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居住规范梳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指导标准
1. 物业服务范围: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卫、环境清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
2. 安全保卫: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措施,包括门禁系统管理、监控设施维护、夜间巡逻等,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
3. 环境清洁: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标准,包括垃圾收集、道路清扫、绿化带清理等,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4.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养护计划,包括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季节性花卉更换等,提升小区绿化水平。
5. 公共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6. 紧急事件处理:建立紧急事件响应机制,包括火灾、水灾、电梯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流程。
7. 居民服务: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服务,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推荐、社区活动组织等。
8. 信息公示:定期公示物业管理费用、公共收益使用情况、小区管理规定等信息,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9. 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业主沟通机制,包括业主大会、意见箱、在线反馈平台等,收集居民意见和建议。
10. 服务质量监督: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包括居民满意度调查、物业服务评价等,持续改进物业服务。
11. 法律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法性。
12. 持续改进:根据居民反馈和市场变化,不断优化物业服务内容和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指导标准,陕西省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能够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人性化的服务,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营造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陕建发〔2014〕229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住建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发展绿色生态居住小区,促进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建设和我省城乡建设模式向集约节约发展的转变,不断提升住宅品质,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认识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是指在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按照绿色、生态、循环和低碳的理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绿色建筑建设工程标准,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居住空间,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居住小区。
当前,我省正处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绿色低碳环保的发展要求,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能够有力推进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规模化应用,提高住宅建设中的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总体水平,对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一)开展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审认定工作。
为推进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省厅将推行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审认定制度,并对达到《陕西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的项目,颁发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认定证书。
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认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填写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格式文本在陕西建设网下载),经所在地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厅认定。
(二)加强对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政策扶持。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6(1)
欢迎共阅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宅区。
务。
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登记,并在该居住区公告。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拟定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业主公约、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条例
陕西省都市居住区物业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都市居住区物业治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居住区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托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治理服务。
第五条都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治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治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治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治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治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治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遵守物业治理制度;(四)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陕西 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
陕西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绿色生态居住小区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规范和促进陕西地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显得尤为必要。
一、环境保护标准
1、生态景观:小区内应有充足的绿化率和水体面积,且植物品种应当具有本地特色,生态环境应当得到良好的保护。
2、节能减排:小区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并且采用节能设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3、垃圾处理:小区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垃圾分类设施,并定期清理、处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健康。
二、居住舒适标准
1、住宅设计:住宅的设计应当符合人体工程学和环保原则,保证居住者的舒适和健康。
2、人车分流:小区内应当设置合理的交通道路和停车场,实现人车分流,保证小区内的交通秩序。
3、公共设施:小区内应当配备健身设施、儿童游乐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等公共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三、社区管理标准
1、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专业、规范、高效,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便利。
2、社区文化:小区应当注重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各种文化活动,
增进居民间的交流和感情。
3、安全保障:小区应当配备合适的安保人员和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上就是陕西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的主要内容,希望可以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帮助。
用科学发展观实施陕西居住休闲空间的合理布局
一
大型节庆 、 娱憩业 等在 内的完 整体系。据美 国有关
部门统计显示 : 国每 个人有 13的休 闲时间 , 美 / 有 13的收人用于休闲, 13的土地 面积用于休 闲。 / 有 / 在我国, 改革开放以来 , 自 居民的可 自由支配收人与
收稿 日期 :0 5—1 一3 20 O O 基金项 目: 陕西省 “ 十一五” 规划课题课题编号( J 1・ sw1 5—1 ) 3 作者简介 : 张静 (9 1 , , 16 一) 女 陕西华县人 , 陕西省行政学院工商 管理系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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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2月
第9 卷第 1 期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i n e i f r n c ne Sc l c ne E io ) ora o Xt U i rt o tadSi c(oi i cs d i m v sy A s e a S e tn
环境 , 它是社会 中各种维护人类 活动所需 的物质和 非物质结构的有机结合体一 以人为中心 的城乡社区 环境。它不仅包括住宅质量 、 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
这为陕西实施居住休闲空间合理布局和调整居住休
闲空间结构奠定 了社会 心理基 础和经 济基础 。同
时, 居住休闲空间的合理 配置符合国内外发展趋势。
国从事一切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 , 也是我 国 目前构
位, 还要考察该住宅 的其它配套方面是否能满足人
