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秩序中电子证据的分析
简析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简析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摘要】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 三新”的特点。
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
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
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变得日趋普及,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证据效力问题关键词:电子商务数据电文证据效力1、前言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
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这一概念,该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各国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也对数据电文作了类似的规定。
如美国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记录"是指由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者储存的合同或其他记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电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电子商务的证据特点所谓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可分为一般证据和诉讼证据。
我们在本文所探讨的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诉讼证据。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问题
记录介质上 , 如磁带 、 磁盘 、 可擦写光盘等等 , 在其存储 、 传输
和使 用 过 程 中 , 极 易 遭 受 到 外 来 的破 坏 。 如监听 、 窃听 、 截取 、 篡改 、 删除等等 , 并很容 易因为使用中的误操作而被破坏 . 电 子证 据 的 内容 可 能 会 被 不 着 痕 迹 地 删 改 。 比如 由于 网 络 的 高 覆 盖 率 和 开放 结 构 常 常 使 电 子 证 据 受 到 “ 黑客” 或 者 计 算 机 病毒的攻击而受到破坏。 而 且计 算 机操 作 人 员 的差 错 或 供 电 系统 、 通 信 网络 的故 障 等环 境 和技 术 方 面 的 原 因 也 会 使 电 子 证 据 无 法 反 映 真 实 的 情 况 。 电子 证 据 的脆 弱 性 , 导 致 了 电子 证据 的审查 、 认 定难度 , 也 成 为 部 分 学 者 和 立 法 机 构 将 其 作 为问 接 证 据 的 一 大 动 因 。 此外 , 电子证 据还具 有 收集迅 速 、 易于保 存 、 占 用 空 间 少、 传送 和运输方便 、 可 以反 复 重 现 , 易于使用 、 审查、 核实, 便 于操 作 的特 点 。
据也 必须借助计算机 系统可显示 为“ 可读形式 ” 。 也是 “ 可 视
据 。 电 子证 据 又称 为计 算 机 证 据 。 是 指 随 着 计 算 机 及互 联 网 络 的 发 展 在 计 算 机 或 计 算 机 系 统 运 行 过 程 中 因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等 产 生 的 以 其 记 录 的 内 容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电磁 记 录 物 。 电子 证 据 主 要 包 括 保 存 于 计 算 机 或 其 他 类 似 装 置 中 的 电 子 数 据 、保 存 在 可 移 动 的 电 磁 或 光 学 的 介 质 上 的 电子 数据 、 电 子 邮件 、 电 子 数据 交 换 中 的信 息 、 数 字 化 图 画和 录像 、 数 字 化 音频文件 、 语 音 邮件 等 形 式 的证 据 。 一 旦 由于 某 种 原 因 。 选 用 电子 商 务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的 当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了 纠 纷 , 而 诉 诸 法 庭或 仲裁 机 构 , 则 需 要 用 电 子证 据 来 证 明案 件 事 实 。
论我国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
以文 字 、图像 或 声音 等 多种 方 式显 现 出来 . 表现 为图 文 声 的复
合 体 。第 二 . 子证据 具 有 无形 隐蔽 性 电 子证据 的一 切信 息都 电
说 .电 子 证据 是 一 种特 殊 的证 据 形 式 它 的生 成 、记 录 存 储 或 收 集 审 查 判 断等 实质 性难 题 。 传 递 必 须借 助 计 算 机 或其 他 类 似 设备 或 者 在 计 算 机或 其 他 类似 三 我 国 电子 证 据 规 则 的 完善
设 备 中生 成 、记 录 、存 储 或 传 递 电子证 据的特 征主 要有 . 第一 . 电子证 据具 有复合 性。 电子证 据
一
、
电子 证 据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的规 定 只 是散 见 于 司 法理 解 和 有 关 地方 法 规 之 中 .且 这 些
法律 法规 大郡 各 自 为政 +说 法 不 ~ 。
“ 电子 证 据是 指 以 电子 形式 表 现 出来 的能 够 证 明案 件事 实 的一 切 材 料 。 电 子形 式 是 由 介质 .磁 性 物 、光 学 设 备 、 计 算机 内存 或
法律 地 位 ,而 有 的学 者 则 认 为没 有 必 要 让 电子 证 据 独立 出来 .而 应 当 将 其 归 为 传统 证 据 种 类 里 的某 一 类 中 。 最后 我 国 没 有 规定 专 门针 对 电 子 证据 的收 集 、审 查 判断 规 则 目前 对 于 电 子证 据 如 何收 集 、如 何 审查 判断 的问 题 .没 有 统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及其法律地位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数据电文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及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特点,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用,并对我国证据法立法提出建议。
证据在司法证明的中的作用是无庸质疑的,它是法官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两次重大转变。
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
一、电子证据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物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的状态。
直到18世纪以后,与物证有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也才越来越重要起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
例如,继笔迹鉴定法、人体测量法和指纹鉴定法之后,足迹鉴定、牙痕鉴定、声纹鉴定、唇纹鉴定等技术不断地扩充着司法证明的“武器库”。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更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电子商务不仅涉及到技术方面,如电信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标准、保密与安全手段,而且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如商业准则,知识产权,电子合同的形成、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出口管制和网络商务的规则等。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使用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甚至是关键性证据。
北京大学电子邮件案就是一起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因特网发给她的电子邮件。
内容是该校将为她提供1.8万美元的奖学金。
但她久等不见正式通知后,怀疑同寝室的张某从中作梗。
于是,便委托他人从密执安大学取回两份证据: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验室以薛某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邮件;另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同一台计算机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Nannan”的电子邮件。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分析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且复杂的议题。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消失、依赖技术设备等特点,这使得其合法性的认定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未经授权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监听通信等,那么这样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这是因为法律要维护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还有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秩序。
例如,在某起商业机密泄露案件中,如果一方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对方的机密文件作为证据,尽管这些文件可能对其主张有利,但由于获取手段违法,法院很可能不会采纳这些证据。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比如,在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并且在收集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如果在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纳。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要素之一。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和伪造,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来验证其真实性。
比如,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加密等技术来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和传输过程中没有被篡改。
