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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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论文: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中国化
摘要当下中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理论根基和现实需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国化的视角和制度设计三个核心为出发点,希望能为这一制度的构建做参考。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数额赔偿责任
对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制度的中国化,我国对此制度备受争议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笔者认为在民法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民众利益和国家秩序,我们目前的任务就是要着手制度的立法导入、司法设计。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理
惩罚性赔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与象征性赔偿外,用以惩罚行为人之恶性行为以及威吓该行为人与他人于未来再为相类似行为而所给予的赔偿金。”由于传统大陆民法在侵权赔偿领域实行同质或同价的补偿原则,因此一直未突破“坚冰”。下面笔者从两个维度审视惩罚性赔偿的应然性:
1.惩罚性赔款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能
机械的理解为“等价补偿”、“恢复原状”,还包括矫正正义,甚至是矫枉过正的惩戒性。以“同态”为“图腾”的补偿原则难以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债偿。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失、潜在时间成本等是难以用具体数额的货币符号来表达的。因此惩罚性赔款所具有的远高于有形利益损失的赔付有助于弥补补偿原则的不足和尴尬,更趋向于或者无限接近于完全补偿,来实现法律的功能。
2.对应于潜在承担主体的强势性。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企业、商家等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承受能力、市场信息资源掌控、纠纷应对能力等方面往往都远胜于消费者。为了保证消费者从形式到实质上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就要在立法中确定一些特别的手段和措施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的生产经营者课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是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一种安抚,也是法惩恶扬善功能的体现,更是公平正义的延伸。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在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矫枉应当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数额上的“过正”是为了实质上的公平。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化的两个基本视角
如果我们深度思考学界和司法界对惩罚性赔偿副作用的描述,其实这种副作用正是释放社会肌理内在毒素的过
程。透过“副作用”我们看到的是理性的社会秩序。
1.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推动经济秩序规范、健康运行。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对经济的发展是弊大于利,会科以企业过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破产,在产品责任领域使生产商不敢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从而影响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真正解决产品的安全问题。笔者认为恰恰相反,三鹿、双汇让我们看到过分保护实际上是纵容甚至陷其于绝境。惩罚性倍偿将会给市场运行、产品研发和产品安全形成高压态势,让产品的研发更趋于理性,更加以人为本,这更加符合经济运行的功能和目的。在中国经济和社会领域矛盾碰头叠加、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日渐突出的当下,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激发和保障生产和经营的人本性更为必要和迫切。
2.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能更好的维护国家、民众利益。从东芝笔记本事件、三菱帕杰罗事件到家乐福等跨国企业商业欺诈事件,这些高端企业非但没有发挥示范作用,还肆意践踏了中国国民的利益,但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的法律都没有充分保障中国的国民利益。随着入世和中外贸易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了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中国产品出口到外国后在出口国造成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有相当的必要。开放的投资环境更需要互相尊敬、合作共赢,而前提就是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出于
国际法对等互惠的原则,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犹有意义。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移植的实践起点
在植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利弊比较而取得确然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我认为立法、司法实践更应当成为我们关注和设计的焦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起点:
1.适用对象。一切生产和经营者故意(有恶意或者具有恶劣的动机)实施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提供产品和服务行为且造成损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2.数额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灵魂就在于建筑于矫正正义基础上的惩罚功能。因此惩罚性赔偿必须体现出惩罚性。在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的前提下,还要着重考量受罚主体的应受能力,确保给予让其“痛改前非”之数额。
3.司法保障。为了确保公正、有序和转嫁司法风险,应当成立惩罚性赔偿适用委员会,人员由法官、会计(审计)师、行业协会专家、普通公民等人员组成。
我们看到了侵权法等领域惩罚性赔偿意识的觉醒,但整个制度的法律体系的细化设计、机理完备、与其他法律的立法衔接上,还有如何防止由此带来的“滥诉”和违法主体规避惩罚等等一系列问题上、数额的具体设定上还有很长的路
要走。但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即从严格使用到全面推进,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夯实这一制度的法治地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郭明瑞,张平华.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