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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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i a it e nL w n P oet n 0 s me t n n eet tl ss aet pa sr ei t f do do nu — f el blysti a o rtc o f n u rRihSa dI txsssi a pc lyi l il ffo o smp v i i i Co g lh O t o n he e o t n.Th rvso o dS ft a ta a — bek r r ep n il nyfrfo ihd n’ ec o dsft r ein i o ep o i ni F o aeyL w h tlw i n ra esaerso s eo l o o d whc o tra h fo aeyci r b t o g e an tc ̄ osa is o g es r tcina dvoaes p ns me tTh o e st nsad . ’po eto n iltr ’u i y h n . ecmp nai tn  ̄ o sti o dS ft L w i o ta h e nF o aey a sS w h tte 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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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要求一定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影响着具体赔偿的数额,但美国关注的是被告的主观状态,对于单纯的错误等一般的过失侵权不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十倍”或“三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案例】刘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10瓶某品牌的奶茶。

回家后刘女士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遂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超市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本案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

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自然难辞其咎。

使用废止标准必须十倍赔偿【案例】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

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

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民众们最关系的话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起于欧美国家,西学东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那么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食品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和理解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规定的义务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权,甚至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由于食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食品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将会造成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极大损失;二是主观恶意性。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2、《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是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之解读
2 1 年第 1 00 期
总 第 13期 0

天 津 法 学 Taj e c ne i i L g Si c nn e
No 1 .
Ge e  ̄ No 1 3 nr .O
法学研 究 ・
我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之 解 读
王 吉林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0 2 ) 0 2 2
9 条 进 行 修 改 , 赔偿 数 额 修 改 为 按 补偿 性 赔偿Leabharlann 的倍 数进 行 赔 偿 。 6 将
关键词 : 品责任 ; 产 补偿性赔偿 ; 惩罚性赔偿 ; 故意 中图分类号 : 9 3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2 1 0 — 0 3 0 1 7 — 2 X( 0 0)1 0 4 — 6
产 不 符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是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 的前提 , 对
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 损 此 问题 的 回答 不 同 , 接决 定着 惩 罚性 赔 偿 责任 也直
失外 ,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构成要件的不 同。笔者认为《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 l 倍的赔偿金 。” O 对此规定人们 的理解并不一致 , 性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 , 理由如下 :
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是补偿 l赔偿责任。 2 生 第 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 , 其 惩罚性赔偿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 国家的英国 , 在美 国应用最 广泛 。在 美 国惩罚性 赔偿 既可 以适用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的内
于合 同责任 , 也可 以适用 于侵权 责任 。因此 , 此处所 容看 , 处赔 偿 消 费者 的 损失 即指 第 1款 中的 补偿 此

最新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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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应用研究【导论第一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与存在问题【第二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第三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第四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违法行为【第五章第六章】《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结语/】食品卫生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五、《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难题。

如果惩罚性赔偿金额数目过低,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产生遏制效果,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无法发挥作用。

惩罚性赔偿数目较大,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数额可能就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导致违法行为人背负巨额债务,过高的代价使行为人从事经济活动如履薄冰,畏首畏尾,大大降低市场经济主体生产活力,对整个宏观经济产生负面效果。

只有设置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才能达到防范恶意违法行为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十倍赔偿。

虽然看上去计算方法简单,操作性强,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计算价款的基数。

为食品价款的十倍还是消费者因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获得的赔偿金的十倍?若基数依据食品价格的十倍进行赔偿,由于食品本身属于低消费产品,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大,一般无法达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例如,一袋面包花费 10元,获得惩罚性赔偿也不过 100 元,100 元对于一个食品企业如同九牛一毛,根本发挥不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于此同时,消费者因获取惩罚性赔偿金追诉的愿望,也大大降低。

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过低的赔偿金不能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只能作为一个美好的期望。

(二)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原则与基数惩罚性赔偿中赔偿金的计算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的惩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该制度还对消费者具有补偿功能,当消费者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损失赔偿。

详解新《食安法》中_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_

详解新《食安法》中_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_

详解新《食安法》中"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一、首负责任制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首负责任制有利于防止生产经营者相互推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

