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与完善刑事证人证言规则的价值需求
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卢瑛瑾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为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受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证人保护现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是指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保障证人依法、如实提供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该为他保守秘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仅依靠“应当保障”的笼统规定,__________又没有指定保护的责任机关、保护程序,依照先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很难达到保护证人的理想效果。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势必会改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进而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文章主要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证人证言制度的修改来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人证言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即证人出庭作证应为一般,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
但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精神并没有能够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体现,相反,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据实证调查显示,刑事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3%以下,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
[1]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关,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各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精神得以体现的因素将会得到摒弃,证人作证制度会得到不断地完善。
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一)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刚性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程序公正的底线应当在立法中得到确认。
[2]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例外情形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但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没有给出更为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走样。
这削弱了出庭作证作为一种义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缺乏刚性的立法往往会使原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
其次,审判机关对不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认可和采信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律原则被架空的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证据证明规则的变通实际赋予了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最佳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这也使得证人证言在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查证以发现案件真实的应有效果难以实现,也就难以使庭审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现实。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
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是一门涉及法律与证据学的重要学科。
其目的是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严格的证据规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性。
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基础,这些规则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立而成。
其核心原则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充分性和证明力等。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物证的可靠性以及鉴定技术的科学性等。
同时,证据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
为了塑造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
例如,刑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证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集、审查和运用程序;《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等。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证据的公正、合法和客观,也塑造了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为司法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与此同时,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也需要注重制度构建。
首先,要注重司法网络的建立,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的推广,支持和鼓励公民积极维权,进一步健全司法公正的系统保障。
其次,要注重监督机制的建设,通过有效的监管和反腐倡廉制度的建立,保障司法权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要注重媒体
和舆论的监督和推动,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让公众了解司法信息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司法公正的公众监督。
总的来说,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只有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司法决策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性。
因此,对于刑事证据规则与制度构建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论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03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研究
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概述
美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强调正当程序和对抗式诉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传闻证据等 规则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英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以陪审团审判为基础,注重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同时强调证 人证言的可靠性。
