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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7日。

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一、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

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专用汽车,如流动餐车、液化石油气罐车、冷藏车等均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等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征税或免税。

专用汽车根据其功能吨位,参照机动载货汽车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三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税务总局按照中央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在第一时间拨付救灾资金,并将大量物资陆续运往灾区,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也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

目前,救灾款物已逐步到位,为管好用好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募集救灾款物,不得用本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进行捐款。

对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及时登记,做到手续完备、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安全。

要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制定和落实相关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管理办法,从制度上保障救灾款物真正落实到灾区税务系统和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二、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入账并合理使用。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接收部门要对拨付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对于物资中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固定资产账,如需调拨的应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则,使用和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保证救灾物资用于恢复税务系统正常工作秩序,解决受灾职工及家属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办公楼维修和设备维护维修,以及恢复重建倒塌损坏的房屋等方面。

救灾物资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坚持公开发放,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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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专用车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3﹞170号
【发文日期】2003-07-18
【实施时间】2003-07-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车购办,哈尔滨市车购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3]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友缩你们,请认寅贳勃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请省(市)车辆办在20()4年1月25日前把上一年实际免税车辆的数量、型号、免税金额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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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防汛专用车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2﹞258号
【发文日期】2002-09-29
【实施时间】2002-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免税车辆的办理工作,并于次年元月20日前将实际办理免税手续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税额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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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通知
【标 签】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军用特种车辆,1999年度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9﹞735号
【发文日期】1999-11-10
【实施时间】1999-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吉林、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河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9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对于文到之日已经征收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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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
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7﹞232号
【发文日期】2007-07-19
【实施时间】2007-07-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武汉、黄石、宜昌、襄樊、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防汛专用车的范围按《湖北省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见附件)执行。

防汛专用车照片及《防汛专用车证》的证单式样的下载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车辆购置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

附件:湖北省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1:《湖北省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附件2: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扫描文件,暂缺)附件1:《湖北省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8]15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03
【实施日期】2008.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0号2008年12月3日)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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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作者:求知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抵扣制机的变化(一)、老机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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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
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标 签】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2002﹞134号
【发文日期】2002-08-01
【实施时间】2002-08-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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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市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请于次年1月20日前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上报。

上报的内容包括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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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八月一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鄂国税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1号2006年1月12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全省车辆购置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是主管车购税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政策法规及规定的贯彻落实;(二)负责本级车购税各项制度、办法的制定;(三)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四)负责本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计划、领发、缴销及使用检查;(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六)负责车购税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七)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纳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和需上报审批免税车辆的审核、上报工作;(八)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备案工作;省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将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统一;(九)负责车辆价格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条车购税征收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一)负责车购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制度、办法的执行;(二)负责征税车辆、免(减)税车辆、退税车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换(补)完税证明等车购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三)负责对受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并报上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工作;(四)负责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符合免税条件但未纳入免税图册车辆的免税申报初审和报批工作;(五)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车购税信息的采集、传递;(六)负责本地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七)负责完税证明的领、用、存管理及核算、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八)负责将查询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购税的机动车辆信息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九)负责车辆购置税的档案管理;(十)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系统升级及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库替换工作;(十一)负责车购税税款的解库、对帐,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报表和税源分析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

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9年2月3日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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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专用车,2006年度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6﹞441号
【发文日期】2006-06-28
【实施时间】2006-06-2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6]70号)转发给你处,请依照执行。

对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标 签】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1999﹞24号【发文日期】1999-07-29【实施时间】1999-08-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一律免征增值税。

粮食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国税局申请填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并附报下列资料,由县(市)国税局会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征增值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如发生变更、改制的,应重新办理企业资格认定。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和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经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具有免征增值税资格后方能享受免税政策。

