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监会对P2P行业十项监管原则的思考
关于银监会对P2P行业十项监管原则的思考
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可以用“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来形容。
新新贷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思考如下: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思考: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还有一些说自己是P2B、P2C。
除了叫法不同,客户定位不同以外,业务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对P2P来说要有明确的定义和业务流程。
P2P目前主要的定位是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考虑,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思考: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了,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限额。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便利程度已经远超美国,美国至今仍在使用支票支付,并非美国没有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支付技术,而是账户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挂钩,出于反洗钱考虑,在美国要开设一个资金账户有复杂的流程。
相对来说,P2P的投资者开设账户则比较简便,存在洗钱的隐患。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思考:这一点对P2P公司来说非常严格。
目前绝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 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在不久后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估值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目前对P2P公司存在行业论和工具论。
以行业论来说,认为P2P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称之为P2P。
P2P行业监管的探讨和未来发展建议
P2P行业监管的探讨和未来发展建议2015年P2P行业有几大热点,其中一个热点就是何时监管条例落地。
上半年至少有两个时间点暗示监管条例即将公布,一会儿是人行内部开会决议,一会儿是银监会监管条例建议稿。
但是迄今正式的监管意见还是没有公布。
P2P行业到底需不需要监管?如果需要监管应该如何监管?监管哪些方面?本文就聊一下有关P2P行业监管的问题。
1、P2P企业是否需要监管?当然需要,否则进入P2P行业的风险投资不就亏死了。
没有了P2P牌照的幻想,谁还会再投资P2P行业。
从这点上其实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法制环境没有建立起来,出现任何借贷纠纷,大家总是将责任推向政府,希望政府出面来解决问题。
投资和风险本来就是相辅相成,没有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获取高收益就一定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美国2007年金融危机时,大多数投资者选择了认赌服输。
监管的目的是保证市场公平,政府不需要同情投资失败的人,也不应出面确保高收益金融产品一定无风险。
P2P的监管本质主要是为了降低非法集资的风险,保证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由谁来监管P2P企业?美国是SEC(监管投资银行的机构),中国定位为银监会(过去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来管理),其实当地的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都有职责来监管。
只要确保P2P公司遵守国家各项法律,不非法吸收存款,按照经营执照范围经营,不进行虚假宣传,让客户充分了解P2P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不进行投资诈骗潜就可以。
P2P企业和其他的企业一样,只是众多企业液态中的一种,只要合法经营,不需要过多的干涉,让市场去教育经营者和投资者,监管机构只需要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公平即可,不需要过多的费心和担忧。
3、如何进行监管?银监会负责监督其非法吸储、利率制定、数据上报、客户投诉等,参考小贷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相关监管要求。
注册地政府金融办监督其非法集资,公安局监督其是否涉及金融诈骗,工商监督其是否非法宣传等。
谈谈P2P网贷的监管原则
谈谈P2P网贷的监管原则来源:网贷中国 P2P网贷所涉及的交易及其相应的风险特征,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
这意味着,在不考虑立法环境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据金融监管的传统理念,来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监管要求。
P2P网贷的兴起,实际上是古老的民间金融活动在互联网时代的延续。
那么,要引导其规范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回到那个已经困扰我们多年的老问题,即如何在法律上定位民间金融。
目前,20世纪颁行的《贷款通则》早已被突破,而新的《放贷人条例》迟迟未出台。
在缺乏上位法支持的情况下,监管层面对P2P网贷性质的界定,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将会是充满争议的过程。
当然,P2P网贷所涉及的交易及其相应的风险特征,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
这意味着,在不考虑立法环境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依据金融监管的传统理念,来确定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监管要求。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在P2P领域,争论最多的是平台定位问题,即究竟是其本源的“信息中介”还是异化的“准信用中介”。
尽管在公开场合,无论是监管导向还是平台自身,都倾向于“信息中介”的本源模式,但在实践中,多数平台都在以不同模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信用担保,具有一定准信用中介的特征。
这种情况下,对监管规则制定来说,是应将重点放在“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是需要慎重考量的问题。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到,纯粹“信息中介”模式在目前并非主流,而且这种偏离的趋势在未来只会更加明显。
将其简单定位为“信息中介”并依此来监管,要么可能完全扼杀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要么可能导致严重的监管套利,即大量平台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之实,相关风险根本无法得到恰当的管理。
