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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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保证金)

及中标服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1.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1.1投标保证金用于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超过的须经营销部部长审批,在投标完毕后收回。

1.2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1.3营销部要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公司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办理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建台帐,专人管理。办理投标保证金申请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1.4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后一个月内收回,特殊情况下,经营销部长同意后,可以延期收回,但必须在开标后三个月内收回。如标书要求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履约保函(保证金)的管理

2.1 履约保证金风险很大,故不得再办理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函占压资金时间较长,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不签订此条款。必须办理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2.3履约保函的办理应在投标保证金收回之后,同一项目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收回的,财务部不予办理该项目履约保函。特殊情况报子公司副总审批。

2.4履约保函的收回时间应为我公司提供产品到货或经验收合格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安装调试之日。保函履行期限不得涵盖产品质保期限,若用户要求涵盖质保期的,应将此段期间保函作为“质量保函”处理,保函中金额应小于履约保函金额,且不再留质保金。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2.5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履约保函的申办、管理和核销,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使用和收回。

2.6营销部办理履约保函时,需通过OA系统,经营销部部长、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到集团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营销部必须建台帐,专人管理。办理履约保函时,必须明确回收责任人。

2.7履约保函必须在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收回。

3.中标服务费的管理

3.1中标服务费、标书费等投标费用,由销售分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向营销部提出申请,各子公司营销部负责管理,并从营销部业务费中支付。

3.2投标业务人员在支付投标相关费用时,必须向招标单位索要合法发票,经营销部部长批准后,凭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3中标服务费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4.其它要求

4.1 业务人员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如合同条款要我方提供履约保函的,我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预付款金额必须大于履约保函金额,并且履约保函执行期应从预付款到我公司账后开始。特殊情况不符合此要求的由营销部部长审批。

4.2 需我方提供履约保函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函到期具体日期。

4.3 投标保证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4 中标服务费不得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特殊情况从招标局直接扣除的,需将中标服务费从业务费中提出与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剩余金额一并到财务部销账,否则视为未收回。

4.5子公司营销部必须建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管理台帐,做好管理工作。

4.6对于当月应收回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涵,营销部要列入当月下达给销售或进出口分公司的《营销管理控制表》中,销售或进出口分公司进行分解落实。

5.考核

5.1 每月末,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统计到期未回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企管部、财务部负责对营销部的考核,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按未完成工作任务考核。

5.2营销部负责考核销售分公司及进出口分公司负责人及责任人。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收回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的,从到期日算起,每月末按逾期天数及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从当月责任人工资中扣罚。逾期三个月仍未回的,按未收回金额全额从销售公司、进出口公司代理费中扣减,待收回后再返还。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投标保证金转作履约保证金的或收回后顶货款的一律按未收回保证金处理,一经发现,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手续外,并对当事人和责任部门负责人按挪用金额的10-50%进行经济处罚。

5.3业务人员签订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份合同扣罚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200元,一百万以上的合同加倍扣罚。营销部负责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企管部负责抽查合同,并对营销部及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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