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及办学效益评价方案(试行)
珠海市香洲区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案
珠海市香洲区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案(试行)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二OO六年九月珠海市香洲区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校提高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评价方案。
一、奖项、奖次设定及评定办法香洲区小学教育质量设综合奖和单项奖。
其中,综合奖分优秀奖和进步奖两个类别;单项奖分德育成效奖、教学质量奖和办学特色奖三个类别。
二、申报时间香洲区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按学年度进行。
每年的8月25日至9月5日为申报时间,统计时间从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三、申报办法采取学校自愿申报、集中评选的方式评定。
各校可根据自身情况或申报综合奖,或申报单项奖,但不能两者均报。
四、奖项评定办法本方案分为一、二、三级指标。
其中一级指标为四项,即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卫艺术工作和学校特色。
根据本方案进行计分,分学校和区考评组二级进行,以区考评组评价作为最后结果,学校自评作为区考评组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计分说明:1.本方案附表1加减分的计分说明:各级竞赛一等奖分值系数为1,二等奖分值系数为0.8,三等奖分值系数为0.5;A1+B1+C1+D1计分方法:X1= ×100 X2=A2+B2+C2+D2x=[本校得分(X1-X2 )/全区最高得分(X1-X2 )]×100NX表示学校本项得分分值(分值最多不超过100分)。
X1表示加分分值,X2表示各项扣分总和,N表示全校师生人数。
A1、B1、C1、D1表示各项加分数,A2、B2、C2、D2表示各项扣分数。
5.教师教学竞赛、教学论文(教学反思或随笔)发表和获奖、科研课题立项结题、科研成果获奖和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学生体育艺术竞赛获奖等项目是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各级教育学会所属的中小学学科专业委员会、教育部课程研究中心)组织,并由教育行政或教研部门逐级推荐的,其余的一律不计。
科研课题不分级别,凡科研课题组(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课题,属国家、省、市、区规划课题,其余一律不计)组织的各种比赛均按区一级比赛计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珠人社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4〕2号)珠海市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3月21日珠海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增强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优化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60号)等规定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有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依法设立并且在我市正常运营的所有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三类。
第四条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和办学效果五个方面。
(一)党的建设:主要评估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意识形态等方面情况;(二)学校管理:主要评估办学方向、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行政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三)教育质量:主要评估德育工作、专业建设、教材使用、课程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技能竞赛、教学研究等方面情况;(四)办学保障:主要评估办学投入、校园建设、实训条件、教师队伍、智慧校园、校园文化等方面情况;(五)办学效果:主要评估培养规模、教学科研、人才评价、毕业就业等方面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方案
XX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发挥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评价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应涵盖课程、学生、教师、管理,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学业负担。
(二)全员性原则。
面向所有学生,让所有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不同程度的个性化发展。
(三)全程性原则。
关注教育过程,注重发挥形成性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激励等功能。
三、评价方式(一)书面检测:根据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采用书面检测方式,考查学生知识、技能、方法等核心素养。
(二)现场抽测:每年春季由教育发展中心组织随机抽取六年级不少于20%的学生进行体育、音乐、美术和科学实验素质检测。
由体艺股、电教站对全部初三学生进行体育和中考理化生实验操作技能检测。
(三)问卷调查:以网络调查、现场问卷等方式,就课业负担、个性特长、兴趣爱好、品德发展等对家长和学生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教育质量评价内容和方法(一)小学教育质量评价1.教学质量评价(50分)(1)确定前三年基础位次:①依据前三年小学5—6年级平均分排位(前3年5、6年级平均位次代号分别为M1、M2);②计算公式:N1=M1×0.2+M2×0.8;③对N1重新排位,确定学校基础位次。
(2)本年度位次评价及计分:依据基础位次评价公式,计算本年度5—6年级考核排位,按相应评价位次进行计分,其中:第1名基础分50分,1—15名每低一个名次减少0.3分;第16名基础分45.8分,16—30名每低一个名次减少0.2分;第31名基础分43分,31名以后每低一个名次减少0.15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妇女联合会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7日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希望所在。
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的必然要求。
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改善、优化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一代新人,对于珠海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意义。
2002年,珠海市政府颁布了《珠海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规划》实施以来,我市不断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把儿童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力地推动了珠海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已经实现,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明显改善。
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1.97‰、13.65‰下降到4.09‰、5.22‰,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27.99/10万下降到7.57/10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正文:---------------------------------------------------------------------------------------------------------------------------------------------------- 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
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提高认识,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
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入,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
省、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申报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申报时间:2014 年12 月 5 日
申报:初评(√)复评()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督导验收自评说明。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案(精选11篇)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案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案(精选11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能无误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
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案(精选11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方案1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完善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切实有效提升区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浙江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浙教研〔20xx〕101号)、《温州市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温教评〔20xx〕107号)精神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发展、科学规范、统筹协调”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加强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的诊断和改进功能,形成规范、科学的教育质量管理机制,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有效提升瓯海区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施目标以温州市教育质量“四维评价”指标体系为导向,不仅关注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也关注对学生品德发展、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学习生活幸福感的评价;不仅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水平,也关注教育过程中影响学生发展水平的相关因素。
