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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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商商贸发[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自2009年6月1日起,国家在北京、天津等9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结合各地区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条件,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实行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根据试点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继续对消费者使用频率较高、市场更新换代较快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实行以旧换新。

今后可以根据消费需求情况,对家电以旧换新品种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具体由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包括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筛选,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要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原则上西部地区省份各选择1-2家,其他地区省份各选择2-3家。

确定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三、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范围、时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在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继续实施。

2010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报告

2010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报告

2010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报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王恭敏2010年是中国“十一五”和“十二五”之间承上启下的一年,是全球经济脆弱地走向复苏的一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极为关键的一年。

2010年以来,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面临着跌宕起伏的市场变化,面临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繁重任务,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在起伏中增长,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进一步加强,行业发展仍取得较好进展。

1. 2010年1~9月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概况1.1 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持续增长,节能减排效益显著2010年1~9月,中国主要再生有色金属产量为555万吨,同比增长17%,其中再生铜175万吨、再生铝282万吨、再生铅98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7%、22%和6%,预计全年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将达到720万吨左右。

“十一五”期间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年均增长率可达12.6%。

近年来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增长情况详见图1。

再生金属已经成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缓解了中国有色行业原生矿产资源不足的矛盾,促进了有色行业的节能减排。

与开发原生矿产资源相比,2010年1~9月中国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相当于实现节能1220万吨标煤、节水9.6亿立方米、减少固废排放8.5亿吨、减少SO2排放26.9万吨。

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50万人,也是外汇使用的重要领域。

1.2 市场需求旺盛,价格逐步回升随着中国基础设施投资和制造业、汽车、摩托车、交通、通讯等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加快,众多机电产品下乡政策的拉动,对有色金属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国际国内市场产生拉动作用。

表1:2010年国内有色金属价格单位:元/吨2009年均价 2010年1~9月均价电解铜42057 57178电解铝13902 15581电解铅13697 15620 普通再生铝合金15575 17012 蓄电池用铅合金16450 17500 1.3 废金属在艰难环境中增长2010年1~9月中国进口废金属537万吨,同比增长11.6%,其中含铜废料322万吨、含铝废料215万吨,同比分别增长7.7%和18.1%,详见图2。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财综[2013]11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3.12.02【实施日期】2013.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

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第七条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

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发布09年07月02日 22:50:33 来源:财政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

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7•【文号】财建[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函[20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建函[2010]6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
家电以旧换新是继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后的又一项重要惠民利民政策,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也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9个省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试点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已取得明显成效。

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5月底家电以旧换新政
策试点结束后,继续实施这项政策,并在具有拆解能力等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推大实施具体方案,现将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尚未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提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申请,由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渝财企[2010]390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0〕390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安排的对我市交售、处理旧家电以及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规定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四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03•【文号】环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财政厅(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为确保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现就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对于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财政部负责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核定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拨付补贴基金。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持公开、公平、廉政、高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二、制定审核工作方案。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要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置专人负责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方案要明确审核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对涉及处理企业相关资金往来的信息,可委托或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0月24日财建[2008]709号)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0]271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0.06.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

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

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

(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1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
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13]21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停止节能家电补贴推广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3]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绿色消费,促进节能减排,2012年6月,国务院决定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五类高效节能家电,推广期暂定一年。

政策实施以来,推广成效显著,节能家电市场份额大幅提升,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政策预期目标已基本达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新 政府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品

最新 政府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精品

政府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商发〔2010〕11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内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补贴政策1.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我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每交售一台旧家电可以购买一台新家电。

(二)补贴标准1.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

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待确定回收企业与拆解处理企业后,由省商务厅与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公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10]55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0.04.24【实施日期】2010.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家电下乡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农村发展,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对拉动内需、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家电下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环境保护部负责参与制订家电下乡产品招标标准和流通企业入围条件;会同质检等部门监督下乡家电产品的环保性能,监督家电下乡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家电下乡联合督查工作”的规定,为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家电下乡是一项“利农惠农,功在农村,利在社会”的民心政策,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村、关爱农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农村消费。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家电下乡环境保护工作,各地应确认主管处(室)、明确职责;在本地政府家电下乡总体部署下,加强与本地财政、商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二、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和有关家电下乡的政策,要加强对废弃旧家电的监督管理,废弃旧家电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拆解处理;有自主选择家电下乡产品的省(市),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自主选择产品招标标准和企业入围条件时,应严格环保标准,促进节能、低碳环保型的产品和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企业发展。

三、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对本地区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的环保专项监督检查(本地区中标企业名单可查询: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督促企业履行承诺,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对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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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
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
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
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

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拆解处理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十二条拆解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

第十三条拆解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详细记录拆解处理过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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