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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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引言1.1 研究背景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责任案件中,除了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外,还对侵权行为人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以起到惩罚和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并非新鲜事物,早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就有相关规定,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很多侵权行为仍然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打击。

因此,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对于完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的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将更加迫切。

然而,想要有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范围、遵循适用原则,同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因此,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

1.2 研究意义在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行为。

通过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阻止和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合法经营和行为,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

企业和个人在经营和行为中会更加注重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还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执行效率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司法的信任。

只有建立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对于生产、销售、供应等环节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地促进食品安全行为的规范和改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下面将从立法目的、实施范围、法律适用和实施意义等方面浅议《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立法目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了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生产企业、经营者等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促使其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赔偿机制的建立,更好地实现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使其在遭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通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推动形成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实施范围在实施范围的确定上,《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如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追究主体的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的严肃性和庄重性,也促进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规范化。

三、法律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明和责任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规定,切实做到“有责任者,有违法行为者,有过错者”,确保在追究责任时不会对无过错的主体进行过度的处罚;二是对于被侵权消费者的损失赔偿,应该依据其具体的受损情况进行赔偿,例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给予其充分的赔偿,尽可能满足受害者的合理诉求。

在法律适用上,《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对于受害消费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赔偿申请,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在民事赔偿领域中逐渐兴起的概念。

本文首先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景,包括其起源和发展过程。

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讨了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

然后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包括惩罚违法行为、震慑未来违法者等。

紧接着,详细讨论了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方式,包括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对象等。

列举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额等。

综合以上内容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完善民事赔偿体系、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加强监督和规范。

将为社会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言、背景介绍、论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方式、惩罚性赔偿的限制、结论。

1. 引言1.1 引言我们需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背景进行介绍,包括该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们将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这一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为何需要对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接着,我们将分析惩罚性赔偿的作用,探讨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我们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方式,包括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进行司法裁决。

我们将讨论惩罚性赔偿的限制,即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通过对这些不同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意义,为今后更好地应用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2. 正文2.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和法律意识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些不法行为却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令人们感到愤慨和不满。

在传统的法律赔偿制度下,赔偿往往仅仅是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并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的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额外的罚款或赔偿,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解读心得体会

惩罚性赔偿解读心得体会

惩罚性赔偿解读心得体会最近,一起拟议比较多的话题之一就是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该问题虽然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可能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依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于是,本人对于该话题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学习,通过了解和思考,最终有了一些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解读心得和体会。

首先,顾名思义,“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惩罚。

这一点是基本的,也是与其他形式的赔偿最大的区别所在。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被赔偿方的过错严重到一定程度才会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惩罚性赔偿。

比如,在商品类投诉中,仅仅是由于售出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相信是不会涉及惩罚性赔偿的。

但是,如何判断被赔偿方的过错是否严重到了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地步,这是该话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可以参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比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违反人格尊严、受害人死亡、财产受损严重等情形”,都是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但也有些情况受限,例如在商业诉讼中,采用惩罚性赔偿往往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一个必须要考虑清楚的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实施,往往会使得被赔偿方承受更大的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仅能够依靠接受者的自觉和良知来承担更多的责任。

可以说,惩罚性赔偿的实施要求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忠诚度达到更高的程度。

因此,在践行中,我们应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惩罚性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还有一点需要讨论:惩罚性赔偿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进行双方间的权利平衡,还是为了惩罚过错方、实现道义正义?对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前者是更为重要的一点。

毕竟,惩罚性赔偿的首要目的是要进行平衡,而不是简单地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在寻求平衡的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只是一种被动的“自补措施”,而真正解决问题的还是在于尽可能地避免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性。

以上所述是本人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一些解读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3篇)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的一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行为,威慑潜在的侵权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1. 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具有严重性,如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

侵权行为越严重,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越高。

2. 侵权行为具有恶意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具有恶意性,即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却故意为之。

恶意性越强,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越高。

3. 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损失越严重,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越高。

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1. 惩罚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首要法律后果是惩罚侵权行为。

