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力 对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各 种 违 法 信 息 都 明 察 秋 毫 :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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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 产 品 责 任 领 域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探 析 我 国
王译 敏
(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0 1 河 50 1
【 摘
一
要 】 我 国产 品 责 任 领 域 确 立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 够 满 足 消 费 者 维 权 需 要 , 效 地 提 高 产 品 的 质 量 。 在 能 有 进
步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 借 鉴 美 国相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 出 该 制 度 在 填 补 被 害 人 所 受 损 害 、 罚 侵 害权 利 的 行 为 、 应 突 惩
不 考 虑 侵 权 人 的 主 观 恶 性 、 会 危 害 程 度 , 此 情 形 社 在
之 下 难 以 抑 制 主 观 恶 性 严 重 、社 会 危 害 性 较 大 的 侵 权 行 为 其 次 . 公 权 力 管 理 社 会 代 替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以 度 的 做 法 存 在 诸 多 缺 陷 一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没 有 能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诉讼中,相较于传统的赔偿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赔偿金的惩罚措施,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醒,强化其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最早是在关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得到了提出,之后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法院也常常在判决中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涉及环境损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
如损失的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等方面。
不同的侵权行为,违规情况的不同,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强化侵权人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2、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和理赔,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3、纠正社会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
如何平衡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门话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并针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些成功案例进行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按照惩罚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数额除了要基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赔偿数额往往要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从而切实提高违法成本,使侵权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激励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案例1.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2019年,浙江省网商法庭公布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此案中,原告微软公司认为被告盗用其商标进行网络销售,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以维护被告的知识产权。
2. 文学作品侵权案件在2009年,台湾地区发生了一起文学作品侵权纠纷案件。
作家沈大成在其作品《未夜聊斋》中抄袭了作家松田道藏的作品,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判决中,法院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进行了500万元的高额赔偿。
3. 音乐作品侵权案件在2018年,中国内地发生了一起音乐作品侵权案件。
被告方以加入了自己的编曲为由,发布了一首音乐作品,但被告方并未获得原创作品的许可。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基于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了30万元的赔偿。
总之,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式,不仅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理论与实践探析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理论与实践探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检察公益诉讼概述 (6)2.1 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征 (7)2.2 检察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 (9)2.3 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10)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11)3.1 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目的 (12)3.2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渊源 (13)3.3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限制 (14)四、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探索 (16)4.1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17)4.2 国际案例比较与借鉴 (17)4.3 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挑战与对策 (18)五、检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20)5.1 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21)5.2 长期发展的战略思考 (22)六、结论 (23)6.1 研究成果总结 (24)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4)一、内容综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文章开篇即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监督手段,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上,不仅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人,还能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效果。
在理论层面,文章详细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点及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基础。
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在实践方面,文章通过梳理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展示了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检察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法院对侵权人作出的不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促使侵权人更为谨慎自律,并从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值得审慎探讨。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故意侵权或者明知侵权”的情形。
这一规定旨在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惩,从而达到警示和惩戒的效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过于狭窄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些较轻的侵权行为可能并非出于故意或者明知的情况下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却是严重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更为细致的界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不确定性及主观性问题的存在。
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认定产生偏见,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出现。
