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3部分:露天煤矿
第13部分露天煤矿一、工作要求(风险管控)1.采矿作业(1)采剥符合生产规模和设计要求,保证合理的采剥关系;(2)科学组织生产,采剥、运输、排土系统匹配合理。
2.工艺与设备采用符合要求的先进设备和工艺,配置合理。
3.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4.技术保障(1)有健全的技术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工作制度;(2)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技术人员;(3)各种规程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4)在生产组织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
5.岗位规范(1)建立并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管理人员熟悉采矿技术,技术人员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实践经验;(3)作业人员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4)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规范,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行为;(5)开展岗前安全确认。
6.文明生产作业环境满足要求,设备状态良好。
7.工程质量到界排土平盘按计划复垦绿化,工程质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本部分重大事故隐患:1.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月产量超过矿核定生产能力10%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评分方法1.按表13-1~13-13评分,各部分总分为100分。
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项目内容中有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C BA ⨯-=100100…………………………………………(1) 式中:A ——各部分实得分数;B ——缺项标准分数;C ——检查得分数。
3.露天煤矿采用单一工艺时,对应采用该工艺的评分表进行评分;采用多工艺时,按照所采用工艺考核平均计分,按式(2)进行计算:∑==ni iA n P 11 (2)式中:P ——综合得分; n ——工艺个数; A i ——各工艺考核得分。
5.2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1114-2015
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1114-2015Code for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of surface coal mine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14-2015,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1.8、10.1.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2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露天煤矿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准备,施工部署,主体工程施工,施工进度计划,资源需求计划,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修改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或需要解释的具体技术问题,请将意见或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邮政编码:11001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马培忠刘家纯郭振文李庆伟王玉丰孙晓谢晓东师恩奎主要审查人:毕孔耜刘毅张达贤孟建华吴建华鲍巍超李庚午康忠佳成德盈马洪伟张新志张振文宋景辉条文说明制订说明《露天煤矿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1114-2015,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6月26日以第860号公告批准发布。
煤矿工程月度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月度验收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月度验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进度符合计划,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同时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客观公正、重点突出的原则,保证每一项工作都能得到恰当的评价和处理。
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月度验收小组,成员由工程技术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以及现场施工代表组成。
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月度验收工作,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和上报。
三、验收内容月度验收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进度:对照施工计划,检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进度情况。
2. 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
3. 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包括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措施等。
4. 环境保护:评估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如粉尘控制、噪音管理等。
5. 劳动纪律:考察员工的出勤情况、工作效率和纪律遵守情况。
四、验收程序1. 准备阶段:由工程技术部门提前制定详细的验收计划,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 实施阶段:验收小组深入现场,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和问题。
3. 总结阶段:验收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形成月度验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4. 反馈阶段:将验收报告提交给项目管理层,及时反馈给各责任部门,并跟进整改情况。
五、奖惩机制根据月度验收的结果,对于表现优秀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部分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奖惩机制的建立旨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验收内容或程序,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
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 总则 (2)2 基本规定 (3)3 采矿工程 (4)3.1矿田境界及资源/储量 (4)3.2开拓开采 (4)3.3钻孔爆破 (4)4 边坡工程 (6)5 疏干及防排水 (7)6 地面附属工程 (8)6.1生产系统 (8)6.2供配电 (8)6.3消防 (8)7 生态工程 (10)7.1环境保护 (10)7.2水土保持 (10)7.3土地复垦 (10)7.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 (11)8 闭坑与生态重构 (12)8.1闭坑手续 (12)8.2边坡稳定 (13)8.3消防 (13)8.4环境保护 (13)起草说明 (14)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运维和关闭等全生命周期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基本要求,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若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开展合规性判定。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时必须以地质勘查提供煤炭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2.0.2根据露天煤矿矿体的勘查控制程度、地质可靠程度、可行性评价结果,对勘查工作所获得的资源/储量进行分类,说明各类型资源/储量的具体划分条件及其地质空间的分布。