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P2P平台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
纯粹的“信息平台”,按照P2P本源模式进行监管;对提供信用担保的平台,可界定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辅之以相应的监管要求;至于非标债权转让以及融资租赁转让类平台,其业务实质更接近于投资银行和金融市场范畴,可按相应的架构来制定监管规则。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互联网金融P2P政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
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
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
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
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
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
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
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
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助力运行和制度规范
P2P应设立底线监管法则,利于行业的运行和制度规范当下在“互联网+”的潮流下,P2P网贷行业正卯足了劲头高歌猛进。
但是在行业正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却是乱象丛生。
针对现在行业平台良莠不齐、以及信息安全和风控措施防护有关几个方面,91理财管家为P2P行业风控支招。
依据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关消息称,银监会普惠部关于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已拟定。
根据该草案,首先P2P网贷平台被定为为信息中介平台,根据这项作为互联网监管的基础。
虽然现在有的个别条款还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已经快正式落实了。
相关规则的出台必将加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洗牌与变局。
小编认为P2P行业应该设立监管底线,比如一些平台的信息对外界不够透明化,建议制定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平台退出与破产清算制度,建立第三方数据存管机构,并提出设立底线监管法则。
P2P行业在中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曲折是必经之路,但方向始终向前。
设立底线监管法则,为金融创新保留适度发展空间,有利于对网贷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优化。
互联网金融风险诈骗存在团伙性和地域性,且欺诈形式不断更新。
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要联合抵制,做到跨行业联防联控,才能有效抵抗互联网金融风险欺诈。
安全技术是P2P网贷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基础。
根据监管层释放的信号,监管层对P2P更倾向于间接监管,其中安全技术能力会成为硬性条件之一。
部分P2P网贷平台仓促卡位,在IT基础实施建设方面投入不足,极易遭受外界攻击,平台应加强内部系统建设,共同推动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以进一步推动自身及行业发展。
91理财管家认为对于P2P从业者来说,风险防控是前面的壹,其余都是零。
P2P平台应通过商业模式、平台制度、系统建设和交易安全等方面来保障风险防控。
p2p获客成本再加大,用户体验才是上上策导读:股市持续升温,p2p平台运营也渐入窘境。
一方面是牛市不顾颜面地横冲直撞,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行业竞争喋喋不休,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平台获客成本的不断加大。
P2P行业的监管及其建议(精简版)
P2P行业的监管及其建议近期,银监会再召P2P机构座谈会,P2P监管的框架基本成型,或将于本月底公布,但监管细则年内或难出台。
显然银监会对于P2P的监管的仍在研究中,还没有具体方案。
尽管监管部门没有出台措施,但其监管的目标,并选择相应的监管策略是可以讨论,可以找到其清晰脉络的。
业内知名企业P2P平台总经理简育清认为,无论监管部门预设多少监管目标,有两项基本目标必然在其中,那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这两项监管目标的角度不同,与之对应的监管策略也应有不同侧重。
他建议P2P平台管理办法至少但不限于对以下问题作出制度安排:一是为防止P2P平台为洗钱提供便利,要求所有投入P2P平台的资金都使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要求P2P平台的所有线下交易履行线上登记手续,并通过平台以银行转账方式投入资金;要求P2P平台对其线上线下的所有交易承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二是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非法集资,防止P2P平台挪用用户资金,要求P2P 平台与银行签订用户资金托管协议,实现自有资金与用户资金的账户隔离,由银行为借款项目‘满标”前放款人被冻结的款项提供一个临时账户。
三是为防止P2P平台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要求P2P平台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使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能够监督P2P平台的合法运营。
要求P2P平台及时或定期备案对业务流程和产品的修改,对新业务和新产品可以设定事前审批或事后备案,以便监管部门能判断业务和产品的性质、风险,或叫停某项业务或产品,必要时建议其他监管部门介入。
四是为将P2P平台纳入金融统计范围,要求P2P平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有关报表和报告。
五是为净化P2P行业,宜对P2P平台采取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确保P2P平台符合一些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和保护贷款人权利的资产负债指标、网络安全技术指标,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设备和备份设备,建立有关反洗钱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管理问题的探讨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管理问题的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P2P(peer-to-peer)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P2P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机构之间的直接借贷,成为了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题的一种有效途径。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P2P平台的管理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就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进行分析与总结。