们从事休 闲活动 的需 要, 这就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在 开发住宅物业时 , 把地理区位 的选择、 住宅在该区域 的位置以及休 闲场所 的布局综合起来统筹安排 , 从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9〕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9〕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升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水平,强化绿色、集成技术产部品的应用,提高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性能品质、舒适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高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1.要对标《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从建筑规划、设计、建材选用、工程施工、使用运行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掘项目的特征特点,建设有特色、高品质的住房,切实提高绿色生态技术应用的认知感知度。
2.要把政策规定要求作为基本依据,完善和优化工程规划设计,开展技术审查认定工作。
政策规定技术要求与《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不一致时,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加强绿色集成技术的应用1.要充分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热能、中水、雨水等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材料消耗、人力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地质、水文等环境的影响。
2.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比应达到95%,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要求,执行项目所属地规定。
3.要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提高项目建设的产业化水平。
2019年2月1日起,申报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要提供装配式建筑技术设计、部品构件采购、工程施工约定等资料;工程主体尚未施工但未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申请不予受理,技术审查不予通过,验收视为不合格;已列入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计划的项目,工程主体尚未施工、项目周边100公里范围有构部件供给产能的,应采用预制楼梯、叠合楼板等部品构件。
陕西 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
陕西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随着国家对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越来越注重在生活中的环保问题。
其中,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就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可以通过节约能源,降低废气排放和保护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为了规范绿色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和评估,制定了一系列的评价标准,以下为陕西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评价标准:一、规划设计标准(一)建筑布局1. 建筑间隔距离按照50米以上的标准规划。
2. 建筑的布局应当考虑周边环境的自然景观和绿化。
3. 建筑的朝向应当考虑日照和通风的利用率,并且避免遮挡。
(二)绿化设计1. 绿地率:住宅区不低于30%,公共区域不低于40%。
2. 绿化带和行道树应当达到规定的数量和密度。
3. 绿化带和花坛应当配置合理的灌溉系统并建有太阳能灯光。
4. 植物种类应当选择长期生长的,具有防护效果的植物。
(三)建筑节能设计1. 应当采用合理的结构设计和材料选用进行节能。
2. 应当配备高效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系统。
3. 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和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
4. 应当合理设置建筑及周边绿化的比例,提高建筑的自然采光率。
二、施工标准(一)施工质量标准1. 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定的标准建造。
2. 保障建筑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安全。
3. 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绿化和自然环境,防止土地沉降和影响根系的方式。
1. 采用木屑砖、空心砖等新型材料进行施工。
2. 施工期间节能设备必须正常运行,保障施工现场的节能。
3. 建筑施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回收利用应有规定。
三、管理标准(一)居民管理1. 居民应当签署环境保护承诺书,遵守小区的环境保护规定。
2. 垃圾分类和处理,减少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
3. 农药、化肥适量使用,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二)公共区域管理1. 公共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清洁卫生。
2. 在公共区域内必须合理配置绿化和设施,比如健身器材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及审查程序的通知-陕建发〔2017〕4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及审查
程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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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及审查程序的通知
陕建发〔2017〕4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局、城管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镇普遍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厅依据中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对2010年施行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新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和《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审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制定施行的《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和《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陕建发〔201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
附件:2.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审查程序附件:3.陕西省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0日
——结束——。
陕西省居住建筑绿色设计说明专篇(模版 )
7.要求说明在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环境保护等方面,采用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可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
七、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计
必须说明内容
1.要求对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用电独立分项计量进行说明。
2.对要求说明各房间、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或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照明数量和质量指标。
自选说明内容
1.要求说明住宅公共场所和室外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附件形式、照明的节能控制方法。
一、设计依据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06
2.《陕西省省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
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4.《陕西省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01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要求说明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结露及最小热阻验算结果。
4.要求说明在寒冷B区、夏热冬冷地区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要求说明装饰性构件和功能性构件的设置情况
自选说明内容
1.如有旧建筑的利用,要求说明旧建筑的改造和加固措施。
3.要求说明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的规划及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
4.要求说明室外场地降低地表径流,增加雨水渗透的措施。包括可渗透的管沟、旱溪、生态冲沟、透水铺装等措施。
5.如住区采用了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要求简要说明住区内部的水量平衡情况,雨水的收集、调蓄和处理方法,中水的收集和处理方法、雨水和再生水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并说明非传统水源的利用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陕建发[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6]14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和谐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西安市住宅建筑规范最新版
西安市住宅建筑规范最新版
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7.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陕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陕西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改善全省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
2. 术语:提供相关术语的定义。
3. 基本规定:规定全省居住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应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 建筑设计:包括建筑布局、朝向、体型系数、窗墙比等方面的规定。
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要求,如热源、输配系统、末端设备等。
6. 给水排水设计:规定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如水源、水质、供水方式、排水系统等。
7. 电气系统与智能控制:规定电气系统的设计要求,如电源、负荷等级、配电系统、智能化控制等。
此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设计,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断热桥设计等技术措施的使用,使得建筑物全年供冷供暖能耗显著降低。
同时大幅度提
高围护结构的气密性和隔声性能、有组织的新风热回收系统设计,进一步提高室内空气品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或咨询其工作人员。
陕西建筑隔音标准最新规范
