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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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

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作者:————————————————————————————————日期: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法律论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机制及其规制祁建建1,白小艳2(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北京100069)摘要: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经过媒体报道之后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司法公正的需求等集中爆发形成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结果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通过区分媒体报道对刑事审判的简单影响及复杂影响机制,从影响机制的角度分析媒体报道如何影响刑事审判,从媒体和法院的角度分别予以规制。

借此达到减弱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发挥其促进公正正面影响的目的。

关键词:媒体报道;刑事审判;影响机制;报道规则;庭外言论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4)12-0137-12收稿日期:2014-09-02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 cnki.net) 2014年10月31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祁建建(1976-),女,山东高唐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反家暴法;白小艳(1988-),女,山西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编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传媒法。

如今传媒越发活跃的时代也是司法参与社会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

对刑事犯罪和法庭审判的报道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主要话题之一,刑事类案件包含的新闻价值往往让媒体趋之若鹜,诸如近年来发生的许霆案、邓玉娇案、黄静案、药家鑫案等一系列案件从司法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几乎每个案件都入选当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刑事审判受到严重的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中的媒体报道法律限制与注意事项在当今社会,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媒体必须面对法律的限制和一系列的注意事项。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媒体报道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尤其是在案件尚未审判前。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媒体不得公开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身份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未来发展的权益。

此外,媒体还必须遵守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需要注意一系列的事项。

首先,媒体应该进行客观、中立的报道,不得进行主观臆断或对案件进行不实报道。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其次,媒体应该尊重案件的进程和法庭的权威。

在案件尚未审判结束前,媒体应该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以免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应该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这些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

首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享有公正的审判,而媒体的报道应该为此提供有益的信息,而不是对其进行污名化或侵犯其隐私权。

其次,媒体的报道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过度渲染或引导舆论可能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受到干扰,从而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

最后,尊重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权益是一种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媒体的报道应该避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而是应该提供有益的信息,推动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警惕和防范。

然而,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限制和注意事项并非完美。

在实际操作中,媒体有时难以平衡报道的客观性和社会的舆论需求。

某些媒体可能出于商业利益或其他原因,倾向于进行煽动性的报道,从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以“张玉环案”为例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以“张玉环案”为例

《科技传播》47作者简介:伍欣,硕士研究生在读,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中的伦理失范与规范——以“张玉环案”为例伍 欣摘 要 近年来,侵犯当事人隐私、缺乏法治思维、故意煽动公众情绪等媒介伦理失范的报道也频频出现,既损害司法公信力,又侵犯当事人权利,不能正确积极引导公众去认识思考。

因此,文章以“张玉环案”为例,通过分析媒体在对该刑事错案报道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而探讨刑事错案报道的伦理规范。

关键词 刑事错案;张玉华案;新媒体;伦理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21)274-0047-03刑事错案中每个蒙冤的个体都是值得同情,值得让司法亏欠他们的正义得到伸张,但媒体的责任不应只是铺天盖地的悲悯与同情,而是需要以真实、理性的报道去思考,去促进司法程序的正义和完善,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再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媒体对刑事错案的报道有待进一步研究,让刑事错案报道趋于规范,服务司法、服务社会。

1 新媒体时代刑事错案报道兴起的背景1.1 法治背景: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①自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次要求政法系统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纠错和平反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促进公平正义的伸张,依法纠正了诸如呼格吉勒图奸杀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陈满案等多起重大冤假错案。

国家对政策制度的制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上的努力,让公众重拾了追 求公平正义的决心与勇气。

也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新闻媒体愈发关注刑事错案的进展,几乎每一个刑事错案都能引发媒体广泛报道,使之转变为“公共性话题”进而吸引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

1.2 媒介背景:新媒介赋权使公民广泛参与到刑事错案报道进入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媒介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媒体报道可以增加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同时,还能防止其他公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并维护司法的权威。

但另一面,媒体报道也容易将某些不应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发表评论误导视听,给司法活动添置障碍,对刑事司法审判产生无益反损的效果。

针对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报道与司法权威、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媒体报道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原则;界限一、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

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审判是有一定排斥性的。

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可是,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

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

论对刑事新闻报道的合理_郑志锋

论对刑事新闻报道的合理_郑志锋

XINWEN AIHAOZHE2010·5(下半月)“刑事新闻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关现象和事实的报道”。