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管理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台自律不严,监管缺失。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快速扩张,一些P2P平台存在监管不足、自律不严的问题。
这些平台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监管,导致其运作的规范性、合规性不足,给投资者和借款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二是信息披露不透明,风险隐患增加。
互联网金融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不透明,往往隐瞒真相或者夸大宣传,导致投资者难以真实有效地了解项目的真实风险。
一些P2P平台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以及不良贷款问题严重,甚至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财产损失。
三是资金池不透明,风险难以控制。
在一些P2P平台上,借款人借款后资金并非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而是由平台先行垫付,存在较大的资金池风险。
一些P2P平台存在资金池动用不规范、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给平台稳健发展带来了隐患。
以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管理问题严峻,迫切需要找到解决办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与监管。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P2P平台的监管力度。
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加强对P2P平台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P2P平台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真实、透明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的风险和情况,避免夸大宣传和隐瞒真相。
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与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P2P风险整治的逻辑思路以及制度安排
P2P风险整治的逻辑思路以及制度安排P2P风险整治的逻辑思路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处置三个阶段。
首先,风险识别是指通过对P2P平台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
这可以通过监测平台资金流动情况、审核平台运营资质、分析平台贷款风险等多种手段进行。
同时,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警示、查处、甚至关闭。
其次,风险防控是指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提升监管能力等方式,降低P2P平台的风险水平。
这涉及到建立健全平台准入制度,加强平台运营的相关规定,完善风险保障机制,推动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等措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管能力与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对平台的监测、检测和预警能力。
最后,风险处置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化解。
这可以包括对违法违规平台进行立案查处,追缴非法资金,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也需要加强协同合作,推动行业标准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处置体系。
在制度安排方面,可以建立起以下制度体系来加强P2P风险整治:1. 建立健全平台准入制度,加强对平台的认证、登记和监管,提高平台的诚信度和规范运营程度。
2. 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加强对平台运营数据的监测和定期审核,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处置。
3.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对平台资金流动和风险分散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 推动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方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监督和评估。
5. 加强监管能力与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对平台的监测、检测和预警能力,及时应对新型风险。
总之,P2P风险整治需要从风险识别、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同时建立健全制度安排来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
这可以提高P2P平台的规范程度和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合规发展。
P2P监管草案评析:十大禁止行为惹争议
P2P监管草案评析:十大禁止行为惹争议据媒体报道,监管层关于P2P网贷的监管草案已经初步成型。
P2P网贷将由银监会统管,同时以省划分施行备案制监管,即以省为区域设立自律组织,而各地平台需向所在省的自律组织进行备案登记,由自律组织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
此外,草案不仅不再提杠杠管理,甚至并未提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作为行业准入门槛。
监管政策相比预期似乎宽松了不少。
然而,在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方面,草案要求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排除了第三支付的托管资格,而且草案还将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列为禁止行为,似乎又过于苛求,引发争议。
总体宽松注重行业自律草案规定,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自律组织将承担较为具体的监管职责,例如推动行业交流、披露规定信息、受理网贷相关方的纠纷调解,对违规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等内容。
此前经济观察报也曾报道,P2P监管细则有望在6月底或7月初出台,且牌照管理的可能性较大。
相比于牌照管理,实行备案制无疑是对P2P行业的一个福音。
审批制强调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经营牌照;而备案制则是简单的信息报备,只要申请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备案。