2.0.3露天煤矿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0.4 露天煤矿工业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必需的用地面积,并应根据法定文件要求为露天煤矿改建、扩建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水源、电源和运输设施布置的要求;2 在尚未开发的露天煤矿开采境界内,不应设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3 不应布置在受洪水和内涝水患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在城镇规划区内时 ,应符合城镇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室内设备与信号机的安装
第三节轨道电路的施工
第四节道岔转换设备的安装
第五节继电器箱的安装及信号线路的施工
第六节信号设备及其防雷与接地装置的施工
第七节信号工程的验收
第八节通信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十章单斗挖掘机汽车运输开采工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掘沟工程的施工
第三节采剥工程的施工
第条管井过滤器孔管的顶端应高出井口以上
第条在管井中设置孔管过滤器当管井无弯曲时可不设置扶正器当管井有弯曲时应在弯曲段设置扶正器在管井中设置孔管缠丝填砾过滤器或孔管包网填砾过滤器时必须设置扶正器扶正器的外径应小于管井直径或护壁套管内径但其差值不得大于扶正器的设置间距应小于当井深不足
时应在最上含水层以上处和最下含水层以下处各设置一个扶正器
第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一般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第条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条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条管井在过滤器设置完毕后或在过滤器测水管及其它测量系统设置完毕后必须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填注充填材料
第条填注充填材料时应使用环形注料漏斗冲洗液循环系统必须完备
第条充填材料应逆水流填注并应均匀密实地分布在井壁与滤水管的环状间隙内
第条对采用护壁套管的管井在填注充填材料的过程中应及时测量料面高度每当料面达到护壁套管底端以上时即应起拔护壁套管一次每次起拔高度应为
第条过滤器的类型材质加工及孔管的轴向抗拉强度径向抗压强度和抗弯强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采掘工程开工验收制度
采掘工程开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采掘工程的开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和露天采掘工程项目。
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专门的开工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专家等组成。
2. 开工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审查。
2. 工程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评估。
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
6. 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7.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五、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和自检报告。
2. 开工验收小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3. 安排现场检查,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核查。
4.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5. 整改完毕后,再次进行复查,确保所有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
6. 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开工许可证;未通过的,禁止开工。
六、责任与处罚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及时整改,不得擅自开工。
2. 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开工验收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责,公正客观地开展验收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山供配电施工及验收
矿山供配电施工及验收1 一般规定1.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应检验合格,并应做好检验记录和检验资料归档。
对用于高海拔、强紫外线、极寒、极热、爆炸危险等特殊场所的设备材料,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用于井下的电气主要设备应有KA或MA的永久性标志。
用于煤矿井下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明应齐全。
1.3 基建期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与建设工程同等要求。
1.4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1.5 基建期施工用电应单独绘制工程图纸,并经过三级校审及批准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使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规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1.7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施工2.1井巷工程施工,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特殊情况下采用一回路供电时,必须设有临时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2.2 竖井施工中安全梯绞车必须设有备用电源。
2.3 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20kV及以下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2.4布置于提升机房控制室内的无防护罩的整流变压器、电抗器、直流快开等设备四周应设固定围栏,设备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并应设有围栏门闭锁开关,开门报警断电。
2.5矿用干式变压器应具有防潮性能:即经过40℃、12周期湿热试验后能承受其例行试验规定值85%的工频耐压试验和感应耐压试验。
2.6井巷施工中,配电设施应布置于硐室内或壁龛中,小型配电箱可悬挂于巷道,不得占用巷道地面随意摆放。
煤矿工程月度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月度验收制度1. 引言煤矿工程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为了保障煤矿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煤矿工程的月度验收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煤矿工程的持续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工程的月度验收工作。
3. 任务目标本制度的任务目标是加强对煤矿工程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月度验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杜绝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工程的安全生产。