在中外新闻史上,刑事新闻早已有之,只是名称有别:在我国近代新闻史上称之为“社会新闻”,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称之为“法制新闻”;在西方新闻界则称之为“法院新闻”、“犯罪新闻”。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共领域的监督者,担负着对社会的监督职责,一个人一旦与社会公共领域发生关系,就有可能成为新闻媒介的监督对象。

犯罪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这种个体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行为,因此新闻媒体有必要报道刑事新闻。

第一,报道犯罪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而知悉犯罪的动向、犯罪的形态以及犯罪的地域分布等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应有内容,媒体的刑事新闻报道有助于实现公众的此种知情权。

第二,刑事新闻报道是社会监督公安、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职权的有效形式之一。

刑事新闻报道可以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自律意识,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第三,刑事新闻报道,尤其是报道对于罪犯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产生警示作用,帮助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

第四,通过刑事新闻报道还可以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公民养成和增强法律意识。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媒体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济人”,在职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可能会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泄露侦查秘密,影响司法独立,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侵害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属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比如目前在刑事新闻报道中存在一些误区。

以为一旦犯罪,对其使用什么样的语言都不为过。

因而在媒体刑事新闻报道中,常常出现一些过头的语言。

还有的报道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状况、家属情况特别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等一并通过文字或者图片进行报道。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要保持客观中立。

作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需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司法活动涉及到各种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媒体不应该表现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者偏见。

媒体应该尽量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

第二,要尊重法律规定。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违反法律。

媒体不应该在报道中泄露案件的保密信息,不应该对案件进行猜测和揣测,更不应该对案件进行污蔑和诽谤。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尊重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不应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质疑和批评。

第三,要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应该在报道中恶意曝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

当事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媒体在报道时应该对当事人的隐私进行保护,不应该以曝光隐私来吸引眼球和增加点击率。

第四,要遵守新闻伦理。

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媒体要遵守新闻伦理,不应该在报道中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

媒体要慎重对待涉及人身安全和人权的报道,不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过度的披露和渲染。

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慎重考虑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该对案件进行不负责任的报道和炒作。

第五,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加强自律和监督。

媒体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新闻编辑和新闻审核机制,加强对报道的监督和审核,及时纠正和处理报道中的错误和不当表述。

媒体要加强对报道的质量和真实性的监督,不应该为了追求新闻热点和话题性而牺牲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活动时,要保持客观中立、尊重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隐私、遵守新闻伦理、加强自律和监督。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够做到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客观真实、公正公平,为公众提供权威可信的新闻信息。

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

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

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作者:————————————————————————————————日期: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法律论新媒体时代语境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路文/王长河吴思引言伴随网络的普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自媒体的广泛运用,新媒体迈向了舞台中央,开启了一个不同于过往的新媒体时代。

司法领域从来就是媒体聚焦点之一,新媒体的广泛运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聚合大量信息并反复酝酿、发酵,从而对案件审理产生巨大影响。

刑事案件更由于自身的特殊属性,天然的会引起社会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

新媒体的发展深刻的影响着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并影响着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聚焦:新媒体时代下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一)担负“冤假错案”而举步维艰的刑事司法公信力近几年,“冤假错案”字眼频繁地出现于公众视野并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2013年的安徽张高平、张辉强奸案,于英生故意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福建吴昌龙爆炸案等等;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10件重大冤假错案。

笔者通过梳理近些年来见诸于各路媒体的冤假错案发现:涉案罪名多为抢劫、强奸、杀人等重罪;被“翻”出来的都属“陈年旧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多被羁押或含冤服刑十年以上;大部分当事人都提到曾被刑讯逼供,存在仅凭“口供”定罪、非法取证的情形。

冤假错案的负面效应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扩大,可谓是给法院刑事司法公信力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给全部司法机关一记响亮的耳光。

而事实上,巴掌几乎全部打到了作为审判机关法院的脸上,法院深陷“冤假错案”的泥潭不得自拔。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关于“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的评论,在网络上掀起一片质疑、谩骂声,公众的各种不理解、不理智跃然而出。

略论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

略论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

略论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作者:蔡斐来源:《编辑之友》2012年第10期摘要:与其他类型的新闻报道相比,法制新闻在材料选取、切入角度、写作技巧和创新上,都有自己独特性的原则要求,这是由法制新闻“法制”特性决定的。