德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和法庭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强调侦查机关和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审 查、保全的效率和精度,提升刑事诉讼的科 技含量。
拓展国际合作
关注人权保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刑 事证据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国刑 事证据制度与国际接轨。
更加关注人权保障,强化对被告和被害人的 人权保护,确保刑事证据制度在维护社会秩 序与公平正义的同时,不侵犯人权。
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03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审查证据的专业能力和水
平。
强化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和采信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适用程序,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 生。
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立法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防止传闻证据导致的误判和冤 假错案。
规范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程序
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各类证据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证 据的有效性和可采性。
改进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方式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01
通过立法鼓励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
靠性。
建立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合作机制
02
加强侦查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鉴定意见的科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刑诉证据开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
我国刑诉证据开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我国刑诉证据开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本文关键词:制度建设,证据,开示,完善,我国我国刑诉证据开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本文简介: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制度构建我国应该规定证据开示主体为控辩双方及无合意辩护律师的告人,即控辩双方双向开示:控示己方证据,这是双方共同的义务,而我国原则上刑诉法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公诉方对原审辩护方的开示,但对辩护方在开庭前向公诉方开示其己具有的和可能提出的证据未作任何规定。
这一现况从司法实践角我国刑诉证据开示的制度建设与完善本文内容: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管理体制构建我国应该规定证据开示主体为控辩双方及辩护律师的告人,即控辩双方两线开示:控示己方证据,这是双方共同的义务,而我国现行刑诉法和有关规章,都只规定了公诉方对辩护有关规定方的般若,但对辩护方在开庭前向公诉方开示其己具有的和可能提出的证据未作任何规定。
这一现状从司法现状实践来看,一旦辩护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突然提出有关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有帕金森氏症的证据,公诉方往往会即便感到措手不及,既可能造成庭审的拖延和耽搁混乱,也可能导致法庭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针对我国刑事自白现状,如果只强调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显然不够,大量的无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将面临无法在庭前的控方证据知悉进退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仿效控辩双方证据开示,也可考虑对无辩护律师的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如在开庭前 10 日内,向被告人送达控方起诉书副本,同时也送达控方案件证据材料,使得被告人在庭审时所作的被告人辩解。
更具针对性、有效性,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的集会自由自由权。
(一)证据开示的内容证据。
开示由控辩双方权进行,各国一般都规定应当向辩方开示其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方和不利于被告方的剩余证据材料,若能做到这点,辩护律师就能在庭前有的放矢地准备在开庭时进行辩护,我国应规定:辩护人代表国家起诉,有责任全部材料而且有义务将全部材料提供给律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人证言的开示,从目前我国刑事讼诉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都只强调控方在起诉时向审判机关移送证人名单,并无证人证言的内容,加之不够证人几乎几乎不出庭作证,这样势必辩方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有效质证,因此,控诉方应有义务将证人证言在开庭前向辩护方开示,以便辩护方在充分了解证人证言内容的其础上,当庭进行有效质证,使得审判法官能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关于辩方是否向控方学佛证据,考虑到控辩对等,我认为也应当学佛,但是由于控辩双方实际上地位是不对等的,辩方的修持应是有条件的,基于职责律师要维护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调查中可能会收集到一些对不利的材料,不能要求辩方向控方提供一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研究
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与可信度研究在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于如何评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以及如何保障其合法性,一直是司法界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刑事审判中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展开研究。
首先,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证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受到法庭传唤进行证词陈述,而这一过程需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定。
合法性的一大关键是证人证言是否经过合法取证程序。
例如,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或滥用权力等情况,如果证人在取证过程中受到了强制或其他不合法手段的影响,其证言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因此,确保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合法化将成为维护证人证言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其次,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指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
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有赖于各方面的综合考量。
其中,与证人本人相关的因素是一个重要因素。