同时,还可以通过对电子设备的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辅助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无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么其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此外,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也会影响其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保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保证存储介质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等。
如果在保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影响,那么也可能会影响其合法性。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XX电商”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在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乙协商退换货事宜。
乙以“商品已拆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甲遂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经核实,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卖家乙拒绝处理。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退还货款5,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如何?四、电子证据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有效- 证据一:订单信息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订单信息截图显示,其已支付货款,订单状态为“已完成”。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与乙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 证据二:支付凭证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支付凭证截图显示,其已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5,000元。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已履行付款义务。
- 证据三:卖家乙确认收货信息。
卖家乙在订单确认收货环节并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接受合同内容。
该信息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乙已确认合同成立。
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 证据一:商品图片及描述。
原告甲提供的商品图片及描述显示,该手机为全新未拆封。
该证据与原告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的陈述相矛盾。
- 证据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 证据三:第三方鉴定报告。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甲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品描述不符。
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确保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和依法保护各方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旨在确保电子商务中各类证据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应用实践,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问题。
1.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证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证据的取得、保全、审查和运用等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的一系列制度。
在电子商务中,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不仅适用于传统商务领域,还需考虑电子证据的特点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1.1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网络时代的证据:电子证据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保存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记录等。
- 数字化和信息化:电子证据是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采集、保全和呈现。
- 转移性和易伪造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制度来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1.2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提供、保全、审查和运用等问题,确保各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权权益。
2.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各国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形式对证据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例介绍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2.1 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即电子数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特征,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司法部门关于保存证据的要求。
2.2 电子证据的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保全、司法机关临时查封、先予保全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摘要】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比如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等。
电子数据的保存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需要确保数据能够长期保存并保持完整性。
电子数据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诉讼。
如果涉及到电子数据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效力也逐渐得到认可和保障。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数据、法律效力、认定条件、保存要求、证据效力、争议解决、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通信和互联网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
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会产生大量的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账单等。
电子数据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记录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随着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指的是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和约束力。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认证要求,即能够识别数据的产生者,并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可以通过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来实现。
电子数据必须能够被准确地表达和存储,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只有这样,电子数据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用于维护各方的权益。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有着与传统纸质数据不同的特点,因此在法律上也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只有遵守这些规定,电子数据才能够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详细探讨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相关问题。
2. 正文2.1 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数据所具有的法律认可和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纸化等特点也给法律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证据问题尤为突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何建立健全的证据法律制度,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证据的特点电子商务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首先,电子商务证据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记录等。
这些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消失的特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
其次,电子商务证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往往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环境,其技术性较强,对取证和审查的技术要求较高。
此外,电子商务证据的数量庞大,且分散在不同的网络节点和服务器中,收集和整理的难度较大。