4. 月度验收内容4.1 设备设施验收(1)验收煤矿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不存在异常情况。
(2)验收矿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等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运行正常,不存在故障。
(3)验收煤矿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确保设施完好,能够有效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
4.2 人员配备验收(1)验收矿工的工作证件、培训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确保人员合格、具备相应的技能。
(2)验收矿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识,确保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到位。
4.3 安全管理验收(1)验收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2)验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演练等活动的开展情况,确保矿工具备安全常识和自救能力。
4.4 其他验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他的验收内容,确保煤矿工程的全面安全。
5. 验收方法5.1 月度验收由煤矿工程的负责人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辅助验收。
5.2 验收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核实整改情况。
5.3 验收结束后,应当形成月度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详实、完整。
6. 验收结果处理6.1 如果验收结果表明煤矿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相关工作,直至问题解决。
6.2 如果验收结果表明煤矿工程存在一般性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7. 督促检查为了确保煤矿工程月度验收工作的有效执行,煤矿工程的负责人应当对验收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露天煤矿工程防排洪施工
一、露天煤矿工程防排洪施工(一)防洪工程1、露天煤矿与矿井共用防洪工程时,防洪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
2、防洪堤堤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土质、天然含水量、运距、开采条件的因素选择取料区。
(2)淤泥土、杂质土、冻土块、膨胀土、分散性黏土不得用于筑堤坝。
3、堤基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堤基基面清理范围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cm~50cm。
(2)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应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3)堤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砟应运到指定的场地堆放。
(4)基面清理平整后应报验。
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清理。
4、软弱堤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软弱堤基进行换填处理时应对换填材料进行分层压实。
(2)当采用堤身自重挤淤法施工时应放缓堤坡、减慢堤身填筑速度、分期加高,直至堤基流塑变形与堤身沉降平衡、稳定。
(3)当在堤身两侧坡脚外设置压载体处理时,应与堤身同步、分级、分期加载,并应保持施工中的堤基与堤身受力平衡。
5、强风化岩层堤基,除清除松动岩石外,当筑砌石堤或混凝土堤时,基面应铺水泥砂浆,层厚宜大于30mm;当筑土堤时基面应涂黏土浆,层厚宜为3mm,并应进行堤身填筑。
6、当防洪堤采用土料碾压筑堤时,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大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小于1∶5。
(2)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
(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应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不得出现界沟。
(4)当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
(5)当采用光面碾磙压实黏性土填筑层时,在新层辅料前,应对压光层面做刨毛处理。
当填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
露天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规范(报批稿)
起草人:蒋文化、齐庆新、张铁义、李绍臣、王熙宗、姚再兴、张利忠、王俊、鞠兴军、张学超、黄玉凯、李伟、苏慎忠、侯诚达、张周爱、张润廷。
引言
为规范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华集团)露天煤矿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实施,促进神华集团露天采煤安全、高效、环保,特编写本标准。
排土工作线的形成及发展过程。
随采剥工作线和排土工作线的推进,设备所做的适应性调整。
6.十一
陈述卸煤程序及安全要求。
陈述大块处理程序。
6.十二
6.十二.1
6.十二.1.1
陈述企业的年度采矿计划。
6.十二.1.2
明确露天煤矿各级领导的职责分工、行使职责的程序。
规定生产各环节职责分配到人,情况汇报,问题处理流程。
6.四.2.1
摘要描述煤的物理性质:颜色、光泽、断口、脆性、节理等。
6.四.2.2
摘要说明水份、灰份、挥发份、硫份及其它有害组份、各可采煤层碳等元素的含量等。
6.四.2.3
摘要说明发热量、粘结性指数、罗加指数、焦渣特征、胶质层厚度、煤焦油产率等。
6.四.3
6.四.3.1
说明地下水赋存情况及补给关系,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6.一.2
根据露天煤矿自身特点以及当地自然地理、地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说明规程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作业规程不应与《煤矿安全规程》相抵触。涉及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的,应符合GB50175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一.3
6.一.3.1
给出二次爆破、浅孔爆破、冻土爆破、预裂爆破、斜孔爆破、老巷(及火巷、水巷)爆破及轰水爆破等的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采煤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采煤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采煤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煤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采煤设备、采煤技术、采煤工艺等方面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和要求,向验收组织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组织成立:验收组织由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成员由项目方和监理单位商议确定。
3. 报批会议:验收组织在收到验证申请后,需召开报批会议,研究具体验收方案和时间表,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4. 验收准备:验收组织在确定验收方案和时间表后,需对相关资料、材料进行审查和准备工作。
5. 现场验收:验收组织按照验收方案,到现场对工程施工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验收。
6. 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织根据现场情况和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质量、技术要求、工程进度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