例如,证人的诚信度、诚实度、偏见和前科记录等,将直接影响人们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
此外,证人的记忆力和观察力,以及关键细节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是判断证人证言可信度的重要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审问、质证和对比其他证人证词等方式,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将为法庭作出正确判决提供重要依据。
此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外部因素对证人证言的影响。
例如,审判环境的紧张程度和压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其他证人证词的一致性等,都会对证人证言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陪审团在评估证人证言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合理的权衡和判断。
为了提高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一方面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和强制手段,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证人的调查和背景调查,筛选出志愿作证、具备诚信度的证人,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
从刑事案例看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质证技巧引言: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常常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往往成为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具体的刑事案例,探讨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以及相关的质证技巧。
1.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身份和资质对其证言的可信度有着重要影响。
例如,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证人可能更加了解法律程序和要求,其证言更具说服力。
1.2 证人的直接观察与间接复述证人直接观察到案件发生的事实,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而对于间接复述的证言,其可信度可能较低。
这是因为第三方的复述可能存在信息失真或主观解读的偏差。
1.3 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证人的记忆力和诚实度对其证言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记录详细,一致和与其他证据相符的证词,往往更容易被法庭接受。
2. 质证技巧2.1 直接质证直接质证是指律师对自己的证人进行询问,以便清晰地呈现证人的证词。
律师需要准备好问题,高效地引导证人陈述事实,保持回答的简洁明了。
2.2 引导性质证引导性质证是律师对不友好或有关键性证词的对方证人进行询问。
律师需要采用策略性的提问方式,以引导证人回答有利于自己的问题,并削弱对方的证词可信度。
2.3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是律师对对方的证人进行质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审查证人的信誉和可信度。
律师需要针对证人的不一致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的问题进行深入追问。
2.4 视觉辅助材料律师可以使用视觉辅助材料,如照片,录像等来支持证人证言。
这些辅助材料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提供更直观和有力的证据支持。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具体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质证技巧。
案例一:杀人案证人证言:被告在案发现场持刀砍人可信度分析:该证人是案件目击者,直接观察到被告持刀砍人,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高。
案例二:财产诈骗案证人证言:被告在起诉人家中盗窃财物可信度分析:该证人通过起诉人提供的信息得知被告进入其家中并盗窃财物,其证言是间接复述,并且可能存在个人偏见,因此其可信度较低。
论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新民事、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另第 3 0 8条规定 : “ 对证 人进行 打击报 复的 , 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疑人 、 被 告人 的恐 吓对 象 , 以达 到逃 避惩 处 目的 。所 以证 人保 护 或 者拘役 : 情节 严重 的, 处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 另外 , 我 制度排 除 对被 害人 及其 近亲 属 的保护 必然 消弱 被害 人及 其 近亲 国的 《 治安管 理处 罚条例》 中第 l 7 条 也规定 : “ 违反 治安管 理处 罚 属帮助 指控 犯 罪 的积极 作用 。 此外 , 现行 法律 仅仅 把保 护证 人 的
必要 。
往往 成 为打击 报 复证人 的重 要 内容 。 ( 三) 侧 重 于事后保 护效 果 不佳 我 国在制 度上往往 侧重 于对证 人 的事 后保护 , 却从来 没有 把
二、 我国证 人保 护制 度的缺 陷
( 一) 现行证 人保 护制度 不具有可 操作 性
我国 2 0 1 3 ( ( 刑事 诉讼 法》 第6 l 条虽 然规 定 了人 民法院 、 人民 事 前保 护和 事后 保 护相 结合起 来 考虑 。从我 国现 行 相关 法规 来 检察 院和 公安机关应 保 障证人及其 近亲 属的安 全 , 但在 证人保 护 看 , 只有证 人在 实际上 被打击 报复 或者 因作证而受 到伤 害付 出代 的 具体程 序上缺 乏细 节规 定 , 如: 什 么情 况下 才可 以申请 保护 ? 价后, 法 律 才能给 予侵 害人 一定 的行 政或者 刑事 惩 罚 。 这 里 的事
操 作性 上进一 步 完善证人 保护 制度依 然值 得研 究 。 关键词 证人 保护 出庭作证 审判方 式 程 序 正义
作者简介: 岳军要, 物证技术学硕士, 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 系, 讲 师, 研究方向: 物证技术学, 证据法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6 2 - 0 2
证人证言法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与使用方法
证人证言法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与使用方法证人证言是法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确认事实、证明真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以及使用方法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1. 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证言能够提供案件中发生事实的真实和客观陈述,帮助法庭还原案发现场,并重现当时的情景。
这对于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案件的真相至关重要,有助于制定公正的判决。
2. 补充证据的作用:除了物证、书证等证据外,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其他关键细节和背景信息,为案件的定性和定性提供重要线索。
证人作为案件发生时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能够提供直接目击和参与案件中的信息,有助于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3. 争议事实的解决:在法律案件中,有些事实可能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其他证据得到确切的答案。
此时,证人证言的出现就成为了关键因素。
他们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解释,帮助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以找到更加合理和准确的解决办法。
4. 司法公正和民主认可:证人证言的使用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它允许被告有机会听到他人对案件的陈述,并合理辩护。
