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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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已于2009年7月15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9月15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十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10年9月1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月八日《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修订2003年12月27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取消《安排》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地税收”)”第二条取消《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一、在本安排中,‘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一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但是,该用语不包括仅由于来源于该一方的所得,而在该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取消《安排》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二)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为限。

”第四条取消《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下列规定替代:“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2010年税率表

2010年税率表

一、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为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税法列举项目的征收率为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日至10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8个税目。

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三、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7个税目。

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四、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0年

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政策

国税发[2010]53号解读(土地增值税4年来第8个政策)一、系列土地增值税政策(近4年共8个)(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预征、清算、投资或联营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技术层面的规范和明确。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对税务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了操作依据与落实要求。

(四)《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为落实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其是在四州汶川特大地震一周年印发,是房地产业地震,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是对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提出了明确要求(国税发[2006]187号是对企业的要求),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利息、拆迁等作了技术层面的明确与从严处理。

(八)《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1.火速的再次出台其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印发仅6天后就再发,不是中性的“技术”也不是历来要求的“清算”而是上升为“征管。

2.立法依据与指导思想以前的财税[2006]21号、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立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且大多停留的技术操作与重申明确层面。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各税种2010年新增内容

各税种2010年新增内容

(十四)新增内容: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十五)新增内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新增内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题·单选题】(2010年)2008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 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

2009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

关于A 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答疑编号1752010102]『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股权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新增内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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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旧政策对照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 2010 年第 22 号令的
形式予以发布,并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与原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 号、国税发[1994]59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 号)相比,这次除以部门规章——总局令的
形式发布外,还存在有许多异同点,现分析如下:。

2010税法

2010税法

第一章—税法概论税收的特征: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税法的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立法机关税法的实施原则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目前以直接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税收管理体制包括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税范围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划分第二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总结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征免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低于起征点免税,超过起征点全额征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确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以下政策执行特殊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中销售额确定的顺序: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销项税的时间限定向供货方收取平销返利收入的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有关的(如数量、金额)的收入按照平销返利方式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收到的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增值税的处理: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不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地点第三章—消费税法零售环节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加征一道从价消费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总结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消费税计税依据※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消费税的核算消费税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额的规定消费税纳税地点第四章-营业税法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自建行为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定组价=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其他规定营业税兼有、兼营、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2010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2010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2010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2010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以下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政策:为提高企业对全球经济危机的抵抗力,2009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企业减负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低很多。

小规模纳税人可分两大类:一种是工业,一种是商业,2009年开始执行的税率降低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此两种类型小规模纳税人。

一、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以前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被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而实际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哪些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2、现在的税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3%。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1、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2009年开始,我国已有不少地区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起征点为国家最高标准5000元/月。

广东省2008年1月1日起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5000元,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受惠,年税收减免共7000多万元。

河南省营业税起征点于今年4月调至3000元,全省14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每年将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约2.2亿元,平均每户每年受益将近1600元。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各个省市因吸引招商,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注册上海公司为例,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返税,即企业交纳增值税后,再把一部分增值税返还给企业。

上海各区及开发区返税优惠政策有差异,一般返还给企业增值税为实际交税额的4-8%。

3、总体税收优惠依据2009年开始执行的增值税等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0年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

这些税收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2010年最新税收政策变化解析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高级培训班

2010年最新税收政策变化解析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高级培训班

2010年最新税收政策变化解析及税务稽查
风险防范高级培训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继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风暴之后,2010年的税务稽查力度仍将加大,税务稽查将越来越深入。

为使我协会会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把握税制改革动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更深入的解决好企业实际工作中涉税事项的操作及重难点、疑点问题;更深入的了解和把握2010年税务稽查重难点,处理好相关关系,切实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税务价值,我们特针对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开设了《2010年最新税收政策变化解析及税务稽查风险防范培训班》。