二、电子商务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电子数据已被明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和证明力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为了保障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数据认证规则,明确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等环节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三、电子商务证据的收集电子商务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过程。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篡改和易消失性,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在收集电子商务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备份、数据恢复、网络监控等技术手段获取相关证据。
同时,还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避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免影响证据的效力。
四、电子商务证据的保全为了防止电子商务证据的灭失或篡改,需要对其进行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
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并制作保全记录。
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发展,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增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日益频繁。
在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成为了关键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的特点电子商务活动主要依赖于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这使得其产生的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且这种操作可能难以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
它通常以数字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不易被直接察觉。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生成、存储和传输往往依赖复杂的技术手段,对其获取和解读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二、证据合法性的内涵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来源和收集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电子商务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如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网页截图、电子支付记录等,都需要符合法律对其形式的要求。
(二)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的来源必须正当。
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应被排除。
(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例如,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法律程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合法性认定的难点(一)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如何判断其真实性成为难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使得篡改电子证据的手段更加隐蔽;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法官和当事人来说,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来鉴别电子证据的真伪。
(二)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传统法律中对原件的要求在电子证据中难以适用。
电子证据通常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如何认定具有同等证明力的“电子原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跨境电子证据的获取与合法性在全球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中,跨境交易产生的证据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司法管辖。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纠纷解决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与网络纠纷解决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随处可见。
在处理网络纠纷时,电子证据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网络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的重要性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首先,电子证据可以有效地记录和保存交易活动。
传统的商业活动往往需要大量的纸质文件进行记录,而电子商务可以通过自动化系统来实现数据的收集和存储,从而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了信息的处理效率。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不可抵赖性和完整性。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每一步都可以通过电子证据进行记录,从而使得交易的过程清晰可见。
这一点可以有效防止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电子证据的可追溯性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都可以追踪到其来源和去向,通过对这些电子证据的分析,可以迅速确定责任方,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二、网络纠纷的解决方法在电子商务中,网络纠纷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社会各界以及相关法律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
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第三方仲裁组织进行协商,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扩大化,并且可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声誉和形象。
其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救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当事人应保留和提供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以及其他与纠纷有关的电子证据,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最后,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解决纠纷也是一种新兴的解决方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在线纠纷解决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双方可以在线提交纠纷信息,并由专业的仲裁团队进行裁决。
这种方法具有高效和便捷的特点,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交易参与方的损失。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目录】一、引言1.1 电子商务概述1.2证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二、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2.1 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2.2 电子证据的形式和保存要求2.3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方法2.4 电子商务纠纷中的证据认定原则三、电子商务证据的法律保护3.1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适用规则3.2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3.3 电子商务证据的保全3.4 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力四、电子商务证据的权威认定机构4.1 公证机构的作用与地位4.2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构的角色4.3电子证据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五、电子商务证据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展望5.1 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5.2技术手段的不断创新和应用5.3 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附件】附件一:相关法律法规归档附件二:电子商务证据保全指南附件三: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构名录附件四:电子证据鉴定机构认定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数据:指以电子方式产生、收集、传输、存储等的各类数据。
2.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类证据材料。
3.证据认定原则:指在电子商务纠纷中,根据事实的推论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原则。
4.法律适用规则: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适用于解决争议的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等法律规范。
5.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争议中负有举证证明事实的责任。
6.证明力:指电子证据在解决纠纷中所具有的有效力量和说服力程度。
