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0309
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
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是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运行和管理,促进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全体劳动者作为集体所有人的企业,其经济利益由全体劳动者共享。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三条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公司等形式,但必须保持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所有权。
第四条经营决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劳动者一人一票参与,并通过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条劳动者权益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
第六条盈余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盈余应按照劳动者的贡献程度分配,并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发展态势。
第三章资产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资产归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条资产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和配置资产,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九条监督机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效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理第十条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劳动者在经营活动和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对于违法行为实施及时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和规章。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企业法概述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3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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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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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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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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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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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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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概述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1、用道德的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2009年8月27日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SPAN>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就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就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规范企业管理与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名称与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为:________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四条企业住所位于: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本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
第四章注册资金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五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具体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第六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企业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董事会成员由________(决定方式,如:政府任命、选举等)产生。
第九条本企业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监事会成员由________(决定方式)产生。
第十条本企业设立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一条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姓名),其职责是代表企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签署有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财务报告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劳动用工第十四条本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章破产、解散与清算第十六条本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其他法定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概述编辑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本款删除)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4.doc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二)、国务院部门规章: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
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的人、财、物的结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社会基本职能就是创造物质财富;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对于企业的分类依据其标准不同有所区别,主要掌握: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性质: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第三章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私营企业概述一、私营企业概述(一)私营企业的概念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具有如下特征: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私营企业的种类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三)私营企业的设立在主体上,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即除在职职工外的人员均可。
在经营条件上,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法律规定设立私营企业要符合的条件有: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措施;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全民所有制章程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章程(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厂长办公会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四章企业组织机构第五章厂长和管理委员会第六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八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订立和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第三条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中国湖北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船厂村特1号。
第四条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加强劳动保护。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受各项权力,承担各项社会义务。
第五条本企业将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
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在积极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为国家和职工谋取更多的利益。
第六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第九条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以下简称青山船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重工板块下属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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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长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 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
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 部。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 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案例分析2-1
某市一钢铁厂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2019 年初,李某经厂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管工 业局批准,担任厂长。同年4月,该市举办文 化节,主管工业局要求该钢铁厂提供部分非 广告性赞助,李某代表厂方予以拒绝。同年8 月,主管工业局又要求钢铁厂出资承担其办 公用房的装修费用,又被拒绝。主管工业局 看到李某几次不听从上级指示,研究决定免 去李某厂长职务。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请 分析: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 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职工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 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 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 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1) 李某拒绝提供赞助,拒绝承担主管部门办 公用房装修费用的行为是否合法?
(2) 工业局免去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及设立条件
(一)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基本法律法规: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客体是国家授权 其经营管理的财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管理综 合权利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1 、 生 产 经 营 决 策权
❖2 、 产 品 劳 务 定 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 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 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 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 置权
14 、 拒 绝 摊 派 权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厂长负责制 (二)职工代表大会
(一)厂长负责制
1、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地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 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对企业的精神 文明和物质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章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00309
Hale Waihona Puke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一)企业法: 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企业法体系 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构成:《公司
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 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十个法 律、法规
第二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 2.2.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2.2.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 2.2.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掌握 • 2.2.4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 2.2.5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重点法律问题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特点
❖1、经营权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与所有权的 概念不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只包括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包括收益权 利。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全民 所有制企业,而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集体 单位,更不能是个人。
对外:法定代表人
2、厂长的产生方式
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注意: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
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 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 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 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
(四)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五)外商投资企业: 合资、合作、独资、合资股份
(六)个人独资企业 (七)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八)公司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 司(普通的和一人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与非上 市的)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全国人大 1988.8.1施行)
2、《全民所有制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国务院1992.7.23施行)
3、《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 (2019.7.3施行,2019年被代替)
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2000.3.15施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条件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 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 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 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我国企业法律形态(8种)
(一)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三)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 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这 里的“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 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 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 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