由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未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上限做出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当的赔偿金额的确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更多的客观标准,并明确合理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对侵权人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旨在推动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侵权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并未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这就需要对于侵权人进行更为全面的社会责任教育,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需考虑其与民事赔偿制度的协调。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赔偿制度的补充和延伸。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执行可能会与民事赔偿制度产生冲突。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法理探析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法理探析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且在美国的产品责任领域得到发扬光大。
本文通过对从剖析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出发,对其涵义、功能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现状进行详细介绍,分析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我国现存制度的缺陷进行论述。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制度,在《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最早被提到,在《汉谟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巴比伦法典以及古希腊的法律中,也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到了近代,法律思想的主潮流是民刑分离,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就很少见了,1763年的huckle诉money案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措施在英国首次得以运用,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初起源,是最先有记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古代,也早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记载。
其中汉代,有”加责入官”制度。
在《周礼、秋官、司历注》里记载道:”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
”加责,就意味着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
加责入官制度经过演化,在唐宋时代形成了”倍备”制度,主要是用在盗窃赔偿上,即加倍赔偿,原来的损失要全部赔偿,在此基础上再加倍的赔偿。
《唐律》和《宋刑统》的”征赃”条文中都有规定”盗者,倍备。
”疏仪解释说:”谓盗者以其贪利既惠,故令倍备。
谓盗一尺,征2尺之类。
”在明代,设有倍追钞贯制度。
这里的倍追钞贯,就是加倍追罚,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意思。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1、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高出一般赔偿很多的赔偿数额就是对加害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
虽然补偿性赔偿也体现一定的制裁性,但是与惩罚性赔偿对加害的惩罚相比而言,是过于轻柔性的。
因为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种弥补相当于对价,即当加害人的不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补偿性赔偿则变成了一项交易。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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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探析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恰当的程序保障,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还可能遭遇相关程序上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供大家阅读查看。
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关于侵权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的问题,长期受到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社会上普遍存有司法判决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救济不足,对侵权行为遏制不够的印象,也即存在“侵权代价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不论这种印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客观上,近年来在立法和司法政策层面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视。
如最新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法过程中,均体现了这一动向。
欲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好现有规定,另一方面还需积极探索,进行制度和规则的创新。
这之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多有论者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现实性,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规则等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事实上,随着商标法修改决定的生效实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我国已真正建立,成为法制的“实然”.立法的告一段落,恰恰意味着司法的新的开始。
如果说前期有必要关注惩罚性赔偿若干基本问题的话,那么,当这一新生事物既成事实,我们的重心则应转至对其的理解和实际应用上。
当前,有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大都仍限于理论范畴,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
虽然尚难以预料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案例的数量,但法官无疑将面对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问题。
由此,正确解读惩罚性赔偿条款,并对其适用条件和方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可能的适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而探索。
一、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条件(一)适用条件的一般分析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补充救济方式,针对的是相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因而宜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归责的基本要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探析
我 国《 侵权 责任法》 7 第4 条规定 : 明知产 品存在缺陷仍然生 产、 销售 , 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相应 的惩罚性赔偿。 这就是我 国《 侵权责任法》 中颇具争议 的
实施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给予惩罚 , 而体现 出法律 从
对于在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和公平对待。 我国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 突破 了以往只 赔偿 实际物质损 失的原则 , 是我 国 民事立法 的一大进步 , 明 表
关于产 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 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 《 规定的惩 罚性赔偿制度 , 广泛适用于所有的产品领域 , 凡是故 意生产 、 销 售存在缺陷的产品 , 且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的, 并 符 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构成要件 的,都可 以 用惩罚性赔偿 , 适 以惩罚 和遏制故 意生产 、 销售 缺陷产品侵权行 为 , 补偿受 害人
1 我 国惩 罚性 损 害 制度 的立 法现 状
第9 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同时 , 具有下列情形 : 1 )故 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 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故意 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 的事实 ; ) 3 )故 意隐瞒所售房屋 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 补偿安置
“ 惩罚 性赔偿在某种程度 上来说 , 能够弥补我 国现行环境 侵权救济制度中的不足 和缺 陷,应 当考虑将其 引入 ” 。我国现 有的环境侵权 中的救济制度 主要集 中在责任认定方面 , 而对 于
责任成立后 的损 害赔 偿的适用仍是 以恢 复原状为最终 目的的 补偿性赔 偿。从环境保护与救济 的实践来看 , 这种补偿性赔偿
