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师德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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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引言在教育体系中,教师是引导学生走向正确道路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道德行为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因此,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一、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定义教师道德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教师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利益,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学生进行体罚、精神虐待,违反课堂纪律,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1. 警告:对于轻微的道德违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警告:对于轻微的道德违规行为,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重复犯错或者较为严重的道德违规行为,可予以记过处理。

记过:对于重复犯错或者较为严重的道德违规行为,可予以记过处理。

3. 降级或者撤职:对于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教师,可以考虑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降级或者撤职:对于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教师,可以考虑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4. 解聘: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学生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教师,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解聘: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学生利益和学校声誉的教师,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三、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教师的道德违规行为,除了学校的内部处罚外,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全体教职工的参与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道德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同时,学校应建立健全投诉制度,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结语建立健全的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既能规范教师的行为,又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每一位教师都能遵守道德规范,以身作则,引导学生走向成功的人生道路。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教师师德师风处罚条例

教师师德师风处罚条例
(六)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七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四)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依法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师德师风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教师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及时作出处理。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公示。
第十一条 教师在受到师德师风问题投诉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对故意隐瞒事实、阻挠调查或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学校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处理师德师风问题时,应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教师合法权益的损害。
第三十五条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应与教师职业发展相结合,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激励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档案,详细记录教师师德师风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为教师职业发展和师德师风问题处理提供依据。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细则一、引言作为教师,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细则,对于规范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违反行为及相应处分1. 学术不端若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论文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资格评定、责令停课等处分。

2. 徇私舞弊若教师在学校管理、招生录取等方面徇私舞弊,涉及违规审批、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将被立即免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3. 怠于职守教师在工作中怠于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将被给予批评教育、降级、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

4. 不当行为教师在言行中存在诋毁他人、言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将被立即停职,并接受教育处分。

5. 管理不善若教师在管理班级学生时,过于严苛或纵容学生不良行为,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并接受教育处分。

6. 破坏师生关系若教师与学生建立不当关系,违背师德师风,一经发现,将立即停职,并接受纪律处分。

7. 诱导偏信教师在课堂上存在向学生灌输极端思想、引导偏信、煽动情绪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进行集体学习教育。

8. 吸烟酗酒教师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酗酒,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追究责任,接受教育处分。

三、结语教师作为社会的劳动者,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只有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升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学生的成长服务。

希望教师们牢记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分细则,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注重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3. 预防与查处并重:加强师德教育,预防师德失范行为,对已发生的失范行为要及时查处。

二、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处罚标准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分类1.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课、私自调课、不认真备课、上课玩手机、不认真批改作业等。

2. 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3.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泄露国家机密,参与非法活动等。

第五条处罚标准1.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处罚: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连续两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连续三次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予以解聘。

2. 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对学生实施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撤职或解聘处分。

3. 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查处程序第六条举报与受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举报。

2. 学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师德失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受理举报。

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一、大学师德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虚假署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3. 教学不力:课堂教学质量低下,教学内容错误,不认真备课,不认真批改作业,不关心学生学习进步。

4. 学生歧视:对学生进行种族、性别、地域、身份等方面的歧视,损害学生权益,违反平等、公正、公平原则。

5. 师德失范:言行举止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侮辱、诽谤、体罚学生,违反师生关系规范。

6. 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廉洁从教规定。

7. 招生舞弊:违规招生、录取学生,泄露招生考试信息,违反招生规定。

8. 学术团体不当行为:违反学术团体规范,利用学术团体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学术团体形象。

9.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10.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损害学校声誉,损害学生权益,违反教育规律和教育方针。

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1. 反党反社会主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党籍和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学术成果,撤销相关职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教学不力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学资格。

4. 学生歧视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

5. 师德失范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权力寻租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招生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招生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学术团体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学术团体成员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教师是教育事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

然而,偶尔也会有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给学生、学校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严谨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细则。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定义在进行处罚之前,需明确何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对学生实施身体或精神虐待、性骚扰等行为;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教师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针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与公开: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公正、公开,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2、依法惩处: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处罚。