7. 验收报批:验收报告经报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确认验收结果。
8. 形成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确认后,需形成验收记录,并及时将其归档保存。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质量验收。
2. 安全生产验收:包括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安全验收。
3. 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环境、周边环境等的保护措施和效果的验收。
4. 技术标准验收:对项目相关技术标准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
2. 安全生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3. 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验收。
4. 技术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六、验收责任1.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申请的提出和整个验收工作的协调。
2. 验收组织成员:负责验收组织成员按照验收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3. 监理单位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附件9《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 1 —【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
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
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
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4.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矿建工程验收制度及程序
矿建工程验收制度及程序一、引言矿建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完工之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测量、检测和验证,最终确认工程完工情况并提供验收报告的过程。
矿建工程验收制度及程序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矿建工程验收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提高矿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水平。
二、矿建工程验收制度1. 矿建工程验收目的(1)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2)评估工程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设计和审批文件;(3)确定工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并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2. 矿建工程验收范围(1)土建工程:包括矿山开采、矿井建设、块矿场、尾矿库、粉煤灰库、矿山经营房屋和生产设施等土建工程;(2)机电设备:包括矿山设备、输送设备、矿山照明、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矿山通信设备等机电设备;(3)电气系统:包括矿山供电系统、照明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电气系统;(4)矿山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环保设施。
3. 矿建工程验收程序(1)验收前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矿建工程验收会议,确定验收人员、验收时间、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并编制矿建工程验收计划;(2)验收准备阶段: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验收资料、验收记录等相关文件,并验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验收准备情况;(3)验收过程阶段:验收人员对矿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测量、检测和验证,对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备运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确认;(4)验收结论阶段:验收人员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评定,提出验收结论,并编制矿建工程验收报告,将验收报告交由建设单位进行备案存档;(5)验收善后阶段:建设单位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整改和补救,确保矿建工程实现合格验收。
4. 矿建工程验收人员(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矿建工程验收过程,确保验收程序顺利进行;(2)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共同参与矿建工程验收过程;(3)第三方技术验收人员:可以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选派技术专家参与矿建工程验收过程。
采煤工程验收办法和制度
采煤工程验收办法和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采煤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验收办法和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井工煤矿、露天煤矿等各类采煤工程项目。
三、验收原则1. 公正性:确保验收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部不正当因素影响。
2. 科学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验收,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3. 全面性:对采煤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4. 重点性:对于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支护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
3. 安全生产设施的配备与运行情况。
4.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工程项目的管理与操作人员资质。
6.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五、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验收组提交预验收申请。
2. 组织验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3. 形成报告:验收组根据检查结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4. 整改复查:施工单位根据验收报告中的意见进行整改,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 正式验收:整改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并由主管部门审批。
六、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2.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批。
七、附则1. 本验收办法和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和补充。
3.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露天工程验收制度
露天工程验收制度为了规范露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验收制度,以便于验收人员和施工单位遵循,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一、验收范围1. 露天工程的初步验收、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均纳入本制度的范围。