通过对侵权人进行经济制裁,使其付出相应的代价,达到警示和震慑的效果。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 增强法律威慑力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烈的威慑力。

侵权人担心因侵权行为而承担高额赔偿,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 促进诚信守法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促进诚信守法。

侵权人因承担惩罚性赔偿而付出代价,使其认识到诚信守法的重要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5. 保障原告权益惩罚性赔偿有助于保障原告权益。

通过获得高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得到弥补,减轻其痛苦。

6. 影响被告经济状况惩罚性赔偿可能对被告的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高额的赔偿金可能使被告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

7. 激发社会矛盾在特定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能导致社会矛盾。

例如,高额赔偿可能引起公众对侵权行为的同情,进而对原告产生质疑。

四、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1. 审判标准不统一惩罚性赔偿的审判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大学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

大学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

大学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看法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法律规定的实施,给大家在今后的具体案件中判处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把握该条法律之精神,准确适用之,以期达到立法之目的,笔者试着加以阐述。

一、惩罚性赔偿之立法背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实早在古代法中就已经出现,如公元前2000年的《汉莫拉比法典》规定,“若牧羊人以欺诈的行为窃取牛或羊,其应将赔偿所窃之物的十倍”;公元前2800年的《巴比伦帝国律令》规定,“若持有人故意隐瞒信托物者,其应赔偿所隐藏物五倍的损害”。

现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1763年英国的Huckle V.Money一案。

该案的法官指出,“陪审团有权判决原告所受之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金额,损害赔偿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补偿受害人,它也是对不法行为的惩罚,以及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同类行为的威慑,同时,它还能够表达出陪审团对该行为本身的厌恶”。

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扬光大却不是其发源地英国,而是在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

从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开始,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生根、发芽、壮大。

19世纪中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为美国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最初的几十年里,惩罚性赔偿制度几乎存在于美国的所有部门法之中;80年代,在企业界的推动下,美国兴起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改革运动,惩罚性赔偿在各州的使用有所限制。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侵害者,除了要承担实际损失赔偿以外,还要根据情况加倍或多倍地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以起到一种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旨在对违法者或侵权者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及优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述。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加以限制和警示,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一般适用于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在商业竞争中恶意诋毁他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造谣传谣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条件要求较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2. 主观故意或恶意: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适用,即行为人明知侵权却依然故意进行。

3. 侵权行为的后果:惩罚性赔偿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额外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如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造成市场混乱等。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通过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加重赔偿,可以对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体现法律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的态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更完整的法律保护。

再次,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者的痛苦。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是一个难题,过高或过低的赔偿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次序和优先级要求有所差异,可能会导致赔偿程序的复杂化。

最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仍然难以完全阻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要求。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这种赔偿具有惩罚性质,目的在于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制裁,遏制其违法行为,同时弥补消费者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护。

在实践过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证明责任过重、执行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难以充分实现。

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简要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该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保障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使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该法对经营者进行了规范,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该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不法商家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与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同,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的功能。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具有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更在于对不法商家的恶劣行为进行惩处,以达到警示和遏制的效果。

其次,赔偿数额较高。

通常远远超过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种高额赔偿对不法商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再者,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赔偿数额的确定并非单纯依据实际损失,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恶劣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立法目的(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等因素使得他们容易受到不法商家的侵害。

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在遭受欺诈、误导等行为时能够获得充分的救济。

(二)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通过高额的赔偿,增加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一)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例如,商家虚假宣传商品的性能、成分、产地等。

(二)消费者受到了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损害。

(三)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消费者的损失是由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

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方向等多重功能。

本文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发展历史以及在我国的适用,对该制度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向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在某些特定领域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

面对此类情况,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试图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及发展在各国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究其原因,是该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功能与制度的判罚标准难以衡量。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致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致害人的惩罚。

其不仅具有传统私法的补偿性功能,而且更突显其惩罚致害者及鼓励受害人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在huckle诉money一案中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是一名印刷工人,他在政府对《北布瑞顿报》的一次搜查中,被错误地拘禁了6个小时,为此他提起了诉讼。

