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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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贪污贿赂罪(一)(总分:18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2,分数:180.00)1.某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中,副校长贾某和党委副书记李某负责招生工作。

两人共谋以学校名义在此次招生中收取“点招费”,用于单位的小金库支出。

到招生结束时共收取“点招费”30万元,两人于是又商量在其中搞出来一点给自己,遂又从“点招费”中挪出10万元,贾某分得6万元,李某分得4万元。

问:贾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贾某、李某两人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犯罪。

本案的关键是“点招费”的性质。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贾某、李某两人作为校领导却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决定收取“点招费”,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点招费”虽然是两人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费用,但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这笔费用应当视为由学校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因而贾某、李某两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特征,构成贪污罪。

)2.张某为某国有物资公司经理。

2003年初,该物资公司与上属的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物资公司一年内应实现利润20万元,超额利润的20%上交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再将其中的50%奖给承包者。

到2003年11月,由于物资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张某考虑到自己刚任物资公司经理,决定在账面上虚做100万元左右的利润,这样不但自己面子上好看些,而且可以在集团公司年终考核时得一些承包奖。

张某即关照物资公司会计王某、出纳朱某采取虚开验收入库单和虚开销售发票的办法虚增利润近200万元,使物资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表上体现利润101万元。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司法考试刑法贪污贿赂罪1.第382条贪污罪:1.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具体包括以下5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项中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注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至有时在犯罪对象方面,都是相同的。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7.贪污罪和盗窃罪的区别要分析行为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仅仅利用工作方便。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刑法学精品课件——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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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挪用公款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二者在 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许多相同之处。 (三)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国 有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境外的存款应当 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是:
限? 5.怎样认定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 6.怎样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7.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怎样理解与 适用?
8.怎样正确处理挪用公款罪中司法解释与立 法解释的关系?
9.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如何理 解与适用?

《刑法学贪污贿赂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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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共 财物而非法占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机 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信力。
贪污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客观方面
行贿人必须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且财物价值 较大,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主体方面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 相对较轻。
行贿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
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根据 情节轻重可分别判处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等刑罚。
行政处罚
行贿行为还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如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等。
附带民事赔偿
行贿罪给国家和社会造 成的损失,行贿人还可 能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
任。
声誉影响
行贿行为还会对个人和 单位的声誉造成严重影 响,导致社会信誉度降
低。
05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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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贪污贿赂章》ppt
课件
• 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行贿罪 •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刑法2

刑法2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与贿赂相关的行为。

本类罪犯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具体表现为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有的是情节犯,如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根据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伪证罪(一)伪证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窝藏、包庇罪(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基本犯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直接利用自己主管或 者分管某项工作的职权,而且还包括凭借自己的职务的间接影响,通 过人情、人事关系等实施贪污的情形。
狭义说。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 物的便利,如果利用职权侵吞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直接管理下的公共 财物或者只有利用职权的特殊条件,才能捞到的非自己经营的财物的 ,则不能成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㈢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㈣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种类
㈠贪污犯罪,这是广义上的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的 犯罪行为。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 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
㈡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 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 行贿罪。
D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将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价值5000元的 礼物(应上交)据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 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 、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贿赂罪刑法条文有哪些贪污贿赂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具体分为了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

我国《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罪规定了比较多的条文,接下来,就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贪污贿赂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吧。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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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 职务的 廉洁性 , 同 时 , 某些犯罪还侵犯了公 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 务之便 , 实施贪污 、 受贿行为 , 或者拥有不能 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 源 ,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 罚 没财物 , 以及其他 人员实施的行贿 、 介绍贿赂行为 。 3. 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 即 国家工作人员 。 4.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 并且大 多数犯罪都具有贪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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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七 )》 修订的 《 刑法 》 第 395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经责令说明来源 ,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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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 满 5 万元的 , 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 4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000 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 ( 6 ) 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 应按以下原 则处罚 : 对贪污集团 的 首要分子 , 按集团贪污 的总数额处罚 ; 对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的或者组 7 织 、 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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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 者支出 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 行为 人明 知其差额财产的 真实来源 , 当司法机关责令 其说明时 , 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 的合法 刑法 》 第 3 83 条的 规定 , 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依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 ( 1 ) 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 财产 。 (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 上不满 1 0 万元的 , 处 5 年以 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 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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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
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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