房屋的事实 , 导致合 同无效或被撤 销、 解约的 , 买受人可以请求 返还 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 , 赔偿损 失 , 可以请 求出卖人承担不 并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是指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发生后,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制度。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意义、适用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议。
一、制度意义食品安全是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进行罚款或者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其一是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杜绝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不合格食品的情况,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
其二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于那些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严惩,形成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虚假食品广告等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受到的损失等措施。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着食品安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存在问题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推行,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问题。
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性的损失。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如何通过民事赔偿让消费者得到补偿。
这就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关系,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苏泽儒前沿聚焦摘要:知识产权以促进社会创新为其价值目标,但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制约了其创新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预防功能是解决这一困境的有利武器,且二者皆具私权保护本质并能逻辑自洽,互相结合亦符合经济学原理而能相得益彰。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已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与对该制度过度适用的担忧有所不同,在现实审判中惩罚性赔偿呈现出适应不足、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
为应对这些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对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予以细化。
其中主观要素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要素应构建以数额为认定要素,以其他要素为赔偿要素的评价体系;责任要素的关键在于确定计算基数和计算规则,以避免赔偿数额过高而导致的制度失控。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私权保护;制度构建基金项目:兰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裁判与仲裁中的法律解释方法”(20190167)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5982(2021)04-0049-11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我国正在推进的重要战略。
从国内环境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其核心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
欲达致该目标,通过科技创新以创造新增长点和实现结构转型为根本之策。
但是,当前国内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依旧司空见惯,无法给创新者提供充分激励之宏观环境。
对此,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2021年2月1日《求是》杂志刊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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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摘要:源于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是法学界思索、争执不断的一个命题。
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也一直受到忽视。
然而随着其他赔偿制度缺陷的逐渐出现,其优越性也更加备受关注,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为此应做好以下两点: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确定惩罚性赔惩数额。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完善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
传统民法认为,补偿性赔偿的宗旨不是为了惩罚行为人,其功能在于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冲突,而只是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之外发展了一种例外赔偿的制度,使原有的赔偿制度更加完美。
一、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这里的赔偿是指必须以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的各种不能依补偿性赔偿性制度正常补偿的损害与费用,而不是独立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它的成立必须要以构成补偿性赔偿为前提,这样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同。
比如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名誉侵害和心里创伤,这些看似不足为道,实际伤害更大,影响更深的精神损害,其证明系数不仅高,而且难以用一种明确具体的标准加以衡量,金钱的价额更无从算起,为了能让法官、陪审团有个更明确的标准去裁判案件有必要采用惩罚性赔偿来代替精神损害赔偿。
众所周知,诉讼是一个费时费力又费钱的过程,不仅要支付调查费、律师费、通讯费、出庭误工费,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因为成本过大,费用过高,受害人无力支付,也就挫伤了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这时惩罚性赔偿是补救伤害的最佳途径。
赔偿原告,惩罚被告,是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所在。
以惩罚的目的为辅,让加害人赔偿并承担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主,这是补偿性赔偿区别于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惩罚的力度是相当受限的。
对不法行为人来说其之所以难以起到制裁作用是因为它类似于一种交易,以同样的财产去交换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
尤其是对富人,即使他们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也不会觉得恐慌,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只要负担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将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可言,这种享有过大的损害他人的权利,不正是对补偿性赔偿的一种亵渎吗。
换句话说,民事赔偿法律是富人逃脱不法行为制裁的工具。
而惩罚性赔偿则不同,它是通过让不法行为承担更强更大的经济负担为手段,这样,不法分子因畏惧法律后果而有退缩和顾虑,以达到惩罚性赔偿惩罚功能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得以达到,法律的制裁功能就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通俗地讲,遏制功能又是威慑功能或预防功能的简称,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一种即目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所具有一般的遏制功能,是指其对潜在的不法行为的一种遏制功能,即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手段,使有可能实施不法行为的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人明白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其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从而强化了知法、守法意识,使之不敢或不愿去实施不法行为。
除具有一般的遏制功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具有特别遏制功能,是指通过要求因实施不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使之在较长时间内不敢、不愿再犯。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物质上的惩罚,必然使加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如畏惧心理、悔过心理和痛苦心理。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诚然,大陆法系并不赞成设置惩罚性赔偿金,而我国是一个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因此,也遵循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没有采用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1993年10月31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这样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其所遭受损害的赔偿金,前提是其购买的商品或者得到的服务不仅是经营者提供的,而且经营者存在故意和欺诈的意思表示,赔偿的最大金额可以高达消费者所遭受损害费用的一倍。
