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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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商业银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更好地落实双重法律审核事项,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总行(以下简称“商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总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总行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与商行签署代理协议、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服务合同,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与审查等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根据商行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外部法律顾问的聘用、对接和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部门。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资质条件、选聘程序与服务范围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外聘律师事务所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照,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1 -(二)外聘状师事务所指派的状师须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状师执业证,执业五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三)外聘状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状师应在业内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外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背景。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聘为外部法律顾问:(一)与商行有重大利益抵触;(二)代理商行事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商行造成损害的,或与商行产生诉讼纠纷的;(三)出具的法令意见违法或严重不当,或起草、审查的法令文件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四)无故不履行代理义务;(五)泄露商行商业秘密或向外界披露不适当息的;(六)有其他违反诚原则,损害商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根据商行相关制度要求,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程序如下:- 2 -(二)外聘法律顾问付费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须根据《总行费用管理办法》,通过专家推荐、比较询价等方式开展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三)上年度聘用外聘法令顾问经过年度评价考核满意的,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原则上可间接续聘。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external legal a dviser编订:JinTai College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律师的业务的范围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下文是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使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各聘用单位(部门)与受聘法律服务机构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各聘用单位(部门)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根据受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指派承担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为外聘律师。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在善用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也可以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

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尚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聘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负责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选聘、监督、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律师的能力、业绩、经验和服务费用、工作质量等因素,综合考察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选定第六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一般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组上市,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重大或者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的;(三)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四)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业务需要的;(五)新业务开发、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合同签订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需要借助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六)依商务惯例或实际情况需要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

第七条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一)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事务如代理诉讼、仲裁、法律尽职调查等;(二)根据委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根据委托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四)应邀参与商务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和法律文件,参与项目开发、投资、运作等;(五)根据授权对外发表有关法律声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件等;(六)提供其他专项或常年的法律服务等。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指各公司在处理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时,为弥补内部法务力量的不足,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聘请的依法有资格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根据聘用期限、聘用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个案代理律师三大类。

第四条外聘律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监督指导、择优选聘、节省费用、控制成本、全程监督、动态考评的原则,着力提高诉讼案件代理效益,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和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包括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是外聘律师的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聘用和管理。

建设集团、房产集团和各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的,应当报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控股集团公司法律监察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建立并发布合格外聘律师名录;(二)选择、推荐和联络外聘律师;(三)下属公司外聘律师的备案;(四)签订或审核法律服务协议;(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公司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是公司领导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其任务是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公司应与其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条各公司拟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应聘前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二)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三)为当地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已经为公司成功处理案件两件以上;(五)与公司无利益冲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二)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四)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一)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二)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三)就日常经营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四)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五)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将制定的《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月日- 1 -附件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对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使用和管理。

聘请外聘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原则是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律师的作用和优势,与内部法务人员在时间、经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总分公司合规部为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指导、调配、日常联络以及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级机构针对特定案件或专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自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与各级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 2 -长期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为常年法律顾问。

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针对公司的一般性事务,如日常业务的口头及书面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等提供法律意见、政策法规研究、法律调查等,并经公司授权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

合规部选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的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六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规范公司对外聘请顾问的管理,提高顾问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聘请的各类顾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市场顾问等。

三、聘用程序1. 公司需要聘用顾问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详细的聘请原因和工作需求。

2. 部门负责人将聘请申请提交给公司领导层审批。

3. 公司领导层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聘请函,并与顾问签订合同。

4. 顾问签订合同后即可正式开始工作。

四、职责和权利1. 顾问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合同中规定执行工作任务,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2. 顾问有权利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信息资源,并得到相应的报酬。

3. 顾问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其他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顾问需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和报告,并参加相关会议和研讨活动。

五、绩效评估和合同终止1. 公司将定期对顾问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2. 若顾问在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有重大过失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顾问也有权利提前通知公司终止合作,但需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并履行合同约定的终止程序。

六、违约责任1. 若顾问发生违约行为,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个:- 终止合同并取消其相关权益;- 要求顾问承担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2. 公司也应当履行与顾问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内所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

如有需要修改,将按照公司内部流程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注:本制度仅为范文,具体制度的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公司外聘顾问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目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顾问,旨在引进更为先进、科学的理念和思路,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实现经营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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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暂行暂行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
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二)精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 (三)有在境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经历。

(四)当地的人际关系良好、有政法部门工作经历。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一)兼职律师(不含当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二)已在
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三)不具有法学大专或以上学历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职责:(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四) 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宣传媒体上发布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宣传行为,有义务提请公司知晓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十)每季度应向公司专题报告壹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的法律事务问题,每半年汇总报告壹次有关诉讼或重大托办事务(含下属分公司委托事务,但咨询及合同审查情况除外)的情况和进展程度;(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两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的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
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五)法律顾问费用,支付方式;(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有效期;(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的,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二)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五条五条五条五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避免和减少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顾问完成专项法律事务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的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上一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具体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相关费用从公司管理费用中
列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条条条条本办法由区公司综合部解释。

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条条条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附件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项项项项目目目目(总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得分得分得分得分迅速的反应时间快速的提供服务(30分)咨询类:电话或者当面进行解答,提出法律意见;对于重大事项需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应于12小时内对咨询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5分)诉讼类:应当于接到相关起诉书之日起,于24小时内展开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积极应诉。

(10分) 紧急情况类:如出现包括处理重大纠纷、市场营销行为进行规范性论证、新闻媒体不负责任或歪曲事实报道时,为甲方挽回名誉损失,维护企业形象等紧急情况时,要求乙方现场解决的,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及相应对策。

(10分)其他: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应不超过24小时内提出答复。

(5分) 良好的服务态度(10分)在接受甲方的咨询及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

(3分) 乙方应在8
*5的工作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乙方应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甲方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2分)在代表甲方及随同甲方与外界进行交涉时,着装正规整洁,携带律师执业证照等相关文件,热情大方,使用礼貌用语,维护甲方良好社会形象.(5分)优良的业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20分)在法律顾问任期中,准确无误地解答甲方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向甲方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通过乙方的工作,能够切实解答甲方的疑问。

(10分)为甲方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提供实用、符合甲方实际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的相关法律信息、法律依据,以供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决策中参考,从而切实防止并解决甲方生产经营及管理中的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10分)工作成果(30分) 乙方服务期间,甲方所有咨询类事项得到了准确无误的解答,并附有准确的法律意见书,有效解除了甲方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

成果体现:咨询事项纪录表、法律意见书文本.(5分) 乙方服务期间,甲方的诉讼类事务得到了乙方强有力的支持及支撑,积极应诉,最大限度为甲方挽回损失。

成果体现:诉讼案件案卷汇总。

(10分)乙方服务期间,甲方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纠纷、市场营销行为的合法性论证、新闻媒体不负责任或歪曲事实报道等紧急情况时,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力的法律论证及有效的合法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甲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危机.成果体现:书面论证材料、应对措施书面材料.(10分) 乙方服务期间,有效的协助了甲方进行企业内部法律管理流程的梳理与完善,协助甲方开展其他
法律支撑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的法律培训等。

(5分) 良好的职业道德(10分) 乙方律师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甲方的技术、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具有保密义务,因泄露给甲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分) 乙方在法律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

(3分)乙方律师在聘用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甲方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2分)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2分) 总得分总得分总得分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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