2. 露天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爆破工程、挖掘工程、边坡工程等各类工程的验收。
3. 验收对象包括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等各相关方。
二、验收程序1. 露天工程初步验收(1)施工单位完成相关工程后,需向业主代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
(2)业主代表召集相关方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图纸等是否符合要求。
(3)初步验收合格后,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并通知相关方。
2. 露天工程中期验收(1)在工程施工中,需眼睛保洁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考虑验收。
(2)在工程中期时段,开展中期验收,检查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等情况。
(3)中期验收合格后,编制中期验收报告,并通知相关方。
3. 露天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完成后,需向业主代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业主代表召集相关方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的最终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
(3)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通知相关方。
三、验收标准1. 露天工程验收标准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
2.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和图纸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3. 工期要求包括施工进度、施工安排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计划完成工程。
4. 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施工操作规范等,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安全。
四、验收报告1. 验收工作完成后,需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的验收情况、问题反馈、下一步处理意见等。
2. 验收报告需由相关方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五、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可继续下一步工程施工。
2. 验收不合格:需整改问题,并重新进行验收。
3. 验收延期: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需经相关方协商决定。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第条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
第条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设队伍的组建
二总体设计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三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
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
第条疏干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经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条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的疏干功能
第条管井施工中所采用的钻井设备必须按设备的出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二节钻井工程的施工
第条管井施工可采用冲击钻进法正循环泥浆护壁钻进法或反循环钻进法在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反循环钻进法
待爆区长度
待穿区长度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订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条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条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六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
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验收报告
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
十一或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或的排土场地形图或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或的矿区地形图
第三章疏干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本章适用于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管井疏干工程的管井施工及验收井巷疏干工程的井巷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疏干泵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矿建工程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矿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矿建工程验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矿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的单位和个人。
3. 矿建工程验收应坚持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矿建工程验收小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组成。
2. 验收小组负责编制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3. 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配合验收小组进行工程验收。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三、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并整理相关的工程档案资料。
2. 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验收小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验收。
3. 验收小组根据申请,制定具体的验收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4. 按照验收计划,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5. 如发现问题,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6.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四、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应完整、真实。
4. 工程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5. 工程环保措施应得到落实,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法律责任1. 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矿建工程,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矿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露天煤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露天煤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能源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煤炭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和利用一直备受关注。
