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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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

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A、除精装修以外的分包、独立承包单位的保修

B、精装修单位的保修

2.2.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或惯例

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保修期从工程集中交付日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分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后。

3.维修时限

3.1.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分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当地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完成,分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延期。

4.机构及职责

4.1.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分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分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分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分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分包人才能搬动,分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

样。

4.2.4.分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分包人独立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

5.分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分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分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分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维修通知方式

5.1.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分包人维修事项:

5.1.1.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书面信件

5.2.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若分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保修责任

6.1.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分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分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分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所有材料由分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合格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分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分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分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6.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分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分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分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因分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分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分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8.分包人在质保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物业公司的各项规定。

6.9.分包人提供的维修方案需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认可后方可施工,发包人或物业公司仅对维修方案负监督责任,因维修方案的不正确产生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现场保护及标识,维修期间及完工后应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或物业公司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当维修现场的保护措施、标识发包人或物业公司不认可时,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分包人立即整改,分包人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从分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现场保护和标识费用。

6.10.维修联系人:分包人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发包人仅以电话通知分包人联系人(以发包人的电话报事记录为准)。如在质保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分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分包人已经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分包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6.11.分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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