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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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一、职业卫生概述职业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控制,以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它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为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等。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四、GBZ2标准的主要内容1. 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

2.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规定了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的评价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评价等。

4. 职业卫生培训:规定了职业卫生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的评价等。

5.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五、GBZ2标准的意义GBZ2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GBZ2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19.丙酮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39.丁醇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 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0.六氟丙酮(皮)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2.氯萘(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0.三氯化磷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0.双氯甲醚241.四氯化碳(皮)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0.五氧化二磷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 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 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 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 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 学随访
•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卫生培训
•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 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
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
履行告知
•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前期预防
•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和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
材料和设备管理
•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_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_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8-01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GBZ-T225-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日期:2010-01-22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完整版)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完整版)GBZT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4月12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2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化学物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是在GB 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基础上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毒作业分级由五级改为四级;——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重更新了新的标准,增加了分级依据,明确了不同来源分级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据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由原标准的单一的最高容许浓度修改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问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三种;——增加了化学物职业接触比值的表述,并替代原标准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比值;——增加了体力劳动强度权重,并替代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重系数;——附录A为正确使用说明。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工作地点空气中有毒物质的采样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市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志俊、何永华、常秀丽、朱素蓉、唐杰、朱俊、张敏、李涛、陈卫红。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性接触毒物作业的危害分级以及有毒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19.丙酮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39.丁醇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0.三氯化磷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1.四氯化碳(皮)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6.乙胺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3.茚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目录》
GB/T 16055-1995
2004-05-21
2004-12-01
44
GBZ/T160.4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多环芳香烃类化合物
GB/T 16056-1995、
WS/T 172-1999、
WS/T 171-1999、
WS/T 15-1996
2004-05-21
2004-12-01
2004-05-21
2004-12-01
39
GBZ/T160.3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
GB/T 16040-1995
2004-05-21
2004-12-01
40
GBZ/T160.40-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
GB 11532-89附录A、
GB 11518-89附录A、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
GB 11529-89附录A、
GB/T 16022-1995
2004-05-21
2004-12-01
9
GBZ/T160.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
GB 11531-89附录A
2004-05-21
2004-12-01
10
GBZ/T160.10-2004
2004-05-21
2004-12-01
37
GBZ/T160.3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
GB/T16029-1995、
GB/T 16109-1995
2004-05-21
2004-12-01
38
GBZ/T160.3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

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8-01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GBZT225-2010-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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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1.1 用人单位应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劳动者及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卫生方针。

4.1.1.1 职业卫生方针应按以下要求制定:—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应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合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性质;—保证全员参与。

4.1.1.2 职业卫生方针应达到以下要求;—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签发实施;—及时公布,保证全体劳动者及所有相关方及时得知;—定期评估,确保职业卫生方针持续的适用性。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

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

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及评价制度。

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前期预防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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