3、尊重事实:处罚教师需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凭空断言或诽谤。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形式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采取以下处罚形式: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初犯的违规行为,可进行口头警告,提醒教师自我反省。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进行书面警告,明确违规行为并要求改正。

3、诫勉谈话: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进行诫勉谈话,教育教师认识错误,自觉改正行为。

4、停职考察: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可暂停教师职务,进行深入调查和考察。

5、辞退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可依法辞退教师。

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的程序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1、收集证据: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确保处罚决定有据可依。

2、成立处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成立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决策。

3、听证阶段:对被处理教师进行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4、出具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理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书面出具处罚决定书。

5、执行处罚决定:对于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应对与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界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教育教学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影响教育教学质量,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歧视、侮辱、体罚、虐待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2. 违反教学纪律,擅自改变教学计划,影响教育教学质量;3.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6.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应对措施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发现、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对涉及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2. 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 对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纳入师德考核体系,实施信用惩戒。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学校应当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处理过程中,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全面地调查、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

师德失范行为处罚制度一、前言师德,即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师德失范行为分类及处罚措施1. 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歧视、侮辱学生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泄露学生隐私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4)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 教师教育教学失范行为(1)教学态度不端正,敷衍塞责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擅自调整教学计划,影响教学进度处罚措施: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3. 教师生活作风失范行为(1)生活作风不检点,影响恶劣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4. 教师其他失范行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处罚措施: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学校教师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为维护我国教育事业的纯洁性和神圣性,保障学生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编教师。

三、违规行为分类本制度所称道德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2. 性骚扰、性侵害学生;3. 收受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传播有害信息;6.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1. 对于道德违规行为,学校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核实事实。

2. 经查证属实的,学校应依法依规对涉事教师给予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3. 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学校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学校应视情节对涉事教师进行经济处罚,追缴不当利益,并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5. 对于涉及多名教师或重大道德违规事件,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责任追究1. 学校是教师道德违规行为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2.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3. 学校应设立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4. 学校、教师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未尽事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七、说明本制度旨在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风气,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期待全体教职工共同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细则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细则

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师德师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二章违反师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二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进行诫勉谈话;疏于履行教师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三)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四)抵制或变相抵制学校、教育局及上级党政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不予落实的.(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环孕检对象(含家属)拒不参加一年两次环孕检的或请人冒名顶替参加环孕检的.(八)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者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报刊或其它商品等谋取利益,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十)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在上班期间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淘宝的;(十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十四)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言论并造成影响的;(十五)侮辱、谩骂、挑衅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第四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者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八条利用管理、教育便利,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九条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并在一个处理期以上、多个处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理期.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十二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第十四条学校及区教育局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区教育局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第三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十七条诫勉谈话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给予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由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其中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理由、处理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受处理教师不因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而被加重处理.第二十条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第二十一条教师有第二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教育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二条对本学校或系统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或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应撤销行政职务的,由任命机关按照本《细则》处理.。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小学附属幼儿班,以及幼儿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理意见录入XX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如赌博、吸毒、嫖娼等;(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四)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安排学生参加收费补习班或推销教育产品;(五)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六)索要或收受家长财物,接受家长吃请、旅游等不当利益输送;(七)工作日饮酒、酒后驾车,或酒后失态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八)旷工、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九)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举报或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二)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收集充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三)调查核实结束后,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四)将处理建议报学校负责人审批,并通知当事人;(五)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向当事人宣布,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细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界定,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二)严格规范。

明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标准,确保处理程序公正、处理结果公开。

(三)分类处理。

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实行分类处理,确保处理措施合理、有效。

(四)教育引导。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对教师的关爱和教育,引导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师德素养。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界定本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政治纪律。

