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无锡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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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 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 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能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 议,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争议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保持冷静和理性
充分了解合同条款
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双方应保持冷静 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矛 盾升级。
年龄误告的处理方式
若因年龄误告导致少缴保费,投保人 需补缴少缴部分;若导致多缴保费, 保险公司应将多缴部分退还投保人。 同时,对于因年龄误告导致的合同解 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 单的现金价值。
05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处 理
争议类型及产生原因
合同条款理解分歧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 强,投保人和保险人可能对某些 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争议产生。
06 人身保险合同的风险防范 与监管
风险识别与评估
01
02
03
识别潜在风险
通过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职业、年龄等因素进 行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 因素。
评估风险程度
利用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 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 量化和评估,确定风险等 级。
监控风险变化
定期跟踪和监控风险因素 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 险评估结果。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作用
制定监管政策
制定和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市场 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督保险公司运营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 险公司稳健运营。
处理消费者投诉
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 权益和市场秩序。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基本信息保险人: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______二、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保险人的身份为保险公司,具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保险的资格和责任。

2.被保险人为购买本次人身保险的个人或企业,享有人身保险的保障权利。

3.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享受保险金的个人或企业。

4.保险人有义务根据合同条款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5.履行方式:保险合同的履行方式为按时支付保费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6.期限:保险合同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7.违约责任:保险人在未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放弃赔偿责任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人身保险合同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用。

2.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人身保险保障。

3.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5.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6.受益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受益人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均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以上即是本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各方应当认真履行约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作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诺对乙方的人身保险承担赔付责任;(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如保险咨询、理赔等;(3)甲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担赔付责任;(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2)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4)乙方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守新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1. 本合同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的事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惯例处理;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的内容。

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并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简介人身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意外事故、疾病、伤残或死亡等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支付保险费、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并享有合同权益的一方。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受益人的一方。

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本人,但也可以是投保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钱数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收入状况、家庭情况、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评估。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合同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数额通常根据投保人的个人风险评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一年、五年、十年或更长,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权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随时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和责任;•申请保险金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审核。

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遵守合同的规定并履行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审核保险金申请;•调查保险事故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下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给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护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响应并处理保险金申请。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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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殊条款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丧失价值条款:2.误告年龄条款(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A.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B.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C.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疑编号5677041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节小结: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一)票据的概念【例题·多选题】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

A.信用证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答疑编号5677041201]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信用证。

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经济法 人身保险合同

经济法 人身保险合同

同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而以保险金的给付性质为标准,又可分为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主要有以下一些,并且都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特别保护。 1、不可抗辩条款; 2、自杀条款; 3、宽限期条款; 4、复效条款; 5、不丧失价值条款; 6、误报年龄条款; 7、受益人条款。
8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是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 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 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退休,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时,保险人 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的合同。简而言之,人身 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2)保险金额的 定额性;(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5)保 险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人寿保险合同。即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 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 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2、非常态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区别情况处理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前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 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 (5)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 end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人身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人身保险合同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投保人”):鉴于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条款1.1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事项,按照甲方提供的《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人身保险合同条款》执行。

1.2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健康状况、职业、生活习惯等影响保险事项的实际情况。

乙方未如实告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费用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疾病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条款,向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4.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向乙方给付医疗费用。

第五条合同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附件包括:《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费用支付凭证》、《投保人健康状况声明》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仅为合同示例,实际合同内容需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投保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甲方为人身保险公司。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的保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乙方的身份:乙方为投保人。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及时交纳保费。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合同无效,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终止等操作。

3.丙方的身份:丙方为被保险人。

丙方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保费。

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接受身故保险金、意外保险金等赔付。

4.履行方式:保险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等资料。

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对应的保费。

如未及时交纳保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丙方应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禁止出售、泄露等行为。

5.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由双方依据实际需要约定。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申请续保,视为自动终止。