【文档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与法律纠纷解决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与法律纠纷解决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许多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电子与法律纠纷也愈发繁杂。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证据、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支付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成为了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并探讨在电子商务中,如何解决电子与法律纠纷。
一、电子证据的认定与保全在传统商务中,书面文件往往作为标准证据。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如何认定和保全电子证据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文件,明确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和保全措施。
当出现电子与法律纠纷时,相关当事人需提供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电子证据,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合同的形成和效力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中的常见形式,其形成和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签署程序、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电子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将根据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交互行为、合同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当事人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电子记录,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证据。
三、电子支付的安全与纠纷解决电子支付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安全性问题也颇为突出。
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形式的普及使得电子支付纠纷日益增多,如账户盗用、虚假交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支付平台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电子支付争议解决机制等。
另外,当事人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应注意自身账户的信息安全,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
四、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运用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中的电子与法律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为了高效解决这些纠纷,一些国家建立了在线争议解决平台。
这些平台主要通过在线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电子与法律纠纷。
当事人可通过这些平台提交纠纷请求,并在平台指导下提供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平和及时的解决结果。
结语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活动带来了许多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引发了电子与法律纠纷的问题。
对电子商务中证据的界定解析
对电子商务中证据的界定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要不要立法规范”被作为一号议案提了出来。
可见,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唤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发和应用,我国应当加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已迫在眉睫。
诠释“电子记录”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问题。
因为我国>'/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其大量的商业行为是在所谓的“虚拟空间”完成的,那么电子记录就是这些行为的“见证人”。
那么,电子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依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其证据效力?成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
这里所谓“电子记录”(有的国家称其为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是指电子或类似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储存的记录。
在电子商务发展较早的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特区的>'/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及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均明确规定:不得仅以电子记录为电子形式而否定其证据性。
依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民法理论,证据包括以下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此外,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
我国>'/falvlunwen/'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同时又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现行合同法从>'/falvlunwen/'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角度肯定了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的数据电文为合同的一类书面形式,同时在>'/falvlunwen/' target='_blank'class='infotextkey'>法律上肯定了电子记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从而为证明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成立提供了方便。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证据的法律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商业活动的方式,使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进行交易和沟通。
然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的纠纷和争议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据的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并对其意义和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首先,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据在法律纠纷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证据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比如合同、发票等。
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信息和沟通内容大多以电子形式存在,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
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
相比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中的证据往往以电子形式存在,容易被篡改和删除。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
其次是证据的认可和合法性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质,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证据的认可和合法性也存在差异和难题。
因此,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证据认可机制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应对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收集、保全和认可的具体规定。
其次,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建立专门的证据认证机构,提供电子商务中证据的鉴定和认证服务。
同时,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和审查,提高电子商务中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证据认可机制,为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便利和保障。
总之,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在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亟需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可,以应对电子商务中的纠纷和争议。
只有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并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更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2023简版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商业活动的全球化和数字化,电子商务交易的复杂性也给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纷纷建立了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中证据的意义、电子证据的特点、证据保全的方法以及国际间的证据认可等相关问题。
证据的意义在电子商务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真伪和维权的重要依据。
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维权和解决纠纷的依据。