本文着重探讨了法制新闻编辑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平衡原则、更改原则和关怀原则。

关键词:法制新闻新闻编辑“法制”特性四项原则作为法制新闻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法制新闻编辑承担着“合成人”和“把关人”的重要角色,须遵循符合“法制”特性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法制新闻的报道,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法的正义性为灵魂,使法制新闻既体现媒体的公信力,又体现法治的权威性,进而彰显法治最本质的民主和权利诉求,这要求法制新闻编辑须首先遵循法治原则。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

如法制新闻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这一解释的核心在“新闻的真实性”。

作为编辑,有承担新闻真实性审核的责任。

法制新闻编辑应根据案件报道的进程,密切关注审判结果,作出编辑方针的调整。

必要时,应提前组织新闻更正或报道最新动向,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二是使用法律用语。

能否选用关键性的法律词汇,是考验编辑法学基本素养的一个重要指标。

如报道中常见的“罪犯已被见义勇为的群众抓住……”。

“罪犯”一词就欠妥,应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从法律角度讲,“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差别很大,前者特指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后者则有待审讯加以认定,两者阶段上有先后之分,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

在没有完全把握而又必须发稿时,应尽量使用后者。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涉嫌犯罪人员都应称“犯罪嫌疑人”,移送到法院审理时,方可称“被告人”。

刑事审判中媒体报道规则论文

刑事审判中媒体报道规则论文

试论刑事审判中媒体报道的规则摘要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成为其产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渠道。

而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权利、被害人的保护、侦查的秘密等。

关键词媒体与司法报道规则被告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一、媒体应当如何报道刑事案件一个正义的社会,司法独立与表达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

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是传递司法信息的一种方法;另一方面某些报道又可能对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及公众造成影响,因而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

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应当遵循怎样的规则,应当开放还是限制媒体对司法的监督。

虽然我国没有出台媒体与司法的规则,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内部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

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口径,等等。

2009年5月11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广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二、媒体报道的规则:审前、审判中与审判后媒体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对案件的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而司法审判的进程不一样,媒体在审判前程序中、庭审过程中及审后程序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也是不一样的。

从《马德里准则》对媒体报道的规则来看,媒体报道在审判程序中所要遵循的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审判前程序中,基于保障无罪推定的目的,对媒体报道作出一定的限制。

《马德里准则》第1条规定:“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

”也就是说,对法律秘密司法机关可以拒绝向媒体公开,其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为了避免舆论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罪的舆论判断,而不是为了司法机关调查的方便。

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法律规制

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法律规制

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法律规制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内容的广泛性、高度受关注性、极大的社会影响性、管理上的难控性等特征,使得对其规制极有必要,但规制难度较大。

近年来,因自媒体进行倾向性报道而引发的“舆论审判”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适用于传统媒体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因不能适应自媒体的特性而难以收到预期的规制效果。

完善我国自媒体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需要克服现有制度规范的权威性不足、内在结构不合理、规制措施简略、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探索建立职业秘密保密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加快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自媒体管理机制。

标签: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報道;法律规制随着公众对刑事司法运行的知情、监督意愿的提升以及审判公开被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司法成为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在新闻类公众兴趣中占比极高。

①刑事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因具有高度的新闻价值和主题元素而容易成为自媒体竞相追逐的焦点。

近些年来,刑事司法是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平台上最为热议的话题之一。

②自媒体借助于刑事司法报道影响甚至误导舆论,这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检视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规制体系及其成效,有的放矢地探索新举措,对于防范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促进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之间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特征自媒体是普通公民借助于网络,在全球范围内分享他们获得的事实、新闻及其对问题的看法的一种途径。

进入21世纪以来,微博、博客、网络论坛、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展迅速。

自媒体用户之间互相进行新闻信息的发布、接收和传播,突破了传统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所受到的时空限制。

认识并把握自媒体时代刑事司法报道的特征,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前提。

整体而言,自媒体时代的刑事司法报道具有以下特征。

1.内容的广泛性受版面、期数、时间、频道等因素限制,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对刑事司法尤其是个案的报道,信息量十分有限。

防范传统媒体进行不当刑事司法报道所可能引发的舆论干扰司法问题,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其内容的生产、编辑、传播角度进行规制。