而露天煤矿作为一种常见的煤矿开采方式,其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露天煤矿安装工程的质量,保障生产安全,本文将就露天煤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探讨。
一、验收范围露天煤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范围应包括:1. 煤炭开采设备的质量验收,包括挖掘机、装载机、输送设备等各种设备;2. 安全设备的质量验收,包括安全监测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3. 配电设备的质量验收,包括变电设备、配电设备等。
二、验收标准1. 设备性能符合要求,能够满足生产需要;2. 设备外观无损坏、变形等表面缺陷;3. 安全设备安装牢固,能够有效保障矿工安全;4. 配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合理、电缆敷设整齐、无漏电现象。
三、验收方法1. 对设备进行检测,包括使用性能测试、外观检查等;2. 对安全设备进行实地测试,验证其安全性能;3. 对配电设备进行电气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四、验收依据1. 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3. 煤矿安装工程施工图纸;4. 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五、验收流程1. 整理验收资料,包括相关文件、厂家证明等;2. 成立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3. 进行实地验收,对设备、安全设备和配电设备逐一进行检查和测试;4. 确认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
六、验收记录1. 验收报告中应包括验收范围、标准、方法、依据等内容;2. 验收报告应经相关单位或人员签字确认;3. 验收报告应及时归档,作为后期管理和维护的依据。
七、验收结果1. 如果验收合格,设备可以投入使用;2. 如果验收不合格,应通知设备生产厂家进行整改或更换。
露天煤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
只有做好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设备稳定运行,降低事故风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1.0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0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0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75-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6(2)、3.0.6(5)、3.0.6(7)、4.0.4、10.3.3、10.5.1、11.5.1、12.3.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露天煤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175-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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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和提高露天煤矿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工程造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大中型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应按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露天煤矿施工前,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与要求。
在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施工现场。
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当发现设计有缺陷时,普通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商议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设计批准部门解决。
当露天煤矿工程按设计建成后,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生产。
在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中,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露天煤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准备应分为项目工程施工准备和矿建工程施工准备。
在项目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工程方可开工。
项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一、建设队伍的组建;二、总体设计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三、前期单项工程设计的编制;四、投资和物资供应计划的落实;五、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六、前期征地和拆迁工作;七、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作;八、必要的前期施工图的编制。
在建工程施工准备期间,建设单位应提出矿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矿建工程方可开工。
在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设计确定采场和排土场最终境界,设置永久标志。
严禁在境界内修筑永久性建(构)筑物。
移交时的矿建工程位置应设置标志。
矿建工程开工前,应清除采场前期采剥范围内的各种障碍物。
矿建工程开工前,应制定采剥、运输、排土的作业规程。
矿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工程地质报告;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前期施工图;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算;四、批准的征地和拆迁文件;五、批准的铁道路线接轨、供水、供电等文件;六、批准的区域三角网点和水准点的测量成果;七、当地气象、地震资料;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复用的有关文件;九、已完成的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通信等准备工程的验收报告;十、大型设备的测试、验收报告;十一、1 :1000 或者1:2000 的采场地形图和剖面图,1:2000 或者1:5000 的排土场地形图,1 :500 或者1 :1000 的工业场地地形图,以及1 :2000 或者1 :5000 的矿区地形图。
本章合用于露天煤矿工程施工中管井疏干工程的管井施工及验收。
井巷疏干工程的井巷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疏干泵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疏干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相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方可使用;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经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当管井兼作多种用途时,应首先保证管井的疏干功能。
管井施工中所采用的钻井设备,必须按设备的出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管井施工可采用冲击钻进法、正循环泥浆护壁钻进法或者反循环钻进法。
在有条件时,宜优先选用反循环钻进法。