同时,对于公众来说,证人证言的使用增强了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有助于建立社会对判决的民主认可。
二、证人证言的使用方法1. 提供适当的证人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会面临威胁、报复或其他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信誓旦旦地提供真实的证词,法庭应设法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匿名证人、庭外审问等。
2. 严格的质证和反质证:在法庭上,证人证言需要通过质证和反质证的方式进行审查。
辩方和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对证人的证词进行提问和质询,以验证证词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有助于排除不实证词的干扰,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呼叫专家证人:在特定领域的案件中,法庭可能会需要专家证人的陈述,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分析。
这些专家证人经过专门培训和研究,在其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专业性,能够为法庭提供准确和可靠的技术支持。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与改进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改进、案例、建议正文: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
在这些法规中,对于证据的采信、质证、鉴定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着以下问题:1.证据标准不统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并不统一,每个地区、每个法院、每个案件都可能有不同的标准。
这种情况导致刑事审判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公正、公正的审判结果。
2.诉讼程序不严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审理程序不严谨的现象,例如没有严格律师参与、没有经过正确鉴定、质证和控辩等等。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错案、冤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影响。
3.取证方式单一我国刑事诉讼取证方式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主,但实际上,许多犯罪行为并不易于通过这些方式进行取证。
这就要求我们寻求更加灵活多样的证据取证方式,以满足刑事审判对证据的需求。
二、完善和改进证据规则的建议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1.规范证据标准应当采用统一的证据标准,使得各个地区、各个法院、各种案件都遵循相同的标准。
这种标准可以是科学、合理的,符合证据规律和案件实际情况。
2.加强诉讼程序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管,确保律师、鉴定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等扮演其所应扮演的角色,并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证据的质证、鉴定等环节,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
3.多样化证据取证方式在证据获取方式上,应当多样化,采用尽可能多的证据形式,以满足更多需求。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
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证据法课上留的关于如何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作业,我上网详细的了解了一下关于我国证据规则的文章,对证据规则有了简单的了解,了解了一些证据规则的作用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体现公正而令人信服的活动均应由一定的规则支撑。
证据规则正是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
证据规则最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
在规范诉讼证明的方式中,证据规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一种。
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我国现行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体系多样而庞杂,对诉讼起到了支撑作用,可以说,若没有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将寸步难行。
证据规则对民事、刑事诉讼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化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增强,为适应庭审需要而规范控辩双方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公正的愿望显出来,证据规则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国外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为我国证据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形成比较晚,起步慢,所以我国证据规则也不是很完善,还有一些问题。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亦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对解决民事纠纷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六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调解正成为打造和谐司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我国当前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却束缚着法官的手脚,制约着调解工作的大力开展。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浅述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规则的对策
的 证 据 一 无所 知 ,那 当庭 质 证 很 可 能会 只是 流 于 形 式 而 失去 它 的实际意义 。这是 因为控辩各 方因为没有任何准备 , 从而无法
证 据的例外 。不属于传 闻的情形 有下列 两种情 形 : 第一 , 如果 证 人的陈述虽 系来源 于他人 ,但 对方 当事人 对于此 陈述予 以 认可, 则该 证据 可被认 定 为不属 于传 闻证据 ; 第二 , 如果 证人 庭 审前所 作 的证言是 用来 和 审判时 所作 的 陈述进 行 比较 , 或 者 用于帮助 证人 回忆 某项事 实 ,则可 以被认 定为不属 于传 闻 证 据 。传 闻证 据 的例 外是指某些 特殊情 况下 , 如 , 某些 间 例 在 谍 案件庭 审过程 中 ,由于涉及 特情人 员在 案件侦破 过程 中的 调查取证 , 侦查人 员可 以对 特情人 员进行讯 问 , 然后 由讯 问的 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这将不 违背传 闻证据规 则 , 这种情 况下传
无 法 一 一举 证 进 行 辩 护 , 以在 这 个 方 面 遇 到 的 困难 显 然 更 多。 所
好 的书面证 言 ,实际上 已在我 国确立 了排除传 闻证言 适用 的 原则 。立法应 当明确规定 , 法院不得采纳传 闻证据 。如果证人 表 明其 所陈述 的案件事实 并非其 亲历 而是来源 于他人 ,则该 证 据应被界定 为传闻证据 , 得在法 庭提 出 , 不应被 法庭采 不 更 信 作为定案 的依据 。同时 , 应当 明确不属 于传闻的情形和序在许多国家 的刑事诉讼立法中都有所规定 ,它能够确保 当事 人各方在充分准备 的基础 上进入法庭 ,有利 于辩 论权 的实现 。
法律知识思考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在现代法治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是根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性价值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