构建学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于指标体系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完善评价结果的运用等。
具体来讲,区域学校逐批推进,三年后达到100%,比例如下:20xx-2020年,推进学校占区域中小学校数的25%;20xx-2021年,推进学校占区域中小学校数的35%;20xx-2022年,推进学校占区域中小学校数的40%。
三、实施办法通过三个层级分三年逐步推进,每所学校参与周期不少于2年。
(一)第一层级:区级层面根据区域实际,确定以促进教育持续发展为宗旨的美好评价主题,统领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确定5所左右基地学校作为示范引领,并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初步形成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特色。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珠府[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9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来我市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加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二)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纳入规划,统筹协调。
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收费等方面依法提供优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促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全面发展,使我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珠海教育实施方案
珠海教育实施方案
珠海市教育实施方案是为了全面提升珠海市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
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旨在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育评价体系等措施,推动珠海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首先,珠海市教育实施方案将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
针对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师和教学设施,确保每所学校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教育资源支持。
同时,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珠海市教育实施方案将着力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引入现代教
育技术,拓展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内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另外,珠海市教育实施方案将完善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建立科学、
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同时,加强对学生的个性化辅导,帮助每个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个性化发展。
总的来说,珠海市教育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珠海市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育评价体系等措施,推动珠海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关注教育事业,为珠海市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珠府办[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办〔2011〕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珠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实现教育均衡发展、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全国、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缓解入园压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号)及国家和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做到确保公益、促进均衡、提升内涵、激发活力,健全和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办园条件基本均衡、入园机会基本均等的学前教育,妥善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目标总体目标是:用3年左右的时间,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性及普惠性不断增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公办属性幼儿园,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普遍改善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珠海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珠海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0.01•【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在我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是加快珠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创新优势和“科教兴市”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方针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省有关中小学素质教育指示精神,建立起适合我市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从而全面推进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
现就当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努力学习,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1.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通过学习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正确理解素质教育的内涵,认清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和消极思想,转变观念,正确把握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方向,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为根本宗旨的教育。
2.我市的广大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素质教育的任务就是要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塑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地、主动地发展。
3.实施素质教育,必须调整教育结构,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要有计划地实行初中后、高中后分流,积极发展中等、高等职业教育。
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协调、相互沟通,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
4.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传媒的正确引导,开展广泛的宣传,使学校、家庭、社会各界对实施素质教育形成共识,给予支持。
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介绍和推广市内外一些学校开展素质教育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我市的素质教育。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9•【字号】珠府办〔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9日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健康发展、特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
政府在依法承担教育责任、保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应留有发展空间,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条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各类民办学校有序发展。
各级政府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机遇,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加大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内涵发展、形成特色,进一步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
