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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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适用范围、操作细则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来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背景。

在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国家出台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整体国家科技水平,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接下来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企业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资、培训费用、试验检测费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等。

同时,也对一些非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特殊政策补充,鼓励其加大研发投入。

然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操作细则。

根据具体的操作细则,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合法且符合政策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加计扣除。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上限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通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的研发费用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增加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

最后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政策效果。

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方面,该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资本,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另一方面,该政策增加了企业对研发的关注度和投入力度,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 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 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 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其他相关费限额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
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 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 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 现场试验费”。
其他事项1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 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 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 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 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 计算。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 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 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 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 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 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 分计算加计扣除。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
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 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3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注意事项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 /(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 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政 策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
4.《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号 6.《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 7.《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6号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重点领域 信息 生物 航空航天 新材料 先进能源 现代农业 先进制造 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海洋 高技术服务
7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6.25•【文号】财税〔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特急财政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章) 国家税务总局(章)2013年9月29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科技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印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 119号
(二)后续计量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环节,主要涉及摊销及减值准备。
1.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摊销时,应当考虑该无形资产所服务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残值为零。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
1.直接相关的人员用工费用
可以扣除的人员用工费用必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且仅限于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不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以加计扣除。
2.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的基础上,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研发项目,建立了转请科技部门核查的机制。企业采取自主、委托、合作、
集中研发等形式开展研发活动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
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说,除了企业自主研发之外,通过委托、合作、集 中研发等形式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相应规定明确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三是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 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 相关费用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119号文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 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 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 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情形的;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业。具体来说,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属于会计核算健
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二是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的企业,即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无论当年是亏损还是盈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本篇法规的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自2021年度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注:还可采用产量法、总
量法、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4、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
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
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 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 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 移或者分离。
借:研发支出——费用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2、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贷:无形资产
17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1、小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2)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18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
(一)无形资产会计政策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 义
6
一、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3、相关具体规定——基本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8年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财税2018年99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018年9月20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3、管理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
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 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八、不能加计扣除项目
4、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用于该项目研发的财政性资金, 并将拨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 税前列支,更不得加计扣除。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
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4、项目鉴证—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过5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第二部分
如何核算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核算—核算理论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
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
发及制造费; 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 试手段购置费。
七、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
1、自主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企业的每个研究
开发活动,应当首先由企业自主立项。项目应当具有明 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 组成和过程管理文件。(立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6年01月08日)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研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

外聘研发人员明确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

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明确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折旧额的计算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且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1、人员的费用,包括参加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保和公积金,也包括外聘人员的劳务费。

其中,即参加研发活动、也参与日常生产经营的员工的相关费用,要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研发支出;分配方法可以参考工时法;2、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其中,即用于研发活动、也用于日常经营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可按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的部分计入研发支出;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费用如直接用于研发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这部分费用不能超过总计加计扣除费用的10%。

要计的总体加计扣除费用是包含这部分的哦。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容易忽略的10点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2018-05-0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用活了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税收!……而且据说即便研发失败了研发费用依然可以加计扣除!今天小编为你揭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忽略的10点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吗?之前普及了一波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并不等于说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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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2013-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现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财税[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早前的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疑是企业可以享受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税务代理人员的审核难点。

对于研发费用汇算清缴的审核要点与相关风险,研发企业及税务代理人员都须加以重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章法”研发费用之所以难审核,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研发费用对应的项目都是专业领域,税务代理人员对相关行业、业务流程不熟悉;二是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和加计扣除的规定不一致;三是企业对税收政策了解不透彻,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项目进行了明细列示。

研发费用的审核步骤企业对于研发费用的审核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是否有研发部门以及该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收集整理资料研发费用的审核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进行详细审核加计扣除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具体如下:(一)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有硬件开发,也有软件开发,根据配比原则,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二)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

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过程、研发工艺、研发产品不熟悉,该设备是否属于研发专用难以判断。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五)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提示首先,资料要准备充分。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规定,研发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报送众多资料,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齐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以及申报时使用。

如果申报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其次,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建议企业按各个研发项目设置明细,按各个研发项目归集费用,这样有利于企业核算各个研发项目的成本费用,也方便审核。

因为每个项目的研发进度不同,哪个项目已完成,哪个项目正在进行,哪个项目已在出产品,哪个项目还处于试生产阶段,都只有在分开核算时才会清楚。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此外,如果企业集团需要集团成员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2008.12.10最新政策——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下载: doc 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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