证据的保全和审查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电子证据的特点相比于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易变性:电子数据可以轻易修改、复制和篡改,容易导致证据的造假和篡改。
2. 复杂性:电子商务涉及多种技术和平台,涉及到多个数据源和数据格式,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比传统方式更加复杂。
3. 存储和提取难度:电子数据的存储和提取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获得可信的电子证据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的特点使得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据保全的方法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电子商务中常用的证据保全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电子数据捕获:通过特定的软件或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捕获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数字签名:采用公钥密码体系,对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来源可信。
3. 时间戳:在电子文件上附加时间戳,确保文件的创建和修改时间可追溯。
4. 电子存证:通过专门的电子存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存储、保全和取证,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 数据镜像:对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进行完整复制和存档,以备后续的取证调查。
以上方法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国际间的证据认可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证据的认可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和认可程度存在差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协定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1]简版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和争议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为了有效处理这些纠纷,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电子商务领域不可或缺的是一个完备的证据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挑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证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证据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交易真实性在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通常无法亲自见面,交易过程完全以电子形式进行。
因此,如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证据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定相应的证据标准和程序,确保交易所依据的证据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从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确定纠纷责任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电子化和信息化特性,纠纷责任的界定往往更加复杂。
证据法律制度可以帮助确定各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在争议发生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对纠纷的判决,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
3. 防止证据篡改和伪造电子商务中,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交易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证据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规定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程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被恶意篡改和伪造,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证据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然而,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1. 技术变革的快速发展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方式和形式不断变化,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技术工具的出现使得证据的获取、保存和提交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
证据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保持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步性。
2. 跨境电子商务的复杂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全球化趋势,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纠纷和争议也日益复杂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据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时需要考虑并解决这些差异带来的复杂问题。
3. 数据隐私和安全性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个人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变得普遍和频繁。
对电子商务秩序中电子证据的分析
对电子商务秩序中电子证据的分析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利益、“定纷止争”的凭据。
证据的存在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依靠调查、质证即可查明究竟,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却是一个法律问题。
“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对于电子证据,目前尚无较统一的定义,既无明确的法律文件中的定义,也无统一的司法实践中的和较统一的学术界的定义。
在这种情况下,在赋予“电子证据”这一“能指符号”以含义时,就应当根据该“能指符号”所使用的词句,按“通常理解原则”予以处理,以尽可能地使其符合通常的语言规律和思维习惯。
电子证据的“元特征”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
有学者指出,“无纸、快速、量大、易复制、易流失是信息技术的特点,也是电子证据的特点”。
5但是,实际上,电子证据中的电文证据(电报、传真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纸”化证据。
除了电报、传真等电文证据之外的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第二,取证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区分原件和复制件。
第三,有一定的证明能力,但是证明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信息,其形成、保存和传输、再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内容也会与电子商务往来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再符合合法性要求,就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而具有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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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秩序中电子证据的分析摘要:电子证据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利益、“定纷止争”的凭据。
对于电子证据的归属,学理上先后出现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四分法说”、“七分法说”等。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来对待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偏低。
电子证据具有与已有的七类证据所不同的特点,应当尽早明确其可采性和证明力,根据不同电子文件的载体、证明方式、对介质的依赖程度特别是其安全强度等进行具体分析,确定不同的认定标准,以维护电子商务秩序。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合法利益、“定纷止争”的凭据。
证据的存在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依靠调查、质证即可查明究竟,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却是一个法律问题。
“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1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对于电子证据,目前尚无较统一的定义,既无明确的法律文件中的定义,也无统一的司法实践中的和较统一的学术界的定义。
在这种情况下,在赋予“电子证据”这一“能指符号”以含义时,就应当根据该“能指符号”所使用的词句,按“通常理解原则”予以处理,以尽可能地使其符合通常的语言规律和思维习惯。
顾名思义,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材料,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证据及其派生物。
这个概念是广义的。
在广义上,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留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手机短信、电话通讯单、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账目、数据库等一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材料。