有关粮食企业具体的免税手续及申报要求,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及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审定工作,各地应于1999年8月底前完成。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按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明电[1999]24号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财税[2002]9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2002年7月8日财税[200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2年度30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附件:2002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地区│合计│国产车型│进口车型│备注│││├──┬────────┬────┬───┼─────┬────┤││││大切│猎豹│庆铃│雪佛兰│丰田│五十铃│││││诺基├───┬────┤QL6470DY│SY6460├──┬──┤TROOPER ││││││CJY│CFA2030 │ 系列│TAD│3400│4500│││││││6470E │系列│││││││├────┼───┼──┼───┼────┼────┼───┼──┼──┼────┼───────────┤│全国总计│300│ 4 │69│118│30│9│30│20│20││├────┼───┼──┼───┼────┼────┼───┼──┼──┼────┼───────────┤│北京│7│ 2 │││2│1│ 2 │││含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丰田3400型车一辆││││││││││││,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丰田3400型车一辆│├────┼───┼──┼───┼────┼────┼───┼──┼──┼────┼───────────┤│天津│3││││1│ 1 │││1││├────┼───┼──┼───┼────┼────┼───┼──┼──┼────┼───────────┤│河北│12││ 4 │2│1││1│1│3││├────┼───┼──┼───┼────┼────┼───┼──┼──┼────┼───────────┤│山西│6││ 2 │1│││2││1│含黄委小北干流山西局猎││││││││││││豹CFA2030系列一辆│├────┼───┼──┼───┼────┼────┼───┼──┼──┼────┼───────────┤│内蒙│13││ 2 │5│1│ 1 │1│3│││├────┼───┼──┼───┼────┼────┼───┼──┼──┼────┼───────────┤│辽宁│3││ 1 ││││1│ 3 │││││││││││││││├────┼───┼──┼───┼────┼────┼───┼──┼──┼────┼───────────┤│吉林│5││ 1 │2││││1│1││├────┼───┼──┼───┼────┼────┼───┼──┼──┼────┼───────────┤│黑龙江│4│││3│││1││││├────┼───┼──┼───┼────┼────┼───┼──┼──┼────┼───────────┤│江苏│13││ 2 │4│1│││3│3│含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管理局丰田4500型车││││││││││││一辆,五十铃一辆│├────┼───┼──┼───┼────┼────┼───┼──┼──┼────┼───────────┤│浙江│4│││2│││1│1│││├────┼───┼──┼───┼────┼────┼───┼──┼──┼────┼───────────┤│安徽│10││ 3 │5│2││││││├────┼───┼──┼───┼────┼────┼───┼──┼──┼────┼───────────┤│福建│7││ 1 │2││ 1 │││3││├────┼───┼──┼───┼────┼────┼───┼──┼──┼────┼───────────┤│江西│9││ 2 │2│3│ 1 │1││││├────┼───┼──┼───┼────┼────┼───┼──┼──┼────┼───────────┤│山东│12││ 3 │4│2││2││1│含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猎豹CFA2030A型车一││││││││││││辆,山东黄河河务局││││││││││││CJY6470E一辆、CFA││││││││││││2030系列一辆、丰田││││││││││││3400型车一辆、││││││││││││QL6470DY系列一辆│││││││││││││├────┼───┼──┼───┼────┼────┼───┼──┼──┼────┼───────────┤│河南│14││ 9│ 2│2││ 1 │││含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三││││││││││││门峡水文水资源局猎豹││││││││││││CJY6470E各一辆,河南││││││││││││黄河河务局猎豹CJY6470E││││││││││││二辆、CFA2030系列二辆││││││││││││、庆铃QL6470系列一辆││││││││││││、丰田3400车一辆│├────┼───┼──┼───┼────┼────┼───┼──┼──┼────┼───────────┤│湖北│10││ 2 │2│1│ 1 │ 3 │ 1 ││含长江水利委员会丰田││││││││││││3400型车一辆,丰田││││││││││││4500型车一辆│├────┼───┼──┼───┼────┼────┼───┼──┼──┼────┼───────────┤│湖南│15││ 5 │5│││1│4│││├────┼───┼──┼───┼────┼────┼───┼──┼──┼────┼───────────┤│广西│25││ 4 │11│3││ 4 ││3││├────┼───┼──┼───┼────┼────┼───┼──┼──┼────┼───────────┤│海南│2││││││ 2 ││││├────┼───┼──┼───┼────┼────┼───┼──┼──┼────┼───────────┤│四川│12││ 3 │7││ 1 │1││││├────┼───┼──┼───┼────┼────┼───┼──┼──┼────┼───────────┤│重庆│9│1│ 2 │1│3│ 1 │1││││├────┼───┼──┼───┼────┼────┼───┼──┼──┼────┼───────────┤│贵州│41││10│26│1││1││3││├────┼───┼──┼───┼────┼────┼───┼──┼──┼────┼───────────┤│云南│12││ 3 │5│1││2│ 1 │││├────┼───┼──┼───┼────┼────┼───┼──┼──┼────┼───────────┤│陕西│12│ 1 │ 2 │7│1││1│││含黄河水利委员会小北││││││││││││干流陕西局猎豹CFA2030 ││││││││││││系列二辆│││││││││││││├────┼───┼──┼───┼────┼────┼───┼──┼──┼────┼───────────┤│甘肃│23││ 4 │14│2││1│1│1││├────┼───┼──┼───┼────┼────┼───┼──┼──┼────┼───────────┤│青海│1││││1││││││├────┼───┼──┼───┼────┼────┼───┼──┼──┼────┼───────────┤│宁夏│3││ 1 │2│││││││├────┼───┼──┼───┼────┼────┼───┼──┼──┼────┼───────────┤│新疆│13││ 3 │4│2│ 1 ││ 3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鄂国税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鄂国税发〔2016〕10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18日入梅以来,我省连续遭遇强降雨袭击,大面积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渍涝等严重自然灾害。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因灾损失,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支持恢复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税收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3.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受灾地区发生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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