新媒体时代,如何守住政法新闻报道的“初心”

新媒体时代,如何守住政法新闻报道的“初心”

新媒体时代,如何守住政法新闻报道的“初心”作者:董子彪来源:《新一代》2018年第05期摘要:长期以来,政法新闻对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样,新媒体时代,如何让政法类新闻起到作用,势必是从业者所思考的,守住新闻“初心”则意义非凡。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政法新闻报道;客观公正;提高公信力近年来,随着通讯网络的发展,媒体不断演变,也给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政法新闻报道对促进国家经济文化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尤其,优秀的政法新闻稿件作品可以鼓舞政法干警,同时有助于打击各种犯罪行为,提高人民法律知识的普及率。

而在新时期下,如何让政法类新闻起到特殊的意义,势必是从业者所思考的,守住新闻“初心”则意义非凡。

一、新时期下政法新闻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后,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新闻舆论宣传必然要先发声。

因此,就出现了政法新闻报道到底该怎么写等课题。

而在新闻从业者看来,如何将司法部门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讲述出来,也是政法新闻的焦点。

尤其,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诸多方面的工作中,都需要媒体的深入宣传。

而这些都构成了政法新闻的“初心”。

二、政法新闻报道的现状(一)面临的困境经过网络化的进程,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而政法新闻报道必须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法律程序和司法规范,特别要注意避免媒介“审判”的问题。

然而,在新媒体带来的“全民记者”时代,政法新闻报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挑战,其中还包括公民发布信息的普遍性与机构发布的制度性出现两难。

尤其,新媒体使信息发布的门槛降低,准确性难以核实,而实际中人们在其偏爱的社交媒体上对第一手资料进行发布、评论,没有传统媒体的严格审查程序,信息被扩散,个人的表达则往往会带有情感色彩和立场,进而造成信息的误读以及形成一些不该出现的负面效应。

探析新媒体如何做好政法新闻报道

探析新媒体如何做好政法新闻报道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将政法报道做得深入、专业、有效,树立媒体自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政法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上做一些探索和尝试。

以北京青年报主办的政知系列微信公众号为例,近几年,政知系列公众号一直重视政法新闻报道,解读政法工作新部署、新进展,以及政法领域事件及案件,旨在让读者深入理解政法工作和相关政策。

通过报纸、北京头条APP、微信、微博、北青网等多平台进行全方位报道。

一、以政知系列公众号报道为例北京青年报主办的政知新媒体三个公众号粉丝总和超过100万,粉丝画像为学者、公务员、律师、本科以上学历学生,已知粉丝中有省部级以上官员。

政知见主要关注时局;政知道关注时政常识和国际;政知圈则主要关注时政人物。

政知系列公众号的内容在十几个社会新闻客户端上均有发布,如:今日头条、腾讯新闻、搜狐、网易、凤凰、新浪、百度等等。

仅今日头条上的粉丝数就有310多万,四年来累计阅读量超过30个亿。

平均每日阅读量超200万。

政知系列公众号对政法新闻一直以来都比较重视,多次报道政法工作新部署、新进展。

多篇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和各大网络平台传播量大,公众号单篇平均阅读量5万左右,在网络平台上的阅读量达数百万。

举例来讲,政知见2019年1月29日推送《全国扫黑办亮相,新增两位“新面孔”》,向读者介绍了全国扫黑办的重要人士调整,同时阐释了从“打黑办”到“扫黑办”的区别,凸显中央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的决心。

2018年12月8日,推送《陈一新部署扫黑除恶,特别提出了这一点》,报道2018年12月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办第四次主任会议上,研究谋划明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路和举措,部署当年扫黑办重点工作。

