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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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解读2015-12

解读一: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

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解读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5方面调整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

围。

原政策: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

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

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原政策: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

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

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

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政策: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

新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

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

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个政策的尺度又变宽了。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原政策: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

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

新政策:现在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

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

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解读三:实行立项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

理。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

发生情况进行归集。

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解读四:汇算清缴时享受、事后备案

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采用事后备案制,具体操作参考2015年国税局发第76号《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加计扣除在所得税预缴时不享受,应该在汇算清缴时考虑。解读五: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八项“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读六:追溯享受期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理解一: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通知新

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同时点追溯”。

理解二: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通知的规定,可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后时点追溯”。解读七:理解误区、涉及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取得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不能加计扣除。由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费用,企业在收到时列入专项应付

款(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发生研发支出时直接从该专项应付款中列支。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去政府部门拨付的研发经费的余额,就是加计扣除基数。因此,政府部

门拨付的研发经费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中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不得抵扣的几种情形: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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