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逐渐被抛弃,但是一味的主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同样没有市场,必须充分重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复杂现状。
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一、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的一般性分析1、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性分析对于刑事诉讼的价值的界定,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其内容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
有学者对这种观点进一步补充,“刑事诉讼价值的外延,法学界争论很大,但是一般都认为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和人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其内容包括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
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界定,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重复认定,因为刑事诉讼价值内在根本的东西包括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价值。
而且,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价值看成人的一种伦理评价标准或伦理目标,这是将客体价值主观化的倾向,实为不妥。
梳理第一种观点可以发现,刑事诉讼价值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具性价值,即利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借以实现国家的刑权力;二是保障性价值,即刑事诉讼不仅仅是被害人的大宪章,而且也是保护被告人不受除国家授予刑权机能机关追究责任的保护伞,要求刑权既有机关遵守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可信度与重要性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可信度与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对于案件的判定和法官的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受到质疑的,因为人们认识到证人可能存在记忆偏差、主观意识和错误推断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可信度与重要性。
证人的证言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证人可以提供案件现场的真实描述,为判决案件的真相提供线索和证据。
无论是目击犯罪过程、行为人身份确认,还是提供案发时的情景描述等,证人的证言可以使法庭更接近案件真相,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经过。
其次,证人证言还有助于分析和解释其他证据,并为法庭提供不同角度的理解和推理。
通过证人的观察和判断能力,法官和陪审团可以根据其证言来推断案件中相关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证人证言对被告的申辩权益也极为重要。
被告有权通过质询证人来澄清事实、辩护自己,减轻其在案件中的责任。
然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首先,人类记忆易受诸多因素影响,如记忆遗忘、时间流逝、干扰信息等,这往往会导致证人的证言不完全准确。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可能受到情感因素的干扰,如焦虑、惧怕或亲疏关系等,这些情绪因素可能影响其对案件的回忆和陈述。
此外,证人在案件中还可能存在主观意识和偏见,从而造成证词的失真和不可靠性。
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证人的证言可信度,需要法庭进行评估和辨析。
为了增加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法庭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对其身份、资格和背景的核实,以确定其信誉度。
其次,法庭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逐个质询,以确保其能真实、完整、一贯地陈述案件事实。
法官和陪审团对证人的证言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例如评估其回忆的准确性、相关度和可靠性等。
此外,法庭还可能会利用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和比对,以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时,专家心理学家和司法专家的意见也十分重要。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
它们起着确保法律正义的作用,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和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和适用性,刑事诉讼中存在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规则。
1. 滥权规则:证人证言必须是出于自愿且与案件有关的。
法庭不能强制证人作出不符合事实的陈述,也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引导证人作证。
2. 证言的准确性规则:证人的陈述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虚假陈述,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质询规则:在法庭上,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质询。
质询由案件的各方律师或法官进行,目的是对证人的陈述进行深入追问,以查明事实真相。
4. 证人资格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只接受拥有必要知识和经验的人作证,以提供专业的、可信的证词。
二、证据的规则除了证人证言外,刑事诉讼中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表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或信息。
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刑事诉讼中存在以下几个规则。
1. 合法性规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即它们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例如,非法搜查所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被承认的。
2. 原则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遵循原则证据规则意味着法院只接受直接相关的证据。
间接证据或推测性证据常常被视为不可靠或不充分。
3. 证据保全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妥善保存,并在需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和审理。
如果证据遭到损坏或篡改,它们可能会失去可信度。
4. 鉴定规则:在处理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时,法院可能需要鉴定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例如,药物化验报告需要由药学专家进行鉴定。
三、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和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刑事诉讼的合法性。
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的要求【证人证言的要求】证人证言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证人证言的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即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与事实真相相符。