【培训内容】
一、增值税最新条例及相关政策解析
1、增值税转型最新政策解析及对企业的影响
2、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3、增值税转型政策申办流程和具体注意事项
二、新营业税最新条例及相关政策解析:
1、新旧营业税实施细则对比分析;
2、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的新规定及税务处理;
3、工程业务分包、混合销售、挂靠、甲供料的等营业税问题最新规定处理;
4、新条例对纳税人、纳税义务时点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三、企业所得政策及汇算清缴实务操作:
1、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确认
2、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及其运用讲解
3、年终汇算清缴政策及其实务操作
四、税收风险防范及税务稽查应对技巧
五、现场互动答疑
授课师资:本培训班由宁波知名税收培训专家和市税务局主管人员授课,各位教师在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

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0

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0

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0-10-20 19:20:08| 分类:财税知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本文引用自酉星《引用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全集分享欢迎转载】》引用酉星的引用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全集分享欢迎转载】引用都市采芹人的2010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全集分享欢迎转载】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发的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

增值税目前是我国最主要税种之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主要内容是在维持现行税律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国家在不同时期,为支持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以及更好地掌握、使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现汇编如下:一、支持“三农”发展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2010增值税专题讲座

2010增值税专题讲座

•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一般纳 税人资格。未申请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第五页,共55页。
(三)三税联动
• 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三个税 种政策和征管之间的衔接,同时对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
应修改。

增值税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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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大差异
固定资产购进及处理
固定资产销售及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
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
• 新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
在建工程。
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 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货物销售额: •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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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
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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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增值税税目税率

2010增值税税目税率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பைடு நூலகம்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0%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包括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不适用零税率。
运费扣除率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
7%
简易征收率
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3%
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增值税税率档次
征税范围
税率
基本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零税率
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

2010年工程合同税率

2010年工程合同税率

2010年工程合同税率我们需要了解的是2010年适用的税种及其税率。

在当年,主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对于工程合同而言,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关键的两种税。

根据2010年的规定,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7%,适用于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而对于建筑服务,通常适用的是营业税,其税率则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3%至5%。

我们来看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税率范本:工程合同税率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一致,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税率条款:一、增值税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销售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17%征收。

二、营业税乙方提供的建筑施工服务,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的营业税率_____%征收。

三、其他税费除上述税费外,甲乙双方还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四、税收优惠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乙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五、税务处理乙方应在结算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税费问题上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工程合同中的税率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政策来确定。

随着税法的变化,相关税率可能已经发生了调整,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文”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文”

解读“国税函〔2010〕220号文”:国税总局再次明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它的第二条明确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新国十条”精神,于2010年5月19日以“国税函〔2010〕220号文”发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不仅对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进行重申,且提出了更加严厉的相关要求。

《新通知》主要有八个方面的规定,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解读如下:(一)清算应税收入的确认不管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还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文件(“财税〔2006〕21号文”、“国税发〔2006〕187号文”、“国税发〔2009〕91号文”等)均没有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进行明确。

为了解决税企的分歧,《新通知》对应税收入确认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上述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保持一致,消除了二者的差异。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税前扣除一般说来,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结算竣工工程价款时,均会按照合同约定,预留施工单位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施工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有两种作法:其一,施工单位开具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全额建筑业发票,房地产企业预留保证金时向施工单位开具“保证金收据”;其二,施工单位仅仅开具实收工程款的建筑业发票,对没有收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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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增值税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1.消费型增值税;2.以票扣税为主;3.划分两类纳税人;4.价外计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不设机构销售应税劳务行为的应纳税款,由代理人或购买者扣缴。

三、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⑵除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及寄售物品、非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及发行报刊、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8种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3.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⑴条例规定的7类免税项目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项目⑶增值税起征点⑷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减免⑸免税的放弃五、税率与征收率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1)商业企业零售价;(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折扣方式销售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③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①双方各自做销售处理并计算销项税;②双方按规定确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二)进项税额的计算1.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凭票抵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抵扣。

计算抵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烟叶税的相关规定: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13%=烟叶收购价款×17.16%2.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则(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平销返利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5.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进项税抵扣时限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八、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1.电力产品的征税办法:(1)发电企业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供电企业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一上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发、供电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油气田企业应纳增值税的管理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即上述所列劳务)内的劳务。

3.纳税地点总分机构跨省开采石油的的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计算,按井口产量分配的方法,按各油气田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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