惩罚性赔偿是来源于英美法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赔偿制度。

目前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

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遵循“填平原则”,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即只赔偿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变了这一做法。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推行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篇文章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历史起源、构建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剖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惩罚性赔偿制度又称惩罚性赔款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外,还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强制其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作为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和弊端,是对被侵权人的公正补偿和对侵权行为惩罚的双重体现。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起源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美国,最早是在1776年放宽了紧缚船舶主过度损失责任限制法后,对船舶主加以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展到了其他的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在中国,通俗地说,惩罚性赔偿就是指除了要求侵权人支付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其支付额外的或者在实际损失基础上的惩罚性赔偿金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方式1、法律明确禁止行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给予制度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支持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显然将受到更有效的惩戒与打击。

一个明确禁止食品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系能够有效遏制市场上违法所兴的食品类治理工具。

2、人民法院行使权利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中,法律可允许受害方就原所有人侵害行为提起刑事、行政或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侵权人承担,同时,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一,要求法院酌情并合理数额的认定并核定惩罚性赔偿金。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挑战1、理论上存在困难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效,制度设计必须克服两个方面的困难。

首先,它涉及到被告需要对索赔金额的结构进行细致考量;其次,惩罚性赔偿可发生于一个因应纠纷而进行“公平交换”的框架外,而这正是起初许多公平交换模型所遵从的某种基础设施。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偿。 在食品安全领域, 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有 : 不适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人身损害 , 医治食源性疾病、 购买该食 品所花去的费用及消费者诉讼花去的费用, 另外还可能会造

《 食品安全法》 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1惩罚性赔偿的内涵。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般是指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 , 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以向生 还可 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条款意味 着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食品安全领域。为遏制食品生产、 销 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必须强化正确适用惩罚性赔
偿制度, 发挥立法的预期效果。

产品销售对产品 使用者、 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伤害的 其他 人员的 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 致原告遭受损害的, 原告在 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基础上还可得到惩罚性赔偿。” 在司法实
作 者简 介: 郭
炯, 西安工程大学 2 1 0 0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
21 0 2年 8月 第 4期 ( 总第 4 2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i i Maae C lg orM o Ta n ngr o ee f  ̄ l
Au us g t201 2
郭 炯
( 西安 工程 大学 , 陕西 西安 , 10 8 704 )

要 : 国《 品安 全 法》 我 食 中惩罚性 赔偿 制度 的基 础 理论 包括 内涵、 用 、 成要 件等 , 作 构 以及 惩
罚性 赔偿 制度 在 美 国及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适 用 , 三个 方 面提 出 了完善 该 制度 的建议 , 从 以期 更好地 实 现 惩罚性 赔偿 制度 在食 品安全领 域 的功 能 与价值 。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r——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陈澜鑫【摘要】Punitive damage is a legally enhanced responsibility, and cannot be simply classified a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r tort liability.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has its unique core value, and the research should start from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of punitive damage specification. Punitive damage in Food Safety Law is a kind of risking civil liability, but this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i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ivil liability, and we should combine the whol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Food Safety Law with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 in this way we can maintain the relative balance of the whole civil liability system. Emphasis on private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lso should be limited based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ability.%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 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6(008)001【总页数】5页(P25-29)【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风险化;私人法律执行【作者】陈澜鑫【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真解 读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 条 的含 义 , 了解 其 与其
费 者 在 申诉 中也 明 确提 出 了数 倍赔 偿 、 或按照《 食 品 安全法》 进 行赔 偿题 的联 系 与 区别 , 准 确 把握 其 适 用 范 围 , 以
1 . 华晨 泓 : 《 对食 品添加剂监 管制度创 新与发展 的思考 》 ,
违 法 添 加非 食 用 物 质行 为 的制 约 , 鼓励监督 , 奖 励 举 报, 合 力打 击无 良从 业者 的违法 行 为 。
( 四) 完 善食 品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中 国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2 0 1 0年 第 2期 , 第5 2 — 5 4页 。
2 0 1 3 — 3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浅 论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的 惩 罚 , 陡赔 偿
天津 市工 商局 刘明 磊

要: 《 食 品 安全 法》 实施 以来 , 公 众 关于其 中“ 十倍 赔偿 ” 的关 注与讨 论 就从 未停 止 。本 文通 过
对我 国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律 体 系中关 于惩 罚性赔 偿规 定现 状 的梳 理 , 站在 工 商行政 管理 工作 的视 角 ,
3 . 王静 : ( ( - t e 品 中 常见 非 法 添加 物及 其 危 害》 , 《 北 京 工 商 大 学 学报 ( 自然 科 学版 ) ) 2 0 1 2年 第 6期 , 第2 4 — 2 7页。 4 . 孙宝 国: 《 躲 不开的食 品添加剂》 , 化 学 工 业 出版 社 2 0 1 2
责任 编辑: 吴 凡
十 团工 商管理轩宽 3 5
专题 研 究( 食 品安全 )
维 护广 大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高倍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重大突破,由增加赔偿价款的一倍升至十倍。

