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

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

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

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

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

(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

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

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第八条专项法律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针对公司改制、重组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

国有产(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投资并购等事项,起草或审核法律文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二)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三)开展法律课题研究和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四)为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九条诉讼代理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一)代理公司进行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代理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代理公司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四)代理公司进行执行案件;

(五)代理公司进行非诉案件、破产案件。

第十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除合同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以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一)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如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在收到处罚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公司;

(三)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外聘法律顾问负有保密义

务,且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四)因外聘法律顾问的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常年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意见建议;

(六)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向公司提交案件代理方案,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提交开庭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发展部负责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服务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内容主要包括: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外聘法律顾问、服务类型、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时长、服务成果等。

第三章对外聘法律事务所的考核评价第十二条企业发展部每年组织各部室对外聘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企业发展部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形成

考核评价结果后存档。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后续改进情况,将作为律师事务所选聘的参考。

第十四条针对考核评价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企业发展

部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反馈核实,督促改进。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