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照约定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用工单位是指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务派遣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不得超过两年。
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包括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机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保证工资的支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一项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共分为十三章,包含了劳务派遣的定义、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的____字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约定期限为派遣期限,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劳动经济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原则,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为用工单位提供就业灵活、用工便利的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定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是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协会、人事代理机构、劳动力市场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条件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三)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和能力;(五)拟派遣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的技能和能力,并符合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六)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公示下列资料:(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地址;(二)注册资本及其来源;(三)劳动能力、从业人员和服务设施;(四)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五)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的方式;(六)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七)经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特邀顾问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第三章劳务派遣程序第七条用工单位申请派遣劳务人数超过三十人或者工作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018年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派遣单位向派遣劳务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务者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派遣劳务者的工资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关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变更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1、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由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务者签订,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期限等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经派遣劳务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1、在派遣劳务者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务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
2、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应当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对于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办理派遣业务的许可。
2、对于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务派遣许可证。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一种劳动形式。
3、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派遣业务的单位。
4、派遣劳务者:是指受派遣单位委托进行派遣工作的劳动者。
5、用工单位:是指需要雇佣劳动者的单位或个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鄂人社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严格审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各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的人员每年都在递增,暴露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劳务派遣也让人质疑,到底该不该取消劳务派遣,特别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保障问题急需解决,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18年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常识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常识一、劳务派遣的定义与概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并由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合法性与操作规范都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派遣行为,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与稳定发展。
下面将针对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常识进行详细阐述。
二、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法律,对劳务派遣问题也有所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用工单位需要临时性补充劳动力;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同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实际用工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操作规范,对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劳务派遣机构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前,必须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与紧急情况处理办法。
此外,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也有具体要求。
三、劳务派遣的限制与禁止尽管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为用工单位提供了灵活用工的选择,但其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与禁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劳务派遣被限制或禁止:1.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即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派遣劳动者的实质上是经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用工单位员工,不符合劳务派遣的定义。
2. 劳务派遣用工期限超过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派遣期限超过规定,就不符合劳务派遣的要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力供应形式,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派遣的实施。
以下是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首先,劳务派遣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派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人支付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同岗位用工单位直聘工人的工资。
其次,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还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注册登记,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而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人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并及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劳务派遣提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63条,派遣工人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人权益的维护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确保派遣工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另外,劳务派遣还必须符合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还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派遣工人购买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并在派遣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涉及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1]简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2018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合理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用工质量、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档介绍了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以确保企业在进行劳务派遣活动时能够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并合理运作。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劳务派遣的岗位和部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用工企业以及派遣劳动者。
三、关键定义1. 劳务派遣公司:指根据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向用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
2. 用工企业: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并接受派遣劳动者的企业。
3. 派遣劳动者:指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企业工作的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1 劳务派遣资质要求1. 劳务派遣公司应具备合法注册、合规运营的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
2. 用工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应结合公司实际需求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的信誉度、综合实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劳务派遣合同1.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明确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2. 劳务派遣合同应符合相关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3 派遣劳动者权益保障1.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企业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 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用工企业的实际需求相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4 劳务派遣绩效管理1. 劳务派遣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用工企业应对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并与劳务派遣公司保持定期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5 紧急情况处理1. 在派遣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企业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保障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完整版)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 、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 、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 、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
一、用工比例和用工范围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定立和履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布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123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限期,不得将继续用工限期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4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地点地相同大概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待遇确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用人单位将自己拥有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形式。
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与适合条件劳务派遣是指一个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根据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将劳动者派遣给另一个用人单位(受派遣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普通适合于紧缺性、暂时性或者替代性岗位。
三、劳务派遣的权利义务1.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用人单位的权益及实际的派遣职工的权益,且要为派遣职工购买足额的社会保险。
2.受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受派遣单位应当保障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相同的工资、劳动时间、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劳务派遣的用工期限和终止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的用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但可以续延一次,并且续延后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商议一致终止、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五、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理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处以罚款、责令住手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
同时,受派遣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
六、劳务派遣合同的书写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派遣单位名称、受派遣单位名称、受派遣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条款。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由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
附件:1.《劳动法》全文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将自己拥有劳动者派遣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形式。
2.派遣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
3.受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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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劳务派遣是指企事业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和监管。
本文将重点介绍劳务派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劳务派遣制度。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劳动法律,对劳务派遣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
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此外,派遣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内一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对于劳务派遣也有明确的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派遣协议必须包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期限等内容,并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派遣单位应当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国家标准与地方规定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多个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操作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例如《劳务派遣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代理机构资质条件》等文件,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备案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不同地区还会发布各自的地方性规定,对劳务派遣实施更具体的管理和监督。
五、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务派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执法,加强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惩罚措施。
同时,劳动者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违规操作时,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获得维权和补偿。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出勤情况和工作内容等相关信息,确保劳动报酬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向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缴纳。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假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如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用工单位和公司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如遇用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的,公司应当积极协调解决。
第六章保密和知识产权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不得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申请、使用和转让等行为,但应当给予劳务派遣人员合理的报酬和权益保障。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布。
第十四条规定了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和福利待遇,要求公司确保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并保障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权利平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要求用工方按月考核工作并确定应发放的工资总额,公司扣除代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放给员工。
第十六条规定了派遣员工对工资异议的处理方式,要求员工及时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并在次月工资表中纠正错误。
第十七条规定了派遣员工在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要求员工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法规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方式,要求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时间不得迟于上岗时间,其他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机构的办事时间确定。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通过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进行劳务输出,即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派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法律法规依据: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员工都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运作。
2. 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要进行派遣协议的签订,明确派遣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并在合同中注明派遣员工享有的权利和执行的义务。
3. 劳动条件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4. 劳动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负有保障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劳动安全意识。
5. 用工关系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要明确劳动关系归属,清晰划定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用工单位在工作任务指导、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6. 维权机制: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如设立维权投诉机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豫人社办〔2018〕1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6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工作效率,更好更全面地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现就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化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法(一)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上年初职工人数时,即视为未裁员。
(二)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4.5%时即视为少裁员,符合稳岗补贴关于裁员率控制在4.5%的规定。
计算公式为:(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
(三)企业上年末职工人数小于上年初职工人数,减少比例超过4.5%时,如企业认为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后符合减少比例不超过4.5%规定的,可在提交《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时直接附相关材料或者在经办机构未核准其申请时再次申请并补充相关材料。
二、调整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对劳务派遣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政策做如下调整:凡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劳务派遣企业,只要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均可与其他企业享受相同的稳岗补贴政策,其领取的稳岗补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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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的人员每年都在递增,暴露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劳务派遣也让人质疑,到底该不该取消劳务派遣,特别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保障问题急需解决,下面就让我们看看2018年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规定。
2018年劳务派遣工政策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看到了上面的规定,大家也对劳务派遣有了一定的了解,不管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还是劳务派遣的公司,了解劳务派遣的最新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有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