以武汉大学黄进教授为代表的一批有志于研究电子商务问题的学者,先后从2001年年初开始,在广州、武汉等地举行了《中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研讨会,并起草了学术研究性质的《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草稿和正式稿。
2采用的也是广义的电子证据概念。
《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第一次正式稿第六章“电子证据”部分第一条第(一)项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是,“‘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3在狭义上,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即网上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4电子证据的“元特征”是“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
有学者指出,“无纸、快速、量大、易复制、易流失是信息技术的特点,也是电子证据的特点”。
5但是,实际上,电子证据中的电文证据(电报、传真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纸”化证据。
除了电报、传真等电文证据之外的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即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
第二,取证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区分原件和复制件。
第三,有一定的证明能力,但是证明力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使用,是因为其具有可采性和一定的证明力。
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的“证明能力”,即“可接受性”,也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
电子证据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视频、数据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信息,其形成、保存和传输、再现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内容也会与电子商务往来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只要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再符合合法性要求,就完全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而具有可采性。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目前已经得到了公认。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1)明确了电子信息的证据效力和评价标准,指出:“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6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第13条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在诉讼程序中,记录或签名的证据不得仅仅因为其为电子形式就被排除。
”7我国的法律也是承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
例如,我国《合同法》(1999)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2004)第四条的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证据的证明力,简称“证据力”,是指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明效力或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分量。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证据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有不少研究者认为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认为,“电子证据应当是视听资料的一种”,8但也有观点认为将其归入“书证”似更合理。
9还有的学者,根据电子证据通过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的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的证据。
”10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的规定,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2004)第四条关于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规定,基本上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规定的一次重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年9月17日印发,自2001年10月1起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将EDI、E-mail、电子数据、计算机数据归入视听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将EDI、E-mail和电子数据归入视听资料。
其第3条规定,“证据的种类有:……(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11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把计算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第二十二条将计算机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这样就出现了法律(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将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计算机数据等归入视听资料,学者聚诉盈庭的现状。
那么,电子证据究竟应当属于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抑或是物证或者其他证据形式?虽然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可见,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比起书证、物证来,限制条件更加苛刻,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更加模棱两可。
书证、物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而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不仅证明力偏弱,而且举证相对艰难。
“一家审理过多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在一份调研报告中说,“拥有著作权的关键是要拿出‘原件’,但在网络环境中,‘原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一些数字化作品中,甚至存不存在原件都成了问题。
电子文档可直接在电脑上输入完成,数码照片也一般都是通过光盘等来保存,复制件和原件是由同样的数字表达,几乎是没有任何差别,这些作品究竟有没有原件?原件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究。
面对网络世界,传统证据形式的证明力似乎有些苍白无力了。
”12该文所述虽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案件审理中的尴尬,但实际上揭示了所有电子文件在证明力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三、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思考证据的法律定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为这牵扯到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
学理上先后出现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四分法说”(将电子证据分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七分法说”(认为电子证据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应分别纳入传统的七种证据种类之中,例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等)等。
13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基本上是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来对待电子证据的。
也就是将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纸张为载体,以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文证据,作为一种类似于副本、复印件的书证对待,效力低于原件书证。
而将计算机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来对待。
应当说,将电报、电传、传真等电文证据作为书证来对待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目前所赋予其的证据力偏低。
而将计算机数据证据按照视听资料来对待则有失偏颇,有削足适履之嫌。
视听资料是以活动的音响、图像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而除了电子视频之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留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数据库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计算机数据证据却并非以活动的音响、图像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认为电子证据是普通七类证据电子化的主张,清醒地看到了电子证据与已有七类证据的交叉关系。
但是,仅仅注意到电子证据的多样复合性是不够的,既然承认电子证据是七类证据“电子化”的结果,就要承认“电子化”本身就是电子证据一切特点的“源泉”。
已有七类证据都有可能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这是一个客观事实。
但是,电子证据具有与已有的七类证据所不同的特点。
电子证据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原因在于: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表现形式;电子证据具有自成体系的证据规则;电子证据不可能纳入任何一种证据种类之中。
内容、形式、规则等是现行实在法区分证据种类的根据。
其中,内容是次要的,因为不同的证据可能具有相同的事实内容,可以用以证明相同的案件事实。
形式差异是实在法区分证据种类的主要根据,规则的差别是形式差异在证据法上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