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非常粗暴,遂判决原告得到300英磅的赔偿,而原告的周薪只有一个几尼。

此例一出,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并纷纷效仿。

(二)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及现状17世纪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等传统民法领域。

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大企业的广泛兴起,以及众多具有危险潜在性的产品大量投入市场,大量产品侵权案件不断涌现,传统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功能难以对不法行为起到规制的作用,该制度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逐渐被引入产品责任领域。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逐渐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涉及到有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外,依照特定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作出附加惩罚性赔偿的一种手段。

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赔偿不仅是为了赔偿被侵权者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起到制约和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能够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从而遏制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外,更多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根据环保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环境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可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且依法可以得到合法的执行。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中将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以此对违反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制约,同时加大其赔偿的经济压力。

例如,2019年广东省佛山市对一起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将被告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由律师提出的8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使得赔偿金额相应增大,从而更加有效地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

(一)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实现对被侵权者的损失赔偿,更重要的是能够惩罚违法者,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侵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将是他们作出了违法行为的代价。

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再次发生,从而切实保护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之外,根据被告的恶意或者过错程度,在原告所受的损害之上加以适当的赔偿,以达到对被告的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进行简要的概述。

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早期。

在古代社会,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机制,许多人无法获得公正的赔偿。

为了阻止人们违反法律规定,当时的社会倾向于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强调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且警示他人遵守法律。

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惩罚性赔偿逐渐被引入到现代民事诉讼中。

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仅是简单地赔偿损失。

因此,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司法手段而存在并得到广泛应用。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有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惩罚侵权人的过错或恶意行为。

通过追加一定金额的赔偿,对侵权人进行经济上的打击,起到警示作用,告诫其他人不要重复侵权行为。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补偿,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无形损失,如精神上的痛苦或名誉受损等。

最后,惩罚性赔偿还可以起到一种社会净化的作用,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制止于源头,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并非适用于所有的侵权案件。

法院通常在考虑是否追加惩罚性赔偿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严重性、被侵权人的行为等。

只有在侵权人的行为尤为恶劣或过错特别严重,或者对于一般赔偿难以充分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追加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法定金额或具体的标准。

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依法进行量化衡量。

由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性较强,法院往往会根据侵权人的经济状况、恶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对侵权行为做出必要的制裁,起到一定程度上的警示作用。

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应该慎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其公正性和合理性,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浅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等依法提起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赔偿方式,其目的在于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和警示,防止其再次犯罪。

本文将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浅析。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除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外,还对污染者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其目的是惩罚环境污染者,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在一般赔偿之外的一种额外赔偿,其数额通常高于一般赔偿的数额。

2. 惩罚性质:其目的是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防止其再次犯罪。

3. 社会效果:惩罚性赔偿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环境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等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可以依法判决侵权行为人支付适当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三、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和作用1. 惩罚污染者:惩罚性赔偿对环境污染者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能够更好地阻止其再次犯罪,有效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护环境权益:惩罚性赔偿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的持续改善。

3. 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惩罚性赔偿能够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保投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侵权行为中,除了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求赔偿人支付适当的“额外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具体实施程度还有待于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能够强化被告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避免害人者以“赔得起”为由而轻易施行侵权行径。

因为赔偿数额的上限不再是实际损失的数额,而是另外加上的“额外惩罚性赔偿金”,这样就能够增加赔偿的经济成本。

二是能够为社会交通安全、公共服务等领域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提供更好的惩罚手段,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更好地维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即只有在涉及到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的合法权益是指,除了生命、财产、健康等个体权益外,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如安全、环境等。

2.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这里的故意和过失的含义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之中所定义的相同。

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将会侵害他人权益,但仍旧实施了该行为。

3.实施行为的人必须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应由行为人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建立我国健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成为未来的发展重点。

1.加强立法水平。

我国相关的立法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2.完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

因此要建立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

3.加强对当事人意识的教育。

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前,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教育。

