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不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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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后续情况分析

当前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后续情况分析

当前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后续情况分析作者:孙靖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在审查逮捕案件中,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占总数比例不低。

此类案件事实不清楚、社会关系不稳定、法律监督难度高,同时往往后续处理时间长,社会风险较高,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视。

如何解决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后续处理,必须深入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兼顾程序与实体,变被动为主动,拓展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效果。

关键词证据不足侦查监督后续监督作者简介:孙靖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后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犯罪嫌疑人,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和《释法说理书》,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相关事项,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依法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如撤销案件或作其他处理及时通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证据不足不予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在监督途径、监督效果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

一、办案基本情况在补查重报的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相应证据,符合逮捕条件,某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如李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在首次提捕时因缺少鉴定材料,某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该犯,后公安机关补充价格鉴定再次提捕,经审查某检察机关综合证据材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补充相应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但综合证据情况,不具有逮捕必要性,某检察机关依法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如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张晓鹏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打伤,审查中,承办人发现《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中鉴定记录与分析存在出入,因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刑事案件存在证据不足问题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存在证据不足问题该怎么办?

前几年,一批有影响的冤错案得到了纠正,如湖南滕兴善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抢劫案、海南黄家光案、辽宁李德田案、内蒙古呼格案等等,其中不少案件的纠正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而是由于“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这种偶然事件发生得以纠正的。

而在产生、发现、纠正这些冤错案的过程中,既有一些戏剧性的变化,也有一些人为的阻碍,引发普通民众对公、检、法机关的质疑,人们不禁要问“如果没有发现真凶、没有亡者归来”那该怎么办?最近几年,随着司法机关纠错力度的加大,纠正冤错案的工作继续加强,在这些纠正的案件中,“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的情形越来越少,一批“疑案”因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再审后以“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形式宣告无罪,如福建许金龙等杀人案、安徽于英生案、贵州杨明案、广东徐辉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江西乐平抢劫案、云南钱仁凤投毒案、海南陈满案等,近期纠正的福建缪新华杀人案、安徽“五周”杀人案、吉林刘忠林案、江西李锦莲案……这些案件原审法院在审理时也发现了证据存在问题,本来按规定应判死刑,但不敢直接判处重刑,而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疑罪从轻,降格处罚,做了“留有余地”的判决。

在启动再审后,法院通过审查原案证据,认为原案定罪证据存在严重问题,有的存在非法取证,有的原案证据作假,有的证据矛盾,有的口供难以确认,有的无法形成证据链,有的鉴定意见存疑等,再审时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原案犯罪证据不足,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目前实践中大多数刑事申诉案件可能都属于证据有争议的“疑案”类型,而“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毕竟是具有很大偶然性的事件。

随着这些“疑案”的申诉纠正,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正义虽然迟到,但总算没有缺位。

与此同时,在民间以往被判过或执行完毕的大量疑似“疑案”,不断涌向司法机关申诉。

“两高”更是收到了大量来自全国的“疑案”申诉案件,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也收到不少所谓的“疑案”申诉。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案件查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案件查办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公正性。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改进案件查办的工作,有以下对策建议:1.证据收集不全面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证据往往无法被完全收集到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例如通过视频监控、电子勘验等技术手段,扩大证据的来源,提高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是非法的,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法律效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合法,并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和处罚。

3.司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导致案件的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嫌疑人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对嫌疑人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

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嫌疑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加强对嫌疑人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嫌疑人权益的重视。

5.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往往会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办,甚至滞后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司法资源的统筹和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一些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支持,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所提问题及对策建议只是部分案件查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

证据不足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

证据不足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

证据不⾜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我们知道作为中国公民应该要遵守法律,如果有违法犯罪⾏为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很多时候会因为证据不⾜被定为不是犯罪,那么规定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证据不⾜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如果经⼆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的,⼈民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审判阶段就会作出⽆罪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百九⼗五条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在侦查阶段⼆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的情况下,那么⼈民检察院是会作出⽆罪释放,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案件审核存在的问题

案件审核存在的问题

案件审核存在的问题一、案件审核的背景和重要性案件审核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环节,承载着保障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重大职责。

通过对涉及诉讼程序以及刑事犯罪等方面的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正视案件审核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凭证材料分析不足导致判断失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缺乏充分凭证材料或者对已有材料未能进行全面分析,导致了裁定错误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在收集证据时可能出现不完善或遗漏。

