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5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开发区管委会令第75号)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统称参保员工)。
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相应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参保员工按照本细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且按规定正常缴费满10个月。
第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费;(三)生育津贴;(四)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五)一次性生育补贴;(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六条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符合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品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参保女员工在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员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退休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八条生育津贴。
参保女员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通政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4〕14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人社发〔201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通辽市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第五条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其主要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6%的比例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变更及停保方式(一)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乌政办[2012]593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2〕59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2009年开发区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培训重点
生育津贴的பைடு நூலகம்付标准
妊娠周数 <12周 12-16周 16-28周 ≥28周 产钳助产 胎头吸引术 剖腹产 多胞胎生育 输卵管结扎术 晚育独生 享受天数 15天 30天 42天 90天 15天 15天 15天 15天/多育一婴儿 14天 30天(生育时满24周) 增加天数
第三章 生育保险费用申报
一、申报日期
1、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在产假结束 后一个月内; 2、计划生育手术在术后1个月内; 3、开发区哺乳期补助在产假结束次月开始申报; 4 、申报日期每月1-15日。
二、申报材料
(一)本地生育(申报生育津贴及产前检查费)
1、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病案室专用章) 2、诊断证明书(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3、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产前检查票据社保报核联及费用清单(生育保险章) 6、津社保生支字5号、6号、8号表(一式两联) 7、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注: 1、生育二胎的提供二胎生育服务证书; 2、对于晚育职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书的本人不办理的情况, 必须由职工书写情况说明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 比照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
按项目支付方式付费的项目
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宫内节育 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 1 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 付范围规定的费用100%支付。
(五)开发区哺乳期补助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职 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享受不超过9个月的 哺乳假; 2、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领取,过期不予 支付; 3、2007年12月31之前在开发区投缴生育保险; 4、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 险办法》相关规定,即女职工生育前在开发区 连续投缴生育保险费不得少于九个月或者正在 缴费的职工累计缴费满二十四个月(不含补 缴) ;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55]财行范字第134号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
(〔55〕财行范字第134号〔55〕卫医崔字第251号
〔55〕国人事字第290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1995年7月份已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原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应予停止。
七、八月份由于没有新的规定,仍按统筹办理的,医疗费用应由本人缴纳。
自九月份起,工作人员的子女患病的医疗问题,各机关可在下列两种办法中择其一种来解决:
一、实行机关统筹。
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具体情况及工作人员自愿自行组织,不论原包干制或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子女均可参加,每人每月按公费医疗规定数缴纳医疗费,由机关统一掌握,并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参加统筹的工作人员子女患病的医药费,从统筹费内开支,具体办法由各机关自行规定。
二、由工作人员自理。
实行机关统筹有困难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子女的医疗问题可以由本人自理,医药费亦由本人负责,对确实有困难者,从机关福利费内予以补助。
1955年9月17日
c26231--010227ljk ——结束——。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生育、少儿医保题库(含答案)
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判断题(40道)1、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也应当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A )A.正确B.错误2、生育医疗保险药品可记帐范围包括:甲类药品(代码为a)、乙类药品(代码为b或c)、地方补充药品(代码为d)、民族用药(代码为m)。
( B )A.正确B.错误3、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半年以上者,可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 A)A.正确B.错误4、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其中0.6%为基本医疗保险费,0.2%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 A )A.正确B.错误5、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享有医疗保险补贴200元;未能提供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缴费金额全部由其个人或家庭缴纳。
( A )A.正确B.错误6、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入户1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且能提供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入户1个月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缴费,并下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A)A.正确B.错误7、原少儿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年限不可与参保人参加住院医疗险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B)A.正确B.错误8、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可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或二级及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年满14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
(A )A.正确B.错误9、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医院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
( A )A.正确B.错误10、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院外购买的药品,可于出院前在所住院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各地生育支持政策汇总(截止2023年)
广东省
登记三孩的,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湖北省
甘肃省
临泽县加大对用人单位、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对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管理;落实《临泽县进一步激励关爱乡镇干部的措施(试行)》相关规定,对生育二孩、三孩的乡镇基层女干部产假满后,
可采取安排到县直部门单位跟班学习,或抽调参与全县中心工作的方式工作1年。
甘肃省
临泽县针对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IOoO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推行“提早、延后”保育制度,逐年探索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开办的社会性托育机构,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的,按照实用面积、托育规模,政府一次性补助3-5万元;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切实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问题。
安徽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芜湖市采取按人补助,分级负担的方式,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年400元。入托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陕西省
西安市要求市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惠民便民的原则,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每生每年给予400元的补助;
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4工业园区内的流动人口,包括居住在工业园区内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临时工人以及其他在工业园区内工作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保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行为,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2024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五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目标:通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意识,使其了解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规划生育。