有了法律意识之后,当事人不仅会更为重视自己的行为,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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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商场现代化》2007年3月(中旬刊)总第497期2006年5月31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从广州发出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下简称《消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建议指出,现行的《消法》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即是惩罚性赔偿理念的体现。

由此,惩罚性赔偿——这一英美法特有的制度又引起了中国法学界乃至大众的关注。

从法学角度言之,在我国这样一个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引入与其损害赔偿理念不相融合的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笔者在此主要对英美法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概括性的介绍及比较,从而回答这一问题。

一、英美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历史源流。

英美法系对于惩罚性赔偿有不同的表述,一般有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或vindictive damages。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908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损害赔偿及名义上之赔偿外,为惩罚令人不可容忍的行为人,且亦为阻止该行为人及他人于将来从事类似的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定义为:“是指法院对于鲁莽、恶意、欺诈而为行为的被告人判予的除实际损害之外的赔偿金,旨在阻止这种应受谴责的行为。

”从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抽取出共同的内容:(1)都注重加害人的主观状态。

如上述定义中的“令人不可容忍”“鲁莽、恶意、欺诈”等词语表明,惩罚性赔偿特别强调了加害人主观恶意的程度,是对加害人主观上具有的可谴责性的惩罚。

(2)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为限。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都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有些情况下,惩罚性赔偿也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或者不能准确确定时适用。

(3)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主观上有可谴责性的加害人,并且威慑他和其他人不再进行类似的不法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于1763年的Huckle v. Money案中在英国普通法中首次得以运用。

 这一制度在美国一直存有争议,却在判例中得到充分的肯定,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中最早得到确认。

 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普遍确立。

20世纪以来,随着大的垄断组织的发展,其制造的不合格的产品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从一般侵权领域扩展到产品责任领域、合同领域。

惩罚性赔偿不仅在判例中得到广泛适用,美国的许多法案也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同时,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在此之外又具有了多种功能。

(1)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中都强调了加害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在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存在可谴责性时,相等的赔偿换来相应的损失,也就使得富人只要付出补偿性赔偿的代价,就可以任意为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犯刑律,这就导致了“法律为富人所控制”。

所以只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使加害人刻骨铭心,从而不再为类似不法行为。

(2)补偿性功能。

补偿性赔偿不可能实现完全补偿的原则:首先,由于损害计算方法的非精确性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及未来损失都是间接估算。

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加害人可能有机会逃脱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存在着侵权行为与责任追究不能“一一对应”的“履行差错”。

 再次,补偿性赔偿一般不能弥补被害人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一般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过程中精神上的压力和付出的精力。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含蓄的补偿,旨在弥补以上不能依补偿性赔偿得到的损害和费用。

(3)适度威慑功能。

威慑是指通过判决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使得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有害的行为和应用法律系统的成本减少。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要使得加害人不再进行类似行为,尤其是使其获利的不法行为,加害人的补偿必须是完全的。

惩罚性赔偿能克服和缓解履行差错所致的责任不足,为防范潜在的违法行为提供动因。

 当然,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需要慎重把握其适用的尺度。

(4)激励功能。

一是守法激励,前已述及,在出现履行差错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加害人的完全赔偿才能激励其遵守法律规定,采取防范措施。

惩罚性赔偿使违法者不能因其行为得到任何好处,从而引导行为人不做出不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事。

二是私人执法激励,即激励受害者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诉权紧密相连,为启动民间执法活动提供了利益上的激励和保障。

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1)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在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不法行为等要件方面与补偿性赔偿有相同之处,但是对于过错程度、不法行为的性质要求更高。

根据一些美国判例,只有在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是故意的、恶意的、或具有恶劣的动机、或具有重大过失时,行为人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针对的不法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具有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

(2)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基本上能够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案件。

早在18世纪、19世纪,惩罚性赔偿主要用在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等侵权案件中。

自现代以来,惩罚性赔偿已经广泛适用于合同案件了。

此外,美国联邦及各州还在成文法中对环境保护、反垄断及不正当竞争、雇用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等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3)赔偿标准。

