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契约为典型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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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契约为典型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摘要:无权处分素有”法学精灵”之称,关于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也向来为民法领域争议的热点。本文将以买卖契约中的无权处分合同为典型,以《合同法》第51条为基础,分析无权处分合同在各种情况下的法律效力,并阐释其与善意取得等概念的关系。

关键词: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①司法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多表现在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中。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关于此规定中无权处分合同中的法律效率,学界看法也是百家争鸣。

一、无权处分合同构成要件及内部关系

根据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其构成主要有四个要件②: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第三,处分行为是以处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第四,处分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处分行为直接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

以买卖契约为例,甲将一自行车委托给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又擅自将自行车转让给丙。依据本案中存在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此处包含着三种行为和两组矛盾。

这三种行为是二个负担行为(保管契约和买卖契约)和一个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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