现其悔改之意,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以及适用条件,以期为我国追赃工作提供参考。

二、主动退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退还赃款赃物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退还赃款赃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自愿退还全部赃款赃物的;(二)自愿退还部分赃款赃物,且具有悔罪表现的;(三)自愿退还赃款赃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三、主动退赃的法律效力1. 减轻刑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分子主动退赃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具体减刑幅度应根据犯罪情节、退赃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

2. 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退赃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谅解后,可以减少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甚至可以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缓解社会矛盾主动退赃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犯罪分子通过主动退赃,表达悔罪之意,有助于消除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敌意,减少社会对立。

四、主动退赃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主动退赃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诱骗。

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都能够称之为赃物,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偷盗、诈骗所得,只要公安机关破案以后都会一律将这些赃物没收的,并且对于部分流失在外的赃物也会及时的进行追缴。

可是往往受害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赃物返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的案件均涉及到适用《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

对已经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未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赃款赃物的理解和认定存在分歧,因而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及处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目前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赃款、赃物的返还与没收是程序性的决定。

对于赃款、赃物的返还还是没收,由各司法机关终局性裁决。

对不当的返还与没收,当事人缺乏救济途径。

▲二、赃物返还的程序是什么?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的财物,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效后,有关机关才会依法返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们⾛向犯罪的道路往往是因为抵抗不了巨⼤的诱惑,当其因为犯罪⾏为被抓获时,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应该如何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被告⼈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或者⾃⾏处理。

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了⽆罪推定原则,“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民法院判决被告⼈有罪后,被告⼈的⾮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过“物品、⽂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四条“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于⼈民法院,公安机关⽆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

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或者其他证明⽂件随案移送。

(2)侦查机关冻结在⾦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民法院随案移送该⾦融机构出具的证明⽂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中法〔2013〕139号)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

法院赃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法院赃物的管理,保障法院财产和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

第三条法院赃物是指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得或者利用违法犯罪活动得来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毒品、管制刀具、管制枪支、管制弹药、赃车、赃船等。

第四条法院对赃物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保护赃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法院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保密、安全、公正、严肃。

第二章赃物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法院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七条赃物管理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法院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八条各级法院设立赃物管理办公室,该机构为赃物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赃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赃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赃物管理方案、监督赃物流转、提供赃物安全防护工作,协助赃物落实、保护偷护赃物、处置赃物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赃物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第十条赃物管理应当遵循赃物流转的合法合规原则,确保赃物的来源真实合法,流转过程合法合规,使用保管合法合规,处置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赃物管理程序包括赃物收集、赃物鉴定、赃物登记、赃物存放、赃物使用、赃物流转、赃物处置等环节。

第十二条赃物管理的要求包括赃物来源真实、流转合理、使用安全、存放可控、处置合规等内容。

第四章赃物管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赃物管理应当加强对赃物的安全防护,确保赃物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第十四条赃物应当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对存放区域和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赃物管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防盗报警系统、进出门禁系统等。

第十六条赃物管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赃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赃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赃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所以,赃款认定的标准是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

对于罚款,如果属于被害⼈的,应当及时返还。

关于赃款的认定标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赃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赃款认定标准是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赃物处理的情形如下:(1)对于所有的赃款、赃物,⼀律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属于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3)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四条⼆、退赃量刑情节是怎样的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控制时,产⽣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追赃、追缴与被告⼈悔罪态度及⼈⾝危险性⽆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内部应按其各⾃分赃数额进⾏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各被告⼈均到案并能履⾏退赃、退赔义务的,某⼀被告⼈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能⼒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较⼤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例。

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所以,赃款认定的标准是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65)高检法13号,(65)公发(审)691号,(65)财预吴168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财政厅(局):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

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没收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

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

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一、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

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二、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一九六四年一月二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刑事赃款如何收缴

刑事赃款如何收缴

一、刑事赃款如何收缴对于赃款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赃款如何收缴二、诈骗罪追回的赃款怎么处理诈骗案中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的,应当退还给受害者。

查找不到赃款的,应当上缴财库。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地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刑事犯罪赃款如何追缴第六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

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价退赔。

已经挥霍或腐烂变质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已卖出的赃物,按下列情形追缴:(一)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无偿追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责令买主按买价退赔;原物又卖出的,收缴变价款;(二)买主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按卖价赎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赔偿损失;原物又卖出仍需要追回的,由犯罪分子或卖出者按原卖价赎回原物。

第九条;犯罪分子赎回赃物或赔偿损失,由其经济收入支付或本人财产折抵。

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3篇)

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如何处理赃款赃物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减轻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其内涵、意义及实施中的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予以没收;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自愿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赃后,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自愿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赃后,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内涵积极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自愿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家,以减轻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承担责任,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积极退赃的法律规定意义1. 减轻犯罪分子的刑罚积极退赃有助于犯罪分子减轻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自愿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退赃后,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有利于教育犯罪分子,促使他们主动承担责任,改过自新。

2. 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积极退赃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分子通过退赃,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有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3. 减轻社会危害积极退赃有助于减轻社会危害。

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关于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并不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965年至1998年,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办法、通知、批复等就达19个之多。

规定虽多,交叉、重复、矛盾的地方也不少。

⒈立法主体庞杂。

赃款赃物的移送本质上是诉讼行为,应该在诉讼法规中进行规定。

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却只字未提,直至1996年新修订时才在第198条中进行了规定。

上述19个规定中,立法、司法部门作出的少,大多数是财政部门作出的,而只有在赃款赃物上交国库时,这种诉讼行为才可以同时看成是财政行为。

事实上,司法机关之间移送赃款赃物以及未上交国库的赃款赃物的移送都不应在财政法规中进行规定。

除财政部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参与了这些规定的制定。

立法主体的复杂化,直接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如1998年1月19日“两高”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赃款赃物问题,且明确公、检、法部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于这六个部门不包括财政部,它制定的有关规定今后能否继续适用就是个未知数。