一些调查人员曾因时限紧迫或其他原因轻易放弃寻找更多证据而导致疏忽;其次是对已有证据未能充分利用。

是否将其中蕴含的信息挖掘出来并正确理解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

三、忽略当事人意见参与程度问题在传统模式下,当事人只是被动接受审判程序,并没有参与其过程中予以表达的机会。

这种模式在案件审核中常导致审批组织与当事人立场相分离,无法充分听取并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意图。

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关于签署《刑事指示》,我们适时与相关专家讨论研究,使之能按程序实施。

四、法律规范模糊带来司法裁量权过大案件审核中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由于法律规范不明确或具有一定弹性空间,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过度运用自己的主观判断,并未充分依据已有的客观证据及相关规定做出正确而公正的决策。

这种情况下,“司法裁量权”就成为了泛滥之源,造成类似案例不一致、裁定走样等现象。

五、程序管理薄弱引发个别违纪事件要实现有效监管和改进司法工作方法必须从制度化着手,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升方面注入新思路。

校验职业道德还应对所有参与审查对象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对包括接待员务员等其他并能与对方共同交流作业的人员进行预防性管控。

六、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善问题在案件审核过程中,我们还应该重视案例应用和经验积累。

当前常态化研究司法确切性申出排名等工作十分有必要,相关单位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在制定司法制度时合理吸收和运用现有成果。

起诉时的常见困难与解决方法

起诉时的常见困难与解决方法

起诉时的常见困难与解决方法起诉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当事人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与冤情寻求法律的维护和正义的伸张。

然而,在起诉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本文将讨论起诉时常见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证据不足在起诉时,当事人常常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失明、遗忘、被毁、难以收集等原因所导致的。

对于此类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证据收集:当事人应尽量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并避免遗漏任何可能对案件有力的证据。

2. 证人证词:如证据不足,当事人可以寻找和找到相关证人,并请求其提供证词以补充证据链条。

3. 借助科技手段: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的应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源,例如获取监控录像、社交媒体信息等。

二、法律适用困难在起诉时,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

由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事人往往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以下是一些解决方法:1. 聘请律师:律师是法律事务的专家,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指导。

2. 自学法律知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学法律知识增强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在起诉中更好地应用法律。

3. 查询相关案例:借鉴之前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

三、程序繁琐起诉过程中,程序的繁琐性可能增加诉讼的成本和时间。

当事人需要合理应对,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些建议:1. 熟悉程序: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起诉的相关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撰写、提起诉讼的途径、送达法院的方式等。

2. 避免程序错误:在起诉过程中,错误的程序操作可能导致诉讼的无效或被驳回。

当事人应仔细准备、核对所有的文件和材料,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 寻求法院的指导:如果当事人对起诉过程中的程序不确定,可以向法院咨询或寻求指导,以确保程序上的正确性。

四、财务限制起诉一宗案件往往需要一定的财务投入,包括法律费用、证据收集费用等。

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分析

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分析

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证据不足的分析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庭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它是“疑罪从无”原则精神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一、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辨析(一)存疑不起诉的核心是“证据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程序条件,即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二是实体条件,即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由此可见,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是证据不足。

(二)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的涵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162条的规定,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同一的。

即二者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以,当案件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证据标准时,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既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也避免了承担败诉的风险。

问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应如何理解和准确把握“证据不足”,从而公正、妥善地处理案件?有人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3款所列举的四项“证据不足”情形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大量的交叉,如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必然导致定罪事实缺乏必要证据;再如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情况,必然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唯一。

律师如何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

律师如何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

律师如何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案件。

证据不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难以获取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对于律师而言,如何应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律师在处理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审慎评估案件证据当接手一起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律师首先要进行审慎评估。

律师应仔细研读案件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在评估证据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存在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应尽力寻找可能存在的有利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律师应制定一套合理的辩护策略。

首先,律师可以通过质证对方证人,挖掘对方证人的矛盾之处。

其次,律师可以运用逻辑思维和辩证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弥补证据不足的漏洞。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分析对方的证据链条,寻找不利于对方的证据断点,进而削弱对方的证据证明力。