文章主要解读了陈一新在会上提出的新概念——把握好“时度效”。

政知见还多次发文,报道扫黑除恶的案例,宣传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成效。

媒体介入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坚持的原则

媒体介入对刑事诉讼的影响及坚持的原则
道、 宣传 , 违 反 了有 罪推 定 的原 则 。 这 在 一定 程 度 上
机 关 的监督 。正确 的媒体 介 入能 够弘 扬社 会 的 主旋
律, 促进 和谐社 会 的构建 。 反之 , 过度 的媒 体介 入 . 特
别 是舆 论媒 体 为追求 轰 动效 应 , 对 政 治制 度 、 社 会 道 德 以及 司法 诉讼 的过度 介人 ,会 使得 某一 事件 变 得
可 以是 计算 机 网络 、 移动 通信 等现 代传 播媒 介 。 这 里 的“ 介入 ” 既可 以是追 踪报 道 , 也 可 以评 论探 讨 ; 既 可 以是积 极 的寻 找新 闻线 索 ,也可 以被 动 的反 映社 会 现象。 一定 程度 的媒 体介 入 能够 增加 民众 的知 情权 , 揭露 社 会 的假丑 恶 , 颂扬社 会 的真 善 美 , 加 强对 国家
二媒体介入对刑事诉讼的影响之体现媒体介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好了能够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保证案件诉讼的公正依法文明进行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会起到重要促进作反之如果舆论媒体过度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盲目报道甚至歪曲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进程将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误导民意从而对刑事案件的进程和结果造成不利的影响
左 右 了 民众 对案 件 的态度 . 给 司法 机关 以压力 , 也 会 使 犯罪 嫌 疑人 的公 正受 审的权 利 受 到侵 害 ,进 而 损
害司法 公信 力 。 比如 , 刑 事案 件从 立 案 到侦查 终 结 ,
对 犯罪 嫌 疑人羁 押期 限不 得超 过 两个 月 .如果 犯 罪
文化 、 社 会 等方方 面面加 以介 入 。 本文 中所 要探 讨 的
【 关键词 】 舆论媒体 ; 媒体介入 ; 媒体 审判 ; 刑事诉讼

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_0

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_0

媒体应当严格遵守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原则限制媒体报道在中国新闻界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人们通常把它与限制新闻自由联系在一起。

但依法限制报道在当代法治国家是一种常态。

比如,英国采用的是一种直接限制措施,法律倾向于限制媒体对未决案件中当事人信息的披露、对案情的报道和庭审现场的录音摄像; 美国采用的是一种间接限制措施,法律倾向于限制诉讼参与人发言,主要是通过限制潜在消息来源而对媒介的司法报道进行限制。

[1]在我国香港地区,对法庭新闻的报道,有一般限制和特别限制之分。

并且,这些限制直接与藐视法庭联系在一起; 一旦罪名成立,不遵守限制的报道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由于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为了保障新闻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公正审判的权利,防止舆论审判,所以法治国家一般都会对媒体的报道做一定的限制。

在我国,也有相应的用于限制报道的法律。

但是,这些限制往往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比如,案发于 2013 年2 月,终审于 2013 年 11 月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此案件中,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律师、意见领袖、公众、公安司法公职人员……纷纷通过各种媒体“违法报道”“违规发声”。

包括《法制日报》《法制晚报》在内的主流媒体,一方面无视上述第五十八条规定,报道刊登未成年人李某某的名字和肖像,使之家喻户晓; 另一方面又置上述第四十二条于不顾,让李某某之母面对受众,大曝轮奸案受害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媒体的最高管理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对此次事件的处理中,对媒体的诸多违规甚至违法现象鲜有提及,仅仅对两家媒体关于李某某案新闻报道的低俗性进行了通报批评。

法律案件报道平衡报道(3篇)

法律案件报道平衡报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报道是媒体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

在我国,媒体对法律案件的报道具有重要的舆论监督和社会教育作用。

然而,在报道过程中,如何做到平衡报道,避免偏颇和误导,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平衡报道的重要性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法律案件报道中的平衡问题。

二、平衡报道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法律案件报道的平衡性,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以偏概全,更不能带有偏见。

只有在平衡报道的基础上,才能让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信任。

2. 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案件报道的平衡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案件报道若失衡,容易引发公众情绪波动,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因此,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应保持客观、中立,避免过度渲染负面情绪。

3. 增强舆论监督力度平衡报道有助于增强舆论监督力度。

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平衡报道的基础上,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背后的问题,进而推动社会进步。

三、案例解析1. 案例一:某地高考状元涉嫌作弊案报道背景:某地高考状元涉嫌作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报道失衡: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过度渲染作弊情节,忽视了对考生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的关注。

平衡报道建议:在报道该案件时,媒体应关注考生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避免简单地将作弊行为归咎于个人。

同时,要客观报道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某公司高管涉嫌贪污案报道背景:某公司高管涉嫌贪污,涉案金额巨大,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报道失衡: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过度渲染涉案金额,忽视了对案件背后原因的挖掘。

