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辖区内各项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规范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厂内从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改、扩的维修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四条在厂辖区内从事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应取得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相应岗位证书(如电工等特种工上岗证,项目经理证等)。

第五条从事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

第六条凡属本厂权限内的修理、改造招标工程,均由厂企业规划部卖力完成编制相关工程的预算。

第七条各项修理、改造工程开工审批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

- 1 -

(二)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方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三)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经督查部门查实,报厂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维修、改造项目报批管理及流程

第八条一切突发应急修理项目,本着及时消除隐患、及时止损修复的原则,遵循口头逐级请示,事后补充程序的方法,由市场综合办理部卖力牵头安排,厂比价小组参与,第一时间安排现场处置。

第九条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市场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由比价小组参与制定,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维修费用经市场综合管理部、比价小组、验收小组三部门会签、厂领导审批后,由市场综合管理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管理中心,合理处置。市场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小型维修项目金额(含生活区和市场区在内)须控制在7000元之内。

第十条3000元以上、至修理、改造资金到达须向集团报批标准的项目,由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

联席会议赞成,由企业规划部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市场综合办理部召集不少于3家承包方,经比价小组采取比价方式,围绕工程质量等要求与工程预算确定的项目承包方、工程价款,再报分管厂带领、主管带领批准后,由企业规划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并卖力构造、监督项目承包方施工。竣工后再经厂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小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后,由

- 2 -项目承包方开具正规工程,经厂相关部门责任人确认签字、厂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企业规划部必须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修理、改造资金介于须上报集团审批下限至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赞成,由企业规划部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市场综合办理部召集不少于3家项目承包方,经比价小组采取比价方式,围绕工程质量等要求与工程预算确定承包方、工程价款,再由厂报集团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企业规划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并卖力构造、监督项目承包方施工。竣工后再经厂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小组对工程决算进行一审后,报送集团监审部(或第三方)二审,结算以二审成效为准,项目承包方按二

审成效数额扣除其应承担的审计费用,开具正规工程,经相关部门责任人确认签字、厂带领审批后,报财政处领取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50万元以上的修理、改造资金项目,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赞成,报集团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一律进入社会公开招标平台,实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办理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电梯管理与维维护由广顺实业公司负责,通过招标确定维修单位,合同每年一签,合同到期后根据维修方价格和服务质量,决定合同是否续签。

- 3 -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由督察部负责,通过招标确定维修保养单位,合同每年一签,合同到期后根据维修方价格和服务质量,决定合同是否续签。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综合办理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办理。

第十六条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遵守国家江西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第十七条实行维修、改造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由厂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交付验收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竣工条件,经审计后,方可结算、报账。

第十八条维修、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园林绿化工程,树木的维护时间不小于2年,花草的维护时间不克不及少于1年,并确保其生长正常。

第十九条维修、改造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护、维修由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由厂部承担。

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修理、改造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承包方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办理,科学构造,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对厂区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确需破坏或迁移的,必须先告知厂相关部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恢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施工方必须及时清运完毕。

第二十三条修理、改造工程施工实行安全出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工程承包方卖力,市场综合办理部有责任监督办理。工程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办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安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 5 -

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

第六章约束与责任追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