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教案-经济法概论(2版_孙自强)课件-第二章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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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_第二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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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企业财务独立的部门
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含义 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承担的经济义
务。 具体的***权力,***义务 经济权力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针对性、
对等性
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合格
(有主体资格)
2.主体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经济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4.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经济行为的无效和撤销
无效,就是缺乏有效条件。 无效经济行为主要有:表2-3
可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的意思表示 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而进行的真实行为。
构成要素
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主体
内容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含义 简称经济法主体,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受权
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人身安全不得侵犯) 义务主体(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
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1.符合经济法律规范 2.有合法的经济法主体参加 3.有确定、可靠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 只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导致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 种类: 经济法律事件 经济法律行为
课堂练习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 条件包括( )。
课堂练习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二章  公司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转让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③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2.2.6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 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 股权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5.2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 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 律行为。
(2)股份转让的方式
①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特征:
① 股东具有单一性 ②公司及股东的责任的有限性 ③再投资的限定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⑴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
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 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写明。
2.2.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首先应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该公司的全部 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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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权利和义务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的 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法》和《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 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 1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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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1)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 会提供服务。(2)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 调整生产经营范围。(3)有权要求与需方企业签订 合同。(4)有权要求调整指令性计划。(5)企业 有权不执行非国家规定的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6)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指令性计划外的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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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权利和义务
(四)物资选购权
(1)有权要求与供方签订合同。 (2)有权自主采购和调剂物资。 (3)有权拒绝执行为企业指定的供货单位和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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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权利和义务
(五)进出口权
(1)有权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参与同外商谈判。 (2)有权在境外提供劳务。 (3)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其他 物资。(4)有权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有权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 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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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
关于债务的清偿,在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 的全部债务时,一般应当在支付必要的清算费用后,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是国家税收;三是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
企业终止时,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 知企业的开户银行。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 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 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企 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 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 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O经济法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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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 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 行为规范。
• 法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
1-2 法的特点
法具有四个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1-3 法律规范的概念
• 法律规范是设定行为规范的规则。
• 法律规范在逻辑结构上由假定、处理和 制裁三部分构成。
3-6 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投资者通常需要具备下列 条件: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章程或者协议;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 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3-7 企业设立登记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1世纪经济管理类法律应用简明教材
经济法概论(第二版) 宋彪主编 教材配套教学课件,提供给使用本教材的 师生使用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概括介绍我国经济法律的 基本理论和制度
教学目的
• 目的一:
• 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理论和制度
• 目的二:
• 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 我国经济立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2-6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概论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_OK

经济法概论第2章 企业法律制度_OK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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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2.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汇报企业经营及事务执行情况的业务 (2)竞业禁止的义务 (3)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义务 (4)不得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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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四)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方法,均由
合伙人数较多的合伙。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
合伙事务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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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 合伙事务的决议 合伙事务的决议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是不同
的,先有决议后有执行;合伙事务依法可由一 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 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只能 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 伙人以外以外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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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 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 人申报其债权。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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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的概念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包括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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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2.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 (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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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各种特征的引发点
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其他各种属性和特征都同
国家调节相关,并可以从此中引申。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定义:经济法是 调整国家经济关系 ,
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任务与作用
调整对象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 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 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 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 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自身运行的结果
生产社会化
国家组织实施的结果
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
国家经济职能
国家组织经济的需要
规制国家调节权
经济法
保障国家管理权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经 济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 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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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 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 人同样的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普通清算
清算人的确定 清算人的职责 清偿顺序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
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自身的利
益需求做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 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依法被 宣告破产的,在破产清算结束之后,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目录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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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李某出资10万元成立一家超市,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超市 逐渐步入正轨后,李某委托其小学同学王某管理超市,自己 从超市年终盈利中拿出5万元,与好友杨某和梁某共同出资开 了一家火锅店,其中梁某、杨某各出10万元。三人约定按出 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店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开 业。梁某于2009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李二人的同意, 取走其出资10万元,但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同年年底结 算,火锅店共亏损三万元。2010年5月,有客人在火锅店消 费后发生食物中毒。此时,杨某也提出退伙,火锅店无法继 续经营,遂于2010年12月解散。2011年1月初,与该火锅店 有业务往来的某食品批发部获悉火锅店关闭以后,即找到李 某,要求李某清偿累计货款8万元。李某认为其按合伙协议只 承担债务的20%,其余部分应由梁某、杨某承担。该批发部 找到梁某,梁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 改 转让或 改变 以合
分 变 者处分 合伙 伙企


合伙企 业的知
企业
业名
伙 伙 识产权 的经 义为
企 企 和其 营范 他人
业 业 它财产 围、 提供 的 名 权利 主要 担保
不称
经营

场所

的地

聘任合 伙人以 外的人 但任合 伙企业 的经营 管理人 员;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且不需要经 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 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 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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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的规定期限缴纳各自的出 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 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 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余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 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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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
事务执行的原 则
2
事务执行的形式
3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4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5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事务执行的原则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
的权利
2、事务执行的形式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委托一名或
3 数名合伙人执行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事务
在执业风险防范上: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权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 字样,并且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 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来承 担无限责任
2.合伙协议
除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企业所应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但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策权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以 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①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 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②竞业禁止 ③自我交易禁止 ④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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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
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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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
1、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物出资
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投资
场地使用权
思考:
李某可以以超市的年终盈利作为合 伙企业的出资吗?李某和梁某应该 如何清偿债务呢?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概念
依法在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投资主体为一个中国自然人
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 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征
以合伙协议为其成立的法律基础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种类
普通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
特殊的普通 合伙企业
适用 范围
适用于
不适用于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不具有企业形态的 契约性合伙
企业法人之间的联营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分配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 失公平的约定。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 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 与债权人的关系
3
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亦称“三资企业”
,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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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与终止等过程中发 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 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 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 行人
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1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不足的部分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合伙人不能以对内的按份性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性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的种类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
清算的方式 财产分配 办理注销登记
债权人 也可依 法请求 法院强 制执行 该合伙 人在合 伙企业 中的财 产份额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种类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4 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
合伙人 的债权 人不得 以该债 权抵消 其对合 伙企业 的债务
债 权 合伙人个 人 不 人财产不 得 代 足清偿其 位 行 所负债务, 使 该 其该合伙 合 伙 人只能以 人 在 从合伙企 企 业 业中分取 中 的 的收益用 权利。 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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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并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的企业。它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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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是中外双方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 任公司
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合营各方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建 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三)组织机构
退伙的法律后果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 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
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 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意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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