⒉内容互相矛盾。

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7年1月26日,最高检察院在《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重申按1965年的规定办理。

但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有的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交国库,引发许多纷争。

由于各执一词,发生争议时,即使请求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协调也很困难。

就是在1998年1月19日最新公布的规定中,也存在矛盾。

该规定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赃款赃物怎么认定,如何处理

赃款赃物怎么认定,如何处理

赃款赃物怎么认定,如何处理赃款赃物是有⼀定的认定,认定了的赃款赃物⼈们不能使⽤不能花费,不然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

但是关于赃款赃物认定和处理⽅式有很多⼈就不是那么的了解,那么赃款赃物怎么认定,如何处理?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赃款赃物怎么认定,如何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第六⼗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处理。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违法犯罪所得的⼀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的主要特征:⼀个⽅⾯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们能够⽀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然⼒,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发⽣改变。

另⼀⽅⾯,赃款赃物必须是⾏为⼈采⽤违法犯罪⼿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具,也不是⾏为⼈的个⼈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均应⽐公、检、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论是哪个机关进⾏处理,赃款赃物的归属去向只能有三种情况存在:其⼀,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其⼆.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财政部门上缴国库。

公、检、法三机关之所以对移送有争议,恰恰是由这部分财物所引起的。

其三,依法退还被害法⼈或者被害⾃然⼈。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犯罪案件中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应当依据诉讼的需要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特定物的赃款赃物,以原物随案移送为最好,以确保审判时⾜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其他的⽆法移送或没有移送必要的赃款赃物,可以采⽤照⽚、清单形式随卷移送。

赃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赃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赃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赃款赃物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对于犯罪所得,应该予以没收,对于赃物赃物,应该予以追缴,有失主的,应该返还给失主,没有失主的,应该上交国库。

那么,赃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赃款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各级⼈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查对。

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最⾼⼈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的若⼲规定》
第⼗⼀条被执⾏⼈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予追缴:
(⼀)第三⼈明知是涉案财物⽽接受的;
(⼆)第三⼈⽆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通过⾮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通过其他恶意⽅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的被害⼈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属于县以上⼈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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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2.07.19
【实施日期】1982.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
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对各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追回的赃款脏物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中发生的案件,其赃款脏物的追回,按以下办法办理:
1.贪污受贿、盗窃和诈骗国家与集体的财产,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作案人所在单位负责追赃;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政法机关负责追赃。

2.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走私贩
私、投机倒把,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移送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追赃;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政法机关负责追赃。

3.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本身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的,由负责处理的机关追赃。

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赃款赃物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财物,赃款赃物如果有线索的,法院应该予以追缴。

在侦查阶段,应该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

如果罪犯主动上缴的,可以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对赃物应如何处理有失主的,应该返还失主,没有失主的,应该上交国库。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律作为国家“罚没收⼊”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

对截留、坐⽀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

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退库。

海关、⼯商⾏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属关系,⼀律上交地⽅财政。

各执法机关对执法⼲部,原则上执⾏国家机关统⼀的奖励制度,坚持结合⼯作考绩,同本机关职⼯⼀道评奖。

对第⼀线查缉重⼤案件的破案有功⼈员,可经省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发给重⼤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庆功评⽐时给予⼀次性的嘉奖。

海关、⼯商⾏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对于赃物,应该予以返还失主或者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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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正文:---------------------------------------------------------------------------------------------------------------------------------------------------- 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对各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追回的赃款脏物在财务上如何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中发生的案件,其赃款脏物的追回,按以下办法办理:1.贪污受贿、盗窃和诈骗国家与集体的财产,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作案人所在单位负责追赃;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政法机关负责追赃。

2.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走私贩私、投机倒把,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移送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追赃;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政法机关负责追赃。

3.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本身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的,由负责处理的机关追赃。

(二)对于结案的经济犯罪分子和犯有经济违法行为的人,其赃款赃物必须全部追回。

一次追回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追回;不能追回原物的,应当折款追回。

(三)追回的赃款赃物,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除原单位被抢、被盗、被骗挂在帐上的,可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核批(银行系统的,由上级行按银行规定核批)退还注销悬帐外,一律上缴财政。

2.属于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

3.属于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退还原单位。

4.属于个人的合法财物,退还原主。

5.属于受贿的财物,不论行贿单位是什么经济成份和有无悬帐,都不能交回原单位,要一律上缴财政。

赃物处置工作总结

赃物处置工作总结

赃物处置工作总结
赃物处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对赃物的收集、处理和处置。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赃物得到合理的处理,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

下面就对赃物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赃物的收集是赃物处置工作的第一步。

在收集赃物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分类和记录工作,确保赃物得到合理的处置。

同时,要做好对赃物的保护工作,避免赃物在收集过程中受到损坏或污染。

其次,赃物的处理是赃物处置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处理赃物时,需要根据赃物的性质和数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比如焚烧、填埋、回收等。

同时,要做好对赃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赃物得到安全和有效的处理。

最后,赃物的处置是赃物处置工作的最终目标。

在进行赃物处置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赃物得到合法的处理。

同时,要做好对赃物处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赃物得到合理的处置,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

总的来说,赃物处置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赃物得到合理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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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

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

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

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
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
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而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

(1)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条,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

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
职责。

(2)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讯问、搜查、鉴定、通缉等十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3)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也无法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4)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第48条对赃款赃物的移送和处理作了详尽的操作性规定。

据此《规定》,赃款赃物是否随案移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2)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因此,
赃款赃物并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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