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9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保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推进进度,促进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奉贤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用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正式列入本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对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涉及保障安居规模大的民生项目;属增强经济实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基础产业类、平台类、产业综合体等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张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
(二)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切实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工作质量,及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于工程结算,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应选择社会信誉度高、综合素质好、技术力量强的招标代理机构。
所选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做到招标代理和造价文件编制同体实施。
二、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模式(三)规范招标人发包行为。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苏治工发〔2020〕7号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依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部署安排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20〕8号〕,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用2年左右的时刻,通过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治理成果等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治理使用纷乱以及工程严峻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健全完善各项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畴2020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形。
三、要紧措施和责任单位〔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适用于省级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挟制、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工程给本地、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4【实施日期】2009.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购买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除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09•【字号】浙政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诚信缺失、地方保护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应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二)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北碚府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北碚府发〔2016〕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标前、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全区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调整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主要负责研究决策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审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充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工作力量,更好地完成区监管委决策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牵头制订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制度,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能。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完成区公管办任务。
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利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财政局对区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布招标率持续提升,对爱护公共利益、提升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咨询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截了当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公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旧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大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进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升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爱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截了当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升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连政综〔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连政综〔2019〕1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8〕215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发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工信科技、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行业归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电力工程招标投标由县工信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住建局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县水利局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非生产经营货物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监督管理。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三)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连城分中心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系统数据对接标准,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一张网建设;开通网上交易预定、保证金集中管理系统;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设施,推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的建议郑中淮【期刊名称】《审计与理财》【年(卷),期】2013(000)011【总页数】2页(P31-32)【作者】郑中淮【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取得了很大成效。
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投标人围标串标问题、代理机构工作质量问题、招标单位倾向性问题、评标专家尽责尽力问题、监督员履行职责问题、公告信息资源受到限制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应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监管一是创新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管。
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
可以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分离”的管理体制。
对公益性或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推行代建制;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市场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二是规范程序,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和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各类插手干预招投标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
三是强化措施,运用科技手段促进阳光公平交易。
积极推行网上招投标,实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网上定标、网上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强化交易监管,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的干预和操纵。
某某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某某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同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招标投标监管有关工作。
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按规定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政策意见,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范围和方式(审批、核准部门在市营商局(审批局))。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等证照手续的审定。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
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服务保障等工作,由招标投标单位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行业领域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措施,全方位加大监管工作力度。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招标投标领域重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部门联动监管效能,维护市场主体切身利益。
1.完善监管内控体系机制。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流程监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岗位和人员职责,做到内部分工职责明确,严防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岗位人员实施定期轮岗交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推进,切实预防建设工程领域发生腐败现象,根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一把手3+X不直接分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一把手3+X 不直接分管”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工作机制(一)领导机制按照的要求,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每一个项目明确专门的负责人,成立专门的明确负责人,由主要领导督查,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办。
(二)决策机制1、项目储备管理程序2.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程序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价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价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以下的;(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和《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352 号)文件精神,加快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会审机制市重大办牵头负责,定期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和证照办理会审例会,有关审批部门参加,主要是分析问题、协调难点、管控节点,形成协调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有关规定,协调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审批部门年度考评依据。
市重大办抓紧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信息跟踪管理系统,做好跟踪、督促、落实工作,定期向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证照办理情况。
对审批滞后的建设项目,市重大办采取“告知单”方式,抄告有关审批部门抓紧办理。
二、加强市、区审批部门工作协调性、统一性对列入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区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和《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市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行业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严格执行项目审批优化流程,提高前期审批效率。
三、深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成熟度根据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功能定位、区县需求、边界条件等情况,各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统筹考虑规范标准、相邻关系、社会矛盾、工程风险等,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切实提高项目成熟度。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加强沟通,做好服务。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9〕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监督,有效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8〕27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强化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工作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并提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公管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主任,州审计局局长、州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州发改委、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林业局、州司法局、州科技局、州医保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择优、竞价、廉洁、高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建设工程招标,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坚持以择优为主,产生中标候选人的定标环节应体现择优与竞价的结合:(一)施工招标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遵循先竞价后择优原则;重大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二)货物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三)服务招标项目,遵循择优为主原则。
第三条【择优因素】采用票决法入围淘汰或定标的项目,招标人应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作为择优依据,确保招标结果实现择优。
招标投标择优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施工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含履约评价、行政处罚、红色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等,下同),以及施工组织、技术响应、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小型施工招标,不应强调企业规模因素;(二)货物招标,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品牌价值,以及技术指标响应、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三)方案设计竞赛或包含方案设计的设计招标,主要考虑设计创新、绿色生态、与城市规划及自然风貌协调,功能平面及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设计团队招标,应重点考虑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信誉、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因素;(四)施工图设计招标,主要考虑企业资质等级、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功能结构合理性、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精细化设计、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五)服务(除设计外)招标,主要考虑企业信用、规模、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六)除方案设计招标外,同等条件下宜优先考虑投标人本地经济贡献情况,包含是否在深注册、是否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在深纳税情况、在深承接工程项目规模、在深缴纳社保员工数量、在深产业工人数量等因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绵阳市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7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督责任(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相关政策,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协助省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绵阳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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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
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
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中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监管机制,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一)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区监管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全区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其主要职能是:
1.建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适时研究、审议招投标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办法,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2.督促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研究处理;
3.对涉及招投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
1.承担区监管小组的日常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全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负责牵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投标的各项政策、制度、交易规则和监管小组的工作部署;
3.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招投标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并对各部门起草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和审核;
4.协调解决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协调不成的,报区监管小组决定;
5.依法核准审批类、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6.受理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江津子库,并进行监督管理;
8.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
9.收集、通报全区招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