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

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

一、对无权处分合同及《合同法》第51条的争议现状

(一)争议现状

对无权处分这一问题及《合同法》51条的理解及重构,理论界的争议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第51条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有学者则认为该条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无权处分合同

的效力也形成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但这三种观

点也都有其反对者:无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不一定会损

害权利人的利益,也有符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而且在《合同法》

分则中对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就否定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恶意相对人不宜对其适用完全有效说;效力待定说的反对者颇多,反对者们认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给予了权

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B笔者赞同效力待定说反对者的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使得相对人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立法应避免这种使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局面。

(二)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

从立法原意来看,第51条的基本逻辑应是:1、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2、在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按照生效的合同履行规则,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应当正常履行该合同;3、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按此理解,加上

第51条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该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对权利人、相对人及交易安全的影响

考虑到对权利人的保护、效力确定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及交易

安全的维护,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

处分权,那么无权处分合同自然有效,合同相对人不用处于等待

状态,无处分权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且可担保原权利人不会对处分

物提出权利,这样对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如

果权利人未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

处分,那么要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即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而恶意则

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在符合一定

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王利明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崔建远教授则认为其

适用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笔者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有效与否,相对人都可根据善意取得制

度取得处分物,只要其适用符合一定的条件。《物权法》的颁布

不仅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而且《物

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06条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物权法,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样,相对人的利益

得到了保证,而原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赔偿请求权获得利益损失的

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原权利人和相

对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如果合同无效,两者的利益也可以通

过物权法得到保障。但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合同法》宜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而不是使合同效力处于待

定状态,不利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保护。

总之,应对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纠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

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

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

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

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

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

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延伸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及哪些属于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有效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