发表有损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等。

(二)违反教学纪律。

敷衍教学、擅自调整教学计划;侵犯学生权益、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等。

(三)违反师德师风。

歧视、侮辱、虐待学生;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违反男女关系师德规范等。

(四)违反廉洁纪律。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参与经营活动;违规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违反组织纪律。

不遵守组织纪律、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等。

第五条处理程序(一)举报。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二)核实。

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处理。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和纪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第四条处理原则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严肃认真。

坚持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每一起事件都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

(二)权责对等、分级负责。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明确责任,分级处理,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同时,要注重对涉事教师的的教育引导,促使教师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四)保密原则。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应严格保密,避免对涉事教师及家属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第五条处理程序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二)核实。

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三)处理。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以及各类特聘教授、兼职教师。

第三条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严谨治学,勇于创新,为人师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教师如有师德失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包括以下内容:(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

5. 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 在校园里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7. 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二)学术道德方面:1. 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学术成果。

2. 虚构实验数据,或篡改实验数据。

3. 虚假署名,或冒名顶替他人署名。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在学术评价、项目评审等活动中,违反公正、公平原则,造成不良影响。

(三)教育教学方面:1. 违反教学纪律,不按时上下课,或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2. 教学质量低下,不认真备课、上课,或对学生不负责任。

3. 歧视、侮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4. 接受学生礼品、礼金,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学校师德惩处制度

学校师德惩处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惩处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应依法依规进行惩处,确保惩处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惩处的同时,注重对教师的关爱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 事实为据原则: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

三、惩处范围1.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活动的;(2)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3)泄露学生、家长个人信息,损害学生、家长利益的;(4)收受学生、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6)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2.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惩处:(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故意违反教学大纲,降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3)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损害他人利益的;(4)散布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形象、教师形象的言论的;(5)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惩处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 记过: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并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3. 留校察看: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给予留校察看,期间不得担任班主任、学科组长等职务。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情节严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申诉与复议1. 教师对惩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惩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2. 学校师德惩处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师德行为处理细则一、制定师德行为处理细则的背景和目的师德行为处理细则的制定,有助于建立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学生满意度高的教师队伍。

通过明确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具体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办法,可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提高整个学校的培养质量和声誉。

二、师德行为处理细则的内容1.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范围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应明确列举教师可能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例如:侵犯学生权益、虐待学生、教育误导、懈怠教育教学工作等。

同时,还应对属于“其他违反师德行为”这一不确定范畴进行说明,以便在具体案例中能够有据可依。

2.师德行为处理的程序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应明确处理程序,包括举报和受理、调查核实、听证会、处理决定等环节。

在各个环节中,应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听证的机会、辩护的权利、免予双重惩罚等。

另外,为了保护学生隐私和避免诋毁教师声誉,处理程序中应有适当的保密措施。

3.师德行为处理的方式和措施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应明确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的具体处理方式和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如涉及故意伤害学生、虐待学生等,可以采取停职、解聘等严厉措施;对于违反师德规范但情节较轻的行为,如懈怠教育教学工作、违规招生等,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等处理方式。

此外,细则还应规定不同处理方式的时限和实施机构,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效果。

三、师德行为处理细则的执行机制1.监督责任的明确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应明确教师师德行为处理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师德行为处理的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将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制度化、规范化。

2.相关教师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应通过定期开展师德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建设和规范意识的培养。

在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发布后,还应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对细则条款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3.信息公开和沟通渠道的建立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渠道,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家长公布师德行为处理细则和处理结果,接受教师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和意见,确保师德行为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制度,加强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五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教学,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学生,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四)猥亵、性骚扰学生,侵犯学生人身权利;(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他人礼品、礼金;(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犯罪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七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第八条调查阶段: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或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嫌疑时,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第九条核实阶段: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认真核实举报内容。

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核实。

第十条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结果,依据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第十一条反馈阶段: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处理教师和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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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校长、教师等相关工作人员讨论,提出宝贵修改意见(不挂文号),并将意见于4月8日前用电子办发2008rsg@。

2014年4月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
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
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教师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
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教师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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