此惩罚性赔偿条款在英美法系盛行,我国借鉴这一经典条款,开创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例。
2.在《商品房纠纷解释》中的规定2003年4月24日,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简称《商品房纠纷解释》。
该解释的第8、9条对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双倍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保护购房人。
从该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其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消法第49条。
3.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食品安全法》的第96条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购买后不仅可以得到遭受损失的赔偿外,而且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支付消费者的赔偿金是其购买价款的10 倍。
该条款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对象是食品安全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惩罚性赔偿对我国的发展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促进并保护了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同时,重视其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纵观其发展,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例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时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不难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启动实施,须经营者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但是我们若进一步思考,那其他行为呢,比如乘人之危、胁迫以及重大过失,因为没有列入法条中就成了漏网之鱼,这将会使一些人规避法律而免受制裁。
这是对应被纳入惩罚性赔偿情形的忽略。
2.惩罚性赔偿标准存在问题惩罚性赔偿标准数额偏低,不够科学合理,较僵化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不利于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简单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一是不能有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遭受的损失,消费者在维护自己权益而请求增加赔偿的最大金额可以高达其费用的一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的标准不仅低,而且维权成本又高,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受害人极有可能丧失维权的积极性,若是不能有效的补偿损失。
二是不能提高违法成本,惩罚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生产经营者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任意践踏法律,不顾法律的权威,以致去做违法行为。
马克思所言极是,由于人的贪婪和欲望,他们会无满足无限制的去追求利润,哪怕是违背法律,哪怕是失去生命。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与违法者所获得的较大利润相比,有时赔偿金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损害了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是因为惩罚性标准较低以及其可预测性所致。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想立足国情,我国在适用惩罚性方面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也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和优越性,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迫在眉睫,这就需要我们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方面,做出更大地努力。
1.在违约责任中限制适用首先,违约责任的特点是限制使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反,违约责任无需过多适用惩罚性赔偿是由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和损害范围确定的。
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应限制适用。
2.在侵权领域中扩大适用在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不仅要适用,还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之一在于对侵权责任较强的惩罚不仅要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还要惩罚不法行为人,故而惩罚性赔偿需要和侵权则责任性质相适应,所以为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以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是相当必要的。
其次侵权法的发展也是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实现的。
3.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几种情形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等现状,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会因为巨大的利益关系或者为避免改变行为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继续或放任明知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我们之所以要以惩罚性的赔偿方式补偿和鼓励原告坚持对侵权者提起的诉讼,是因为他们实际所获得的利益往往低于其所支出费用和精力及相关的损失,其赔偿数额与预期的相比非常低。
第三,为了抑制在刑法和侵权结合过程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事件的发生,实施民事上的处罚手段制裁超出刑罚范围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品房纠纷解释》中都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存在欺诈,其范围明显过于狭窄。
如故意、重大过失、恶意侵权、不负责任也是惩罚性的赔偿因素。
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来确定?这个问题一直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热议,毋庸置疑,科学、合理、适度是我们追求的最佳状态。
若只是一味盲目的惩罚会使数额太高,作为法的功能之一的教育和引导必然导致损害,然而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效果则难以具有威慑作用往往又是数额过低所致。
之所以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是因为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是由惩罚性赔偿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从而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先进司法制度,由于其历史文化发展的因素,陪审团的意见在裁决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对惩罚性赔偿,主要考虑:赔偿金与损害之间是否合理相关;被告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以前是否存在相同行为;被告是否因此获利及财务状况等[2]。
法官根据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在法定额度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不但惩罚和威慑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且充分发挥了该制度在激励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功能[3]。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并不成熟。
因此,需要在民事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情,因领域的差异,会有异样的特征,此时,依现状实施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健全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致更完善。
参考文献:[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75.[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C]//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34.[3]袁武强,张在范.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重构[J].行政与法,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