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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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第二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

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及寄售物品、非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及发行报刊、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8种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3.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⑴条例规定的7类免税项目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项目

⑶增值税起征点

⑷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减免

⑸免税的放弃

五、税率与征收率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一)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各自做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按规定确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抵扣。

计算抵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烟叶税的相关规定: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13%=烟叶收购价款×17.16%

2.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平销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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