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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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药饮片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药饮片

饮片名称 丝瓜络 老鹳草 地龙 地耳草(田基黄) 地枫皮 地肤子 地骨皮 地黄 地榆 地榆炭 地锦草 芒硝 亚麻子 过岗龙 西瓜皮 西瓜霜 西青果 西河柳 百合 百草霜 百部 光慈姑 当归 当药 肉苁蓉片 肉豆蔻 肉桂 朱砂根 朱砂粉 竹节参 竹节香附 竹茹 伏龙肝 延胡索 华山参 自然铜 血余炭 全蝎 合欢皮 合欢花 冰片(合成龙脑) 决明子 关白附 关黄柏 关黄柏炭 米炒党参
饮片名称 姜半夏 姜皮 姜竹茹 姜草果仁 姜厚朴 姜炭 姜黄 姜黄连 前胡 首乌藤 炮附片 炮姜 洋金花 穿山龙 穿心莲 扁豆花 祖司麻 络石藤 秦艽 秦皮 珠子参 蚕沙 盐小茴香 盐车前子 盐巴戟天 盐关黄柏 盐杜仲 盐沙苑子 盐补骨脂 盐知母 盐泽泻 盐胡芦巴 盐韭菜子 盐益智仁 盐黄柏 盐菟丝子 盐续断 盐橘核 莱菔子 莲子 莲子心 莲房炭 莲须 莪术 荷叶 荷叶炭
中药饮片部分
(一)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饮片名称 一枝黄花 丁公藤 丁香 人工牛黄 人参片 人参叶 八角枫 八角茴香 九节菖蒲 九里香 九香虫 儿茶 了哥王 刀豆 三七粉 三白草 三棱 三颗针 干石斛 干鱼腥草 干姜 干益母草 干漆 土木香 土贝母 土荆皮 土茯苓 土鳖虫 (廑虫) 大叶紫珠 大血藤 大豆黄卷 大皂角 大青叶 大青盐 大枣 大黄 大黄炭 大蓟 大蓟炭 大腹毛 大腹皮 小驳骨
备注 □
□ □
序号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保险,主要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时候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我国制定有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规范,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介绍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1.引言本文档是201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最新版本,旨在明确保险范围和药品目录,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

2.药品目录的制定原则2.1 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在制定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有效且安全的药物治疗。

2.2 药品的临床价值药品的临床价值是制定药品目录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药品应具备明确的适应症和疗效,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

2.3 药品的合理使用为了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药品目录中会考虑限制使用药物的类型和用量,避免滥用和浪费。

3.药品目录的分类3.1 常用药品常用药品是指在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中广泛使用的药品,具备较高的临床价值。

3.2 特殊药品特殊药品包括罕见病、疑难病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药品,可能价格较高,但对于患者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3.3 甲类药品甲类药品是指在治疗特定疾病、特殊病种方面有一定优势的药品,属于目录内重点支持的药品。

3.4 乙类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在临床上有一定用途和临床价值的药品,属于目录内一般支持的药品。

4.药品目录的更新为了及时适应医疗保障和药物技术的发展,药品目录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的更新,以确保药品目录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5.附件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附件2:药品目录更新说明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旨在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药品。

6.2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为受伤员工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

6.3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一种由雇主为女性员工参加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女性员工提供孕产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补偿。

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很显然就是对劳动者工伤方面做出规定的一个规定,对于遭受了工伤的职工而言,了解清楚该条例的内容,其实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有帮助到的。

下面小编带来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你参考阅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XJ05A
直接作用的抗病毒药
XJ05AF
核苷及核苷酸逆转录酶抑制剂

33
丙酚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17.98元(25mg/片)
限慢性乙型肝炎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J05AP
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

34
艾尔巴韦格拉瑞韦
口服常释剂型
*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XL01X
其他抗肿瘤药
XL01XC
单克隆抗体

41
西妥昔单抗
注射剂
1295元(100mg(20ml)/瓶)
限RAS基因野生型的转移性结直肠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2
贝伐珠单抗
注射剂
*
限晚期转移性结直肠癌或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3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
血液和造血器官药
XB01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
抗血栓形成药
XB01AC
血小板凝聚抑制剂,肝素除外

12
司来帕格
口服常释剂型
*
限WHO功能分级II级-III级的肺动脉高压(WHO第1组)的患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XB01AD
酶类

13
4.36元(10mg/片)
限二线用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
恩格列净
口服常释剂型
*
限二线用药。

医保目录(2019年版)

医保目录(2019年版)

最新医保目录2019年版【1月1日实施,这些中药饮片、中成药、西药被限!(附名单)】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最新版医保目录中,有500多种药品在医保支付上被加以限制。

一、323个西药被限适应症(名单见附录)1、奥司他韦(抗流感病毒药):口服常释剂型,限重症流感高危人群及重症患者的抗流感病毒治疗;——高危人群:年龄<5 岁的儿童、年龄≥65 岁的老年人、伴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妊娠及围产期妇女等。