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如此高倍的惩罚性赔偿,隐含了其如下的价值目标。

1、高度重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

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不安全,“天”靠不住,公民的生命、健康将被危及,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

则我们的国家将以何为本?高倍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视。

2、阻遇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大于其可能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且这种预期的责任成本具有极高的实现可能性时,则可以有效阻遏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预期责任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求偿的积极性,增加了预期责任成本实现的可能性。

3、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

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有互相惩罚的权力。

惩罚性赔偿虽然作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并不是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它只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种诉求的权利,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成立,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之间的一种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具有诱导作用,它可以促使人们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帮助法律的实施,以填补国家公权力的疏漏。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 , 女, 山东兖州人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N o t e , “ E x e m p l a r y D a m a g e s i n t h e L a w o f T o r t s ”, 7 0 Ha v . L . R e v . 5 1 7 , 5 1 7( 1 9 5 7) , a n d H u e k l e v . Mo n e y , 9 5 E n g . R e p . 7 6 8( K . B .
损害赔 偿 责任 。 ”
与之 相对 , 《 侵 权责 任法 》 第 四十七 条规 定 了侵权 性 的惩 罚性赔 偿 责任 。该 条 规定 : “ 明 知产 品存 在 缺 陷仍然 生产 、 销售 , 造 成他 人死 亡 或者健 康严 重损 害 的 , 被侵 权 人 有权 请求 相 应 的惩 罚 性赔 偿 。 ” 针 对 频 发 的食 品安全 事 故 , 《 食 品安全 法》 第 九 十六条 也规 定 了惩罚 性赔 偿 责任 : “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成 人 身 、
九条 。
关键 词 : 惩 罚性赔偿 ; 食 品安 全 ; 责任竞 合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3 ) 0 1 — 0 0 3 6— 0 7
塑化 剂饮 料 、 瘦 肉精 火腿 肠 、 皮鞋胶 囊 … …食 品安 全事 故 一 波未 平 一 波 又起 。在 食 品安 全 案 件 中 ,
河南财 经政 法大学学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3 5期 )
论 食 品安 全 责任 中 的 惩 罚性 赔 偿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食品安全法》第96条
责 任构 成 要 件 、 任 的 内 容 、 任 的 适 用 范 围 等 方 面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 对 现 行 立 法 的 缺 憾 , 当 以实 际 损 害 作 责 责 针 应
为 惩罚 性赔 偿 数 额 确 定 的 依 据 、 消 费 者 购 买食 品 的 价款 作 为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基 数 、 鉴 美 国法 浮 动 限额 制 度 以 借
c mp n a i n, ih r fe t h lc t r ,r p y n ,c r a l u c i n a d t e e c u a i g f n to fma k tta s c in r o est o wh c e lc s t ep a a o y e a i g u b b e f n t n h n o r g n u ci n o r e r n a t s f o o o
解 决赔 偿 数 额 的倍 数 范 围 、 具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的 生 产 者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以及 尽 快 建 立 统 一 的 食 品 安 全 对 标 准 体 系等 方 面 , 善《 品 安 全 法 》 的惩 罚 性赔 偿 制度 。 完 食 中
关键词 :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权 责 任 ; 品 安 全 标 准 惩 侵 食
Ab ta tTh u iv a g ss se i ac mp n ain s se t a h o e s t n o o r ’j d me ti b y n cu l sr c : ep nt ed ma e y tm s o e sto y tm h tt e c mp n ai fc u t u g n s e o d at a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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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药品和药品惩罚赔偿的标准都是:⽀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关于⾷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依据是什么1、⾷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具体的规定如下:(1)、⾷品惩罚性赔偿:⽣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2)、药品惩罚性赔偿:⽣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的,受害⼈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四⼗四条⼆、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

不法⾏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式实施了损害受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为。

作为的⾏为,就是⾏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不作为的⾏为,是指⾏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

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具有⼀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为应当适⽤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所发⽣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为⼈的不法⾏为造成的,⽽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依据《⾷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的依据是⾷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