前者强调政府的监督职责,后者更注重市场机制。
尽管P2P网贷在过去几年发展迅猛,但仍处于成长期,存在一定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且目前并不足以引起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鼓励平台自由发展,因此备案制更符合P2P行业发展的需要。
不过,我国各省市P2P网贷发展不均衡。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5年4月底,全国在运营P2P平台共有1819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尤以广东、浙江、山东、北京、上海、江苏的平台数量最多,均在100家以上,6个省市的平台数量合计1293家,占了全国的71.08%,而其他地区的平台数量则较少,新疆、甘肃、宁夏、吉林等平台数量都不足10家,西藏和青海则尚未有运营平台。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不能建立资金池课件
为了防止风险累积对投资者和金融市场造成影响,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平 台应通过大数据分析、信用评级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监管原则五: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总结词
平台应如实宣传,不夸大、不误导投资者,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详细描述
银监会要求P2P平台在进行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平台应对投资者充 分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和项目实际情况,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 P2P网贷的风险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 秩序。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监管机构和P2P平台将建立健全投资 者保护机制,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冷 静期、先行垫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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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
监管原则一:不得建立资金池
总结词
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应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避免形成资金池。
详细描述
为了防止平台挪用投资者资金,银监会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行管理投资者资金, 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进行资金托管。这样可以确保资金 安全,防止平台形成资金池。
02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 ,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信 用评估、交易撮合等服务。
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 贷平台成立,开始探索P2P网络
借贷模式在中国的发展。
快速发展阶段
新十条监管政策剥了哪些平台的外衣重点
新十条监管政策剥了哪些平台的外衣上月底,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首次明确了P2P行业监管的十项原则,新十条一出,P2P平台哪家欢喜哪家愁?一、实名制不仅开房、乘车、坐飞机要实名制,借钱也得实名制了。
融资人实名制大家都容易理解,一是为了明确资金流向,P2P本来就是民间借贷的线上化,我们总得知道钱借给了谁。
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一些搞自融的平台,弄个虚假借款项目,借款人徒有虚名,最终投资人的资金被平台用作它途;二是为了防止“骗贷”,如果同个借款人出现重复借贷的情况,那么很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丧失偿还能力。
投资人实名,则是为了明确资金来源,就像向华强把黑钱用来拍电影,一些人则通过投资P2P来洗钱,因为未实名的投资人,平台没法追朔其资金来源;当然了,洗钱是一件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事情,在P2P上不常见。
投资人实名,从平台角度出发,更多是为了债权合同。
投资人和融资人作为债权合同的甲乙方,平台只作为丙方,一旦出现债务纠纷,如果有一方身份不明,那么平台就不得已掺入这趟浑水,比如之前宜信的坏账事件就把自己搞得灰头土脸。
所以不管是从谁的角度而言,实名制都是一件比较有好处的事。
二、第三方托管平台资金托管与否是当前投资环境下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而王岩岫也明确了这一点,“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托管、监管、存管,还是有不少人分不清楚。
托管最具分量,资金的流运都在第三方账户,平台无法直接触及和支配,真正地只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监管次之,平台在银行有独立账户,投资人资金全部存放在这里,平台有处理资金的权利,但会受银行的一定监督及约束;存管则几乎完全不起任何作用,虽然资金也是存放在第三方账户,但第三方没有监督资金流向的责任,平台可以随时动用资金。
因此不设立第三方托管的平台,尤其是只存管的,有很大的设置资金池的嫌疑,这种资金不在任何托管体系下的平台是与监管政策相悖的。
P2P监管细则十大看点
P2P监管细则十大看点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小编根据《办法》全文、主要内容说明以及有关问题解答三个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出几大看点,供大家参阅。
看点一,网贷行业多部门协调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具体监管职能《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
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1.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2.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3.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4.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看点二,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制:事后备案《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看点三,业务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具体如下:(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解读P2P监管政策