司法机关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词不得虚构、夸大或缩小,并且不能有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的情况。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往往会进行交叉审讯,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对证、证人自身的前后说法的一致性等方式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二、立场中立要求证人证言必须保持中立,即证人在陈述自己的证词时不能持有偏颇的立场。
证人应该基于客观事实作出陈述,不能受到偏见、仇恨、私心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证言不能是出于报复、敌意或其他私人动机,否则其证言将被视为不可靠的。
三、回忆准确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准确回忆,即证人提供的证词应当是其真实的回忆,而非主观臆断或猜测。
法庭通常会要求证人对当事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细节等进行准确的描述,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此外,法律还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尽量回忆事情的全貌,不能选择性地遗漏或丢弃某些重要细节。
四、直接感知要求证人证言应基于证人的直接感知,即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必须是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他人传闻或猜测。
法庭普遍认可直接证人作证的可信度更高,因为直接感知的证词更接近真相。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也可以接受间接证人的证词,但其可信度会被相应降低。
五、言词清晰要求证人证言应当言之有据、逻辑清晰,能够使法庭和听证会的人员容易理解。
证人的陈述应当简洁明了,不能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同时,证人还应当回答问题时尽量使用具体、确切的语言,避免使用“我记不清楚”、“我忘记了”等笼统的回答,以免引起对证人可信度的质疑。
六、道德品质要求证人证言还须符合一定的道德品质要求。
法庭要求证人在作证时保持诚实、守信,不得有蓄意误导法庭、瞒报真相等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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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最普遍、存在问题最多的证据之一。
正确运用证人证言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文章分析了刑事诉讼价值及建立证人证言规则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作用,并从现行我国证人证言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中,揭示出其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表明建立和完善证人证言规则对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证人证言,规则一、刑事诉讼价值-公正与效率价值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行为目标,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是人们活动的目的和方向。
刑事诉讼司法改革及立法的完善都贯穿着深厚的价值底蕴。
马克思认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是人们所利用的“实“表示物的对人的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
[2]英国哲学博士W·D·拉蒙特对价值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严格地说,价值判断不是关于事物及其性质的判断,而似乎是关于事物的存在、保持和消亡的判断。
换句话说,在价值判断的内容中参照的是某种‘目标’。
它表示的是这样一种事态,即判断者意欲促使某物存在、维持其存在或让其死亡或毁灭的意向。
”[3]这种对价值评价的动态表述,对“意欲”倾向的强调,可以说是对早期马克思“价值”思想的引申和发挥。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价值就是客观外界的属性对人的意义,即对人的需要的意义。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于作为客体的法律内含的应有的价值因素的认识,是法律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种价值含两个层面:一是工具性价值,二是精神价值。
前者指法是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后者指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秩序、条件和规则的意识,是一种社会化了的理性和理智的法需求。
由此可以推定,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标志该法与人的相互关系的一个范畴,是从当代中国社会、中国人的需要出发去评价该法在调整刑事诉讼关系时对人的意义和效用,是通过法律规定肯定某种诉讼关系的精神内核。
这种精神内核包括秩序、安全、效率、公正、公开和利益等等。
用上述拉蒙特关于价值评判的观点来审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者意欲“促使某物存在、维持其存在或让其死亡”的“意向”是根据什么价值标准作出的呢?回答是公正与效率。
这二者是一切现代程序设计的共同价值准则。
从法制变革和社会变迁的理性规律看,刑事诉讼法也只有以公正和效率作为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才能顺乎自然地弃旧图新,找到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种双重目标的变革之路,从而实现维护秩序的最终价值。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也是法律的传统价值观。
而刑事诉讼公正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注意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权利的保护,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平等地进行,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真实性和处理的公正性,从而获得社会公众最大限度的满意与对社会法制程序的维护和内心的良好心态。
以体现出程序公正的法官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合理性、人道性、及时终结性等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是衡量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程度和诉讼过程与结局的合理性的最高要求和道德评价标准。
效率是个经济学概念。
这表征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比。
运用这个概念去考察刑事诉讼程序,将使我们的视野有个全新的拓展。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共同进行的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则,它的效率应界定为:一定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投入量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比。
比率高,法律就是有效率或高效率的;比率低,法律就是低效率的。
“司法资源”特指国家为完成刑事追诉任务所投入的人力、智力和财力、物力:“社会资源”指诉讼参与人因涉讼行为所花费的时间和财力;刑事案件的“处理量”显然不仅包括数量而且包括质量,即这种“数量”必须建立在符合刑事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和规格的基础上。
如果一种诉讼设计会快速而大量地生产错案,显然只能属于负效率范畴。
效率和公正的关系,是一事物的某一特性与该事物的关系,因为公正本身就具有效率的特性。
英国有一民谚为“迟来的公正是非公正”。
通过刑事诉讼所获得的公正如果以超出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期限而获得,那么这种公正本身就是非公正。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是相互包容、密不可分的。
刑事诉讼如果公正,其同时必然是有效率的。
公正应当是讲究效率的公正,效率应当是在公正基础上的效率。