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总是能引起人们的广泛顾晓慧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浅论惩罚性赔偿286《商场现代化》2007年3月(中旬刊)总第497期的关注,并屡屡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主要在于其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比往往是天文数字。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美国《陪审团统一指导手册》要求陪审团应考虑如下方面:被告行为的可指责程度;就被告的财产状况而言,惩罚性赔偿能对被告产生威慑力;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与原告实际受到的伤害损失有合理的联系。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消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首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双倍赔偿既是《消法》的一大亮点,也招致诸多争议。

实践中,“王海现象”也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无论如何,谁都不能否认《消法》49条确实唤起了消费者对于法律武器的重视,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许多不法商家非法牟利的企图。

然而,理性看待《消法》,还是有很多值得检讨的地方。

1.适用条件的检讨。

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显得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实际生活中总有许多行为虽然不具有欺诈性质,但其影响之恶劣、危害之严重比“欺诈”行为更需要惩罚。

因此,此条款的适用应适当扩展,对于行为可谴责性大,主观恶意严重的都应适用之。

2.赔偿数额的检讨。

《消法》对赔偿额度的规定是以整个交易金额为基数乘以2。

这种规定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严重失衡。

当交易额较大,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很小时,双倍赔偿会使经营者蒙受不合理的损失,当交易额较小,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很大时,双倍赔偿根本起不到惩罚的作用。

因此,以交易额作为基数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时硬性规定双倍赔偿也过于死板,不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实质正义。

3.所规定的责任性质不明确。

《消法》49条的适用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或是基于合同关系或是基于侵权关系,这是受害人行使请求权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消法》的规定不甚明确,使得这一条在适用中存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争议,而认定为不同的责任在适用法律的后果上也会存在很大的不同,从而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并不仅仅是合同关系,还可以是侵权关系及缔约过失责任,也可以是其中两者的竞合,这样使得消费者的家属及接受馈赠的人能够得到和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同样的保护,也使得无论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还是由于经营者的欺诈使得合同不成立而致消费者信赖利益受有损失时,消费者都能够基于此规定获得赔偿,更在消费者因为适用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可以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

总之,在《消法》的具体适用中,应本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于争议条款尽可能做出对于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三、构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私法划分以来,大陆法系一直恪守这一划分。

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功能被定位于补偿而不是惩罚,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则承担着惩罚的功能。

遵循这一传统的许多学者认为,在私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会混淆公私法的界限。

我国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民刑竣别”,最初也严格恪守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分野。

但是,这种严格的划分已经受到来自法律体系内外的挑战。

1.大陆法系的同质补偿原则有明显的局限性。

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大中小企业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个人在与企业进行经济交往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过去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基础上的传统的民法理念发生了变化,社会本位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法律上的体现,民法更注重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更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

因此,大陆法系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适时吸收英美法系的先进制度和理论。

再者,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对同质补偿原则的否定,而是有益的补充,且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诸多功能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刑法上的罚金、行政法上的罚款和惩罚性赔偿都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在大陆法系引入惩罚性赔偿,并不会造成逻辑体系上的混乱,反而有助于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和发展。

2.《消法》颁布1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其49条在客观上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

我国早就有“假一罚十”的交易习俗,因此普通市民对于惩罚性赔偿是接受的。

《消法》49条在法律上确立这一制度,极大地激励人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通过增强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威慑侵权人及其他人,防止了类似行为的发生,通过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完全的补偿,也更好地实现了社会正义。

通过以上对英美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概况及我国现在惩罚性赔偿现状的论述,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由于我国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有必要完善其制度构建。

现仅从宏观上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1)扩大适用范围。

不仅在侵权领域适用,也在合同领域适用。

具体而言,在侵权领域中,对于故意侵权,重大过失侵权,产品责任等方面都应考虑此制度的适用,此外还应考虑在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劳动安全责任领域、医疗事故领域、建筑安全责任领域、环境责任领域对该制度做出特殊的规定。

在合同领域,则应把其适用范围从消费合同扩大至其他当事人地位极不平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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