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积极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覆盖率;积极扶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选择;进一步扩大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办校。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教策〔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鹤洲新区筹备组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现将《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2022年7月14日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教育局以及受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
各区教育部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珠海市教育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处罚幅度的处置权限。
本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教育部门确定行政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幅度中具体处罚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地行使。
第五条教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珠教[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13〕1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物价局,各直属学校,市体育运动学校,市卫生学校,市技师学院,市电大中职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教〔200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附件珠海市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28号)、《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2〕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免费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一)免费对象1.从2013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育补贴对象为在我市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由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了免费教育范围,而我市民办学校中的本市户籍学生已享受了财政核拨的生均培养成本补贴,因此,免费教育政策中民办学校的补贴对象为非本市户籍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减财政补助标准后的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各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批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因学校超规模招生或其他原因没有取得学籍,没有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标准少收书杂费,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
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珠价[2005]5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10.11
【实施日期】2005.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
“一费制”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珠价[2005]55号)
各区人民政府,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属公办中小学: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决定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城镇公办中小学“一费制”书杂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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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方案(试 行)
珠海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方案(试行)申报学校:申报时间:校长签名:联系电话:珠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编制二OO九年一月说明1、依据《广东省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本方案共分三部分58个三级指标,其中1—21为“办学条件”部分,占150分;22—43为“学校管理”部分,占210分;44-58为“教育教学”工作部分,占140分,标有﹡号的指标为必达指标(要素)。
满分为500分。
2、完全符合指标要求的,该指标可得满分;必达指标未达者,本项分全部扣除;各指标最小得分值为1分,每个分号为一个要素。
3、三部分得分必须分别达到85%以上(即分别在128分、180分、120分以上),总得分占90%以上(即450分以上),且必达指标(要素)全部达标,可认定为珠海市规范化学校。
4、申报学校应另外填写《自评分说明》,简要填写指标到达情况、重要数据和扣分原因。
5、凡被批准为广东省一级学校或珠海市一级学校的初级中学、小学,原则上认定为珠海市规范化学校;凡被批准为区一级学校的初级中学、小学及义务教育阶段非等级学校,按省规范化学校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整改达标后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经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人员到学校检查审核,符合标准的,经所在区教育局批准,可认定为区级规范化学校。
6、各区完成了所有规范化学校的自评、自查、整改及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备案,市人民政府督导室进行抽查验收。
7、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校,必须按规范化学校标准建设和申报验收。
8、本方案的解释权归珠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珠海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试行)(表2)二、珠海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得分总表(表3)三、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注:专任教师数含任课的中层干部数。
(表4)四、专任教师(含中层干部)情况表(表5)五、校级领导情况表(表6)六、中层干部情况表13(表7)七、近二年经费收支情况表注:1. 年生均教育经费= 总支出—基建费在校学生数2. 年生均公用经费= 公务费+ 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在校学生数14(表8)八、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情况表(表9)九、办公用房情况表(表10)十、生活服务用房情况表(表11)十一、体育设施情况表(表12)十二、藏书情况表(表13)十三、计算机统计表(表14)十四、近两学年辍学率统计表注:辍学学生指非正常辍学的学生,即除正常的毕业(结业)、升级、转学、死亡和按规定办理了休学和离境手续以外,其他所有中途离开学校不再上学的学生。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认定珠海市紫荆中学等165所学校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认定珠海市紫荆中学等165所学校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12.04
•【字号】珠教督[2013]020号
•【施行日期】2013.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关于认定珠海市紫荆中学等165所学校为义务教育规范化学
校的通知
索引号:ZH03-04-2013-017110
分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26日
文号:珠教督[2013]020号
主题词: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省教育厅《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复核验收的通知》(粤府教督〔2013〕2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化学校复核验收,经学校自评和区教育督导室初
评,市教育督导室进行了复核验收,认定珠海市紫荆中学等165所学校为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附件:珠海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名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文件的通知各科室:现将《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3.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珠海市教育局2015年12月30日附件1 珠海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和局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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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及办学效益评价方案(试行)
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该年度考核不合格: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并造成影响;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③体罚学生并造成重大影响;④师生发生犯罪,出现严重人身伤害事件;⑤乱收费;⑥经查实有违规补课现象;⑦未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⑧分设重点班;⑨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入学;⑩违法开除学生;⑪使用未经审定的教辅资料。
2、第12条规定的作业量,以中等学业成绩的学生完成作业所需时间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