平衡报道建议:在报道该案件时,媒体应关注案件背后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机制等。

同时,要客观报道司法机关的调查结果,避免对当事人进行过度指责。

3. 案例三:某市市长涉嫌受贿案报道背景:某市市长涉嫌受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报道失衡: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过度渲染市长受贿情节,忽视了对市长为政举措的客观评价。

新媒体时代刑事审判与传媒之关系

新媒体时代刑事审判与传媒之关系

新媒体时代刑事审判与传媒之关系作者:阮睿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新兴媒体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逐渐引起新闻界及法学界关注,本文着眼于新媒体时代下,传媒传播信息具有的快捷性、互动性、复杂性等特点,以“药家鑫案”等典型案件为例,分析其介入刑事审判之利弊影响及新兴媒体与刑事审判关系的特色。

同时,本文阐述传媒与司法关系处理方面的国际准则与英美国家做法,提出对于重构我国新媒体与刑事审判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传媒;审判;舆论监督中图分类号:G219.2;D925.2;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49-01作者简介:阮睿曦(1998-),女,汉族,云南玉溪人,云南省玉溪市第一中学。

一、新媒体时代下传媒介入刑事审判之利与弊科技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使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逐渐增多。

在新媒体时代下,以微博、论坛为典型的新兴传媒更是将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追踪甚至参与作为工作重点之一。

(一)传媒介入刑事审判之利益受人类心理特征、社会道德模式及国家发展现状的影响,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多为官民冲突案件、贫富冲突案件、法情冲突案件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要表征体现在:相较于其他案件,民众对于审理过程的合法性及高效性、对于审理结果的公正性的要求更高。

(二)传媒介入刑事审判之弊端传媒不适当介入刑事审判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重要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文本中并未明文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有与该原则基本思想一致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有罪”原则。

现阶段,我国传媒工作者的质量参差不齐、新兴传媒用户平均法律或综合素质水平不高,加之缺乏对新兴媒体报道、评论的有力监管,对于类似“药家鑫案”的审判报道、评论等法律用语模糊混乱,逻辑性较差。

二、新媒体时代传媒与刑事审判关系的重塑如上文所述,新媒体时代下,传媒介入刑事审判有利有弊。

浅析新媒体语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的策略

浅析新媒体语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的策略

NEWS WORLD法制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

在报道上不同于金融、科技新闻,法制新闻传达的信息往往是显著和反常的,更多以故事性的新闻出现,因此对受众的吸引力较强,拥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和受众。

可以说,和其他新闻报道比较,法制新闻是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新闻报道类型之一。

一、新媒体对法制新闻报道的影响随着新媒体技术不断提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产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使得法制新闻报道变得更为专业,与传统的报道方式大有不同。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新媒体对法制新闻报道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

一是报道方式多样化,使得法制新闻信息内容丰富化。

新媒体语境下,从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报道到如今的“两微一端”,直播、H5等大批新报道形式涌现出来,为法制新闻报道增加了新的传播工具和渠道。

法制新闻的作用之一在于宣传法律,使广大受众通过相关案例了解法律。

在新媒体环境下,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化,记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载体对新闻事实进行采访和报道,从而达到多元化的传播效果。

如药家鑫案、彭宇案以及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等案件的报道,在新媒体环境下,多样化的报道方式使得法制新闻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广泛。

对于法制新闻这样一种特殊的新闻分支,报道方式的多样化非常重要。

那么哪种报道方式有助于受众更好地了解事实真相同时又利于接受?这是每个法制新闻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探索了不同的传播方式。

二是互动性强,媒体与受众不再是单一传者与受者的关系。

在人人都能发布信息的时代,受众不再只是单一的接受传者所传播的新闻信息,受众可以在网络上发布相关的言论,能够达到传者与受者双向互动。

同时,受众能行使相应监督权,使得法制新闻报道更严谨和公正。

江歌案发生后,江歌母亲通过网络等方式请求签名判决嫌犯死刑,这与传统的法制新闻报道有很大的不同。

在新媒体时代,不管是对案件的判决还是对案件的跟进了解都产生了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摘要在新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形成与报道本身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呈现出不同意志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本文以“白岩松事件”为例,分析白岩松在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中表达用词的具体表现,进而提出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呼唤法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白岩松事件刑事案件报道舆论法治原则作者简介:董婷,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法治新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70一、新媒体时代的白岩松事件报道6月9号的《新闻1+1》,白岩松面对当天发生的和别沧州肃宁县发生的特大枪击案,多次称:公安干警“死亡”(而不是牺牲),面对杀死4人、杀伤5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双瑞,白岩松说“是什么原因让50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他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而是“50多岁老汉”。