三、调动其他资源律师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应积极调动其他资源。

首先,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寻找可能的证人协助。

其次,律师可以借助专业侦查人员或专家的帮助,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搜集,以填补证据不足之处。

此外,律师还可以调查涉案方的相关背景信息,寻找其他可能的线索。

四、充分发挥权利保障机制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律师应充分发挥权利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调查申请、举证质证异议等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益。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出证人出庭质证或提请鉴定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还应注意引导和讯问证人,以获得更多利于当事人的证词。

综上所述,对于律师而言,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需要审慎评估证据、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调动其他资源以及充分发挥权利保障机制。

通过合理而有力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

突破违纪违法案件难点体会

突破违纪违法案件难点体会

突破违纪违法案件难点体会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往往存在一些难点。

这些难点不仅来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还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压力和影响。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难点,并探讨如何突破这些难点。

一、复杂性难点1. 证据不足:处理违纪违法案件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但有时候证据却十分有限。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被销毁、掩盖或隐匿,或者案件本身就缺乏留下证据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法来获取更多的证据。

2. 证据链不完整: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常常需要查清事实真相,建立起完整的证据链。

但有时候我们只能找到一部分证据,而无法找到全部证据。

这时候我们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通过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来弥补证据链的不完整。

3. 客观事实与主观意图的区分: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有时候需要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意图。

因为有时候人们的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恶意或违规,而只是由于疏忽、误解或错误判断所致。

这时候我们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以求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

4. 公信力与权威性:处理违纪违法案件需要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但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阻挠或攻击,导致我们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执法标准进行操作,同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宣传,以增强公众对我们的信任。

二、外部环境难点1. 影响力干扰: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常常会受到某些人或组织的干扰和施压。

这些人或组织可能有一定的权力、资源或社会关系,可以对我们的工作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坚守底线,坚决执行法律和执法标准,不受外界干扰。

2. 舆论压力:处理违纪违法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而舆论对案件的发展和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面对舆论压力时,我们需要坚持原则,坚决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减少舆论对案件的干扰。

3. 社会影响力: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到案件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审判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中,审判流程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证据审查、法官独立性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程序公正的问题和不足1. 诉讼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部分被告人在逮捕和侦查阶段遭受虐待或强制取证,违反了其合法权益。

2. 审判人员缺乏独立性。

某些地区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导致审判结果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3. 庭审过程欠缺透明度。

庭审记录不完整,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影响了程序公正。

改进建议:1. 加强对警察行为的监督,确保在逮捕和侦查阶段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2. 设立独立于政府干预的监督机构,确保司法界独立性,避免政治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干扰。

3. 提高庭审过程的公开度,完善庭审记录和公告制度,让案件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披露。

二、证据审查的问题和不足1. 证据收集不完备。

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瑕疵,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重要证据支持。

2. 证据真实性难以评估。

部分关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伪造,使判断案情的准确性受到威胁。

3. 专业技术不足。

法官对科技手段在司法中应用较为陌生,无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证据进行分析。

改进建议:1. 加强警察和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过程的培训与规范,确保证据合法有效。

2. 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并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结果。

3. 提升法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对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培训与教育。

三、法官独立性的问题和不足1. 法官受到行政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试图操纵审判结果,迫使法官作出符合其利益的裁决。

2. 法官面临压力和威胁。

一些案件涉及强势当事人或组织,给法官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威胁,干扰司法独立性。

3. 缺乏适当的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需要面对舆论压力和质疑,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

改进建议:1. 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对法官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政府干预审判过程。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导读: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形下,检察院必须要在案件的审查期间就发现证据不足情形的存在,若是已经起诉,那么就意味着已经经历过了审查、退侦等的流程,故此对于审查起诉之后才发下证据不足,此时可能该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怎么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案件查办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正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经常会碰到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首先,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证据收集不充分。

这是因为在一些案件中,涉案证据分散、隐藏或被毁,并且由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更新,查明事实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例如通过视频监控、DNA技术等,增加证据的有效性和收集的准确性。

此外,与社会各界加强合作,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和证据,也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些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能不规范,审讯中可能存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社会质疑和舆论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及时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再次,案件查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也不容忽视。

有时为了快速取得证据或自证其罪,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殴打、虐待等,胁迫嫌疑人认罪。

