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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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珠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以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现将珠海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和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二级三级消防单位界定标准
摘要:
1.引言
2.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的定义与区别
3.界定标准的因素
4.具体的界定标准
5.监管分工与备案
6.结论
正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分,是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需要考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两类,它们的界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来划分的。

二级消防单位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单位,例如大型商场、宾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

而三级消防单位则是指规模相对较小、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单位,例如普通办公室、商店、餐厅等。

具体的界定标准是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在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分工作细则中规定,一级重点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二级重点单位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监管分工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筹实施,具体分工标准应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核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布局和建筑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1公司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2一、目的加强益民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发生。

维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础上对增加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工作。

消防重点部位分为设备房、宿舍、商户、仓库及停车场。

设备用房包括: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恒压泵房、电梯机房、高低压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空调机房、层间电房.三、职责1.工程部负责设备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饮单元设备设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物业部负责物业宿舍和各区租户的消防安全巡查。

3.仓管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车场、各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检查。

四、内容(一)设备房1、运行班各岗位当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压泵房、高低压电房、变压器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

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

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运行班值班电工负责层间电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2010-09-28 10:13:06来源: 本站浏览次数:1183摘要:(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
档案录入人:
档案审核人:
单位基本情况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
消防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名单
建筑物及消防设施
民用建筑概况
工业建筑概况
仓库概况
堆场概况
储罐概况
装置概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1
室外消防给水
疏散楼梯
室内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灭火器档案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
避难层(间)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
义务(专职)消防队员名单
消防装备情况
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广东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16〕9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规定》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停用危险部位。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广东省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一、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精神及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由我局牵头采购竹坑社区微型消防站作为坪山区微型消防站试点项目。

该项目于20XX年X月立项,概算批复总投资为XXX万元,项目位于龙田街道办事处竹坑社区,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购置微型消防站X套。

项目已于20XX年X月竣工验收合格,20XX年X月完成项目竣工决算,20XX年X月支付完工程质保金,该项目建设完成。

二、根据《广东省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五条之规定,“社区(村)是微型消防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工作”及消防体制改革后,并且参照其他区和我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和使用的惯例。

我局已于20XX年X月起积极与龙田街道及区消防救援大队沟通移交工作,我分局领导多次与龙田街道办及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就将竹坑社区微型消防站移交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待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尽快将竹坑社区微型消防站移交给接收单位投入使用。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81436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81436

附件1—1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下简称“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按照重点单位分类标准对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施分类标准设置,分为一类微型消防站、二类微型消防站、三类微型消防站。

(一)大型厂区(园区、院区、场区、校区)应设置一类微型消防站.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重点单位情况确定,原则上大型易燃易爆企业、大型商(市)场、大型工厂企业、大型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三甲医院均应按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二)生产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重点单位,应设置三类微型消防站;(三)除以上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设置二类微型消防站;(四)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按场所类别和建筑类别,细化本地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三、建设内容(一)微型消防站内项目构成1、一类、二类微型消防站应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遵循利于执勤值班、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设置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原则上应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合并设置.三类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取放点。

2、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3、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标牌标识为:××(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二)微型消防站选址1、应设在重点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2月9日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广公消[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等规定的通知(广公消〔2004〕123号)各市公安消防支队:为全面准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有效规范我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73号令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有关“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总队确认后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队防火部反映。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广东省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和工作量化标准一、监督抽查有关场所界定(一)“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2、多层或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5、网吧和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6、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7、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办函〔2016〕96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6-03-08【生效时间】2016-04-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3月8日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建档日期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说明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吻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测试(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二、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表、表格、相片、声像材料等。

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各类表格、文书用不易褪色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完整、准确。

各类表格、文书填写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归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四、提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图纸可以编号统一保管,亦可作为档案附件置后。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应集中统一个人,并有专人负责,未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不得外借。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该规定第⼗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积在1000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积在200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条所列场所)。

⼆、医院、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所、幼⼉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院;3、学⽣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所、幼⼉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民检察院、⼈民法院。

四、⼴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1、⼴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积在500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灾危险性的⽂物保护单位:1、省、市级或建筑⾯积在2000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站)和电⽹经营企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2、易燃易爆⽓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站,液化⽯油⽓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商店: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公⽄或⼄类物品400公⽄的化⼯商店;②经营甲类物品⾯积超过50平⽅⽶或经营⼄类物品超过100平⽅⽶的化⼯商店;7、经营管道燃⽓(含天然⽓、油制⽓、⽔煤⽓、液化⽯油⽓等)的单位。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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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

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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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档案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建档日期_______________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说明
一、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吻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测试(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二、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档案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表、表格、相片、声像材料等。

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三、各类表格、文书用不易褪色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书写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完整、准确。

各类表格、文书填写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归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四、提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图纸可以编号统一保管,亦可作为档案附件置后。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应集中统一个人,并有专人负责,未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不得外借。

交接档案时,应逐卷清点,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制作的各类消防安全表格建档。

目录
第 3 页共 27 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 5 页共 27 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说明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核资料及批复件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图、易燃易爆工程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6、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二)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核资料批复件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施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计图);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4、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三)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资料批复件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等资料。

4、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四)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资料批复件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4、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五)申报验收有关资料批复件
l、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其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填报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及《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相关资料;
3、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4、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5、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六)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有关资料批复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灭火、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 7 页共 27 页
4、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5、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
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第 9 页共 27 页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
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第 11 页共 27 页
(七)消防安全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
合格证明材料
第 13 页共 27 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卷
第 15 页共 27 页
(一)消防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
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第 17 页共 27 页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
第 19 页共 27 页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记录
第 21 页共 27 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 23 页共 27 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十)动用明火情况记录
第 25 页共 27 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复函
第 27 页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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