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

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一、食品安全问题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是合理的。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食品安全举证责任归谁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证据材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而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若食品安全标准本身规定模糊,则不宜径直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而应由原告就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举证;若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商家应当就案涉食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针对食品安全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罚和赔偿?具体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赔偿:1、赔偿实际的损失,比如因为喝了变质牛奶身体遭到的实际伤害,为此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以积极主张赔偿。

2、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因为有毒有害的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发现经营者销售变质的食品的,法律明确了这一规定作为惩罚。

3、并且,经营者销售变质的食品,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除了承担消费者赔偿外,被举报查处后,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被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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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安全标准来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要适用惩 罚性赔偿 , 消费者就只要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就行了。比起先前 食品安全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九十条 ∀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 全食品 , 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 消费者还可以 要求其支付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 # 中规定的消费者 要证明经营者销售的是不安全食品 , 从 ∀ 销售不安 全食品# 到∀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修 改后的规定看似更具体明确, 便于操作, 因为食品 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要对照一下国家标准、 地 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就知道了。如果国家对所有的 食品都制定了标准 , 并且是统一的标准, 这一规定 当然好。但问题是我国现在各种食品标准繁杂、 混 乱, 矛盾在所难 免。如前几年 的∀ 黄花菜标准 # 事 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明确黄花菜不属于 ∀ 干菜# , 不得使用硫磺等漂白剂, 因此不能有二氧 化硫残留; 而质检、 农业部门的标准中规定∀ 干菜# 包括 黄花菜 , 且明确 二氧化硫 的残留限 量 0 1g / kg 。相关部门标准互相矛盾, 各执一词, 不仅给黄 花菜的种植、 初加工、 流通造成极大混乱 , 更使消费 者一头雾水, 无法消费。最终国务院有关部门迅速 行动, 重新确定黄花菜属于∀ 干菜 #, 二氧化硫残留 不得超过 0 2g/ kg, 才使问题得以解决。 虽然 食品安全法! 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 问题 , 为了改变食品标准繁杂、 混乱的局面, 强调国 家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但经验显示 , 标准 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 再周全的食品安全 标准也不可能涵盖食品的所有领域 , 总会有标准空 白的存在, 法律的制定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 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 二十五条又规定没有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的 , 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 如 果没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 准。我们应当看到如果没有国家标准, 地方只是可 以制定地方标准 , 而不是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 这就 为某些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中不可避免的有害 物质的含量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埋下了伏笔。而且 ,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而各地方的食品地方标 准又不统一的情况下 , 又该怎么办呢, 让消费者按 照哪一个标准来呢? 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下, 如果食品被证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危害或可能 造成危害的情况下, 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呢? 最典 型的例子就是∀ 三鹿# 奶粉事件, 事件发生后 , 中国 有关部门发布了 ∀ 成 人奶制品中 2 5ppm ( 百万分 率) , 婴儿奶粉中 1ppm # 的∀ 安全标准# , 算是对奶粉 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制定了一个食品安全标准 , 那么 在此之前, 没有制定标准的情况下, 受害的消费者 就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了吗 ?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 况下, 更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 因为法律已明确规 104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 静, 王 芳
210097)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南京 [ 摘 要 ] 在食品安全 领域适用 惩罚性 赔偿 , 具有 补偿 消费者维权成 本 , 提 高生产者 、 经营者 违法成本 , 谒制 违法 行为再次发生等多种功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规定的 惩罚性赔偿在食品消费领域仍有适用空间 。 食品安全 法! 中规定以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为适用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 罚 ; 并且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 , 并不能使惩罚性赔偿的多重 功能得到完全释放 , 不应以食品价金来确定赔 偿标准 , 应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综合性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 [ 关键词 ] 惩罚性赔偿 ; 赔偿标准 ; 食品安全 [ 中图分类号 ] D922 1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8- 8628( 2009) 04- 0102- 04
第 24 卷第 4 期 2009 年 7 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 RN AL O F GU AN GXI A DM IN IST RAT I VE CADRE IN ST IT U T E OF PO LI T ICS AN D LA W
Vol 24 No 4 Jul 2009
On the Liability Punitive in the Food Safety Law
[ 收稿日期 ] 2009- 03- 11
法生产、 经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产生惩 罚、 威慑、 抑制作用吗? 一、 惩罚性赔偿界定与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 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 的赔偿,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 [ 1] 损害数额的赔偿。 牛津 法律大辞典! 将惩 罚性 赔偿定义为 : 系一个术语, 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 赔偿金, 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 , 而且也是对故 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发端于英 美法系, 但在 20 世纪后其又逐步向大陆法系各国 扩展与渗透 , 被立法者广泛运用于侵权、 产品质量 和合同法领域。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 公众维权成本 过高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可起到如下 功能 : ( 一 ) 补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 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加害人的不法 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精神痛苦或人身 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 惩罚性赔偿可以发 挥一定的补偿功能。第一, 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 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 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 , 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 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 因此在许多情况 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