这不仅违反了嫌疑人的人权和法定权益,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询和审讯制度,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力和限制,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惩罚,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是指控不准确或不适当。

有时候在案件立案之初,可能存在过于主观或片面的判断,导致对被告人的指控不准确或无法成立。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和权衡,提高指控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提倡司法公正,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和客观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最后,案件查办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司法资源不均衡。

在一些地区,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不足,导致案件办理周期长、工作效率低下。

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足之处,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是调查人员的素质不高。

调查人员可能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分析信息。

他们可能缺乏对证据的正确鉴定和收集的能力,导致案件调查的不严谨。

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或者错误地理解和解释证据,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

其次,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是调查人员的主观偏见。

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经验、信仰、偏好等原因而产生主观偏见。

这种偏见可能会影响到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使得他们选择性地采纳一些证据而忽略其他重要证据,从而给案件调查带来误导。

例如,调查人员可能会有一些先入为主的观点,导致他们对一些线索视而不见,而对一些与其观点相符的线索给予过分重视。

另外,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是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

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包括信息收集、证据分析、目击证人的询问等。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源和管理,调查人员可能无法高效地完成这些任务。

工作效率低下可能会导致案件调查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到案件的解决和办理。

此外,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是对相关资源的不合理调配。

在案件调查中,调查人员需要依赖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

然而,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一些关键的资源缺乏,从而影响到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如果调查人员缺乏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来分析证据,可能会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准确。

最后,案件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是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不足。

案件调查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包括警察、法医、律师等。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这些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各种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责任不清等。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相关部门的工作重复、纷乱,影响到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可能包括调查人员素质不高、主观偏见、工作效率低下、资源调配不合理和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不足等问题。

从审理视角谈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从审理视角谈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从审理视角谈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审理部门作为案件质量审核把关的专责部门,审理工作作为案件处理的最后“关口”“出口”和“窗口”,是确保案件质量最关键环节和必经程序。

本文站在审理的视角,结合审理工作实践经验,客观分析案件质量存的主要问题,剖析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在证据收集上“靖挺点水”,不够“全,部分案件审查调查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

一是有的案件对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调取不全,没有全面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政治面貌、政治身份、职务身份、受党纪政务处分材料。

二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事实过程不完整、情节手段不清楚、行为后果不明确,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如,案件来源和审查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

三是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问题审查调查也不够充分。

(二)在程序手续上“走马观花”,不够“准”。

部分审查调查部门题。

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案件移送审理后存在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现象。

二是部分案件存在程序倒置问题。

如,立案时间早于初核报告时间;错误事实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等。

三是涉案款物处理不严谨不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暂扣、收缴、退赔的关系,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程序不规范。

(三)在文书制作上“粗枝大叶”,不够“精”。

文书是案件内容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支撑和门面,部分案件在文书制作时存在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是审查报告未按“纪法罪”顺序表述。

违纪违法事实,未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未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2024年证据不足上诉状

2024年证据不足上诉状

证据不足上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方对本案被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并就以下事项向贵院提出申诉:一、案件事实本案原审法院判决我方负责对原告进行赔偿,认定我方在此案中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在该判决中所列举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我方的侵权行为。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的行为,特此上诉。

二、证据不足我们认为本案中所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的行为。

具体来说,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极度依赖了证人证言,但是证人证言并没有足够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同样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

我们特此向贵院申诉。

1. 证人证言不可信在原审判决中,证人证言被认为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证人证言不可信。

作为反证,我们做出了以下反对证据:•我们可以证明证人有亲密的关系,且证人没有遵循证言规则。

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可信度。

•我们可以证明证人过去和原告有过矛盾,而证人证言可能存在借机报复的嫌疑。

证据并没有被证实。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

贵院应当重新审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并不依赖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2. 其他证据不足本案中其他证据同样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

证据使用存在明显的问题。

•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的行为。

•我们认为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的,特别是在证据针对我们的指控时,掌握的信息更为片面。

在此情况下,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

贵院应当重新审查证据的材料,并确认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

三、结论我们在此上诉,并要求贵院重新审视本案中的证据材料。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有侵权行为的行为,要求贵院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判本案。

特此申请此致敬礼申诉人: XXXX申诉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件风险点、讨论

案件风险点、讨论

案件风险点、讨论案件风险点及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案件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加。