这一表达方式随后引起了一些网民和警察的反感,各种抨击白岩松的文章鱼贯而出。

6月10日22:21网友@沈阳网警小胖率先发微博表达不满。

20分钟后网络漫画家@地瓜熊老六也发布微博指责白岩松:“杀人犯亲友团?白岩松!”。

10日凌晨,牺牲政委薛永清妻子因承受不住悲痛跳楼逝世,此消息也再度引发网友的悲愤之情。

认证为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的@共青团福建省委对央视及白岩松的做法进行了不点名谴责:“警察叔叔、警嫂走好。

民警牺牲在岗位上,被媒体称为死亡,而杀人嫌犯被称为五十岁老汉,作为媒体这样陈述事实的方式在深深伤害了面对牺牲奉献生命的烈士后,依然选择挖掘犯罪嫌疑人背后的温情故事,既然他选择了伤害别人那就不配得到任何同情,生活的苦难就能成为夺取他人生命的理由?”网友@方圆_100甚至发起了“白岩松下课”的话题,并@央视新闻“正义在哪里”。

在一片挞伐声中,白岩松出面做了解释:“我们在制作这期新闻的时候,枪击案刚发生了几个小时,几乎所有的事情全是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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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董婷
摘要在新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形成与报道本身传播的内容时常会呈现出不同意志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本文以“白岩松事件”为例,分析白岩松在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中表达用词的具体表现,进而提出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呼唤法治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白岩松事件刑事案件报道舆论法治原则
一、新媒体时代的白岩松事件报道
6月9号的《新闻1+1》,白岩松面对当天发生的和别沧州肃宁县发生的特大枪击案,多次称:公安干警“死亡”(而不是牺牲),面对杀死4人、杀伤5人的犯罪嫌疑人刘双瑞,白岩松说“是什么原因让50多岁的老汉端起了枪”,他没有用“犯罪嫌疑人”,而是“50多岁老汉”。

这一表达方式随后引起了一些网民和警察的反感,各种抨击白岩松的文章鱼贯而出。

6月10日22:21网友@沈阳网警小胖率先发微博表达不满。

20分钟后网络漫画家@地瓜熊老六也发布微博指责白岩松:“杀人犯亲友团?白岩松!”。

10日凌晨,牺牲政委薛永清妻子因承受不住悲痛跳楼逝世,此消息也再度引发网友的悲愤之情。

认证为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的@共青团福建省委对央视及白岩松的做法进行了不点名谴责:“警察叔叔、警嫂走好。

民警牺牲在岗位上,被媒体称为死亡,而杀人嫌犯被称为五十岁老汉,作为媒体这样陈述事实的方式在深深伤害了面对牺牲奉献生命的烈士后,依然选择挖掘犯罪嫌疑人背后的温情故事,既然他选择了伤害别人那就不配得到任何同情,生活的苦难就能成为夺取他人生命的理由?”网友@方圆_100甚至发起了“白岩松下课”的话题,并@央视新闻“正义在哪里”。

在一片挞伐声中,白岩松出面做了解释:“我们在制作这期新闻的时候,枪击案刚发生了几个小时,几乎所有的事情全是问号。

当时警方也没有说法,我上节目就是引用警方官方微博,它也是采用一个非常中性的说法。

当所有事实未清楚的时候,必须首先采用中立的词汇,这是新闻的准则”。

二、白岩松在此案报道中的用语表达方式分析
笔者认为,白岩松用“死亡”而不是用“牺牲”,用“老汉”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这一表达方式属于中性报道,既符合新闻的中立原则,也符合法律的“罪刑法定”法治原则和犯罪证据认定原则。