e人e贷董事长鲁威解读P2P监管政策最近,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阐述了关于P2P的监管的思路:首先,明确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其次,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第三,P2P平台的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第四,明确的收费机制,追求可持续发展。
第五,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作为新生事物,P2P在中国发展迅猛,自2007年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在机构数量、业务规模等方面迅猛发展。
期间虽然时不时爆出“倒闭潮”、“跑路潮”等负面信息,并没有逆转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但个别机构发生的风险必然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张,其对整个金融业态和宏观经济的影响也日益彰显,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正当其时。
“e人e贷”和所有致力于长远发展的P2P平台一样,对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感到欢欣鼓舞!从上述的监管原则可以看出,政策层面对于P2P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支持的。
P2P借助网络,将金融服务延展到普罗大众的身边,凭借其良好的用户体验征服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在国内“金融压抑”的背景下,P2P的作用就越发明显。
由于方方面面原因,国内的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日趋旺盛的金融需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大众消费信贷产品匮乏、传统理财门槛高企,最普通的银行理财也需要5万元准入门槛。
P2P平台基于网络技术,大大降低了金融消费的准入门槛,同时在信息传递效率和透明度上有着传统金融无法媲美的优势,用户体验良好。
就目前P2P行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看,其前景无可限量!当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风险是金融产品的客观属性,而且P2P平台的风险影响面广,极易造成金融消费者损失,影响社会安定,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是大势所趋。
对P2P网络借贷市场监管机制的思考
细化监管措施。除了明确监管主体以外,还需要在利率上限、保障借贷双方资金安全、平台交易信息披露和借贷双方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具体的监管措施。首先,监管部门应严格控制P2P网贷平台的利率上限,避免形成网上高利贷。P2P网贷平台本质上是解决借贷双方的投融资需求,过高的利率上限不仅有触犯法律的风险,而且会进一步加剧投资者的风险。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吸储的权利,因此,应该严格禁止交易双方资金通过P2P网贷平台的专用账户进行划转,防止出现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网络借贷平台内部应明确资金转账流程,确认每一步资金到位情况、责任人情况;同时应建立P2P网贷市场与银行系统之间的“防火墙”制度,防止P2P网贷的风险影响到整个银行系统,进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第三,坏账率可以反映P2P网贷平台本身的风险及投资风险,所以在监管中应提高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定期对坏账率等与平台风险、投资风险和资金安全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最后,需要建立良好的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
统一监管原则。监管的原则主要指监管框架和监管技术手段,监管框架可以让监管有理可依,技术手段让监管有据可证。相关部门需要从经营性质、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方面对监管框架作出详细规定,从而确定P2P平台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要求P2P网贷公司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逾期率等进行全面分析,对高危网络借贷行为和风险聚集点,及时发出预警。 对P来自P网络借贷市场监管机制的思考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监管细则将出:底线监管原则+行业准入制度
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就是金融,游湖P2P网贷实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导致了银监会无法参与监管。
P2P监管细则推出,不仅规定了P2P平台禁止资金池和中介原则外,还将会对平台注册资金、借贷信息、企业人员资质、P2P人员背景都将做出规定。
银监会表示除了保证P2P不得担保、不得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的三条底线之外,投贷宝总经理祝虎明先生表示,银监会一定会出相应的准入门槛,而这门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技术门槛;二,资金透明。
信息安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平台将会有大量的用户数据,如果数据保护不好一方面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用户对企业不信任,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用户信息泄密,对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重大,所以,平台对技术的要求极高。
资金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用户需要了解资金存在哪里,资金去处,获得资金人员的信息,以及自己的收益能不能及时到账。
所以,P2P监管将会提高平台透明和平台安全两方面考察,真实的了解平台的情况、人员背景、借贷标备案等。
P2P平台将会去担保化,让投资人自主现则、自担风险,真正的让投资人知道哪些地方可以投,哪些地方不可以投,可以控制好风险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一旦平台监管承担的责任过多,很多的金融平台成本提高,容易出现资金断裂甚至跑路的情况,对平台良性发展有极大的影响。
P2P监管原则渐明 第三方公司需为P2P平台增值
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其定义为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强调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小微经济发展,盘活市场经济,互联网金融首度写入“两会”报告,P2P原则上也纳入银监会监管范围。
尽管P2P监管细则至今并未出台,但相关官员的一些言论也逐渐在业内达成共识,并在实际操作层面开始产生影响。