案件风险点是指在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潜在的风险因素。

本文将讨论一些常见的案件风险点,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证据不足在许多案件中,证据不足是一个常见的风险点。

证据是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

如果证据不足,法庭可能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因此,当涉及到案件时,收集和保留足够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另一个常见的案件风险点。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法律也有其不完善之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地方,这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法律漏洞可能导致案件的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争议。

因此,及时修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对于预防和解决案件风险至关重要。

三、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也是案件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为因素包括各种主观因素,如犯罪动机、个人行为等。

人为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的复杂性增加,增加案件的处理难度。

因此,在案件中,对于人为因素的调查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全面了解案件背后的动机和行为,才能更好地处理案件。

四、社会影响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风险点。

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社会敏感问题,如贪污、腐败等。

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因素,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案件风险点是案件处理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证据不足、法律漏洞、人为因素和社会影响都是常见的案件风险点。

为了更好地处理案件,我们需要加强证据收集和保留,完善法律体系,深入调查人为因素,并充分考虑社会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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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5 年 3 月2 8日,曾被政法 部 门认 定在 l 1 年 前被 丈夫佘
祥 林杀害 的京 山县雁 门口镇 居民张在玉 突然 归来, 这立 即成为 当
地 一大 轰动性 新 闻事 件 , 有关 媒体 也作 了报 道 。这表 明, 余祥林 案 件 , 除非 刑事案 件的查 实 已无 任何可 能 , 一股会 建议 侦查机 关 因故 意杀人被 判处 l 5年有期 徒刑 的刑事 案件成 为错案 。 类 似于 补充侦 查 , 且用 足补充侦 查的 次数 。退 回补充 侦查 时 , 检察机 关 佘 祥林杀 妻案这种 造成较 大影响 的冤假 错案还 有很 多, 典型的包 会 明确 侦查方 向, 向公安 机关 说明需 要补充 的证据 , 从 而 为提 起 括 河 北聂树斌 强奸 杀人冤 案 、 云南 滕兴善 杀人冤 案 、 民警 杜培武 公诉提 供条件 。 杀妻 冤案等等 。其 中 , 聂树斌 强奸 杀人冤 案 , 在聂 树斌被 执行死 刑l O 年后, 真 凶落 网,聂树斌 的冤情 得 以曝光 。滕兴善 杀人冤 ( 二) 建议公 安机 关撤 回案件 对于 已经 没有 任何侦 查空 间 的案 件或 者经 过两 次退 回补充
审查起 诉 中的证据 不足案件 涵义