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由原来的只对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变更为凡是生 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和销售明知 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都适用惩罚 性赔偿, 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对行为者的主观心态 的要求由有欺诈的故意时才适用 , 转变为包括重大 过失在内。因为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 可能是出于故意 ,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获得 高额利润 , 不惜铤而走险。还有一种情况是出于过 失, 生产过程把关不严, 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等造成 生产的食品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 , 在这种情况下应 当认为生产者是存在重大过失的 , 但都适用惩罚性 赔偿。可以看到 食品安全法! 中无论惩罚性赔偿 适用的主体范围还是行为范围都要比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广泛, 那么在食品消费领域 ,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还有适用的空间吗 ? 笔者认为 还是有的 , 即在食品经营领域 , 食品安全法! 适用 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 服务中有欺诈行为 , 那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是不是欺诈行为呢? 答案是 肯定的, 因为没有人希望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而提供, 显然是欺诈行为。但就经营者销售食品而 言, 是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中提供的食品都是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 笔者认为不尽然, 因为 经营者可能在食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 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 即销售 ∀ 假冒 伪劣# 食品。这些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但经 营者销售的食品不 一定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 , 比 如, 销售冒用著名商标的食品 , 食品本身的质量可 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在这种情况下, 就只能 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 适用双倍赔 偿的规 定。我们可以在 食品安全法 ! ( 征求 意见 稿) 第九十条看到这样的规定 : ∀ 食品经营者以假充 真或者销售不安全 食品, 除赔 偿消费者的损 失以 外, 消费 者还可 以要求 其支付 价款 10 倍的赔 偿 金。 # 显然对以假充真的食品和不安全食品做了这 样的区分 , 不过在刚出台的 食品安全法! 中做了修 改。可见在食品销售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 食品安全法! 中的惩罚性赔偿各有其适用的空间。 三、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规定存在的问 题及意见 ( 一 )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 条件是, 消费者要证明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销售了明知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品 , 条文强调了按照食品是不是符合食 103
[ 作者简介 ] 高静 ( 1981- ) , 女 , 南 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 。 王芳 , ( 1978- )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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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使法官作出裁判时具有更明确的标准 ( 如按照与 补偿性赔偿的比例确定惩罚性赔偿 ) 。早期的普通 法采用惩罚性赔偿, 主要就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了精 神痛苦、 情感伤害等无形的损害, 需要以惩罚性赔 偿来弥 补损失。第二 , 在食品安全 损害赔偿案件 中, 受害人虽然可以要求违法者对其受到的人身伤 害提供赔偿, 但在许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损失又是 很难证明的, 而且我国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标准 是比较低的, 并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完全的赔偿。因 此, 采用补偿性赔偿很难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 补救。而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 受的损害。第三 , 受害人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 费用, 如调查费、 检测费、 通讯费等各项费用, 都必 须自己买单 , 维权成本过高 , 也成为制约消费者积 极维权的关键因素。而这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 能得到补偿。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 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 [ 1] 补偿。 ( 二) 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 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 , 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过去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 就是食品安全 领域违法成本过低, 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 偿, 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 给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不法行 为, 有效地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 使不法分子 无利可图, 甚至为 自己的不法行为 付出更大的代 价, 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 ( 三) 遏制功能 遏制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 传统解释。即通过对违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适用 惩罚性赔偿 , 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 以后不 敢再从事不法行为, 对以后继续从事违法行为起到 谒制作用; 通过对不法分子实施惩罚性赔偿 , 也会 对合法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鼓励和教育作用, 强 化他们的知法、 守法意识 , 对那些正在从事不法行 为的人则产生威吓和遏制作用 , 使他们放弃继续实 施不法行为。 二、 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的比较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 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 增加赔偿的金 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 1 倍。 # 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比, 在食品消费 领域, 食品安全法! 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 由 价款的两倍提高到了十倍 ; 而且 食品安全法! 扩大 了惩罚性赔偿主体的适用范围 , 由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中的经营者扩张到生产者和经营者 , 并且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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