(一)新闻中立
新闻评论界有一大忌:在真相没有得到确认的时候,不能从感情上对事件进行主观定性。

笔者观看《新闻1+1》6月9号视频后,发现此案件在节目直播时,存有种种疑团:为什么刘双瑞有枪?刘双瑞是否真的有精神病?警察为什么临时改变主意天黑时行动?行动失败后警察又是如何处理的?刘双瑞第二天早上是自杀还是他杀?很多细节待警方进一步解决,而记者在到达现场后做调查也仅仅只有10小时,对于评论员来说,没有足够的信息作为支撑,也没有确定的事实做依据,使用“老汉”一词符合中性报道的要求。

从新闻客观性、新闻从业人员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评论员的每一句话,都要字斟句酌,不能有任何偏袒,要遵守“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后断是非,再说利害”的原则。

从国际新闻界来看,白岩松此次报道也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在事实没有查清前要坚持中性报道,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贴标签。

(二)法治原则
刑事案件的报道,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

过去,刑事案件报道评论模式已
经习惯“公安审判”、“媒介审判”为中心,而不是以“司法审判”为中心,与法治原则相去颇远。

而白岩松用“老汉”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来代指刘双瑞,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法律明确表明,对于查处审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

可见,公安机关没有对当事人定罪的职权。

《新闻1+1》播出时,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很多疑点公安机关无法解答,如果使用“犯罪嫌疑人”这样的字眼,当事人完全以有罪之人的形象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就是对检察院和法院施加压力,要他们按照公安侦查确定的基调对刘双瑞进行检察和审判,导致公安审判、媒介审判,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认定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犯罪证据的认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查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经过公安、检察、司法三道关口。

警方提供的犯罪事实,要经过检方和法庭检验,才能确定为证据。

节目中,很多新闻采访是在警方同意甚至安排下进行的,播出的知情者提供的资料,也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

因此,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媒体所提供的资料在日后不会干扰法庭查证质证,白岩松客观使用“老汉”、“死亡”未尝不可。

三、白岩松事件的反思:刑事案件呼唤法治原则
综观此次“白岩松事件”,我们发现新媒体环境下的传统媒体在有关案件信息相对匮乏的前提下,往往面临两难困境。

传统媒体不能对新媒体中的民意诉求熟视无睹,但是每个行业也有每个行业的准则,不能一味的顺应民意。

是迎合部分观众的需要,还是坚持原则,这些都是值得审视和深思的。

过去,刑事案件刚发生新闻就立即下定义导致的教训已经很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方面,陈旧的刑事案件报道模式违背我国的司法制度,扭曲了法律规定的公、检、法三方的正常关系。

媒体按照警方破案为中心的传统做法进行新闻报道,如果接下来检查机关不批捕或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判决,媒体虽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之前进行的有罪报道和渲染,对于媒体来说终究是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且与检察权、审判权冲突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媒体抢先为当事人定罪,使用类似“犯罪嫌疑人”等类似的称呼,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对于民众而言,本来法律意识就淡薄,这只能在民众中培植一种漠视法律的意识。

因此,为避免不良后果,让新闻报道经得起现实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新媒体时代刑事案件报道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报道,呼唤法治原则。

第二,新闻从业人员在事实不清时,要坚守客观的底线思维,从法理上考量事物,使用语言要中性,不随便给当事人下定义。

第三,以后类似沧州肃宁县特大枪击案报道这样的选题应该等事实清楚以后再做深度报道。

碎片化的时代,公众对经过调查核实的后续报道关注度一般不会太高,早已对先前错误报道形成刻板印象。

笔者认为,“白岩松事件”只是对传统陈旧刑事案件报道模式一个小小的突破,但是为媒体培育法治精神贡献了一大步。

注释:
新闻网6月11日新闻:http:///domestic/945/20150611/19825089.html.
地瓜熊老六微博:http:///u/3939426052.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官方微博:http:///505915677.
凤凰网.白岩松回应枪击案报道争议:这不是做感动中国.http:
///a/20150619/44004019_0.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
魏永征.刑案报道呼唤法治原则.青年记者.2014,10(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
参考文献:
[1]谢鹏鹏.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03-15.
[2]徐清河.白岩松事件是个事件吗?.当代工人(c版).2015-07-15.
[3]胡菡菡.刑事案件报道合理怀疑原则初探——兼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新的新闻伦理要求.新闻记者.2009-12-05.
[4]周密.刑诉法修改对刑事案件新闻报道的影响.新闻战线.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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