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责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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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和配合责任

1.定义

1.1.总承包商

受业主委托负责合同定义的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1.2.指定分包商

由业主选定执行属于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

1.3.指定供应商

由业主选定供应总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货物的供应商。

2.总承包商的管理责任

总承包商须负责下列工作以配合指定供应商和分包商执行其所负责的工程:2.1.一般管理责任

2.1.1.总承包商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所有指定供应商、指定分

包商进行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整个总承包工程建设的需要作妥工地管理、图纸、工程进度、供货期、系统验收等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及提供需由总承包商负责提供的所有临时设施等(相关详细要求请参阅第

2.2款),以便各施工单位能够相互配合顺利地执行施工。

2.1.2.总承包商须对整个总承包工程(包括所有指定供应合同及指定分包工程)

承担质量及工期的履约责任。

2.2.提供设施

总承包商负责免费提供分包商正确执行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供分包商在互不妨碍

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地方供分包商设置临时办公室和架设所需的辅助设施及仓库。(具体要求由地区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2)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商施工面内的障碍,

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总承包商须安排、协调及指导分包商关于进出口、通道、道路的使用和其它工地内场地安排等事宜。

(3)提供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等供共同使用。惟除电梯井内脚

手架外,分包商对此等爬梯、脚手架等的使用时间,不能超过总承包商本身所需的时间,亦见本基本要求第4.4.1条款。

(4)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标准要求的临时厕

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商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维护,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分包商必须遵从总承包商的指示,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5)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等。

(6)提供塔吊、人货两用梯、提升井架等工地上现成装置及机械供分包商作卸货

及水平/垂直运输用,所须竖立的时间须满足分包工程配合需要。

(7)清理分包工程施工产生及由分包商集中运至工地室外地面层总承包商指定地

点的垃圾和废料。

(8)提供工地上的其它现成设施供共同使用,亦见本基本要求第4.4条款。

总承包商负责联系协调各分包商,了解他们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并在有需要时进行配合和提供。

2.3.材料及成品保护

2.3.1.全面看管本项目工地范围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分包商在工地内的物料和

工程;此等看管责任仅是一般性的,分包商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的物料和已施工工程的看管负全责。

2.3.2.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以防损坏、污染、丢失,包括做出防水、防风、

防雨的措施;自指定分包工程完工至总包工程移交给业主之前,所有的成品保护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在此期间发生的产品损坏、污染、丢失等由总承包商负责赔偿、修复。而分包商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总承包商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商自行负责。详细要求参见第4.4条款。

2.4.工期责任

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的了解分包商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承包工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

商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相矛盾的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2.5.施工配合

2.5.1.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商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

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商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孔洞等的附加钢筋亦须由总承包商负责,此等钢筋将不会分开量度,而是视为已包括在总包服务费内。

2.5.2.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

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的预埋套管的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2.5.

3.用适当的填充物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间的缝隙空间。

2.5.4.执行一般的修补工作。

2.5.5.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其设备。

2.5.6.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商。

2.6.工程用水

工程进行期间为指定分包商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的用水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商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商使用,并须保证能在冬季正常供水且不会结冰。

(1)总承包商须提供一切必需的工程用水供指定分包商使用,架设并在不再需

要时拆除临时供水及储水设施,并支付所有费用。

(2)工程所需的临时用水水源将由业主提供至本项目建筑红线,红线内管线及

储水设施则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须负责协调分包商的临时用水位置及需要,并免费提供临时用水装置供分包商使用,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总承包商须在各幢楼首层大门附近(或各楼层),提供予指定分包商前述之

临时用水点,由临时用水点再接出的临时用水系统,则由各分包商自行提供,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4)施工期间如遇停水,由总承包商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5)总承包商需在完工及业主同意后,负责所有临时用水水源的切断及搬运工

作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及负责有关的费用,工期中也包括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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