等 方面 的原因 , 在 对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是否构成 犯罪 的 问题 上
审 查起诉 中 的证 据不 足案件 是指 公安机 关移 送起 诉 的刑 事 产 生犹豫 , 而 出于种种考 虑认定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构成犯罪 , 但 案件, 经过 检察机 关审 查, 证据不 能或者 不足 以证 明犯 罪嫌疑 人 从 轻处 罚。 实 施 了被 指控行 为 , 或 者不 能排除 合理怀 疑。 “ 疑罪 从轻 ” 是 以从轻 处罚为代 价达 到不让 犯罪分 子逃 脱法 审 查起诉 中的证 据不足 案件 是我们 平常所说 的 “ 疑罪 ” 案件 网的效果 , 是司法 人员 一种成 本较低 的最佳 选择 。 审 查起诉 中某 中的一 种类型 。疑 罪产 生的根 本原 因在于 人类认 识能 力 的有 限 些 故意杀人 案、 抢劫案 、 强奸案等 案情重 大、 影响 比较恶劣 的证据 性, 无法 回溯案件 的原 貌 。虽 然人类 认识 能力在不 断提高 , 但仍 不 足案件 , 已经处于退 无可退 、 查无可查 的状 态 , 这 种情况下 犯罪 然 不能解 决部 分案件 事实 不清 的问题 。对此 , “ 除非我 们想 瘫痪 嫌 疑人 实施 了被指控 犯罪 行为 的可 能性与 没有 实施 的可能性 同 整 个刑事 司法 , 否则 不可能要 求在刑事 诉讼程序 中必须做 到一个 样 存在 。此 时,检 察机关 若处 于追求 司法 公正和 人权 保障 的 目 摄 像式 的事实 重建” 。 因而 , 人们 面对 的现 实性 问题并 未改 变, 在 标 ,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或者 建议 公安机 关撤 回案件 , 社会 公众 会担 遇 到事 实不清 、 证 据不 足的疑 罪案件 时 , 依 旧要在惩 罚犯罪 与保 心 司法机 关放 纵犯罪 , 检察机 关就会 招来 社会舆 论 的强大压 力 。 障人权 的两难 困惑 中进行 艰难 的抉择 。 二、 司法 实践 中对审 查起 诉阶 段证据 不足 案件的处 理 在遇到这类 案件是 , 一 方面 , 司法 人员会 顾忌社会 影响 , 会 害怕社 会 舆论 的不满 ,会 担心承 担 国家赔偿 责任 及错 案追 究机制 等 因
动。 ( 三) 作 不起诉 决定
因证据不足 而作 出的不起诉 决定又称为 存疑不起 诉, 是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1 9 9 6 年修 改之 后新增 加 的一 种不起 诉类 型 。 根据刑 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人 民检 察院对经过 补充侦 查仍然认 为证据不足 的案件 , 可 以作 出不起诉 的决定 。
◆ 司 法 天 地
{ I } I 占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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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0 ( 中)
浅析审查起诉中的证据不足案件
李晓兰
摘 要 审查起 诉 中的证据 不足案件 是我 们平 常所说 的“ 疑 罪” 案件 中的一种 类型 , 本 文将从 这类案 件的 内涵入 手 , 论述 这 类案 件在 司法 实践 中的处理情 况及 其完善 。 关键 词 疑 罪从 无 证 据不足 事 实不 清 作者 简介 : 李晓 兰 , 厦 门大 学法学 院 2 0 0 7 级 诉讼法学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 诉讼 法 学。
民法 院终于对滕 兴善故 意杀人案作 出再审 判决 , 原审被 告人滕 兴 安机关 撤回案件 后, 检察机关 会要求其 发现新 的事实或 证据时 出 善被 宣告 无罪 。 杜 培武 杀妻冤 案 , 在 杜培武 被判处 死刑缓 期执行 现移送 。若现有证 据 能够 对犯 罪嫌 疑人进 行 治安行政 处 罚或者 并在 监狱 服刑之 后, 杀害 杜培武妻 子 的真 凶被抓 获 , 被 告人杜 培 做其 他处分 , 检察机 关也会 建议 公安机 关作相 应处理 。 武于 2 0 0 0 年 7月 6日被云 南省高 级人 民法院再 审改判 无罪 , 法 院宣 布 当庭释放 被告 人杜 培武 , 由此 杜培武 一案 在全 国造成 轰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1 0 6 - 0 2 退 回补充 侦查是 审查起 诉 的过程 中对证 据不 足案件 最常 见 的处理方 法 。 检 察机 关在审 查起诉 中遇 到事实不 清 、 证据 不足 的
( 四) 提起 公诉
上文 提到 的几起错 案 , 无不在 全 国范围 内造 成 了巨大影 响 ,
很 多人之 所 以认 为司法 腐败 , 就是 因为这样 的案件 频繁 发生 。 检 察机 关作 为国家 追诉机 关 , 在 审查起诉 阶段应 当更慎 重 、 更严 谨
地 对待各 类刑事 案件 , 特 别是证 据不足 的刑事 案件 , 不 能为 了片
头。

极少 数审查起 诉 中的证据 不足案 件 , 检 察机关 会提起 公诉 。
案件 。“ 疑 罪从轻 ” , 也称为 “ 存 疑从轻 ” , 是指司法 机关 因为证据
面 追求诉 讼效 率将案 件草 率地 移送到 法院 ,给冤 假错 案制造 源 这 是因为 某些检 察机关 案件承 办人秉 持着 “ 疑 罪从 轻 ” 原则办 理
案, 在滕 兴善被执 行死刑 2 年后 , “ 被 害人” 石小 荣回到 家中 , 于 是 侦查仍 然事 实不清 、 证据 不足 的案件 , 如果犯 罪嫌疑 人没有 被执
经过 家属 l 6 年 漫长 的 申诉路 , 2 0 0 6 年 l 1 月 8日, 湖南省 高级 人 行逮 捕, 检察 机关在 大部分 情况下 会建议 公安 机关撤 回案件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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