——治疗流感:1片/次,2次/日,连用5天。

2、非布司他(降尿酸药):口服常释剂型,限肾功能不全或别嘌醇过敏的痛风患者;——适用于痛风患者高尿酸血症的长期治疗,不推荐用于无临床症状的高尿酸血症。

——被滥用于高尿酸血症的药物。

3、头孢替安、头孢美唑、头孢西丁、头孢米诺、拉氧头孢、头孢哌酮舒巴坦、头孢吡肟、头孢匹罗、氨曲南:注射剂,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4、质子泵抑制剂:注射剂,限有说明书标明的疾病诊断且有禁食医嘱或吞咽困难的患者;5、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注射剂,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者;6、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限急性冠脉综合症患者,支付不超过12个月。

非急性期限二线用药。

近期缺血性卒中,支付不超过21天。

二、64个西药被限二线用药(名单见附录)1、七叶皂苷注射剂:限脑水肿的二线治疗,支付不超过10天;2、DPP-4抑制剂(口服降糖药):口服常释剂型,限二线用药;3、地氯雷他定、左西替利嗪(抗组胺药):口服液体剂,限儿童;口服常释剂型,限二线用药;4、洛哌丁胺(止泻药):颗粒剂,限儿童;——化学结构类似氟哌啶醇和哌替啶,禁用于2岁以下的婴幼儿。

三、不纳入支付的中药饮片阿胶、冬虫夏草、麝香、牛黄、燕窝、天山雪莲;西洋参、野山参、移山参、白糖参、朝鲜红参;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狗宝、龟鹿二仙胶、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哈蟆油、海龙、海马、玳瑁、玛瑙、珊瑚、珍珠;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蜂蜜、猴枣、酒制蜂胶、血竭;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表

2019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表
2019年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标准表
缴费单位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月缴费额(元)
备注
企业及其职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
14
1、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8年省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3322元),最高不高于2018年省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300%(16608元)。
2、各参保单位应于7月25日前,根据职工实际收入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企业逾期未申报的,其职工缴费基数将从2019年7月起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3、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确定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0.9%、1.1%、1.2%、1.4%、1.6%、1.9%。符合工伤费率浮动条件的单位,以浮动后实际费率缴纳。
个人缴纳
0.5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养老保险
个人缴纳
18
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8年省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3322元),最高不高于2018年省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300%(16608元)。
医疗
保险
C类
个人缴纳
8
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2018年温岭市月平均工资5122元的80%(4098元),最高不高于2018年温岭市月平均工资5122元的300%(15364元)。
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从7月起核定为2018年省月平均工资5536元。
个人缴纳
8
医疗
保险
C类
基本医疗
单位缴纳

2019年医保目录-凡例

2019年医保目录-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前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的药品目录,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医药服务。

本目录内容详细,包括药品分类、药品清单以及相应的报销政策。

二、药品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本目录将药品分为以下几类:1:西药: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等。

2:中成药:中药的制剂形式,如丸剂、片剂、颗粒剂等。

3:中药材:指采用植物、动物等自然物质作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药材。

4:中药饮片:指以中草药为原料经过破碎、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片剂。

三、药品清单1:西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西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2:中成药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成药清单的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3:中药材清单:(此处依次列出中药材清单的内容,包括药材名称、性味、功效、用法用量等信息):::四、报销政策本目录规定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药品的相关报销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西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西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2:中成药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成药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3:中药饮片报销政策:(此处列出中药饮片的报销范围、比例、限制条件等信息):::附件:1:附件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一2:附件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附表二:::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2:工伤保险:指对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致伤、致病的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生育保险:指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护理等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国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印发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目录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医保用药管理,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维护基金平稳运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生产技术进步和创新,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药品评审,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实施日期】201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excel表格形式

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excel表格形式
吸入剂 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
氨酚伪麻胶囊 氨酚伪麻颗粒剂 氨酚伪麻美芬胶囊 氨酚伪麻美芬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
药品名称
氨酚伪麻美芬片(Ⅱ)/苯酚伪麻片 氨酚伪麻美芬片(Ⅲ)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氨酚伪麻那敏片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氨咖麻敏胶囊 氨咖愈敏溶液 氨麻苯美片 氨麻美敏口服溶液剂 氨麻美敏片 氨麻美敏片(Ⅱ)
(十六)“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 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 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 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营养剂”,需经营 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 (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 肠内营养剂” 第1206-1219 号,需经 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 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支付。 (十九)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且全部由这 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其他
序号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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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必须 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 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 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印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支付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

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

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一、凡例二、西药部分三、中成药部分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五、中药饮片部分凡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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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 个(含民族药93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 个(含西药43 个、中成药5 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 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 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 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 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

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

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

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四、限定支付范围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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