第六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合理规划生育,做好生育计划的重要性。
(三)生殖健康知识,如避孕措施、性病预防等。
(四)优生优育知识,如合理饮食、健康生活习惯等。
第七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方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举办讲座、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手机应用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内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提供避孕措施: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提供避孕药具、避孕套等避孕措施,确保流动人口的避孕需求得到满足。
(二)提供婚前和婚后保健服务:通过咨询、体检等方式,提供婚前和婚后保健知识,引导流动人口健康婚姻、合理生育。
(三)提供生育咨询服务:通过咨询、培训等方式,提供生育知识和技能,帮助流动人口规划好生育计划。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湛府〔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湛府〔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1日湛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20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湛单位、省属单位,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建账。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1.09.0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
•【施行日期】2021.09.09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635352_政策吹风
法眼政策吹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川人社办发﹝2017﹞22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
2017年暂由原每人每年2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万元,待2016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调整。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年1500元上调至每年2500元。
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川工发﹝2017﹞6号)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主线,引导更多企业、行业(区域)启动集体协商要约工作,搭建劳资双方平等公正沟通平台,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妥善应对和化解各类劳资关系矛盾和风险,促使广大职工与企业形成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在确保全省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0%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加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鹰府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调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大病医保患者的家庭负担,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09〕18号)涉及的缴费标准及相关待遇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缴费标准。
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中全额划扣,并统一划转商业保险公司。
二、提高赔付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按85%的比例赔付。
三、提高最高赔付限额。
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每人每年度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度10万元。
四、以上调整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实施意见未做调整的,仍按鹰府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武汉经开生育补贴600
(实用版)
目录
1.武汉经开区推出生育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和标准
3.补贴政策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4.补贴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
近日,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简称武汉经开区)推出了一项生育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每胎 600 元的生育补贴。
此举旨在鼓励生育,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根据政策规定,补贴对象主要针对武汉经开区户籍人口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生育后,可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领取补贴。
在补贴标准方面,本次政策为每胎提供 600 元的生育补贴,以缓解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
据悉,该生育补贴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武汉经开区范围内的家庭。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政策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贴标准和政策范围。
武汉经开区此次推出生育补贴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的要求,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鼓励生育。
此举对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家庭生育意愿,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总体来看,武汉经开区的生育补贴政策是一项利民惠民的举措,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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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开发区管委会令第75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 为维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保障职工子女的医疗保健,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条件]职工享受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及子女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三条 [保险费计征]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时、足额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三)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五)女职工哺乳假期间,由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最低缴费期]女职工在生育前连续投缴生育保险不得低于九个月或者正在缴费的职工累计缴费满二十四个月(不含补缴)。
第五条 [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时可自行选择医院,生育费用报销实行定额控制。
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视女职工生育所在医院的不同级别和生产的顺利程度适用相应的上限金额。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不含疾病检查费)、住院手术费和规定范围内的分娩有关的药品费超出上限金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限金额支付,未超出规定上限金额的按应支付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支付。
超出上限金额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均由职工个人支付。
产前检查费及生育费报销上限金额,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根据医疗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予以公布。
职工采取避孕或绝育措施控制生育的手术费用及人工流产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六条 [产假津贴]女职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在产假期间,由经办机构支付产假津贴。
具体标准如下:
(一)产假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产假津贴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计发。
第七条 [哺乳假期补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产假期满后,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享受不超过九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补助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领取,过期作废。
第八条[子女医疗]凡参加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的职工,其独生子女(含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所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报销百分之五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再次生育的子
女所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报销百分之二十五,但是子女的先天疾病及并发症和年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子女门诊医药费的起付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最高支付限额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
子女住院费的起付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最高支付限额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倍。
子女医药费报销范围及办理程序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办理程序] 女职工应在生育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住院治疗、市外转诊应当由经办机构批准,急症住院治疗可在三日内申请补办。
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和医疗机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并领取费用。
办理职工子女医药报销,首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办法及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对需报销医药费的职工子女进行资格认定后,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医药费汇总表,凭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收费单据、用药明细单年度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