陕西建筑隔音标准最新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隔音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居住和工作空间的舒适度,陕西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的建筑隔音规范。
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减少噪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2. 隔音设计要求- 住宅建筑:应根据周边环境噪音水平,合理选择墙体、楼板和门窗的隔音材料,确保室内噪音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应采取更为严格的隔音措施,以满足不同功能空间的隔音需求。
3. 材料选择- 墙体材料:推荐使用具有良好隔音性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如加气混凝土、空心砖等。
- 楼板材料:应选择具有高隔音性能的楼板结构,如双层楼板、浮筑楼板等。
- 门窗材料:应选用密封性能好、隔音效果佳的门窗,如双层玻璃窗、隔音门等。
4. 施工技术-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隔音材料的正确安装和使用。
- 对于特殊部位,如管道穿越墙体、楼板等,应采取额外的隔音措施。
5. 验收标准- 建筑完成后,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验收标准进行隔音效果的检测,确保建筑隔音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6. 维护与管理- 建筑使用者应定期对隔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
7. 违规处理- 对于不遵守隔音规范的建筑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直至符合标准。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提升陕西省建筑的隔音性能,为居民和工作人员创造一个更加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希望所有建筑从业者能够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推动陕西省建筑隔音水平的提升。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拟文本,实际的陕西建筑隔音标准应以陕西省建设厅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陕西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西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residential area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3年xx月xx日《陕西省绿色生态居住小区建设评价标准》编制组日xx月xx年2013.前言西部大开发是中共中央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
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以经济结构调整、开发特色产业为关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发展,逐步缩小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终达到各地区经济普遍繁荣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按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2001年到2010年属于奠定基础阶段,2010年到2030年为加速发展阶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2号公告,国家对与西部地区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生态小区建设。
落实国家鼓励政策,加快我省经济协调发展,急需完善地方相关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小区建设,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和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与住区环境;5.能源与环境;6.住区水环境;7.材料与资源;8.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认定的申报与评定。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联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路81号,邮编:710082,电话:029-84696657,邮箱:)。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晓光柳成辉汪建军石燕李军社李文婕刘涛张江涛席巧玲于海罗兴华孙建华张海涛田伟张浩苗逢雨宋玢高晶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目录1 总则 .............................................. ................................................. .. 02 术语 .............................................. ................................................. .. (1)3 基本规定 .............................................. ................................................. . (2)4 节地与室外环境 .............................................. .. (3)4.1控制项 (3)4.2评分项 (3)5 能源与环境 .............................................. ................................................. .. (7)5.1控制项 (7)5.2评分项 (7)6 住区水环境 .............................................. ................................................. (10)6.1控制项 (10)6.2评分项 (10)7 材料与资源 .............................................. ................................................. (12)7.1控制项 (12)7.2评分项 (12)8生态小区认定的申报与评定 .............................................. . (15)8.1生态小区申报程序 (15)8.2生态小区评分系统 (16)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 BASICREQUIREMENTS (3)4 SECTION AND THE OUTDOOR ENVIRONMENT (4)4.1CI……………………………………………………………………4 TEMS ONTROL4.2CI (4)TEMS ATEGORIES5 ENERGY AND ENVIRONMENT……………………………………85.1CI..............................................................................8 TEMS ONTROL 5.2CI (8)TEMS ATEGORIES6 RESIDENTIAL WATER ENVIRONMENT (11)6.1CI...........................................................................11 TEMS ONTROL 6.2CI (11)TEMS ATEGORIES7 MATERIALS AND RESOURCES (13)7.1CI…………………………………………………………………13 TEMS ONTROL7.2CI (13)TEMSATEGORIES8 DECL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CO-RESIDENTIAL…158.1E-NP....................................15 ROCEDURES RESIDENTIAL OTIFICATION CO8.2E-RS (16)RESIDENTIAL ATING YSTEM CO17……………………CODE THIS IN WORDING EXPLANATION1 总则1.0.1为了发挥西部大开发政策作用,引导生态居住小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品质和小区建设质量,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资源节约、安全舒适、健康卫生、科学文明的居住环境,实现我省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汉中地区地方规范梳理
4 住宅 建筑间距
1、城市规划区内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 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面建筑间距, 在规划一环路范围内应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1.2倍,在规划一环路范围以外 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2、《市规》中第38条中其它形式的居 住、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省规》执行。
5 建筑退界
1、建筑(地下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 界 执行《省规》;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市规》中第 43条; 3、建筑退公路、铁路、绿线、蓝线、紫 线、黄线、距离分别执行《省规》;
4、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 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 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 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 路上。 。
5、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 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 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5 建筑退界
9 计算规则
1:建筑物层高:居住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3.3米;办公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4.5米;商业建筑最大层高不 大于5.1米;
2、建筑面积计算 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 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a、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汉中市规划管理条例2005版 及2009补充规定
目录
1 配建要求 2 车位指标 3 日照要求 4 建筑间距 5 建筑密度、容积率 6 绿地率 7 建筑形态 8 计算规则
1 住宅配建