虽然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面临“冲突”,但我们既不能通过扩大司法权、简化程序、过分缩短诉讼时间来提高诉讼效率,也不能通过过分限制司法权、设计繁琐的程序来达到保护个人权利、实现诉讼公正的效果。
事实证明,偏重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在总体上能够满足更高效率的要求,而实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则效率偏低。
如美国,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最高不过50和70左右。
美国联邦调查局70年代末一份统一犯罪表指出,暴力犯罪中破案率最高的杀人案为72,抢劫案的侦破率为26.[5]可见任何一种程序设计,要完美无缺地充分展现效率与公平这样双重价值是不可能的,出路在于根据国情加以平衡和协调。
实践中的难点也就在于如何实现二者的协调和平衡。
症结点又在于,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兼顾效率与公正”,从发展的角度看,公正是目标,效率是手段。
二者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地整合,实现多元化的价值取向。
二、证人证言规则在实现刑事诉讼价值方面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当然是正确的,但严格地讲,作为处理刑事案件争讼依据的”事实“,实际上仅仅是指经证据证明了的诉讼事实,这种”诉讼事实“只可能是接近或近似”案件事实“,而难以100地再现案件真象。
可见,严格细密的证据规则对于增加判决的公正性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同时,证据规则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之一,它可以防止控辩对抗纠缠不休或以假乱真拖延诉讼,可以使虚伪性的证据材料及时得到排除,缩短调查与争论的进程。
正如美国的华尔兹教授在谈到证据可采性的必要性时讲到:”假如没有合理的限定性证据规则给可以采用的证据划定外围边界,那么刑事案件审判所持续的时间将长得无法忍受。
“[6]而证人证言规则的作用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实体价值方面;二是程序价值方面;三是社会价值方面。
所谓实体价值,指证人证言规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价值。
这应当被视为证人证言规则在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首要之点,因为证人作证的主要作用就在于通过证人这种中介来帮助裁判者恢复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基于这种价值需要,各国都普遍要求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以至于不惜通过强制作证制度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
并设立了相应的证人证言规则。
所谓程序价值,是指证人证言规则在维护程序正义方面的价值,即证人证言规则在满足查明案件真相的需要外,还具有满足程序需要的价值。
如,强调证人作证的直接言词原则,绝不仅为了获取真实的证言信息,而且也是实现对抗式的程序机制的需要。
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对抗机会,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的应有之义。
所谓社会价值,是指证人证言规则在满足其他社会需求方面的价值。
即基于其他社会需要,对证人作证问题设置相应的规则。
如,免证规则,即允许配偶或近亲之间拒绝作出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的证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维护家庭、婚姻隐私和防止出现公众不愿看到的配偶在法庭上互相指责的可悲场面。
最终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证人证言规则在实现其社会价值方面的作用。
而实体价值、程序价值、社会价值无不体现着刑事诉讼的价值-公正与效率。
三、我国现行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及司法情况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冲突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原则及程序都应体现着其价值目标。
证人证言规则亦不例外。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重大修改后,加强了有关的立法,如增加了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条款,但从应然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尚不能满足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反映证人证言诉讼规律的言词原则与直接原则未被充分肯定。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仍然允许证人不出庭,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而对具备什么特定条件才许可证人不到庭也未作出界定,这就使在法庭审判中通过主询问、反询问、交叉询问这个被美国法学家威格莫尔(JohnH.Wigmore)称为是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难以完全实现。
第二,缺乏确定证言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证据规则,致使各方采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均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有法律效力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难以避免证人作证的盲目性及司法官员认证的随意性。
第三,证人证言法律规范不完整,缺乏证人证言规则的程序性后果的规定。
众所周知,作为法现象细胞的法律规范须具备三个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方能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作出有力度的调整。
证人证言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指违反证人证言规则的行为及其结果不被认可,或予以撤销、否定,或应予补充、修正的法律规定。
规定这种程序性法律后果是正确贯彻执行证人证言规则的保障。
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证言的运用设定了有关法律规范,但并不具备完整的法律规范三要素,缺乏否定性的制裁后果。
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而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及后果却无任何规定。
有的虽有制裁后果,却仅是实体的而非程序的。
如第98条关于“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后果在刑法中而未在刑事诉讼法中,即伪证者要承担刑法分则规定的伪证罪的刑事责任,而违法者用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程序性后果-原则上不得采信却没有。
其结果必然是程序的权威性、经过程序作出的决定的既定力会受到影响,同时又为恣意行为开了方便之门。
另外,从证人证言的司法实践角度看,由于证人证言规则的缺乏及其它原因,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拒证、假证、伪证现象,一方面这极大地增加了司法人员的负担和司法成本。
因为司法人员要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对证言的审查判断上,这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
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也是普通人,他们也有着普通人的弱点,在运用证人证言时难免会被诸多假象所蒙骗,走许多弯路,这显然会影响到司法工作的效率。
而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尤其是不出庭现象,剥夺了控辩双方充分地参与诉讼尤其是询问证人的机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诉方负举证责任,但法庭上大多是由控诉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如果证人不出庭,辩护方在庭审中的辩护权难以得到充分的行使,造成控辩双方力量对抗的失衡,由此形成的裁判便缺乏公信性,使当事人及社会都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