6.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或乙方、丙方有违约行为,可由受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则。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保险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合法合规等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应及时解答乙方提出的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保险产品进行公示和说明。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保险金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丙方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保证投保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保险合同是双方为保障丙方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解析

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解析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双方之间的契约,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事件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这份合同中,特殊条款被引入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不受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一定金额。

其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置免赔额来筛选风险,降低自身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则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免赔额来降低保险费用。

免赔额通常分为固定免赔额和比例免赔额两种形式。

固定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固定金额,而超过该金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比例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比如30%、50%等。

二、豁免保费条款豁免保费条款是一种特殊条款,其作用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时,豁免其后续支付的保险费。

这样的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和福利,让其在遇到意外情况后无需担心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

豁免保费条款通常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应用较为广泛。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该条款的存在可以确保其在发生意外后能够继续享受人寿保险所提供的保障,而无需承担保费的压力。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豁免保费条款的设置能够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人寿保险,并提高销售额。

三、附加险附加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额外添加的、与主合同相关的保险项目。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附加险,以加强对特定风险的保障。

常见的附加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

附加险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与主合同相当,被保险人需要额外支付保费以获得相应的保障。

由于附加险的特殊性,保险合同中通常对附加险的赔偿范围、赔偿条件等也作出了特别规定。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附加险的具体内容,以便对其保险需求做出正确的选择。

四、海外保险条款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多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或旅游。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
风险管理篇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 的变化而丧失。
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 价值。 《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的字样。
风险管理篇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
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保险金额降低,保险 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不用再续交保险费 。
风险管理篇
二、年龄误告条款
《保险法》:“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 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 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 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风险管理篇
十一、自杀条款
而且,
大多自杀是一时冲动产生的,很少有人在投保时就计划 好2年之后自杀。即使当初有这种想法,2年之后思想 往往也会发生变化。
所以,为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 二年”的期限。
风险管理篇
十二、完整合同条款
该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和作为附件的投保单等
构成保险双方的完整合同。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 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风险管理篇
十、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期限
4、定额收入方式
强调约定给付金额
5、终身收入方式
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

保险中的特殊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特殊条款解析

保险中的特殊条款解析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而其中的特殊条款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方式。

本文将对保险中的特殊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保险事务中的应用。

一、免除保险责任的特殊条款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可能包括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此外,合同中还可能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的风险或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避免风险过大或滥用保险的情况发生。

二、附加保险责任的特殊条款特殊条款还可以用来附加保险责任。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为其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汽车保险中,可以添加盗抢险、划痕险等特殊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个别需求。

三、理赔方式的特殊条款特殊条款还可以涉及到理赔方式的规定。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根据特殊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特定的证明文件、调查报告或其他相关材料,以评估和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损失的程度。

此外,特殊条款还可能规定理赔的时限、方式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具体事项。

四、保险合同中特殊条款的重要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对于保险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首先,特殊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特殊条款能够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满足不同风险管理的要求。

最后,特殊条款规定了理赔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有助于加快理赔过程,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结: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保险事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免除保险责任、附加保险责任、规定理赔方式等方式,特殊条款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凸显了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个性化,并通过规范理赔流程和要求,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2017无锡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2017无锡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无锡中智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迟交宽限条款。

前已述及。

2.中止、复效条款。

前已述及。

3.不丧失价值条款。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误告年龄条款。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5.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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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殊条款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不丧失价值条款:2.误告年龄条款(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A.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B.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C.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疑编号5677041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节小结: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一)票据的概念【例题·多选题】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

A.信用证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答疑编号5677041201]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信用证。

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呢?1、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

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

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合同.doc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合同.doc

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合同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已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部分投保。

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额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一)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一)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一) 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的成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3)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免责条款(1)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4.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相关链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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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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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哦~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前已述及。

2.中止、复效条款。

前已述及。

3.不丧失价值条款。

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
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误告年龄条款。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投保人。

5.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
约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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