1: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 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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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和景观 控制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8.11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位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 10%;停车场、库 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50 米。 8.12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 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 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m。 8.14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应设置 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 4 米的消防车道。 3.4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 筑间距、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5 高度超过 l00 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间距和退让用地边界、城市规 划道路红线、河道、城市轨道、铁路等距离,应当在制定详细规划、出具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研究确定;根据其所处区位、使用功能等,必要时应 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3.3 建筑后退对外交通线距离控制 3.3.3.1 建筑后退公路距离 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 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 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国道不少于 30 米,省道不 少于 20 米,县道不少于 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 5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 区,国道不少于 20 米,省道不少于 15米,县道不少于 10 米,其它道路 不少于 5 米。 高速公路两侧,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 原地区不少于 50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 30 米。高速公路穿越城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两侧如有规划和新建的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 、商业网点、农贸市
第三章
建筑管理
则建筑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平原地区不少于100 米,地形较为复杂地区不少于 80 米。 3.3.3.2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铁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 3.5 的要求。
3.3.4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 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 3.6 控制
第二章
城市土地利用
对未达到表 2.1 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 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 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 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二章
城市土地利用
(六)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 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 2.2 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 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 2.2 米的按 1/2 面积计入容积率。 2.5.2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第三章
3.2 建筑间距 3.2.2 住宅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3 建筑物退让 3.3.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 (一)民用建筑南、北朝向退让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 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二)民用建筑除南、北朝向外的其余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 得小于 3 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 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3.3.1.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自 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6 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 于 3 米。 3.3.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3.3.2.1 各类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 3.4 之规定,最小距离 不得小于 3 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3.5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 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3.3.6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建筑物退让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 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 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 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3.3.7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 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3.7 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利用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 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 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 设。建筑基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 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 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3.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 改造):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4.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10%。 按照每 100 户 20 平方米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社区 一般情况下要建有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
第五章
城市绿地
5.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5.2.2 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 1.0 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 0.4 公顷。 5.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5.4.1 居住区绿地 (一)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 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 25%。 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至 15%,并且绿地应满 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 团不少于 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m2/人,居住区(含小区 与组团)不少于 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 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第六章
6.2 景观控制 6.2.1 住宅建筑景观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 上,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三)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 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二章
城市土地利用
2.5 建筑容量指标 2.5.1 容积率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到下列情况的,按照本 规定执行。 (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4.9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 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7.6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三)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6.1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 大于 10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 面积的 3 倍计算。 (四)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 1.5 米以上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 1.5 米的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 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当进深超 过 1.8 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4.2 教育科研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 1500 户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 4000 户数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 10000 户以上的, 应规划建设中学。 开发建设居住区,应按户数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因 居住区户数较少或没有建设条件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教育设施配套建 设费,由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 4.3 医疗卫生设施 居住区配建门诊所及医院,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11.5 万人设置一处卫生服务站。 4.5 体育设施 新建居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 面积不低于0.3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 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或者已建成居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不达 标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