在管井施工中,每钻进 30m 应测量一次井斜。
当管井深度小于 lOOm 时,井斜不得超过 1。
;当管井深度为 100~200m 时,井斜不得超过1.5°。
管井的直径,可按最终成径钻头的外径计算,也可直接进行实地测量。
管井的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值。
管井的钻进深度,可利用钻具、测井电缆等进行测量。
在钻井过程中,每钻进 30m、见基岩顶面或者见疏干层最低含水层底板时,应进行一次深度校正测量并合理平差,确定钻进深度。
管井的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层位的实际深度,其误差不得超过1.5‰。
管井的结构不得因管井的深度误差造成错层。
钻井过程中,应根据实得岩心、岩屑、岩粉绘制管井岩石柱状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岩心采取率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 且钻进回次岩心的连续缺失量不得超过 1.0m ;注;大溶洞充填物的岩心采取率可不受本表限制。
二、当管井采用反循环钻进法钻进时,每钻进 1m ,应取岩屑一次;每钻进 3m ,应取岩 心一次。
当管井采用冲击钻进法钻进时, 岩粉应按钻进回次采集, 每钻进回次的采集量不应 少于 2.o 垤,并应按分层缩分,各分层缩分后的样品量不应少于0.2kg 。
当在松散 层中钻进时,每一分层尚应采取大于 2.0kg 的颗粒分析样品。
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大于 4m 时,应每 4m 取样 1 个;当松散层分层厚度小于 4m 时,应每分层取样 1 个。
当管井在钻进过程中需使用套管时,套管的层数不得大于3 层,且每层套管 接触岩层段的长度不得超过 50m 。
钻井竣工后,必须即将进行电测井工作,并应进行分层解释。
当管井在无坍塌、无充填物的岩溶地层或者无坍塌,无充填物的裂隙地层中施 工时, 可不设置过滤器; 当管井在其他地层中施工时,必须设置过滤器,其倾斜度不得超过 管井的井斜。
过滤器的类型、材质、加工及孔管的轴向抗拉强度、径向抗压强度和抗弯强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过滤器的垫条、缠丝、包网,必须选用防腐防锈、防污染水质的材料。
过滤器的充填材料,应选用等粒级的玻璃钢球、塑料球或者等粒级颗粒不少于 90%的硬质天然砂砾。
当选用硬质天然砂砾时, 其滚圆度应较好, 粒径不应小于含水层最多 粒级粒径的 7 倍。
充填材料必须清洗。
严禁采用泥岩、片岩、板岩及遇水膨胀、软化、分解 的软质砂砾作过滤器的充填材料。
管井过滤器孔管的顶端,应高出井口 o .2m 以上。
在管井中设置孔管过滤器,当管井无弯曲时,可不设置扶正器;当管井有弯曲时,应在弯曲段设置扶正器。
在管井中设置孔管缠丝填砾过滤器或者孔管包网填砾过滤器时, 必须设置扶正器。
扶正器的外径, 应小于管井直径或者护壁套管内径, 但其差值不得大于 lOmm 。
扶正器的设置间距应小于 30m 。
当井深不足 30m 时,应在最上含水层以上 lm 处和最下含水 层以下 lm 处各设置一个扶正器。
管井在过滤器设置完毕后或者在过滤器、测水管及其他测量系统设置完毕后,必须即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即将填注充填材料。
填注充填材料时,应使用环形注料漏斗,冲洗液循环系统必须完备。
充填材料应逆水流填注,并应均匀、密实地分布在井壁与滤水管的环状间隙内。
对采用护壁套管的管井,在填注充填材料的过程中,应及时测量料面高度。
每当料面达到护壁套管底端以上 2m 时,即应起拔护壁套管一次,每次起拔高度应为1.5m 。
充填材料填注完毕后,料面应高出地面,并应低于过滤器孔管管顶。
管井附近应备有足够的备用充填材料。
过滤器的设置位置、 段数、 组合,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过滤器的长度不得小 于设计值,过滤器的综合孔隙率与设计值的误差不得超过 10%。
岩土类型 岩心采取率(%)溶洞充填物>30半胶结岩石>60砾(碎)石 >40完整基岩 >70粘性土 >70砂 >50管井成井后必须及时进行洗井。
洗井方法应根据含水层的岩性、钻井工艺确定并宜按表3.4.2 选择。
洗井工程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一、当采用 150%的设计抽水量抽水时,开泵后 5mln 时的含砂量小于20ppm 。
二、当采用设计抽水量抽水,且抽出相当于管井容积的水量后,历时O .5min 时,最大含 砂量小于 50ppm ;历时 2min 时,水中惟独含砂痕迹;历时 5min 后,水显清澈。
当采用设计抽水量检验洗井工程的质量时,应进行两次试抽。
后一次的 8h稳定抽水量不应超过前一次 8h 稳定抽水量的5%。
洗井合格后的管井应砌筑井台, 并应高出地面 0.2m 以上。
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段,井台高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在井口的孔管与井口管间,应设置可拆卸圈盖。
待用管井的井口,必须妥善封盖。
管井疏干工程的验收,必须按钻井、成井、洗井、护井程序进行,并应分别提出验收报告。
前一工程未经验收合格, 严禁施工后一工程。
管井疏干工程全部竣工后,应 进行总验收,并应提出总验收报告。
钻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井井口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应小于 0.Im ; 二、管井泵室底部标高的误差应小于 0.1m ; 三、管井的直径不应小于设计值;四、管井的垂直度偏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五、提交 1:200 的管井岩石柱状图、钻井班报、岩心鉴定与颗 粒分析资料和钻井工程验收报告。
成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洗井方法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者活塞分段洗井法CO 强设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者 CO 强汲焦磷酸钠2 2空气压缩机洗井法或者活塞分段洗井法钻进工艺 局部反循环钻进 全自动冲击钻进冲击跟管钻进 泥浆护壁正循环钻进 泥球护孔钻进 局部反循环钻进泥浆护壁正循环钻进 泥球护孔钻进含水层特性松散层岩层一、过滤器的长度,孔隙率,充填材料的用料、粒度及厚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置过滤器时,其底部应低于相应含水层的底板;三、扶正器规格,设置的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四、提交管井结构实际资料、成井班报和成井工程验收报告。
洗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按设计抽水量抽水时,水显清澈;二、抽水量达到设计要求;三、提交洗井班报、抽水历时曲线和洗井工程验收报告。
护井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井口平台高出地面 0.2m 以上,符合防洪要求;二、井口封盖完好;三、提交护井班报和护井工程验收报告。
管井疏干工程的总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管井疏干的综合疏干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二、各施工阶段原始资料、图表文字资料、工程验收报告齐全;三、提交管井疏干工程总验收报告。
边坡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经批准的边坡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采场的到界边坡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探,查明边坡的地质构造、弱层的分布规律、地下水的赋存状态以及岩层的渗透系数。
补充勘探的钻孔深度,应超过开采煤层底板以下30m,或者估计最深滑动层 (面) 以下30m。
边坡工程施工前,应建立边坡工程技术监测网。
露天矿施工中,应及时进行与边坡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查明边坡岩层的岩石名称、颜色、矿物组成、结构特征,岩层的产状、含水状态,软弱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的特征;二、查明与边坡稳定性有关的地质构造;1 断层的性质、产状、破碎带宽度及破碎程度、断层面的特征、充填物,断层与地下水的关系;2 裂隙的性质、产状、发育程度,裂隙带的宽度及充填物;3 摺曲的形态、类型、产状、特征;三、查明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风化程度及其与硬岩的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四、查明出水点的位置、流量变化、水质、水源及补给途径;五、查明含水层的岩性、厚度、裂隙或者岩溶发育状态及特性;六、评价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七、查明冻土层的性质、厚度及分布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