P2P监管原则渐明朗“银监会有关同志已提出P2P监管的几个大原则:第一是坚持业务本质,服务实体经济与小微金融,第二是落实实名制,第三是清晰业务边界,第四是要有行业门槛,无资本要求,无门槛是肯定不行的;第五是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凡是碰资金的,要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必须要有可信的承诺;第六是自身不提供担保,要充分进行试点;第七是要坚持小额化。
”这是2014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所副所长温信祥先生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上海富友支付在深圳举办《P2P合规模式与未来发展》论坛上透露的信息。
P2P资金托管基本成定局,业界人士提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4个衡量标准由银监会给出的消息,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须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基本成为P2P监管主要原则之一。
但作为P2P平台,他们更多的考虑托管后运作上的实际问题。
如何衡量托管方案的优劣,是P2P平台大佬们目前思考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宜信高级副总裁朱宇峰先生,信而富执行副总裁王子蘅先生,投哪网联合创始人李志刚先生,新新贷副总裁包毅敏先生,玖富时代副总裁刘磊先生,以及友金所总裁李昌国先生等对P2P平台必须进行风控、自律、中介性质、去担保化等持赞成态度。
在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及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公司这个问题上,各嘉宾提出可以从4个标准衡量P2P的资金托管方案,成为会议讨论的热点。
这4个标准是:标准1:资金托管的产品是不是符合监管要求?标准2: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己做不做P2P?标准3: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服务能力及服务态度符不符合要求?标准4:费率是否可以商量?其中第2个标准,即提供托管服务的公司自己是否自营P2P业务曾一度被业界所忽视,但目前该矛盾随着近期一些支付公司自营P2P业务的出现而显得日益尖锐。
我国P2P行业的风险及监管思路
员 ,风 险意 识很 弱 ,风控 能力较 差 。于 是
标 、建 立 资 金 在 经 营中 出现 了较高 的坏 账率 ,本 身的 资 池 ,在 尚无 对 金 实 力或收 益难 以覆盖 风 险 ,当 出现较 高 应 借款 项 目的 比例 的逾期 时 ,平 台资金 链就容 易 断裂 。
一
何 一 个 环 节 的 闪失 ,都 可 以导 致 灾 难 性
从 流程 上 看 ,借 贷 主 要 涉 及 两 个 问
称 号代 表着 一个跨 界 新行业 的兴 起。 P
投 资 者 已被 套 牢 的 资 金超 过 2 0  ̄ Z , 元 。综 的 后果 。
以下 方面 :
2 P 借 贷 作 为 互 联 网 金 融 的一 个 代 表 性 分 合 分析 ,P 2 P 借贷 行业 的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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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P 2 P 行业
的风 险及监管思路
文 /张敏敏
摘耍 :P 2 P 雨后 春 笋般 的增长 速度 必 2 、我 国 P2 P 的主要 风险
定 伴 随着诸 多 问题 ,特 别是 进入 2 0 1 4 年 以 来 ,跑路 、 自融 、诈 骗 这些 词 总 与 P 2 P
随着 P 2 P 行业 的高速 发展 ,其 隐藏 的 控制 总监 ,号 称从 事金 融工作 多年 ,官网 上 他 的 照 片 被 扒 出其 实 是 一 位 作 家 的照 片 :2 0 1 4 年5 月底 跑路 的一 家 深圳 公 司 ,
形 影 不 离 ,野 蛮 生 长 带 来 的 问题 日益 凸 风 险也逐 渐显 露 出来。 在监 管缺 失 、信 用 自称 “ 中信 创 投 ” ,但 实 际 上 跟 中 信 没 2 P 借贷 之 有 任何 关 系 ,公 司 的 名称 其 实 叫 “ 显 ,监管 呼 声 四起 。 同时 ,P 2 P 作 为一 种 环境 差 的情 况下 ,一些 平 台借 P 中 信 创 新 的金融 产 品 ,过 于严厉 、繁 冗 的监管 名 进行诈 骗 ,另外 一些 平 台忽视 业务 风 险 创 ” “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会 阻碍 其发 展 ,甚至 扼杀其 行业 生命 。适 “ 野 蛮 ”发 展 ,导 致 从2 0 1 3 年 下 半年 开 2 . 2经 营管理 风险 度 监管 的思 路 目前 已达成共 识 。 始 ,大 批平 台倒 闭 ,或 遭 “ 挤 兑” ,或被 P 2 P 借贷 从用 户定 位 开始 ,到 用 户筛 关键 词 :P 2 P ;风险 ;监 管
完善我国P2P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
管理论坛完善我国P2P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贺爽(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摘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P2P金融占据关键性地位,并且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
基于此,本文将我国P2P金融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阐述其监管体制的完善策略,希望对其有所帮助。
关键词:P2P金融;监管体制;完善1引言伴随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逐渐突显出来。
其中,P2P金融在资金供需和融资等多个方面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果,直接冲击了传统金融业务。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P2P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P2P金融概述P2P金融,也被称之为P2P信贷,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也是个人间小额借贷的路径,属于新兴金融方式。
其中,借贷双方借助网络平台完成交易,而借款者能够自主发布与借款相关的信息内容,可以自主借款。
3P2P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策略我国金融市场的领域广泛,而P2P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层次明显,然而国内P2P金融监管的力度仍有待完善。
目前,在金融监管方面,不仅具备了明确的制度,同时也对市场活跃度予以必要的关注,因此P2P金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3.1确定准入的标准要求在我国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和P2P金融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正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规模优势,使得我国诸多金融模式的发展成为刚性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重点就是具备特定法律法规与制度,对金融模式加以规范,借助法律对金融模式特征以及行业标准进行确定。
对于P2P金融来讲,法律法规同样也是首道门槛,其次就是注册制度,从本质上来讲就是选择能力较强的企业存续,并淘汰难以满足需求的企业。
第三道门槛则是绝对监管机构的设定,并承担这一责任。
在我国,政府机构互相推诿的现象十分常见,若干机构共同监管模式与我国国情并不适应,相反,应当设置层级监管模式,也可以选择金字塔式的监管模式,与市场越接近,越应当选择现场监督方法,尽可能规避灰色地带,并且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严格地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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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可以用“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来形容。
新新贷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思考如下:
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思考: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还有一些说自己是
P2B、P2C。
除了叫法不同,客户定位不同以外,业务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对P2P来说要有明确的定义和业务流程。
P2P目前主要的定位是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考虑,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
思考: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了,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限额。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便利程度已经远超美国,美国至今仍在使用支票支付,并非美国没有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支付技术,而是账户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挂钩,出于反洗钱考虑,在美国要开设一个资金账户有复杂的流程。
相对来说,P2P的投资者开设账户则比较简便,存在洗钱的隐患。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思考:这一点对P2P公司来说非常严格。
目前绝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
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在不久后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估值也会因此受到影响。
目前对P2P公司存在行业论和工具论。
以行业论来说,认为P2P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所有在网络上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可以称之为P2P。
如倒闭的公司虽然行为倒行逆施,匪夷所思,但没有脱离民间借贷的范畴,所以也可以称
之为P2P。
另一种是工具论,认为不管P2P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它本身只是一种工具,无分好坏善恶,关键看怎样经营。
4、P2P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对于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思考:其实,业界对监管的建议有一个相同的共识,就是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注册资本金(实缴)、创始人、股东、高管的从业能力和背景、技术能力等都必须设立门槛。
但是门槛究竟有多高,目前业内也没有达成共识。
5、投资人的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
思考:目前无论第三方支付还是银行,都有用户账户资金托管的产品,但是有些未必合适P2P公司,有些则存在“真托管”还是“假托管”的争议。
事实上,P2P 完成资金托管并不难,难在用户能否改变此前便捷的支付习惯。
例如目前投资者在P2P公司充值可以即时到帐,但是如果资金托管,则只能做到T+1到账,隔了一个工作日才能资金到账,会影响客户体验(观察君注:资金托管也可以实现T+0,但是手续费会稍高一些)。
6、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思考: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就是国外的P2P公司都是没有担保的。
但是英国的ZOPA等P2P公司也在用类似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保障出资人的利益,所不同的是,国外对风险准备金会进行压力测试,国内目前还没有一家P2P公司可以做到。
事实上,P2P不得为投资者承担风险,不代表说P2P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有一个机制约束P2P公司,不得进行项目造假、不得向投资者推荐不合格借款项目。
7、P2P机构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资项目;
思考:P2P公司即使回归到信息中介,也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意味着说
P2P必须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房地产企业也在通过P2P渠道进行融资,上演最后的疯狂。
类似房地产、两高一剩、股票配资等业务为主的
P2P,一定要非常小心,普通的投资者根本不了解其中的风险,也很难规避。
高利率的项目一般是创新的业务,但是业务创新也要注意控制风险,每一家P2P
公司都应抱着对金融的敬畏之心开展业务。
8、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思考:目前很多公司对外宣传时,说到“零风险”,非但误导投资者,也显得不专业。
从金融学角度说,只有国债才可以被定义为无风险。
金融的风险是滞后的,不发生不代表没风险,P2P更是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揭示风险,让他们有自主判断的权利非常重要。
9、P2P机构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思考:事实上做好自律工作也是行业内主流P2P公司的共同愿景。
不过每一项自律工作进展都较为缓慢,原因是P2P公司之间模式差异比较大,且分布在不同省市,同行间沟通并不多。
从监管角度说,未来最后可能落地的监管方式,是在自律的基础上配合轻度监管,监管确保P2P公司守住底线,有公信力的自律组织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10、P2P机构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思考:P2P的定位本来就是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应尽可能和银行的覆盖范围错位。
一旦利率市场化、或者民营银行放开,对P2P来说会是巨大的冲击,尤其目前业务范围和银行重合度较高的公司。
监管层对P2P始终处于创新包容性发展的态度,就因为P2P有利于实体经济,有利于多层次融资渠道的开发。
另一方面,无论是第三方担保,还是风险准备金,如果P2P做大额融资就无法通过小额分散、大数法则分散风险。
尤其对于风险准备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可能一笔交易出问题就会击穿风险准备金,而风险总是存在的,再好的风控能力也只是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大额融资不应成为P2P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